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fb58225f12d2af90242e672.png)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粤卫函〔2009〕46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省级质控中心和中心主任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专业质量考核,定期向我厅报告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我厅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质控中心及负责人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重视此项工作,把质控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医院日常工作范畴,给予质控中心必要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专(兼)职人员。
要加强承担质控中心任务相关专业的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培养专家人才,为全省树立楷模和榜样。
三、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国家及省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制和体系,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卫生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对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机构。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d4ae2d23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021ca7d.png)
附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管理,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加强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能力建设,推进临床医疗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促进医疗质量同质化和持续改进,缩小地区之间、学科之间、机构之间和不同医疗技术之间的差距,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质控中心,是指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与医疗服务水平,促进医疗质量安全同质化,实现医疗质量安全持续改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委托或者指定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家委员会。
按照质控中心的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质控中心分为临床类质控中心、医技类质控中心和管理类质控中心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控工作,是指用专业手段对医疗服务全过程实行的动态管理过程。
通过做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反馈等工作,解决特定专业问题,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四条全省各级质控中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行政部门应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建质控中心。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和考核,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中医类别质控中心相关工作由省中医药局负责。
第六条质控中心的设置以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为基础,同一专业领域和工作方向原则上只设定一个本级质控中心。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省级质控中心的设置规划和本地实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地)级和县(区)级质控中心质控中心的规划和相关管理工作,参照国家、省级质控中心设置情况,设立相应市(地)级和县(区)级质控中心级质控中心或指定现有市、县(区)级质控中心对接工作,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第八条省级质控中心与市(地)级和县(区)级级质控中心共同组成本省分级负责、逐级管理、专家参与、相互协作的医疗质量控制网络,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76e8bd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db.png)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
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7.02
•【字号】粤卫函[2009]461号
•【施行日期】2009.07.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粤卫函〔2009〕4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院,各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省级质控中心和中心主任要按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专业质量考核,定期向我厅报告工作进展、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我厅将制定相应的检查和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质控中心及负责人进行检查、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医院要重视此项工作,把质控中心建设工作纳入医院日常工作范畴,给予质控中心必要的支持,加大资金投入,配备专(兼)职人员。
要加强承担质控中心任务相关专业的建设,提高专业水平,培养专家人才,为
全省树立楷模和榜样。
三、各地级以上市可参照国家及省的规定和做法,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并加强指导和管理,促进本地区专科水平的发展。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附件: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方案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fa0a6b04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36.png)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工作方案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是医疗机构中非常重要的部门,它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服务的质量,以确保患者能够获得安全有效的治疗。
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方案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同时也是医疗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
首先,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这包括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流程、建立医疗质量档案等工作。
通过制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医疗机构能够对医疗服务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其次,医疗质量控制中心需要加强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估工作。
这包括对医疗服务的质量进行定期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通过建立医疗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医疗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医疗服务的质量状况,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
此外,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还需要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工作。
这包括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调查处理,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工作,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
通过建立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保障患者的安全。
最后,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还需要加强医疗质量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立医疗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医疗质量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共享,提高医疗质量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能够为医疗机构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推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升。
总之,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工作方案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保障患者的权益,同时也是医疗机构自身发展的需要。
通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监测和评估、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和加强医疗质量信息化建设,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能够有效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加安全、有效的医疗服务。
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e11190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fb93054.png)
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1992.05.13•【字号】粤劳险[1992]51号•【施行日期】1992.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劳动局、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的通知(1992年5月13日粤劳险〔1992〕51号)各市、县(区)劳动局、卫生局、省直有关厅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规定》为正确鉴定和确认外伤、职业中毒职工的医疗终结,维护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工伤待遇,现将《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标准是委托广州市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广州地区各大医院、医学院的专家、教授根据我省的实际,并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进行多次反复研讨、论证后制定的。
各市、县(区)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骨科┌───────────────┬───────┬─────────┬─────────┐│外伤疾病名称│医疗终结│医疗终结评定│备注│││时间│依据││├─┬─────────────┼───────┼─────────┼─────────┤│骨│不影响骨盆环稳定性骨折,如│ 6周~3月│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盆│髂前上、下棘骨折,坐骨结节││合│││骨│撕脱骨折,髂翼骨折等│││││折├─────────────┼───────┼─────────┼─────────┤││骨盆前半环骨折│ 6周~5月│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骨盆后半环骨或骶髂关节半脱│ 6周~6月│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位││合│││├─────────────┼───────┼─────────┼─────────┤││骶骨骨折,伴骶神经损伤│8周~12月│骨折临床愈合│神情损伤参照神经外││││││科处理││├─────────────┼───────┼─────────┼─────────┤││骨盆前后半环同时骨折或脱位│ 8周~6月│X光片证实完全或基││││││本复位,骨折愈合│││├─────────────┼───────┼─────────┼─────────┤││合并尿道或膀胱或直肠损伤│ 2~12月│大小便顺畅│尿道狭窄,尿瘘需二││││││期手术或结肠造瘘手││││││术后须二期手术者,││││││延长医疗终结时间│├─┼─────────────┼───────┼─────────┼─────────┤│腰│腰背挫、扭伤│ 2~10周│局部肿胀消退,脊柱│││背│││活动功能良好│││软├─────────────┼───────┼─────────┼─────────┤│组│腰椎间盘突出症或梨状肌综合│6周~12月│无神经根激惹或受压│││织│症││症状,脊柱活动功能│││损│││良好│││伤│││││├─┼─────────────┼───────┼─────────┼─────────┤│四│软组织损坏│ 1~10周│创口愈合,血肿吸收│如需二次作整形术延││肢│││功能良好│长医疗终结时间││├───────┬─────┼───────┼─────────┼─────────┤││关节损│附属结构损│ 6周~8月│关节肿胀消退,积液│││││伤││吸收,关节活动不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脱位(上- │ 6周~6月│除上项处,脱位已完│脱位伴神经损伤,可││││下肢)││全或基本复位│比照神经损伤处理│││├─────┼───────┼─────────┼─────────┤│││累及关节面│3~8月│关节肿胀消退,积液│1、同上2、严重创伤││││的││吸收,关节活动不受│性关节炎或关节粘连││││骨折││限.无关节交销症状│,则延长医疗终结时│││││││间││├───────┼─────┼───────┼─────────┼─────────┤││长管状骨折其他│肱骨折│4~6月││骨折合并神经损伤,│││骨折├─────┼───────┤创口愈合,临床检查│按周围神经损伤处理││││尺桡骨单折│4~5月│及x光所见,骨折愈│。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1aa690cd22bcd126fff705cc17552706225e5e.png)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9.08•【字号】粤卫办函[2011]316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316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部属、省属有关医药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属有关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医改工作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卫生信息化建设,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我厅决定在区域卫生信息化、县域卫生信息化、远程会诊系统、基于居民健康档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居民健康服务“一卡通”、公共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等7个方面开展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
在各单位申报、市局根据粤卫办函[2011]195号通知要求推荐的基础上,经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确定广州市、省人民医院等87个单位为第一批省级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单位(名单见附件)。
现将试点单位名单予以公布,并对做好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对卫生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卫生信息化是我省卫生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医改的迫切需要,是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手段。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
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把加强卫生信息化建设作为本地区、本单位有效落实医改任务,监测与评价医改实施效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医药费用,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目标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试点建设工作,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财政、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等部门的大力支持,落实支持试点的各项措施。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中心)审核验收标准(试行)
![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中心)审核验收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6c2bb8ad195f312b3169a5b7.png)
粤卫〔2004〕24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中心)审核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院校附属医院及厅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0年版)、《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及《消毒供应室验收标准》(卫医字〔88〕6号)等文件精神,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适应现代化医院建设的需要,我厅组织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各地市以上卫生局及省属、部属、厅直医院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广东省医疗机构消毒供应室审核验收标准及评分表(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及评分表》),现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供应室审核验收及规范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审核验收对象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未取得消毒供应室(中心)合格证或新建、改造(改建、扩建)后未更换消毒供应室(中心)合格证的消毒供应室(中心),及准备新建或改造(改建、扩建)的消毒供应室(中心)。
二、审核验收和管理权限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供应室的检查指导,供应室建设(新建或改造)的方案论证、审核验收(初审、复审)等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卫生机构供应室管理工作,组织全省三级医院供应室新建或改造方案(图纸)的论证,组织二级及以上医院供应室的审核验收(复审)和供应室合格证的发放工作;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供应室新建或改造方案(图纸)的论证,组织二级及以上医院供应室审核验收(初审)和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供应室审核验收和供应室合格证的发放工作。
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参照此标准,加强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及其他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单位供应室的建设管理。
三、供应室审核验收程序审核验收程序分为三步:(一)建设论证。
为避免盲目建设,各医疗卫生机构在供应室新建或改造前,应将新建或改造方案和图纸报有关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根据卫生部、建设部有关综合医院供应室建设和管理的文件要求及我省供应室审核验收标准进行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医院根据论证后的意见进行建设。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0307c34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48.png)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粤府办〔2021〕6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卫生健康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16日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医院建设发展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推动健康广东、卫生强省建设,加快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筑牢“顶天立地”医疗卫生大格局,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赋予广东的总定位总目标,认真贯彻落实“1+1+9”工作部署,紧扣“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格局,以广深“双城联动”为引领,在资金上加大投入、在政策上先行先试、在项目上优先安排,对标国际顶级医疗中心,打造若干家国家级医疗技术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瞄准尖端医疗和国际前沿技术,形成一批在医疗技术、医疗质量、临床研究等方面领跑国内乃至国际的优势学科;打造一批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不断完善分级诊疗格局;培养一批高层次医学领军人才和职业化医院管理团队,打造医疗人才集聚高地。
力争通过3—5年时间,基本建成广深医疗高地“双子星”,形成以若干家国内一流、世界领先的医院为引领,一批全国百强医院为支撑的高水平医院建设体系,进一步巩固提升我省医疗服务综合实力在全国的领先地位,为我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国前列、创造新的辉煌打下更加坚实的健康基础。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3a0d9ca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cc.png)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1.21•【字号】粤卫[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卫〔2009〕3号)各市、县(区)卫生局,省管定点医疗机构:为规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基金安全运行,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明确参加新农合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就医可以选择的医疗机构范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经县(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服务水平、医德医风和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估,将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重新认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依据。
第五条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本辖区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各市、县的报销范围;对省内其他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本市、县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后,作为市、县外定点医疗机构纳入报销范围。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34e92c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eb.png)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1.04•【字号】粤卫[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卫〔2011〕1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试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维护医疗行业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指医疗机构在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四条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024年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计划范文(7篇)
![2024年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计划范文(7篇)](https://img.taocdn.com/s3/m/f47f399f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ff.png)
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计划范文一、目的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建立正常、严谨的工作秩序,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促进医院医疗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断发展。
二、目标: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权限相互制约,协调与促进的质量保证体系,使医院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达到法制化、标准化,设施规范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
通过全面质量管理,使我院医疗质量达到国家二级甲等中医院水平。
三、健全质量管理及考核组织1、成立院科两级质量管理组织医院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长负责,医务科、护理部、医疗质控办及主要临床、医技、药剂科室主任组成。
负责制定,修改全院的医疗护理、医技、药剂质量管理目标及质量考核标准,制定适合我院的医疗工作制度,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对医疗、护理、教学、科研、病案的质量实行全面管理。
负责制定与修改医疗事故防止与处理预案,对医疗缺陷、差错与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制定、修改医技质量管理奖惩办法,落实奖惩制度。
各临床、医技、药剂科室设立质控小组。
由科主任、护士长、质控医、护、技、药师等人组成。
负责____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医疗护理等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章。
对科室的医疗质量全面管理。
定期逐一检查登记和考核上报。
2、健全____质量监督考核体系成立医院医疗质量检查小组,由分管院长担任组长,医务科、护理部主任分别负责医疗组、护理组的监督考核工作。
各科室成立医疗质控小组,对本科室的医、护质量随时指导、考核。
形成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检查小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____质量监督、考核体系。
3、建立病案管理委员会、药事委员会、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输血管理委员会、医疗事故预防及处理委员会。
分别负责相关事务和管理工作。
四、健全规章制度:1、逗硬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各种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常规。
2、重点对以下关键性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⑴病历书写制度及规范⑵危急重症抢救制度及首诊责任制⑶____医师负责制及查房制度⑷术前讨论及手术审批制度⑸医嘱制度⑹会诊制度⑺值班及____制度⑻危重、疑难病例及死亡病例讨论制度⑼医疗缺陷登记及过失(纠纷)报告制度⑽传染病登记及报告制度⑾业务学习制度⑿查对制度等3、医技科室要建立标本签收、查对、质量随访、报告双签字及疑难典型病例(理)讨论制度。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923256a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be.png)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9•【字号】深卫人发[2010]802号•【施行日期】2010.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深卫人发〔2010〕802号)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卫[2009]7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有关单位严格执行。
一、做好我市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工作(一)备案管理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活动的一、二级实验室(包括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心实验室、医疗机构医学检验科临床实验室等)均须实行备案管理。
(二)备案登记机关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具体受理部门:医政处。
(三)备案程序1、自我评估,确认实验室级别。
2、备案申请。
(1)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及社会办医院的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直接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2)区属医疗卫生单位及辖区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3)其它行业部门(如科工贸信委、检疫检验、教育、药监等)的实验室备案申请材料,由实验室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3、备案登记。
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对申请备案的实验室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备案手续。
并将已备案登记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名单告之其监督管理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b48d29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9b.png)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2•【字号】粤卫[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粤卫〔2011〕7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财税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落实,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精神,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财政厅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落实,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和《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一)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投入、人才队伍建设、监督管理和考核等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落实。
(二)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行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水平和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考核原则(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核。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行属地管理,以县(区)级为考核主体,重点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复核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复核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2dff8daf90f76c661371a36.png)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复核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粤卫办函[2011]32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11.09.16【实施日期】2011.09.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场复核的通知(粤卫办函〔2011〕325号)广州、佛山、韶关、江门、肇庆、东莞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我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1〕20号)精神,我厅制定了《广东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复核有关准备工作。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广东省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复核方案为深化落实医改与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任务,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内涵建设与规范管理,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3号)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建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1〕20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复核的目的与原则(一)复核的目的。
1.了解各市、区推荐的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质量,对市级评估进行复核。
2.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促进我省及全国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高质量、高标准创建。
(二)复核的原则。
1.坚持创建与持续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坚持科学、先进、适度的原则。
4.复核与改进相结合,促进示范区的可持续发展。
5.制订评估工作制度,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职责和权限,约束、激励其行为,确保评估活动的有效性。
二、复核标准和内容本次复核实行千分制,内容包括候选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管理、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中医药服务、以及满意度等(详见附件1)。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1]52号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cf370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fd.png)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1〕52号)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根据省编办《印发广东省卫生厅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106号),经研究,现将《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卫生厅二〇一一年九月六日广东省卫生监督所机构编制方案根据省编办《印发广东省卫生厅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粤机编办〔2011〕106号),省卫生监督所为省卫生厅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正处级。
一、主要职责(一)承担卫生执法具体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协调、指导下级及省内铁路、交通、民航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三)承担受理卫生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查处大案要案;(四)承担重大活动公共卫生保障;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协助开展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相关管理工作;(五)组织实施全省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资格、岗位准入、考核和培训等有关规定。
(六)承办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监督所内设14个正科级机构:(一)办公室。
负责拟定工作计划和总结及综合协调所内政务、事务、文秘档案、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的采购、管理;负责所内车辆调配、管理等后勤工作。
人员编制10人。
(二)人事科(党务办公室)。
负责人事、劳资、安全保卫工作,组织实施内设科室及人员的考核工作;负责党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统战、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四)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四)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6bb390c6c85ec3a87c2c589.png)
案的通知粤卫〔2009〕121号各县(市、区)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妇幼保健院、市健康教育所: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9〕1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广东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等9个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各部门职责,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定方案,切实推进项目实施。
二、仁化县作为我市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县,马上开展“建立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各县(市、区)结合工作实际,力争2009年年底前,农村居民健康档案试点建档率达到5%以上,城市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30%以上。
二OO九年十一月三日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研究制订了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及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附件:2、广东省城乡居民健康档案项目实施方案附件:3、广东省健康教育项目实施方案附件:4、广东省0-36个月儿童健康管理实施方案附件:5、广东省孕产妇保健服务实施方案附件:6、广东省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指导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附件:7、广东省免疫规划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附件:8、广东省传染病报告和处理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附件:9、广东省高血压患者社区防治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0、广东省糖尿病患者社区防治项目实施方案附件:11、广东省重性精神疾病防治项目实施方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1.25•【字号】粤卫[2006]15号•【施行日期】2006.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06〕15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直、部属驻穗及厅直有关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质量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医疗机构医疗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广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强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促进医疗质量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我省医疗安全质量控制长效机制,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分期建设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下称“质控中心”),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病人为中心,以提高医疗质量为主题”的医院管理年活动要求,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职责与职能设置(一)省卫生厅全面负责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统筹协调全省医疗质量控制活动;广东省医院协会受省卫生厅委托,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质控中心拟订专业性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建立评价体系和质量信息体系,统筹协调质控中心的质控活动。
省卫生厅加强对全省三级医院的医疗质量控制,重点是省、部属医院;各市按照全省医疗质量要求,参照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实施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
广东省医院协会受省卫生厅委托,受理申报材料,收集、汇总质控信息,分析全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状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医疗质量管理的需要,按不同专业分科或专业技术设置专科质控中心,省卫生厅根据我省医疗质量控制工作进展情况,不定期公布计划建设的专科或专业质控中心名称。
(三)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条件:1.质控中心原则上挂靠在省属、部属三级医疗机构,受省卫生厅委托,负责本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并设立由全省若干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质控工作实施专业技术指导;2.质控中心所挂靠的医疗机构,其相关专业水平应处于全国或全省领先地位,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3.挂靠的医疗机构应为质控中心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及必要的专职或兼职人员等支持;(四)专业质控中心在省卫生厅的组织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根据全省本专业质量管理的现状和质控要求拟订本专业质控规划,并根据规划对各级医疗机构进行专业性业务指导;2.根据卫生部和省卫生厅颁发的医疗管理规范和医疗质量标准,制订本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标准、技术规范;3.负责制定全省本专业的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方案,组织对各级医疗机构的专业质量控制督查和质量评价;负责相关专业特殊医疗技术准入评估工作;4.对全省本专业医疗质量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并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提出改进质量的意见和建议;5.组织对相关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推广本专业的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专业队伍素质;6.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加强有关专业的信息收集、整理与分析;7.充分发挥本专业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8.承担省卫生厅委托的其他医疗质量管理任务。
(五)质控中心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秘书1-2人;质控中心设专家组,成员7-10人,专职、兼职均可,质控中心专家组成员包括医院管理和临床医学专家,原则上由相关专业的国家、省级学会(分会/组)的委员组成。
(六)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组织架构由省卫生厅确认。
三、质控中心申请与确认根据全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规划与年度公布专项建设计划,符合条件单位可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广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申请表》(附件1);(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专业优势、工作设想;(三)相关技术资料,科技项目、成果、专利及重要论文,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骨干在学术团体任职聘书等复印件;申请单位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按要求报省卫生厅。
四、组织管理(一)省卫生厅委托省医院协会负责质控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专业质控中心的设置,采取自主申报的形式,省卫生厅公布拟设置的专业质控中心,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主申报,经专家论证,择优确认。
特殊情况可由省卫生厅直接指定。
(三)质控中心制订、修订的有关质量控制标准、质量考核方案和培训计划等,经省卫生厅批准下发实施。
(四)质控中心的日常费用由挂靠单位或所在单位负责,省卫生厅给予适当启动经费补助(五)质控中心定期收集各三级医院的质量信息,进行质量分析和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每年向省医院协会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及当年度工作重点。
省医院协会将各质控中心的分析、评价等情况汇总后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将视情况对外发布。
(六)质控中心的设置实行动态管理,以3年为一周期,经评估确不能胜任的将撤消其资格。
五、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质控中心要本着为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态度,认真履行质控中心的各项职责,为提高我省医疗质量,保障人民健康做贡献。
(二)客观公正,依法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建质控中心。
各质控中心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各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质控活动。
(三)加强指导,协调发展。
省级质控中心在履行自身职责基础上,加强对各地本专业质控工作指导,市级质控中心加强与省级相应专业的省级质控中心联系,接受业务指导,积极推进我省质控体系的建设,促进医疗质量控制协调发展。
(四)总结经验,巩固成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专科质控中心要对质控中心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不断完善提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省卫生厅将定期组织开展各专业质控中心的交流,总结经验,巩固成果,促进质控中心健康、顺利地发展。
附件:广东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建设申请书申请单位申请专业联系电话申请日期2006年月日广东省卫生厅二○○六年填写说明一、申请书各项内容,必须实事求是,表达要明确、严谨,字迹要清晰易辨。
经审查,若填写内容不真实,则取消申请资格。
二、第12页科技优势的两栏项目名称中需用括号注明是那一级别及承担单位排名。
三、申请书一式10份,用A4纸打印,并于左侧装订成册。
附:按以下顺序装订1、市级及以上项目清单(包括项目名称、第一完成人、立项年度、类别及资助金额);省(部)级项目立项批文复印件。
2、省(部)级科技奖或市级二等以上科技奖清单及获奖证书复印件。
3、国内核心期刊、国外期刊发表论文清单;国际著名的医学杂志发表过文章并被SCI收录的医学科技论文清单及相关证明。
4、取得专利清单、专利证书复印件及临床应用、产业化证明。
5、其他补充说明的文字性材料。
┌─────────────────────────────────────┐│一、单位基本情况│├─────┬───────────────────────────────┤│名称││├─────┼───────────────────────────────┤│性质│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其它:│├─────┼──────────────┬─────┬──────────┤│单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法人代表││联系人││├─────┼──────┬─────┬─┴─┬───┴──────┬───┤│总占地面积│平方米│床位数│张│在编人员││││││││人│├─┬───┴──────┴─────┴───┴──────────┴───┤│设│││置│││科│││室│││(│││写│││名│││称│││)│││││││││││├─┴──────┬─────┬──────────────┬───────┤│申请专科负责人││联系电话││└────────┴─────┴──────────────┴───────┘续上表┌───────────────────────────────────────────────────────────────────┐│二、专科情况│├───────────────────────────────────────────────────────────────────┤│(一)人员情况1、总体人员│├─┬───┬───────────────────────────────────────┬───────────┬─────────┤│职│总计人│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称│数├─────────────┬───────────┬─────────────┤│││结││医生│护士│技术人员││││构│├─┬───┬───┬───┼─┬───┬───┬─┼─────┬─┬─┬───┼───┬─┬───┬─┼───┬─┬─┬─┤│││合│高级职│中级职│初级职│合│高级职│中级职│初│合计│高│中│初级职│ 合计│高│中级职│初│ 合计│高│中│初││││计│称│称│称│计│称│称│级││级│级│称││级│称│级││级│级│级│││││││││││职││职│职│││职││职││职│职│职│││││││││││称││称│称│││称││称││称│称│称││├───┼─┼───┼───┼───┼─┼───┼───┼─┼─────┼─┼─┼───┼───┼─┼───┼─┼───┼─┼─┼─┤│││││││││││││││││││││││├─┼───┴─┴───┴───┴───┼─┴───┴───┴─┼─────┴─┴─┴───┼───┴─┴───┴─┼───┴─┴─┴─┤│学│总计人数│博士│硕士、研究生│学士、本科│专科及其他││历├─────────────────┼───────────┼─────────────┼───────────┼─────────┤│结│││││││构││││││├─┴─┬─────────┬───┬─┴───────┬───┴─┬─────────┬─┴───────┬───┴─────────┤│主│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专业│专科学会及省级及以上杂志担││要│││││││任职务││人├─────────┼───┼─────────┼─────┼─────────┼─────────┼─────────────┤│员│││││││││情├─────────┼───┼─────────┼─────┼─────────┼─────────┼─────────────┤│况│││││││││├─────────┼───┼─────────┼─────┼─────────┼─────────┼─────────────┤││││││││││├─────────┼───┼─────────┼─────┼─────────┼─────────┼─────────────┤││││││││││├─────────┼───┼─────────┼─────┼─────────┼─────────┼─────────────┤││││││││││├─────────┼───┼─────────┼─────┼─────────┼─────────┼─────────────┤││││││││││├─────────┼───┼─────────┼─────┼─────────┼─────────┼─────────────┤││││││││││├─────────┼───┼─────────┼─────┼─────────┼─────────┼─────────────┤││││││││││├─────────┼───┼─────────┼─────┼─────────┼─────────┼─────────────┤││││││││││├─────────┼───┼─────────┼─────┼─────────┼─────────┼─────────────┤││││││││││├─────────┼───┼─────────┼─────┼─────────┼─────────┼─────────────┤││││││││││├─────────┼───┼─────────┼─────┼─────────┼─────────┼─────────────┤││││││││││├─────────┼───┼─────────┼─────┼─────────┼─────────┼─────────────┤│││││││││├───┴─────────┴───┴─────────┴─────┴─────────┴─────────┴─────────────┤│2、专科负责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职称││职务││├─────────┼─────────────┼───────────┼───────────┴───────────┴───────┤│专业││专长││├─────────┼─────────────┴───────────┼───────────┬───────────────────┤│地址││联系电话││├─────────┴─────────────────────────┴───────────┴───────────────────┤│学术团体、专业杂志任职情况:│││││││├───────────────────────────────────────────────────────────────────┤│专业工作简述:│││││││││├───────────────────────────────────────────────────────────────────┤│科技成就(“十五”以来承担项目、获奖成果、专利、发表论著等):│││││││││││└───────────────────────────────────────────────────────────────────┘续上表┌────────────────────────────────────────┐│(二)科技优势│├──┬───────────┬─────────────────────────┤│1、│“九五”以来列为重点学│国家()省部级()││专科│科/专科(在括号内填写│卫生厅()市级(││建设│通过年份)│)││├───────────┼─────────────────────────┤││目前已列为重点学科/专│国家()省部级()│││科(在括号内填写通过年│厅级()市级()│││份)││├──┴─────┬─────┴─────┬─────────┬─────────┤│2、│主要项目名称│立项年份│第几承担单位││“十五”以来承担├───────────┼─────────┼─────────┤│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3、│主要成果名称│授奖部│获奖年份│第几完││“十五”以来获省││门/等││成单位││(部)级科技奖或││级││││市级二等以上奖的├───────────┼───┼───────────┼───┤│项目││││││├───────────┼───┼───────────┼───┤│││││││├───────────┼───┼───────────┼───┤│││││││├───────────┼───┼───────────┼───┤│││││││├───────────┼───┼───────────┼───┤│││││││├───────────┼───┼───────────┼───┤│││││││├───────────┼───┼───────────┼───┤│││││││├───────────┼───┼───────────┼───┤││││││└────────┴───────────┴───┴───────────┴───┘续上表┌─────┬───────┬───────────────────────┐│ 3、论文│公开发表│篇││├───────┴───────────────────────┤││其中:国内核心期刊篇;国际杂志篇;SCI收录篇│├─────┼───────────────────────────────┤│4.其他科│(编写专著、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技成就││││││││││││││├─────┴───────────────────────────────┤│(三)专业技术优势和特色│├─────────────────────────────────────┤││││││││││├─────────────────────────────────────┤│(四)医疗指控组织与水平│├─────────────────────────────────────┤││││││││││└─────────────────────────────────────┘续上表┌─┬───────────────────────────────────┬─┐││(四)场地及设施││├─┼────────┬────────┬────────┬────────┼─┤││总面积│平方米│床位数│张││├─┼────────┴────────┴────────┴────────┼─┤││专用设备(名称及金额):││││││││││││││││││││││├─┼───────────────────────────────────┼─┤││相关配套设施(名称及金额):││││││││││││││││││││││├─┴───────────────────────────────────┴─┤│申请单位意见:││││││││││负责人:(公章)││││年月日│├───────────────────────────────────────┤│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年月日│├───────────────────────────────────────┤│专家组意见:││││││组长签名:││││年月日│├───────────────────────────────────────┤│卫生厅意见:││││││││(公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