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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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工银甬办200882号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总行关于印发〈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的通知工银发2007151号,市分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鉴于部分质物品种价值评估、法律界定、质物管理尚不完善,除本办法规定的质物外,各行不得自行接受其他质物品种;二、以人寿保险单、他行存款单、开放式基金质押的,需由总、分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其他商业银行、基金公司签署质押合作协议,未经通知,各行不得自行受理;三、转授各A类支行、管理支行行长为可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特约审批人,各个人信贷派驻审批人为非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审批人;市区B、C类支行办理的质押贷款,报市分行授信审批部审批;县市、区B、C类支行办理的可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报所在区域管理支行审批,非联机冻结质物类质押贷款,报所在区域个人信贷派驻审批人审批;审批权限详见附件3;执行中如遇问题,及时与市分行联系;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3、个人质押贷款审批权限表二○○八年三月三日行内发送:个人金融业务部、法律事务部、信贷管理部、授信审批部、运行管理部、内控合规部;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办公室 2008年3月3日印发附件1: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管理,根据总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工银发20071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贷款人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向贷款人申请取得的人民币贷款;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当地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贷款人是指宁波市分行授权开办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所辖分支机构;本行是指宁波市分行及其辖属分支机构;第四条个人质押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遵循“分类管理、效率优先、价值充足、担保有效”的原则;第五条借款人可通过贷款人指定营业机构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也可通过本行网上银行自助办理;第二章质物范围第六条贷款人可接受的质物包括:一本行存款: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定期一本通、通知存款、人民币零存整取、存本取息的本行个人存款;二国债: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1999年含以后本行代理发行的纸制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柜台买卖的记账式国债、本行销售的储蓄国债;三人寿保险单:与本行签有保险单质押合作协议的保险机构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一定现金价值、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他行定期存款单: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在本地与本行签有质押止付协议的其他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的定期储蓄存单;五开放式基金:借款人本人购买的由本行代理销售并与本行签有基金质押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销售的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六个人外汇买卖资金: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第七条下列质物为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一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本地宁波市范围内的本行存款;二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持有的1999年含以后由本行代理发行的纸质凭证式国债、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以及本行通过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进行买卖的记账式国债、储蓄国债;三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通过银保通系统由保险公司签发的以借款人本人为投保人的具有现金价值并可质押的人寿保险单保险单的受益人限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由我本行代理销售,并与本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发行的借款人本人的开放式基金非货币市场基金;五借款人本人在本行个人外汇买卖账户中的外汇资金;第八条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范围为借款人本人名下且为本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和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的无折单、凭证且可实现联机冻结止付的质物;第三章贷款期限、额度、利率和还款方式第九条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期限最长为1年含;质押贷款的到期日不得晚于质物的到期日自动转存的本行本外币存款除外;若用不同期限的多个或多张质物质押的,应以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以本行存款质押的,贷款起始日必须晚于存款日;质物为下列之一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含:一本行外币存款;二他行定期存款单;三开放式基金;四个人外汇买卖资金;第十条以本办法第七条一、二款规定的且为借款人本人的质物质押的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且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物的到期日;借款人申请展期的,应于展期前归还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并归还贷款余额在申请展期日前应计全部利息;第十一条个人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单笔户最低5000元含,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单笔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100万元;一以本行人民币存款、国债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的90%;二以本行外币存款、人寿保险单、个人外汇资金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质物面额或保单现金价值的80%外币存款和个人外汇资金按当日公布的外汇现钞银行买入价折算;三以开放式基金为质押物的,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该基金上一交易日市值的以多张或多个质物质押的,质押率应分别执行相应规定;第十二条个人质押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期限利率,浮动幅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档次利率执行;贷款展期后跨档的,展期贷款按照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对应的档次利率执行,展期前利率不追溯调整;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可采用按月季还息、一次还本,或按月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采取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还款方式;第四章贷款受理和调查第十四条借款申请人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符合本细则第三条所述借款人条件;二所申请的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贷款不进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房地产开发、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三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质物作担保;四在本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五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办理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还须符合如下条件:一持有为本行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且上述账户卡下挂符合规定的无折单、凭证类质物;二拥有本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证书;第十五条贷款人受理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时,应要求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下一个人贷款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还需提供第三人有效身份证件;三有效质物证明:1.以存款或国债质押的,需提供存款或国债证明;2.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需提供人寿保险单、交费凭证及其他保险凭证;3.以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质押的,需提供下挂个人外汇买卖资金账户的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4.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的,需提供下挂个人基金交易账户的本人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四质物为共有财产的,需提供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需提供第三人签署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以开放式基金质押的,申请人需提供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以非“银保通”人寿保险单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应由市分行与相关保险公司、其他商业银行或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留存双方印鉴;第十六条贷款经办行或业务网点受理人收妥资料后,对借款申请人身份及其质物证明进行初步核验,核实质物状态,确认质物所有权无争议、未作挂失、未被依法止付、未失效、未用于其他担保;以凭证式国债电子记账、储蓄国债或通过我行柜台交易的记账式国债质押的,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须填写债券账户业务申请表,受理人应通过会计核算人员查询借款申请人或出质人债券托管账户余额、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以人寿保险单质押的,受理人应审核该人寿保险单,并与借款申请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签订保险单质押协议;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要在保全作业申请书和保险变更申请书上签字,将保单第一受益人变更为贷款人;以基金质押的,借款申请人应填写基金业务申请书,受理人要通过会计核算人员查询借款申请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基金净值、已冻结数量和可质押余额;以第三人质物质押的,受理人应当面核验第三人身份,并要求其在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上签字;第十七条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人应作以下业务处理:一以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的,需通知会计核算人员联机办妥质物冻结止付手续,在待处理抵质押品登记簿中记录质物质押情况,出具抵质押品凭证,由借款申请人和出质人签字确认;二以基金质押的,在办妥冻结止付手续后,须于第二日查询确认是否真正转移冻结;三对于有折单、凭证类质物,在办理质押冻结后同时收押质物证明,向借款申请人出具收押凭证;处理完毕后,受理人将相关资料移交贷款经办行调查人;对于贷款经办行具有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的贷款申请受理人,可以直接进行贷款调查;第十八条贷款调查由贷款经办行负责;贷款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须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质物证明的合规性和质物冻结的有效性等进行核查,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负调查责任;调查要点包括:一借款申请人的身份是否真实;二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我行禁入类客户;三质物的真实性;四财产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以第三人名下质物出质的,应核实是否有第三人签字确认的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等;五质物冻结止付的真实性,冻结止付手续是否完备;对以不能联机冻结止付的质物质押的,要进行双人上门核保;调查人要核实是否已按规定与相关机构签署合作协议,并携质物查询冻结止付通知书,到质物凭证签发单位,当面核验质物的真实性,由签发单位对质物进行冻结止付后,取回盖有签发单位预留印鉴的书面质押止付通知书;第十九条主调查人和第二调查人根据调查情况,分别在调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调查意见,包括是否承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主调查人同意的,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客户信息与合同信息,将资料提交有权人审批;主调查人不同意的,将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办理撤押解冻手续;第五章贷款审查审批、签批与发放第二十条以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的,调查人调查同意后,直接提交货款经办行有权人审批;第二十一条非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个人质押贷款审查审批工作由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负责;审查审批人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审查审批责任,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承担审批责任;审查审批要点包括:一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要素填写是否规范;二借款申请人资格、资信状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三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四质物证明是否合规,质物证明签发机构是否与我行签订了合作协议书;五止付冻结手续是否完备,调查人是否落实了双人上门核保和冻结止付手续;六质物是否足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是否合规;七调查人是否履行了相应职责,出具的调查意见是否客观;审查审批人就是否承贷、贷款金额、期限、成数和利率等事项做出决策,并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批意见;对于审批同意的,移交贷款签批人;对于审批不同意的,退回贷款经办行;第二十二条个人质押贷款的签批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负责,超过授权权限的,由上一级有权限的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签批;签批人在审阅审批意见和有关资料后,结合本行经营情况,最终决定个人质押贷款是否发放,签署签批意见;第二十三条个人质押贷款发放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经审批和签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贷款经办行有权签约人依据审批和签批意见,对借款合同和借据载明的要素核对无误后,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然后将资料交综合管理员;综合管理员对借据入账账号与借款合同、预留存折信息核对一致后,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放款账号和还款账号等,并将电子合同发送主机;同时将签署生效的申请审批表和借据交会计核算人员,由会计核算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第二十四条贷款经办行应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料整理立卷后,移交市分行信贷管理部作业监督人员逐笔监督;第二十五条每日营业终了,会计核算人员应将质物按待处理质押物,纳入表外科目核算,并将质物证明按规定入金库妥善保管;第二十六条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实行系统自动审批和自动发放;借款申请人申请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须自助在线签订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质物信息等事项;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放款账户和还款账户可由借款申请人从网上银行注册卡的理财金账户卡、牡丹灵通卡或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下挂的活期存款基本账户中任意指定;第六章贷款归还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到期归还或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系统将自动解除质物冻结;对于以非联机冻结止付质物质押的,贷款经办行应及时为借款人办理解除质物冻结手续;若为实物质物并收押的,退还质物证明;退还质物证明时,借款人须出具收押凭证并进行签收,贷款经办行应将签收单连同还款凭证一并送事后监督部门;如质押担保已在相关部门办理质押登记,还须注销有关登记;第二十八条网上银行借款人若在线自助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系统将自动解除借款人质押物的冻结;贷款到期或逾期经由系统从借款人还款账户扣款归还的,借款人须在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后自助通过网上银行解除质押物的冻结;因网上银行系统故障、借款人自身特殊原因等情形,借款人无法通过网上银行自助还款或解除质押冻结的,可到指定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九条借款人归还贷款时,可按照合同约定以质物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经办行收到借款人申请后,按规定处置质物,收回全部贷款本息,不得部分归还;对于质物处置所得金额大于应还贷款本息的,应将剩余部分及时归还借款人;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三十条个人质押贷款包括网上银行质押贷款的贷后管理包括贷后监督、贷后监测、违约贷款催收及不良贷款质物的处置等工作,由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和贷款经办行分工负责;第三十一条市分行营业部作为全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的集中处理网点,负责按规定处置质押物归还逾期贷款和处理应急柜面还款及解除质押冻结等;第三十二条市分行信贷管理部门作业监督人员要监督质物是否完成有效冻结止付,贷款是否发放到合同约定的指定账户;对作业监督发现的问题,信贷管理部门应形成监督报告,并通报贷款经办行和授信审批部门,并责令整改,监督人员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发现严重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逐级报告;第三十三条贷款经办行要设置专人按日对本行及辖内业务网点办理的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价值变化情况进行监测;当质物由于某种原因导致现值下降的,系统将根据预警线自动产生风险提示,监测人员要及时通知借款人或出质人在三个工作日内,向贷款经办行补充与质物价值减少额相等的质物,或提前归还相应贷款,否则应按合同约定处置质物;质物现值达到平仓线的,贷款经办行要强制平仓,归还贷款本息;各种质物的预警线和平仓线依据质物现值与贷款余额及到期应计利息和的比值计算,具体如下:人民币存款、国债、人寿保单暂不设预警线和平仓线;外币存款、个人外汇资金的预警线为,平仓线为;基金的预警线为,平仓线为;以上参数由总行控制,并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负责集中处理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市分行营业部,还要负责监测全行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质物的价值变化情况;质物预警线和平仓线的规定应在质押借款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四条信贷管理部门监测人员要利用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按月进行非现场批量监测,其中市区B、C类支行由市分行信贷管理部负责,A类支行由贷款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管理支行及B、C类支行由所在区域信贷管理分部负责;对违约贷款、大额贷款等进行逐笔监测,并形成监测报告;对于贷后监测发现问题的,信贷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非现场检查或现场核查,并形成检查报告,同时督促有关分支机构进行整改并加强管理;对于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及时汇报;第三十五条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未按规定补足质押物或归还贷款本息及罚息的,贷款经办行贷后催收人员要通过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查询客户信息,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并做好贷款催收记录;也可先采用自动语音或短信方式进行催收;第三十六条贷款连续违约超过30天含的或达到强制平仓条件的,贷款经办行要按合同约定处置质物,如贷款连续违约30天含内质物已到期的,应在质物到期日处置质物;贷款人在收回贷款本息和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后,应按有关规定,将受偿剩余部分归还借款人;对以非“银保通”人寿保险单和他行定期存款单质押的,贷后管理人员应按合作协议约定,携带保险单处置通知书上门办理质物处置手续;对以基金质押的应根据合同约定予以强行平仓,归还贷款本息;第三十七条个人质押贷款含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催收及质物处置过程产生的还款通知书回执、还款凭证等文件资料由贷款经办行归集整理后及时移交市分行综合档案管理部门;网上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电子借款合同、电子借款借据及交易信息等电子信息的归集保存按照网上银行有关业务规定处理;第三十八条借款人丢失质物收据的,应参照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工银甬2005558号转发同时废止;附件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为规范个人质押贷款操作及管理,根据总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及个人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工银发2007151号、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流程2007年版工银甬办2007176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流程;第一章可联机冻结止付类质物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人员贷款经办行市分行个人贷款业务中心,以下简称个贷中心或业务网点贷款申请受理人、调查人、审批人、签批人、签约人、综合管理员;职责受理人贷款行或网点营销人员:向借款申请人提供业务咨询和产品介绍;受理贷款申请,收集并初步核验贷款申请资料;查询核实质物状态;协助办理质物联机冻结止付手续;受理人对受理资料的真实性、质押物及质押物冻结止付的真实性负核验责任;调查人贷款行或个贷中心个人信贷客户经理,可兼任受理人:对借款申请人身份的真实性、质物证明的合规性和质物冻结的有效性等进行调查;调查实行双人调查,调查人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及质物冻结的有效性负调查责任;审批人贷款行有权限的行长或副行长、市分行授信审批部门有权限的审批人:对贷款申请从信贷政策、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角度进行全面审查,并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对资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负审查审批责任,对审批意见是否合法合规、风险识别是否全面、避险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承担审批责任;签批人有权限的行长或副行长、市分行有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对贷款进行签批,对贷款决策负签批责任;签约人贷款行行长或其授权人:负责根据签批意见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签约人与签批人一般为同一人;综合管理员:负责相关资料的交接和传递,对资料的安全性和传递的及时性负责;任职要求审批人、签批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信贷审批人资格,且具有相应审批权限;调查人应当具备个人信贷岗位从业资格;综合管理员和受理人应当具备个人信。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88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本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下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第五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抵押贷款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第二章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抵押贷款的对象是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的借款人。

第七条抵押贷款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抵押人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二,抵押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抵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 ,三,抵押人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的权利未受到限制,,四,能够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证明,,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围第八条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已领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2(国有出让或国有租赁性质的土地使用权,3(符合预期取得房地产产权条件的未竣工建筑物,4(通用机器设备,5(交通运输工具,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九条支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优先选择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审慎办理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修订要点

个人存单质押率上限执行我行相关管理规定。
《关于调整中国银行境内公司授信存单质押率的通
单位定期存单,存单金额必须覆盖我行授信本息,在 知》(中银险文[2007]60号)——
此前提下,质押率上限如下: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质押率提高到
1、存单币种与授信业务币种相同的:95%。
100%。
质押率上限
存单自动转存和冻结手续。 3、存单质押率计算公式为:授信本息和÷存单本金 ×100%。 4、密切关注由于利率、汇率变动产生的利率、汇率 风险,动态监控质押率,如质押率超过上述规定,
不得视同足额抵质押,可增加质押物、压缩授信,
或按我行相关规定办理授信审批。
范围
记账式国债和我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
我行系统代售的记帐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
(3)通过我行资金交易可锁定汇率风险的信贷业务, (2)外汇存单质押项下的非同一币种外汇授信业
根据相关业务规定,质押率可提高至95%。
务,质押率为85%。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均应办理冻结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办理
其他要求
1、对办理质押的存单需按我行规定履行止付、核押等 手续。 2、授信业务期限如超出存单到期日,出质人须按我行 规定办理存单自动转存手续。
保险事宜
对于以抵押物未来现金流量为主要还款来源的,原则应 要求授信客户按照信贷金额办理财产保险手续,并将保 险项下因保险事件发生而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 我行,并约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 期限不短于贷款期限或者借款人承诺在保险到期前办妥 续保手续,使得累计保险期限长于或等于我行贷款期限 。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公司和金融机构客户。零售客户 授信抵、质押率以其专项规定为准。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是指银行根据质押物的价值,向客户发放信贷的业务。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具有收益稳定、风险控制等特点,是商业银行在实现安全高效经营的同时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明确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业务主体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业务主体包括以下两类:(一)质押人:指向银行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单位。

(二)借款人:指由银行向质押人发放信贷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单位。

三、质押物的评估与管理(一)质押物应收账款是指贸易往来中从卖方方面应收而尚未收到的款项,包括商业信用、拖欠、坏账等。

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收账款进行鉴别、清理和登记,确保应收账款真实有效。

(二)质押物的评估银行应实施科学、独立的质押物评估制度,对质押物进行真实、准确、公正的评估,确定其真实的市场价值。

对于小额信贷,银行可以采用信贷人的声誉、信用情况、生产经营条件、行业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应收账款的价值。

对于大额信贷,银行应委托质押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专业人员根据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现场核查等手段进行评估,确定应收账款的价值。

(三)质押物的管理银行应采用科学、规范、安全的方式妥善保管质押物,保证其安全、完整、不受损害。

银行应定时进行质押物清单的检查和审核。

四、业务流程(一)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应收账款质押信贷申请,填写《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如质押担保协议、质押物评估报告、财务报表等。

(二)审批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的职责分工,确保贷款审批程序规范、公正、透明。

银行贷款业务应分级审批,由授权人员进行审核和备案,确保授权到位,风险可控。

(三)签订合同银行与客户签订《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合同》。

xx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

xx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

xxx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的通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和《城市商业银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实施意见》,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评价贷款风险状况的一种方法,是防范信贷资产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

2005年底前我行只对一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贷款)进行五级分类,从2006年起对类似性质的其他债权和或有负债(包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银行卡透支、拆出资金、存放同业、应收账款等)全面进行五级分类。

第三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是按贷款本金利息收回的可能性,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正常和关注均为正常贷款,次级、可疑和损失合并成为不良贷款。

在此基础上,我行将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细划为五类12级,并根据信贷资产风险程度和风险点的不同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目标:一、揭示信贷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二、及时发现信贷资产发放、监控、催收和不良资产清理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实施差异化信贷管理办法,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三、为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提供依据。

第五条贷款质量五级分类遵循“定期认定,实时调整”的原则,将分类工作纳入日常信贷管理;按季进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根据信贷资产风险变化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商业银行所有涉及信贷业务的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七条法人贷款分类标准一、正常类贷款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正常类贷款的主要特征是:1、借款人贷款本息未逾期或逾期未超过3个月;2、借款人生产、经营稳定;3、借款人用正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且现金流量稳定;4、借款人贷款资料齐全。

我行对符合上述特征的正常类贷款细划为6级,具体标准为:正常类1级:以定期存单(人民币、外币)、国债、AAA级企业债券、我行认可的外资银行出具的含借记条款的备用信用证100%担保的贷款。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

财政部关于印发《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第53号2005年5月27日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银行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现将《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将本办法转发给所辖各银行和其他相关金融机构执行,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附件: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信用社比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银行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银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银行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银行债务的金额。

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加强抵质押贷款的贷后管理

加强抵质押贷款的贷后管理

加强抵质押贷款的贷后管理:
加强抵质押贷款的贷后管理对于确保银行贷款安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加强抵质押贷款贷后管理的建议:
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银行应制定完善的抵质押贷款贷后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贷后管理工作有章可循。

严格审核借款人资质:在发放抵质押贷款前,银行应对借款人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包括其经营状况、信用记录、还款能力等方面。

确保借款人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降低贷款风险。

规范抵质押物评估和登记:银行应对抵质押物进行规范评估,确保其真实、足值。

同时,对抵质押物进行登记和保管,确保抵质押物的安全和完整。

定期检查和风险预警:银行应定期对抵质押贷款进行检查,包括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抵质押物的保管情况等。

对于发现的风险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置,防止风险扩大。

加强与借款人的沟通:银行应与借款人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其经营情况和还款意愿。

对于借款人的还款困难,银行应积极协调解决,降低贷款风险。

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银行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为抵质押贷款可能出现的风险提供保障。

当贷款出现风险时,银行可以使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弥补,降低损失。

加强内部监督和审计:银行应加强对抵质押贷款贷后管理的内部监督和审计,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应严肃处理,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抵、质押贷款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辖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申请的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其他贷款。

第三条抵、质押贷款是借款人向本行申请贷款时,愿意以借款人或第三者产权明晰的财物作为抵、质押物的一种贷款担保形式。

借款方到期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时,本行有权依法处置其抵质押物作为优先受偿。

第四条办理抵、质押贷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信贷规章制度及原则,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质押贷款合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支行、营业部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抵押质押资料,对贷款风险测算,出具调查报告并报审查岗。

负责信贷档案管理、贷后管理、贷款收回及不良贷款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第六条支行、营业部审查岗对上报资料及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及实地调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七条支行、营业部负责人在权限内对“抵质押贷款”审批后,超权限的上报总行审批后与借款人、低质押人签订抵质押借款合同,并监督抵质押的登记及保管工作。

第三章抵、质押贷款的申请和审查第八条抵、质押贷款由借款人向本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借款人及抵质押人的有效合法的资格证明;(二)抵质押物清单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所有权证明;(三)本行需要审查的其他有关抵质押物的资料。

第九条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一)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产权明晰、权证完整、处置便利的房地产;(二)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具有使用价值的机器设备、交通工具;(三)依法可以抵质押的其它财产。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

银行**分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各类代保管抵(质)押品的管理,规范代保管抵(质)押品的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银行法人客户授信业务押品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和《**银行抵(质)押品保管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我行在办理抵质押类授信业务时,债务人交付我行的抵押物物权凭证、质物权利凭证、质押贵金属等相关法律文书和实物。

第三条抵(质)押品保管的部门、岗位设置及职责。

抵(质)押品保管涉及保管部门和委托部门。

保管部门是指营业网点或运营管理部门;委托部门是指将抵质押品等交由保管机构代为保管的部门,包括授信经营部门、出账前审核部门等。

保管部门负责抵(质)押品的保管及账务核算,不对其真实性及有效性负责。

保管部门应设置押品管理岗和押品库管岗。

押品管理岗负责代保管抵(质)押品出入库的审查及核算管理,押品库管岗负责实物的保管及登记。

第四条押品保管实行“妥善存放、专人负责、双人操作、账实分离”的原则。

1、妥善存放抵质押品做为重要物品,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入库集中保管。

保管场所应防盗、防火、防潮、防霉、防有害生物,保证押品的安全。

2、专人负责必须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抵(质)押品的接收、登记、核算、保管、调阅、结清等工作,确保抵(质)押品管理的安全性、正确性和合规性。

3、双人操作抵(质)押品权证的加封、入库、出库、检查等环节都应至少有双人在场的情况下操作,抵质押品库(箱)钥匙或密码应由双人分别保管。

4、账实分离抵(质)押品的保管和记账应实现分离,严禁一人同时负责抵(质)押品账务核算和实物的保管、登记。

第五条抵(质)押品保管必须使用包装袋封包,包装袋应满足以下标准:1、包装袋需防潮、防霉、防渍、防虫咬等;2、包装袋所有的粘缝处均应粘接结实,特别是开窗式包装袋的开窗部位,必须保证不能从开窗处取出代保管品;3、包装袋封口的拆封只能采取破坏性措施;4、包装袋不得重复使用。

最新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资料

最新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资料

**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贷款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抵质押贷款应以风险可控为原则,接受抵质押物应以易变现和处置为原则,设定抵质押折率应以足值为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抵质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必须办理止付、登记等手续。

第二章抵押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条以下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六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七条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①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⑤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新发放的房地产类抵押贷款,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该宗土地上有房屋的,原则上应一并抵押。

原已办理的房地产类贷款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周转过程中应予以完善或逐步压缩。

第九条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进行审查,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

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周转过程中应逐步压缩。

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②对抵押物价值的鉴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③已参加财产保险。

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抵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抵质押担保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发放贷款时,要求客户提供抵押或质押物,以保证贷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的一种贷款方式。

抵质押担保贷款的风险较低,因此在商业金融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随着金融行业竞争激烈化,抵质押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介绍抵质押担保贷款的定义、特点以及管理办法。

一、抵质押担保贷款的定义和特点1. 定义抵质押担保贷款是指在贷款时,借款人将财产抵押或质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此作为贷款的担保。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照约定时间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变卖担保物来偿还借款。

2. 特点在抵质押担保贷款过程中,银行或金融机构要求客户提供抵押或质押物,这可以有效保证贷款的还款率。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变卖担保物来偿还贷款,从而避免了不良贷款的风险。

二、抵质押担保贷款的管理办法1.抵质押物权属审查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进行抵质押担保贷款前,需要对抵质押物的权属进行审查。

这包括物业所有权证、抵押物证书、商标或专利证书等等。

如果抵质押物的所有权有纠纷,银行或金融机构应该暂缓贷款,并要求客户解决纠纷后再进行审批。

2.评估抵质押物价值银行或金融机构在进行抵质押担保贷款时需要对抵质押物的价值进行评估。

这需要借助于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对于银行或金融机构来说是至关重要的。

3.抵质押物的处置抵质押担保贷款中,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协议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置。

处置可能包括拍卖、变卖或收回抵押物。

如果抵质押物的价格高于贷款金额,银行或金融机构应该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借款人。

4.可持续性的贷款策略抵质押担保贷款需要银行或金融机构对贷款的可持续性进行评估。

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损失会非常高。

因此,银行或金融机构应该制定可持续性的贷款策略,以保证客户还款的能力和意愿。

5. 安全管理措施抵质押担保贷款需要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安全管理进行措施。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以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为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银行通常会制定以下规定:
1. 贷款金额:根据个人存单的价值和质押比例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质押存单市值的80%。

2. 质押期限:一般与贷款期限相一致,个人质押存单必须在贷款偿还完毕前解除质押。

3. 质押比例:银行根据个人存单的类型和市场流动性,设定不同的质押比例。

4. 利率计算:根据贷款金额、质押存单的利率和质押比例,计算出贷款的利率。

5. 还款方式:根据个人贷款金额和偿还能力,银行可以提供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灵活还款等不同的还款方式。

6. 质押存单管理:银行会将质押存单冻结,确保其不会被提前转让或支取。

7. 贷款担保: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通常需要提供个人担保或第三方担保。

8. 提前还款:个人贷款可以提前还款,但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提前还款费用或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可能会有不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以各银行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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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提高押品评估质量和效率,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公司《固有资金贷款管理规定》、《贷款资金贷款管理规定》等制度及《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等政策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抵(质)押物价值评估是指为确定抵(质)押融资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抵(质)押物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第三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

公司实行“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以内部评估为主要确认依据”的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原则。

第四条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均须坚持客观性、公正性和谨慎性,保证抵(质)押物价值认定的合理性。

第五条押品主要包括房地产类、金融产品类、机器设备类、交通工具类、股权类、应收账款及其他权利类。

第二章基本流程及职责分工第六条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包括评估调查和初评、评估审查及评估审定三个环节(见附件一)。

除上市流通股票、定期存单、金融企业股权可采用简易流程,直接进行评估审定外,其他押品均应经上述流程进行评估。

第七条评估调查和初评人由负责相应业务的投资运营经理或贷款经理担任。

第八条公司通过内部考评,选拔具有资产评估和风险管理经验的业务骨干3-5人组成“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承担押品价值审查职责。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设组长一人,负责评估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自主投资决策委员会或贷款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抵(质)押物价值的最终审定。

决策委员会委员不得同时兼任“抵(质)押物价值评估小组”成员。

第三章评估调查和初评第十条评估调查包括评估资料搜集和现场调查。

主要包括以下工作:(一)资料搜集抵(质)押权属所有人同意以抵(质)押物担保的文件;押品已对其他债权设定担保的情况;押品的权属资料;押品清单及基本情况资料;外部评估报告(如有);其他所需资料。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担保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 (1)第三章质押担保管理 (8)第四章附则 (13)附件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活动中的抵押、质押业务及抵押物、质押物(权利)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XXX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抵押担保管理第二条抵押物范围(一)可以抵押的财产借款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且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 林权,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5.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6.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7. 交通运输工具。

8.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不得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 土地所有权。

2.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 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提高抵(质)押品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监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质)押品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商业银行债权实现而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的财产或权利。

抵(质)押品管理是指对抵(质)押品分类、价值评估、抵(质)押担保设立与变更、抵(质)押品和权属证书保管、贷后监管、风险预警、抵(质)押品返还与处置等全流程管理。

抵(质)押品价值评估是指评估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相关制度,遵循客观、独立、审慎原则,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评估基准日抵(质)押品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评估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权属证书是指确保商业银行实现抵(质)押权利的重要凭证,包括:他项权证、产权证明和其他能够证明商业银行拥有合法抵(质)押权利的书面凭证。

抵(质)押品贷后监管是指信用发放后,对押品进行现场核查、价值重估、抵(质)押合同履约管理等一系列活动的统称。

抵(质)押品风险预警是指针对抵(质)押品贷后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发布风险信号进行风险预警或风险提示的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抵(质)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指抵(质)押品选用、担保设立和变更、抵(质)押品处置等活动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指担保设定手续必须完备,抵(质)押品确有变现能力并且易于实现。

(三)审慎性原则:指在抵(质)押品管理各个环节中,要充分考虑使用抵(质)押品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因素,审慎估计抵(质)押品的可行性和价值。

第二章抵(质)押品的准入与分类第四条商业银行接受的抵(质)押品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用于抵押或质押的财产或权利;(二)具有财产价值,依法可以转让;(三)存在有效处置抵(质)押品的市场且可得到合理的市场价格;(四)权属清晰,抵(质)押品设定具有相应的法律文件,对于须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办理登记的,应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五)如果抵(质)押品被托管方所持有,须确保托管方将抵(质)押品与其自有资产相分离;(六)保守估计抵(质)押品和借款人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且应考虑期限错配等风险因素;(七)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或发生其他合同约定的信用事件时,商业银行能够对抵(质)押品进行清算或处置。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

抵质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银监发[2017]16号文“商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押品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为担保商业银行相关债权实现,抵押或质押给商业银行,用于缓释信用风险的财产或权利。

第三条XX(以下简称我行)押品管理遵循以下原则:第四条(一)合法性原则。

押品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

抵质押担保手续完备,押品价值合理并易于处置变现,具有较好的债权保障作用。

(三)审慎性原则。

充分考虑押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审慎制定押品管理政策,动态评估押品价值及风险缓释作用。

(四)从属性原则。

银行使用押品缓释信用风险应以全面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

第二章管理体系第四条管理职责(一)治理架构1、董事会董事会负责督促高级管理层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下构建押品管理体系,切实履行押品管理职责。

2、高级管理层高级管理层负责规范押品管理制度流程,落实各项押品管理措施,确保押品管理体系与业务发展、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应。

3、押品管理职能单位:我行由信贷管理部门作为押品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押品管理,包括制定押品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化建设、开展风险监测、组织业务培训等。

(二)业务部门具体分工如下:1、前:专人保管。

由信贷管理部门设立客户押品保管岗位,由押品保管员(以下简称保管员)对客户的抵/质押财产专职点收、封存、保管并办理交还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查;2、中:专柜专管,双人保管。

客户抵质押财产存放于前台总行营业部保险柜。

保险柜双人保管,由专人保管钥匙,由专人保管密码;3、后:内审部门。

内审部门将押品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进行内审。

第五条保管原则客户抵质押财产的保管应遵循抵质押财产与客户经理分离管理,双人点收、双人封存、专人保管、专柜保管(保险柜)原则;各相关部门遵循“相互制约、控制风险”的原则下,明确分离前后台的前提下参照本标准执行。

银行抵(质)押品出入库操作规程

银行抵(质)押品出入库操作规程

银行抵(质)押品出入库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抵(质)押品管理,促进抵(质)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抵(质)押品是指用于抵(质)押贷款的全部抵(质)押品权利凭证,包括存款单、不动产登记证、汽车抵押登记证、机器设备抵押登记证、汇票、本票、债券、依法可转让的股份及其他权利凭证。

第三条抵(质)押品的管理应遵循双人管理、双人检查、双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抵(质)押品应存放在分行现金库房或片区现金库房,城区分支行可暂存在总行现金库房。

第二章操作规程及职责分工第五条抵(质)押品入库一、在抵押贷款发放前客户经理应填写该笔贷款的《银行抵(质)押品入库单》(以下简称入库单)一式四份,入库单要求有分支行负责人与客户经理签字(客户经理为制表人,分支行负责人为审核人),并加盖分支行公章,分支行负责人及客户经理有义务对抵(质)押品的真伪及该入库单的正确性负责。

二、运营授权人员和柜员接收到客户经理提交的抵(质)押品和入库单后,根据入库单内容和综合业务系统中的入库信息认真核对抵(质)押品凭证的完整性,审核无误后柜员进行该笔抵(质)押品入库的账务处理。

三、柜员抵(质)押品入库操作完成后,柜员、客户经理双人在监控下将抵(质)押品装入档案袋进行封口处理。

并将入库单加盖业务章、授权人员章、柜员章,保留第一联做附件,第二联粘贴到档案袋封口处,第三联、第四联和封口处理过的档案袋交予客户经理。

四、客户经理双人将抵(质)押品实物和入库单第三联、第四联交予现金库房管理员,并登记《银行抵(质)押品出入库登记簿》。

现金库房管理员接收抵(质)押品实物并根据入库单第三联登记《银行抵(质)押品出入库登记簿》,第四联盖现金库业务章后退客户经理,由信贷部门保管。

五、现金库房管理员根据抵(质)押品档案入库单第三联建立各分支行抵(质)押品台账,并每月与各分支行对账。

六、各分支行信贷部门根据《银行抵质押品保管单》和入库单第四联建立抵(质)押品台账,明确记录抵(质)押品入现金库的时间、物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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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银行抵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抵质押贷款管理,依法、合规、有效办理抵质押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理抵质押贷款应以风险可控为原则,接受抵质押物应以易变现和处置为原则,
设定抵质押折率应以足值为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抵质押贷款中的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质物必须办理止付、登记
等手续。

第二章
抵押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抵押,是指以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所占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
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五条
以下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以上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第七条
以下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①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③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④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⑤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八条
新发放的房地产类抵押贷款,土地性质必须为国有出让,该宗土地上有房屋的,原则上应一并抵押。

原已办理的房地产类贷款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周转过程中应予以完善或逐步压缩。

第九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对抵押物的合法性和变现能力进行审查,不能变现或变现能力差的物品不得抵押。

已发放贷款中原用动产抵押的在周转过程中应逐步压缩。

在接受抵押物时,除按《贷款通则》规定的范围外,还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价格比较稳定,容易变现,市场风险小;②对抵押物价值的鉴定不需要复杂的技术;③已参加财产保险。

第十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车旅费和诉讼代理费)。

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强制进行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办理抵押贷款必须由抵押人按规定填写抵押物清单。

详细填明抵押物的名称、数量现值、保管地点、所有权的归属等,并办理保险。

抵押物清单所列的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由抵押人保管、使用并负责保养、保全,财产权属证明交抵押权人保管。

借款人应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书面告知抵押权人和出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出租抵押物的,应先征得抵押权人同意,由此而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贷款或与债权人约定办理提存。

在抵押期间发生抵押物毁损、灭失或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负责在一定期限内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第十五条
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抵押物不得列入破产财产范围,抵押物的价款还清抵押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后的余下部分可列入破产范围。

第十六条
抵押率的确定应按《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抵押物的不同种类和借款人的实际情况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涉及主管部门的,要求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签章;涉及财产共有人的,必须要财产共有人到场同意并签章,以确保抵押的效力。

所有的贷款抵押物必须经有权部门合法登记,取得权利证书,难以确定抵押物价值的还应经有关部门估价。

第十八条
信贷员必须参与抵押登记的全过程,以确保抵押的有效性。

第三章
质押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质押仅限于权利质押。

第二十条
以下权利可以质押: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②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③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质押合同自股份出
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办理存款单质押贷款必须由信贷员亲自向存款行取得止付通知回执。

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款单的到期日,若以多张存款单质押,按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质押贷款期限或按存单到期时间分别确定贷款期限。

记名国库券质押应向发行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应向承兑行查询,并取得查询电报。

权利质押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质物面值的80%,最高不得超过90%。

第二十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四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村合作银行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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