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播厅租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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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播厅租凭合同

甲方:

乙方:

甲乙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以及中国共产党萍乡市委宣传部(批复)萍宣字〔2013〕17号关于支持市广电发展中心小剧场话剧演出有关事项的批复文件精神: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可结合相关演出主题和单位实际,配合学习型机关创建,推介、组织观看小剧场演出,丰富干部职工文化生活,推进青少年素质教育。现就租用萍乡广电发展中心1号演播厅开展“护士节”等相关活动以及观看新光小剧场“妈妈喊你回家打鬼子”话剧签署以下协议:

一、甲方于 2013年5月10日下午将萍乡广电发展中心1号演播厅有偿租用给乙方使用并提供一场“妈妈喊你回家打鬼子”的专业话剧表演。

二、乙方办理租用手续时要交纳费用20000元。

三、甲方权利、责任、义务:

甲方按照规定时间将指定演播厅租用给乙方,保证演播厅正常使用及环境整洁。

四、乙方权利、责任、义务:

1、乙方应爱护演播厅的相关设施和设备,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2、乙方按照规定时间使用指定的演播厅。

3、乙方在观看话剧演出时请相关人员遵守甲方的《入场须知》

五、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经双方签字后具有同等的效力。

六、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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