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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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山东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山东省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济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年,月,,日济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四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年,月,,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年,,月,,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年,月,日起施行根据,,,,年,月,,日发布的《关于修改〈济南市职工教育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县(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规划管理控制区和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

县(市)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行政区内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建制镇的城市规划区是指镇人民政府驻地建成区和因建制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市、县(市)、建制镇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办法所称各项建设,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

第四条制定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及空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泉城特色,促进城市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的实施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权集中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济南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发〔2017〕3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发〔2017〕3号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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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建发〔2017〕3号
各市规划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全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加强和规范城市设计工作,塑造城市特色风貌,提升城市品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城乡规划处。

联系人:田颖,*************。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9日
——结束——。

《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山东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七年七月目录第一章 总则 (1)1.1 目的 (1)1.2 适用范围 (1)1.3 总体要求 (1)1.4 编制要求 (2)1.5 其他规定 (3)第二章 编制技术准备 (4)2.1 片区和街区划分 (4)2.2 编码体系 (4)2.3 基础准备 (5)第三章 片区控规编制技术要求 (5)3.1 编制内容 (5)3.2 刚性控制内容 (8)3.3 弹性引导内容 (9)3.4 成果要求 (10)第四章 街区控规编制技术要求 (11)4.1 编制内容 (11)4.2 刚性控制内容 (12)4.3 弹性引导内容 (13)4.4 成果要求 (13)第五章 附则 (14)附:相关说明 (15)1第一章 总则1.11.2 1.3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编制工作,切实提高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的控规编制工作,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总体要求1.3.1控规编制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城市、县城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不得突破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1.3.2控规编制应衔接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的核心内容,深化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的核心内容,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用设施,保障公共利益。

1.3.3控规编制应落实生态修复、城市修补、绿色低碳等城市发展新理念,将城市“双修”、城市设计、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纳入控规,并落实到相关指标中。

1.3.4控规编制应贯彻阳光规划理念,加强公众参与,广泛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山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港口、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八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引导与管控,城市设计导则体系思考

引导与管控,城市设计导则体系思考

引导与管控,城市设计导则体系思考摘要:我国各级城市设计编制层级、管理体系基本确立,编制出一批经典城市设计方案项目。

然而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城市设计导则指南和技术规程,各地城市设计导则水平不一、深度各异。

发达地区城市设计导则针对性强,对不同地区、不同要素进行明确的引导和管控,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部分地区城市设计导则、指南仅对设计要求进行原则性列举,实操性有待提高。

本文分析研究城市设计导则的作用意义,提出应完善我国城市设计导则体系,并把握好引导与管控、国家与地方、刚性与弹性3大关系。

关键词:城市设计,城市设计导则,方向引导,量化管控1.我国各级城市设计管控方式2015年12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加强城市设计”、“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强调“抓紧制定城市设计管理法规,完善相关技术导则”[1]。

2017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这是国家部委层面首次就城市设计工作制定部门规章,提出了城市设计的内涵定义“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阐述了城市设计的编制层级“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2],并对各层级的编制范围和编制要点,以及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等方面明确了工作要求,正式推进城市设计制度化建设。

与此同时,住建部分两批组织57个城市开展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带动全国各地城市设计规章制度建设的浪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地方政府规章和技术规程的制定,推进城市设计管控体系建设,几年来取得了较为丰硕的工作成果。

省级层面重在衔接住建部《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要求,出台适应本省的地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对编制层级和实施审批等进行适度拓展。

如《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提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的编制层级[3],相较住建部提出的总体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进行了合理完善。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2002年10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修改后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镇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

城市、镇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单位具体编制,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方案征集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符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发展要求。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12.19•【字号】鲁建规字[2012]1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建规字[2012]11号)各市规划局:做好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是城市、县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也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促进依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建规〔2009〕5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2月19日山东省城市和县城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应当执行本办法。

城市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第三条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是为了监督规划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教训,研究规划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保障规划顺利实施,避免随意变更规划,提高规划实施的严肃性,为依法实施规划或者对其进行修改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由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的管理工作,对城市、县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的机制建设、工作开展、评估成果应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山东省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办法(2页)

山东省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办法(2页)

山东省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管理,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设计是指: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且已经编制完成,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开始实施的规划项目,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项目须实施50%以上。

 第四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工作;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工作;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应遵循下列标准: (一)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能保证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规划设计构思清晰,指导思想明确,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富有创新,做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规划设计成果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四)规划设计成果已实施,并已取得良好的效果; (五)规划设计注意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第六条 城市规划设计评优分为:省、市和城市规划设计单位三级。

 省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评优由其自行组织。

 第七条 省级和市级城市规划设计评优,一般每两年一次。

省级评优时间应安排在评选当年的下半年;市级评选时间应安排在评选当年的上半年;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评选一般每年一次。

 第八条 凡持有《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按规定已交纳城市规划技术开发费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的成果,均有资格参加城市规划设计评优。

 第九条 城市规划设计评优申报材料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规划设计评优项目申报表》; (二)能全面反映规划设计项目内容计算机绘制的图纸;(三)文本、缩图、说明书(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基础资料汇编; (四)反映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现状和实施情况的文字说明及照片(一般不超过30张)或录像带、VCD光盘等(一般不超过15分钟); (五)城市规划设计项目的批准文件; (六)其它能反映规划设计构思和内容的材料。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市设计是指按照一定的目标和原则,对城市的建造、交通、景观等方面的规划和设计进行整体统筹的工作。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建设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设计的质量和效果,为城市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和指导。

二、管理范围和内容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范围包括城市整体规划、细部规划、建造设计、景观设计等方面。

具体内容如下:2.1 城市整体规划城市整体规划是城市设计的基础,对城市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功能分区等进行规划。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对城市整体规划的编制、审核和实施进行管理,明确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2 细部规划细部规划是对城市不同区域的建设进行具体规划,包括街道、公园、小区等。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对细部规划的编制、评审和监督进行管理,要求规划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市民的需求和利益。

2.3 建造设计建造设计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直接影响城市的形象和功能。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对建造设计的审批、监督和评估进行管理,要求建造设计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和细部规划的要求,同时满足建造品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2.4 景观设计景观设计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份,对城市形象和居民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影响。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对景观设计的编制、审核和实施进行管理,要求景观设计能够增强城市的美观性和功能性,同时考虑生态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三、管理流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确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环节:3.1 规划编制规划编制是城市设计的第一步,应明确规划编制的程序和要求,并设立专门的规划编制机构或者委托专业设计机构进行编制工作。

编制过程中应进行项目评估和公众参预,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2 审核和审批城市设计管理办法应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和审批工作,确保规划和设计的合法性和符合要求。

同时,要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规划和设计进行纠正和处罚。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精简版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精简版

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设计的规划和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城市设计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环节。

第二章城市设计的基本原则第三条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城市设计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的原则,统一城市建设的风格和形象。

第四条多元共生、协调发展城市设计应当体现多元共生、协调发展的原则,注重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存。

第五条倡导创新、保留传统城市设计应当倡导创新、保留传统的原则,既要突出城市的现代性,又要保留历史文化特色。

第三章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设计城市总体规划的设计应当包括城市布局、道路交通、绿地空间等要素的合理规划。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应当包括建筑物的高度、体量、造型等要求,确保城市建设的整体效果。

第八条特殊功能区的设计特殊功能区的设计应当根据具体需求,科学规划,满足其特殊功能要求。

第四章城市设计的程序和管理第九条设计方案的编制城市设计应当编制设计方案,包括概念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环节。

第十条设计审核和评审城市设计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城市建设要求。

第十一条设计文件的归档和管理城市设计的相关文件应当归档并进行有效管理,以备查验和审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法行为的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有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由城市规划部门负责解释,并在需要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旨在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3.17•【字号】鲁政发[1995]32号•【施行日期】1995.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95]32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省政府各部门:《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七日山东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新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及与工程勘宗设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工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省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和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按照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在全省范围内参予投标竞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受地域、行业的限制。

各市地、各部门不得对其重新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不得封锁、垄断工程勘察设计市场。

第五条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格的单位,可不受证书等级限制,参加各类建筑工程方案设计的投标或竞造。

中标或中选后,若工程项目超越其资格等级一个等级时,应近规定程序经批准后,方可承担该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若超越两个或两个以上等级时,须与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合作,由其提交设计成果,并对质量全面负责。

第六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与科研、大专院校、施工单位及设备安装企业和有关产品生产厂家联合,组建工程建设集团,面向国内外市场,承揽工程建设业务。

持证单位之间,可以联合组建工程勘察设计集团或成立咨询设计顾问公司、公程公司、工业集团,拓展国内外市场。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颁布日期:2002年10月8日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2002年10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发布)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为控制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城市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及其他规划要求作出的规划。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规划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保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规划区。

城市的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近期发展地区、储备土地、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和拟出让的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市城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单位具体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求公众意见,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公布、备案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方案征集等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并符合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发展要求。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txt“恋”是个很强悍的字。

它的上半部取自“变态”的“变”,下半部取自“变态”的“态”。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山东省人大常委会(1991年8月31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机场、港口、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遗存区等规划控制区。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和勤俭建国的方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科学技术水平。

城市规划工作所必需的经费,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安排解决。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

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
第三十条 工业区、仓储区等公共服务设施宜按生产、生活服务中心设公寓、餐饮、医疗、服务部等设施。
第三十一条 土地分等定级
(一)依土地使用性质、区位条件等因素分为三类六级:
1.1类:商业(含商)用地;
2.Ⅱ类:居住用地;
第三十八条 提出城市设计原则、构思及导向性空间形体设计。
第三十九条 确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第四十条 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位置、用地界线。
(一)确定输配水、排水管网规划原则、布置方式、排水体制、管径、给排水设施及规模。
(二)确定电力、电信等工程管线的布置原则、布置方式、管径、工程设施位置及规模。
(七)旧城改建中还应考虑合并同性质、同质量建筑的可能性,兼顾街道和消防通道等要求。
(八)统一开发成片建设的地块宜大,零星开的地块宜小。
第二十六条 基本地块控制规划:一般宜控制在1公顷以内,但一般不应跨越城市支路。
第二十七条 用地面积计算: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至城市主次干路中心线:地块用地面积按地块界线围合的面积计算,其中边界为小区级以上道路(≥15米)的计算至该道路红线,其它道路计算至道路中心线。
第十条 成果编制包括绘制成果图和编制有关的规划技术文件。
第十一条 成果论证。成果完成后应由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章 基础资料
第十二条 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技术文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其它必要文件,规划范围的区域位置、用地性质、地位、作用及相互影响等。
3.Ⅲ类:工业及其它用地;4.各类再按共位因素细分为1、2级,表示形式为:Ⅰ
1
、Ⅰ
2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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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勘察设计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勘察设计的好坏不仅影响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质量安全,其技术水平和指导思想对城市建设的发展也会产生重大影响。

下文是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封锁、垄断勘察设计市场。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坚持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原则,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实用、环境保护和经济美观的要求。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工作。

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全面推进和指导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及城市特色。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第五条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设计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设计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编制、审批和修改第六条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地块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

第七条总体城市设计、区段城市设计、专项城市设计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地块城市设计可由有关建设单位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结合修建性详细规划一并组织编制。

第八条总体城市设计应当在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指导下单独编制,且不得违反其中的强制性内容。

编制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应当设立总体城市设计专门章节。

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建立城市景观框架,划定重点地区。

第九条区段城市设计包括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和一般区段城市设计。

区段城市设计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充分衔接,经批准的城市设计可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据之一。

山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山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山东省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着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国民经济持续较快增长。

经济的快速发展是跟城市的规划想联系的,那么你知道山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山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山东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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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城市建设水平,塑造城市风貌特色,全面推进和指导城市设计工作,完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设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开展城市设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需要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的建制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

通过城市设计,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地域特征及城市特色。

第四条开展城市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坚持以人为本,保护自然环境,传承历史文化,塑造城市特色,优化城市形态,节约集约用地,创造宜居公共空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和管理需要,因地制宜,逐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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