排除妨害纠纷案例
排除妨害案件如何定性
排除妨害案件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背景
未来展望
排除妨害案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 ,当时称为“去障”,主要是为了解 决土地纠纷。
未来,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排 除妨害案件将更加注重公平、公正和 及时解决,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现代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排除妨害案件的范 围逐渐扩大,涵盖了更广泛的权益保 护,如自然资源的保护、知识产权的 保护等。
行为,以及如何排除妨害。
案例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排除妨害纠纷
总结词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排除妨害纠纷主要涉及建筑物区分 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邻关系问题。
详细描述
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排除妨害纠纷中,当事人因建筑 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相邻关系问题 产生争议。可能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证书的效力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相邻关系等方面 的法律法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建筑物区 分所有权,是否存在妨害行为,以及如何排除妨害。
解决对策
调解协商
在协议,解
决纠纷。
行政干预
在调解协商无法解决问题的情况 下,可以采取行政干预的方式, 由相关部门对妨害行为进行制止 和处罚,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
序。
司法途径
在调解协商和行政干预无法解决 问题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司法途 径解决纠纷,通过诉讼程序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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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案件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土地使用权排除妨害纠纷
总结词
土地使用权纠纷是排除妨害案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主要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行使 问题。
详细描述
在土地使用权排除妨害纠纷中,当事人因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行使问题产生争议,可能 涉及到土地登记、土地规划、土地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 ,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妨害
最高检 英烈保护 典型案例
最高检英烈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英烈保护典型案例包括:
1. 罗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网络平台上侮辱抗美援朝英雄烈士,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2. “辣笔小球”案:本案依法认定仇某的行为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通过科处刑罚,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回应社会关切,发挥司法裁判教育、警示作用,具有首案引领意义。
3. 王某诉杨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这些案例都是为了保护英烈权益、弘扬英烈精神而设立的,对于维护社会公正和推动法治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排除妨碍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邻居,双方住宅相邻。
近年来,因被告张某在自用土地上修建围墙,导致原告李某出入受到阻碍。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拆除围墙,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
无奈之下,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碍,恢复通行权。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修建围墙是否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以及如何处理相邻关系纠纷。
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张某在自用土地上修建围墙,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其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
2. 然而,被告修建围墙后,导致原告李某出入受到阻碍,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被告应当尊重原告的通行权,采取措施消除妨碍。
4. 鉴于双方系邻居关系,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在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拆除围墙,恢复原告李某的通行权。
四、判决理由1. 本案中,被告修建围墙虽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确实给原告李某的通行带来了不便,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被告张某在修建围墙时,未充分考虑原告李某的通行需求,侵害了原告的通行权。
3. 鉴于双方系邻居关系,法院判决被告拆除围墙,旨在恢复原告李某的通行权,维护邻里和谐。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排除妨碍纠纷案,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1. 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了被告修建围墙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违法,但侵犯了原告的通行权,因此判决被告拆除围墙,恢复原告的通行权。
2. 本案也提醒了公民在行使物权时,要充分考虑相邻关系,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自身行为给他人带来不便。
3. 同时,本案也表明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既要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12月4日至10日是第五个“宪法宣传周”。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和保障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永远铭记英雄烈士的牺牲和奉献。
党的二十大报告单独把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强调要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发布《关于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通知》(法〔2018〕68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22〕113号)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性文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2〕5号),发布保护英雄人物人格利益等典型案例,以司法手段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维护英烈人格利益、烈属合法权益、烈士纪念设施等案件。
重点涵盖以下4个方面:一是加大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力度。
两家邻居花园中间墙的纠纷案例
两家邻居花园中间墙的纠纷案例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王濛法官一行人来到重庆某小区进行勘查现场,最终以调解方式成功化解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维护了和谐的邻里关系。
原告林某与被告方某是重庆某小区联排别墅的邻居,两家一楼花园相邻,开发商交房时栽种有绿植作为隔离,以划分邻居间各自花园
的区域。
林某接房不久后对房屋进行过维护查看时发现隔离绿植“消失了”,一堵围墙横亘在自家花园内。
邻居方某却认为自家围墙并未越界,双方协商未果,闹上法庭。
庭审中,双方对案件事实并无争议,但被告方某始终认为其修建的围墙并没有越界侵入原告花园。
由于开庭时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规划图、照片、视频等无法还原现场的真实情况,王濛决定安排时间进行现场勘查。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你们双方是邻居,也会有很多打交道的地方,凡事都要妥善处理。
”调解结束后,王濛又从邻里关系入手,引导双方在今后生活中理性处理问题。
“法官说得对,邻里之间要和谐相处,等我的房子装修好后,一定要来我家作客”“还真是不打不相识,以后作为邻居大家一定要好好相处”,双方当事人签完调解笔录后,主动握手言和。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
老旧小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典型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发布时间:2023-11-08案例一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的行为案例二依法加装电梯占用公共绿地对其他业主影响较小的,有权请求其他业主停止阻挠施工、排除妨害案例三业主诉请拆除电梯但无充分证据证明依法加装的电梯影响其通风、采光及通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四业主违法阻挠加装电梯施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五未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案例六优化施工工艺、安排安全监测,人民法院加强调解解心结案例七法院调解促成业主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化解纠纷,依法保障未出资业主使用电梯权利案例八法院调解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睦邻友善,化解加装电梯使用纠纷案例九楼上业主集资免费为低层老年业主加装电梯连廊,共享加装电梯便利案例十联合调解、释法答疑促进业主形成加装电梯共识案例十一搭建公开听证平台力促搁置4年加梯项目“破冰"案例一依法加装电梯的业主有权请求相邻楼栋业主停止妨害加装电梯的行为一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基本案情江苏省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全体业主于2019年一致签字同意本单元增设电梯,于小区主要出入口及单元楼道张贴意见征集单、公示、承诺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随后该增设电梯项目取得了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于2020年4月正式开工。
居住于某号楼1既的业主范某认为该电梯安装位置影响其采光,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多次在加装电梯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导致项目停工。
该小区某号楼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范某排除妨碍,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妨害行为。
二、裁判结果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认为,某号楼加装电梯经过本幢房屋相关业主表决同意,徐某等业主系依据合法有效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通知单进行施工,范某实施阻碍加装电梯的行为,侵犯了徐某等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案涉住宅增设电梯,将对大多数业主特别是老人、小孩生活带来极大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残疾人权益保障典型案例1.林某某强奸智力残疾人冯某某案一、典型意义:严惩性侵残疾女性的犯罪行为,维护残疾人人身权益智力残障女性的人身权益,尤其是性权益容易受到犯罪侵害,需要特别保护。
本案林某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重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明知被害人冯某某有智力障碍,仍冒充民政局副局长,以关心帮助为名将冯某某的父亲从家里骗开,使得冯某某脱离监护,然后将冯某某带回自己家中实施奸淫,且非法拘禁十余天,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法院依法从重判处其无期徒刑,切实维护了残疾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基本案情被告人林某某曾于2000年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0年7月刑满释放。
2012年1月24日上午,被告人林某某冒充广东省韶关市民政局副局长,以调查低保收入的名义进入广东省某县某村冯某某的家中,借口要去镇上拿钱骗冯某某的父亲外出。
后林某某甩掉冯某某父亲,独自回到冯某某家中,将冯某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限定性自我防卫能力)带回家中多次实施强奸,直至同年2月4日公安机关前往林某某家解救。
另外,林某某还强奸另外三名妇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累犯,遂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报送单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曾某某与张某某离婚案一、典型意义:依法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婚姻权利维护残疾人婚姻权利是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判决残疾人离婚与否,将会对该残疾人今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对残疾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是否破裂的认定要严格遵照法律规定,更加慎重。
本案中曾某某为智残人员,曾某某的父亲以其法定代理人名义起诉离婚,在张某某明确表示愿意与曾某某共同生活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夫妻关系确已破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本着维护残疾人最大利益的考虑,依法作出了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物权法实用案例:请求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简介】:原告方与被告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方租住被告方房屋,合同明确约定“租期从2013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日”,原告方正常租赁并使用房屋,期间被告方因房产开发,在未通知原告方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房屋装修完成后,原告方发现被告方擅自装修的房屋改变了房屋原有结构,导致原有的水电设备无法正常使用,并将被告方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排除妨害,恢复房屋原貌,解除合同。
【案例分析】: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人在行使物权时应尊重他人的物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
《物权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妨害排除和权利救济做了详细的规定,妨害指对他人的物权行使造成妨害和对他人的物权行使造成危险。
被告方在未通知原告方的情况下擅自装修房屋,改变了房屋原有结构,造成原告方无法正常使用房屋,且这种行为具有持续性和不可控性,对原告方的物权行使造成了妨害,因此,被告方应当排除妨害,恢复房屋原貌。
【案例结果】: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方排除妨害,恢复房屋原貌,并解除原告方与被告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人应当对他人的物权行使保持尊重和谦让,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
本案被告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原告方在发现被告方的行为后,及时采取了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当事人提供了参考。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被告方擅自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并对原告方的物权行使造成妨害。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人应当对他人的物权行使保持尊重和谦让,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
本案被告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原告方在发现被告方的行为后,及时采取了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为其他当事人提供了参考。
在日常生活中,物权人应当尊重他人的物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物权,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法律_排除妨害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同村村民,两家相邻。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张某某和李某某两家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导致双方关系紧张。
2019年,李某某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修建房屋,严重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张某某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解决纠纷,但李某某置之不理。
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排除李某某对其土地的妨害。
二、案件事实1. 张某某与李某某均系某村村民,两家相邻。
张某某承包了村里的一块土地,用于种植农作物;李某某承包了另一块土地,用于养殖。
2. 2018年,李某某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修建房屋,占地面积约为200平方米。
3. 张某某发现后,多次与李某某协商,要求其拆除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但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拒绝拆除。
4. 2019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排除李某某对其土地的妨害。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李某某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修建房屋,是否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2. 法院应如何判决,以排除李某某对张某某土地的妨害?四、法院判决1. 关于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在承包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但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中,李某某在未经张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修建房屋,改变了土地用途,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因此,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 关于争议焦点二,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中,张某某对其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李某某擅自在其承包的土地上修建房屋,侵犯了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物权法实用案例:请求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分析】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均为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业主。
2020年5月,张某在其房屋南侧空地上修建了一座棚屋,该棚屋距离李某的房屋约两米。
李某认为张某修建的棚屋对其房屋的通风、采光造成了妨碍,且存在安全隐患,故多次要求张某拆除棚屋,但张某并未理会。
2021年3月,李某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排除妨害并赔偿损失。
【案例结果】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修建的棚屋虽对李某的房屋通风、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尚不构成严重妨碍。
同时,法院认为该棚屋尚未对李某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故对李某要求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针对李某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最终,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本案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为相邻关系人。
虽然张某修建的棚屋对李某的房屋通风、采光造成了一定影响,但尚不构成严重妨碍,且该棚屋并未对李某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实质性威胁。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但是,从律师的角度来看,该案结果并不意味着原告完全败诉。
实际上,律师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对被告的棚屋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该棚屋是否构成妨害。
如果鉴定结果认为棚屋确实对原告的房屋造成了实质性危害,那么原告可以依据鉴定结论继续主张权利。
此外,原告还可以通过与张某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经济补偿等方式换取被告拆除棚屋。
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可以作为原告在以后纠纷解决中的依据。
【法律法规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排除妨害纠纷案例
排除妨害纠纷案例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商业合作纠纷起诉对方,双方在法庭上展开激烈的辩论。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甲公司的律师发现乙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存在明显的造假痕迹,经过调查发现,乙公司的证据是伪造的。
甲公司的律师及时向法庭提出反对意见,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最终法庭排除了乙公司的伪造证据,甲公司获得了胜诉。
案例二,某小区业主因物业管理纠纷起诉物业公司,双方在调解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将纠纷诉至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提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其合法管理小区的权利,然而业主方的代理律师发现,部分证据存在严重的篡改情况,经过调查取证,最终成功排除了这些篡改证据,为业主方赢得了诉讼胜利。
案例三,甲与乙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起诉对方,双方在法庭上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甲方律师发现乙方提供的房屋产权证明存在严重的问题,经过调查取证,最终成功排除了乙方提供的虚假产权证明,为甲方赢得了诉讼胜利。
以上案例充分说明了在纠纷案件中,排除妨害因素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及时发现并排除对方提供的虚假、伪造证据,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因此,在处理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要时刻保持警惕,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和调查取证,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操作中,排除妨害因素需要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也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以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并排除对方提供的虚假、伪造证据。
只有这样,才能为当事人赢得案件胜诉,维护其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中的虚假、伪造证据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只有通过及时发现并排除这些妨害因素,才能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为当事人赢得案件胜诉提供有力保障。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为大家在处理类似纠纷案件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近日已引起颇多争议,该案的裁判规则与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及抗辩的既有理论并不相符,也颠倒了善意取得制度中的价值序列。
在缺乏进一步阐明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
最高法院公报案例“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有权占有?善意取得?关键词:返还原物无权占有价值判断善意取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0期登载的“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因确认已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买受人无权要求原房屋所有权人搬离诉争房屋而颇为引人关注。
本文认为,在肯定连成贤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前提下,不宜认定臧树林为有权占有并据此排除连成贤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否则将与既有规则及其背后的价值序列相违背。
为方便讨论,先将案情简述如下。
基本案情系争房屋为臧树林购得后,于2008年8月登记至其名下。
2011年8月12日,案外人李榛以被告代理人身份与案外人谢伟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登记机关递交转移登记申请,当月系争房屋登记至谢伟忠名下。
2011年10月,原告连成贤与案外人谢伟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2012年4月5日,系争房屋登记至连成贤名下。
2012年7月5日,连成贤起诉谢伟忠交付房屋,臧树林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013年8月19日,浦东法院作出(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647号民事判决,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8条、《物权法》第106条判决:1.谢伟忠与臧树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驳回连成贤要求谢伟忠交付房屋的诉求;3.驳回臧树林要求确认谢伟忠与连成贤合同无效的诉求。
2013年10月24日,浦东法院受理连成贤与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连成贤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为系争房屋的合法产权人,臧树林已非系争房屋产权人,无权居住使用系争房屋,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房屋应予准许。
2013年12月23日,浦东法院作出(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805号民事判决,判决臧树林于判决生效2个月内迁出系争房屋。
关于人民调解案例
关于人民调解案例人民调解案例1案件性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承办单位:区人民调解中心、区行政调解中心联调案件情况:2009年3月3日,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民警在圣水南街37附32号传唤犯罪嫌疑人蒲小洪,蒲小洪在逃跑时坠楼身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蒲小洪坠楼死亡作出初查结论:民警在传唤犯罪嫌疑人蒲小洪过程中,依法执行公务,无滥用职权行为,不予立案。
故公安机关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同时公安机关依法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死者上有八十多岁的母亲,下有三个女儿还未成年,故其家属提出三十多万的赔偿要求。
公安机关认为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陷入僵局,如该事件处理无果极可能引发家属上访,影响社会稳定。
两中心联合调解化解:2009年11月17日、18日,在区人民调解中心副主任袁飞主持下,区行政调解中心调解员罗劲松律师负责调解,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游仙区富乐街道办事处二楼会议室就蒲小洪死亡后的处理事宜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员不厌其烦、耐心细致的艰苦工作。
十八日晚七时,终于促使一件因公安机关追逃引发的特殊事件最终得以解决。
调解圆满结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1、鉴于蒲小洪死后家庭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本着照顾、关爱、扶持的原则,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对丧失和尚无劳动能力的蒲小洪之母王玉芳,女蒲于容、蒲雷敏、蒲琪琪四人给予一次性生活困难救助9万元。
2、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已支付给蒲小洪亲属的生活费用1.1万元、鉴定费用0.6万元、殡仪馆在2009年11月20日以前所发生的费用约4.6万元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承担。
3、蒲小洪尸体火化费用由游仙公安分局承担。
人民调解案例2案件性质:拆迁补偿纠纷承办单位:区、乡、村三级调解组织联合调处案情介绍:20__年8月31日下午3时许,游仙区东林乡五显村绵遂高速公路一标段报警称:五显村的部分村民分别堵在挖机、装载机前面阻扰施工。
排除妨害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3篇)
第1篇一、排除妨害的法律规定排除妨害是指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采取合法手段排除他人对其权利的侵害,以恢复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排除妨害进行了明确规定。
1.《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权利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2.《物权法》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二、排除妨害的案例1.案例一:排除他人侵占自己土地的妨害案情简介:甲乙两村相邻,乙村在甲村土地上修建了一条通往自己村子的道路。
甲村认为乙村修建的道路侵占了其土地,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害。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乙村拆除侵占甲村土地的道路,恢复原状。
2.案例二:排除他人非法占用自己房屋的妨害案情简介:丙某将其房屋出租给丁某,丁某在租赁期间未经丙某同意,将房屋转租给戊某。
戊某在房屋内进行装修时,将丙某房屋内的电线拆除,造成丙某房屋安全隐患。
丙某要求丁某和戊某排除妨害。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丁某和戊某恢复房屋原状,排除妨害。
3.案例三:排除他人非法占用自己停车位的妨害案情简介:己某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房,小区规定每户业主可免费获得一个停车位。
庚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己某的停车位。
己某要求庚某排除妨害。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庚某停止占用己某停车位,排除妨害。
4.案例四:排除他人非法占用自己道路的妨害案情简介:辛某在某小区内修建了一条道路,供小区业主通行。
壬某在未经辛某同意的情况下,在该道路上修建了一座亭子,影响了辛某的道路通行。
辛某要求壬某排除妨害。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壬某拆除亭子,排除妨害。
三、总结排除妨害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我国法律法规对排除妨害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权利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排除妨碍纠纷案例房屋
排除妨碍纠纷案例房屋在房屋买卖和租赁过程中,妨碍纠纷是很常见的问题。
这些妨碍可能包括但不限于邻居纠纷、土地纠纷、建筑质量问题等。
这些问题如果没有得到及时解决,可能会给房屋的买卖和租赁带来很大的困扰,甚至导致法律纠纷。
因此,排除妨碍纠纷对于房屋买卖和租赁非常重要。
首先,对于邻居纠纷,最常见的可能是关于产权和使用权的问题。
在房屋买卖和租赁之前,买方或租户应该仔细核实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情况,确保没有任何纠纷。
如果发现邻居之间存在纠纷,应该及时与相关部门或律师联系,寻求解决办法。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邻居纠纷,也需要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影响到房屋买卖和租赁过程。
其次,土地纠纷也是房屋买卖和租赁中常见的问题。
在购买房屋时,买方应该仔细核实房屋所在土地的权属情况,确保土地证、房产证等证件齐全、清晰,并且没有任何纠纷。
对于已经发生的土地纠纷,需要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寻求解决办法。
在租赁房屋时,租户也需要确保房东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避免因土地纠纷而影响租赁关系。
另外,建筑质量问题也可能成为妨碍纠纷的原因。
在购买房屋时,买方应该仔细检查房屋的建筑质量,确保没有任何质量问题。
如果发现建筑质量存在问题,应该及时与开发商或相关部门联系,寻求解决办法。
在租赁房屋时,租户也需要注意房屋的建筑质量,避免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纠纷。
总的来说,排除妨碍纠纷对于房屋买卖和租赁非常重要。
买方和租户在进行房屋交易时,需要仔细核实房屋的产权和使用权情况,土地权属情况,以及建筑质量情况,确保没有任何纠纷。
对于已经发生的纠纷,需要及时采取措施,寻求解决办法,避免影响到房屋买卖和租赁过程。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房屋交易的顺利进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物业服务排除妨害抗诉案例
中国裁判文书网关于物业服务排除妨害抗诉案例文书正文上诉人观点*****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均豪公司排除妨碍,并对妨碍导致我的直接经济损失予以全额赔偿:(1)、判令均豪公司排除妨碍,即判令均豪公司于2014年12月28日前解除被其用车轮锁锁住车轮的、停在北京市安定路×号院国典华园小区一期地下停车场地下二层×号车位上我合法持有的机动车物权使用的妨害;或者判决均豪公司2014年28日前通过用车轮锁锁住车轮妨害停在北京市安定路×号院国典华园小区一期地下停车场地下二层×号车位的我合法持有的机动车的物权使用,违法;(2)、判令均豪公司赔偿我因其妨碍该机动车的物权使用而自2014年4月21日至妨碍排除日,我的租车费用共计人民币十六万五千元;(3)、判令均豪公司赔偿我因其自2014年4月21日至妨碍排除日,妨碍本案相关机动车长期停驶导致的车辆重新行使所必须的上门服务及检查,必要的电瓶、轮胎更换等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三千一百四十元;3.驳回对方的全部上诉请求;4.诉讼费用由均豪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首先均豪公司是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但均豪公司独自强行对国典华园小区内的地上和地下停车场非法收费。
我与均豪公司在2013年2月6日签署并执行了相关的停车租赁协议,且该租赁协议到2014年2月6日截止。
之后我多次提出与均豪公司续签该车位的停车服务协议,但均豪公司要求我必须先支付物业费,否则不予续签,我多次与均豪公司沟通提出车位服务和物业服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均豪公司拒不理睬,拒绝签署后续的停车服务协议。
直到2014年4月20日,我一直在使用×号的车位。
但均豪公司强行按其自己定的临时停车费率,向我收取了相应时段停车费。
从2014年1月1日至今,均豪公司一直违反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未在朝阳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进行朝阳区安定路×号院国典华园小区停车场的经营备案,未获得合法的停车场经营备案证。
法律排除妨害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同村村民,相邻而居。
2010年,张某从村集体承包了50亩土地,用于种植蔬菜。
李某在同一时期也承包了30亩土地,种植水果。
由于两家承包的土地相邻,张某与李某在日常生产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交集。
2015年,张某在自家的承包地里搭建了一座大棚,用于储存蔬菜。
由于张某的大棚位于李某承包地的边界上,李某认为张某的大棚侵占了其承包地的空间,影响了其水果的生长。
为此,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拆除大棚。
张某则以大棚系合法建设,且不影响李某的生产活动为由拒绝拆除。
2016年,李某在张某的大棚周围种植了树木,并架设了铁丝网,阻止张某进入大棚。
张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拆除树木和铁丝网,并赔偿因李某阻碍其生产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侵犯了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李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过程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的大棚确实位于李某承包地的边界上,但张某的大棚并未超出其承包地的范围。
李某在张某大棚周围种植树木并架设铁丝网的行为,确实阻止了张某进入大棚,影响了张某的生产活动。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八条规定:“承包人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由此可知,张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 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妨害他人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张某大棚周围种植树木并架设铁丝网,妨害了张某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拆除树木和铁丝网,并赔偿张某因李某阻碍其生产活动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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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妨害纠纷案例
妨害纠纷案件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一方的不当行为对另一方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妨碍和困扰,导致了纠纷的发生。
下面是一起排除妨害纠纷的案例:
某小区居民张先生每天下班后喜欢在小区的公共花园里锻炼身体,常常和其他居民一起打太极拳。
然而,有一天他发现一辆汽车停在了公共花园的入口处,挡住了他的锻炼道路。
张先生质问停车的车主,但对方不理会他的请求,并且表示车主可以停放在这里,反正也没人来锻炼。
这使得张先生非常愤怒,他觉得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了侵害。
在这个案例中,排除妨害纠纷的解决方案应该首先提醒和教育停车的车主。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在社区公告栏上发出公告,提醒居民不要将车辆停放在锻炼区域。
如果车主继续违规停车,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要求罚款或其他处罚措施,以达到排除妨害的目的。
另外,为了预防类似的妨害纠纷再次发生,小区可以设立更多的停车位,或者划定停车区域,给停车位加上标识和指示牌。
这样一来,居民就能够依法有序地停车,而不会占用公共空间。
此外,为了解决类似的纠纷,居民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理解。
张先生可以和其他经常锻炼的居民一起,形成强大的群体,在面对类似问题时共同发声。
通过集体行动,可以更有效地排除妨害,并保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排除妨害纠纷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除了通过警示、教育、处罚等手段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制约,还需要通过合理规划和宣传教育加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公共秩序的维护和每个人的正当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