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行业现状分析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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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行业现状分析行业政策

2009年11月《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2009年11月《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号2010年01月关于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苏中小保〔2010〕4号2010年03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2009年02月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2010年11月《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整顿的通知》苏经信担保2010734号2011年02月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2010年09月-11月《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等八项制度。

监管方面多头监管七部委联席会议由银监会牵头数量方面2000多家800家不到资本金方面注册资本最小的几十万注册资本最低5000万内控方面没有严格要求每个环节都有相关的制度配套金融机构方面鼓励与担保机构合作截止2011年3月20日已通过行政许可的担保机构数量地区分布地区家数分公司地区家数分公司省属3泰州371南京602南通251苏州12410盐城351无锡833淮安381常州331宿迁431镇江111徐州521扬州261连云港491合计61925南京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6号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制度银监发【2010】

75号关于印发〈XX省自治区、直辖市融资性担保行业XXXX年度发展与监管情况报告〉和〈XX机构概览〉编写说明的通知银监发【2010】76号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政许可证管理指引银监发【2010】77号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8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公司治理指引银监发【2010】99号融资性担保公司信息披露指引银监发【2010】100号融资性担保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银监发【2010】101号关于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17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由来2009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文件确定的体系七部委联席会议包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章设立、变更和中止第十二条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审批比较严格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定义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融资

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者对公司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包含四条允许经营、可以兼营、特殊经营和禁止事项依然是贷款担保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非融资担保业务中介服务投资服务第二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从事再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除需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特殊业务再担保和发债担保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未禁止委托贷款第四章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第二十八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第二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第三十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放大倍数一是注意是担保责任余额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部分、净资产不是资本金除了债券以外的20关联担保1.民营担保机构受金融机构限制平均放大倍数不高。实际用于担保的资金量不大。2.资本的本质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对外投资规模比较大比如股权投资、房地产、股市等3.股东拆借回去变相抽走资本金用作股东的其他业务核心资本的本质是逐利的企业要考虑资金成本、要盈利要给予投资者必要的回报对外投资规模受限后担保公司需要认真研究一下如何通过围绕担保主业而形成的商业模式、盈利模式第三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风险状况和审慎监管的需要提出调高担保赔偿准备金比例的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责任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准确计量担保责任风险。是否能够差额计提准备金的计提只是资金存在的形式不同如未发生代偿这部分的资金也是担保公司自有的资金或者说是利润的积累。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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