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一、编制目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是为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资金使用,合理安排项目投资,控制项目成本,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二、编制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依据如下:1. 项目建设规划编制要求;2. 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估算;4. 相关实施方案。
三、编制原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遵循以下原则:1. 经济合理性原则:确保预算合理、经济、可行;2. 统一性原则:预算编制应统一编制标准和要求,确保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3. 预算精确性原则:预算编制应准确预测项目用地、用量、费用等;4. 可比性原则:编制预算时应根据历史数据和类似项目的数据进行比对,确保预算合理可比。
四、编制程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的程序如下:1. 提供资料: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投资估算、实施方案等;2. 制定预算计划: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预算计划,确定预算编制的时间、范围和编制人员;3. 确定预算目标: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情况,制定项目预算目标,包括总投资、项目分项投资等;4. 预算编制:编制人员根据提供的资料,结合项目要求和实际情况,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包括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劳务费用等;5. 审核评审:项目负责人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评审,确保预算合理可行;6. 审批发布:经审核评审合格后,项目负责人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发布实施。
五、编制要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要求如下:1. 细化项目分项:预算编制应将项目投资分项明细列示,包括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人工费用等,确保预算项目明确;2. 合理估算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合理估算项目所需费用,确保预算合理;3. 引入风险预算:预算编制时应考虑项目风险因素,合理引入风险预算,确保项目能够应对风险事件;4. 充分利用资源:预算编制应充分利用已有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项目工程验收费
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 整理后土地重估与登记费 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
4 《预算编制暂行规定》—工程施工费
豫财综[2010]110号
直接工程费
直接费
措施费
工
程
规费
施 间接费
工
企业管理费
费 利润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临时设施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施工辅助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土地清查费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 项目勘测费 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 项目招标代理费 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
财建[2005]169号
直接费
工 程 施 间接费 工 费 利润
税金
项目费用
设备购置费
项目工程验收费 项目工程竣工检测费 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
整理后土地测量、重估与登记费 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
gjland
46.06 45.45 52.42 48.88~62.02 42.81~79.29 59.79~119.81 65~89 45.1 45.38
原标准 16.58 16.84 16.8 17.02~17.94
16.78 16.02 20.1~23.87 15.87~21.89
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10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40)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组成内容 (241)第三章项目划分 (244)第四章费用构成 (254)第一节概述 (254)第二节工程施工费 (255)第三节设备费 (259)第四节其他费用 (259)第五节不可预见费 (260)第五章编制方法及计算标准 (261)第一节基础单价编制 (261)第二节工程施工费编制 (266)第三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 (269)第六章预算表格及格式 (273)第一章总则一、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质量,确保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包括国家或安徽省、市、县投资的项目。
三、本规定与《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机械台班费定额》配套使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按照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的《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安徽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机械台班费定额》及本规定确定的费用标准进行编制。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六、本规定由安徽省财政厅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与解释。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组成内容一、预算文件组成1.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表及附件组成。
项目预算文件单独装订成册,随设计文件一同报审。
2.预算文件应按规定格式制作(具体格式详见第六章)。
封面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预算编制单位、预算编制日期;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加盖印章),预算编制单位(加盖印章),负责人、编制人、复核人员姓名(加盖印章或签名),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第六章)。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目录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管理,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山东省辖区范围内其他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机械台班费定额》及本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或单位进行编制,预算编制单位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四、本规定由山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管理与解释。
第二章预算文件组成内容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编制说明、预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一、封面、扉页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预算编制单位名称并加盖印章,负责、复核、编制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录1)。
二、编制说明(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总规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规模),项目的地点及地貌类型,预计净增耕地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工程布置形式、工程内容及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总工期,项目预算总投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按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编制依据1、预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施工用电、水、风、砂石料、客土、苗木、草等预算单价的计算依据。
3、主要设备价格的计算编制依据。
4、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方法、依据。
5、指标、定额、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
6、拆迁补偿费的编制说明,包括拆迁规模的确定、计算过程和补偿标准的参考依据及结合实际确定补偿标准的简要说明。
7、项目设计图纸、说明及相应文号。
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
山东省省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预算评审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预算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项资金合理、高效实用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财建[2005]169号)、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预算的评审。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工作,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项目评审计划,具体负责项目预算评审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预算评审按照项目类型分级负责,省安排的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预算,由省级负责评审;省安排的补助项目预算,由省级委托市级负责评审,评审结果由市财政、国土资源部门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评审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第五条编制年度项目预算评审计划.每年第一季度,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和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入情况,由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年度项目预算评审计划,报省财政厅审查批准。
第六条列入项目预算评审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是从省级项目库的备选项目中提取的,并已通过了项目规划设计的评审.省级项目库的备选项目是指由各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根据统一要求,共同考察、确定上报,并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初审同意,纳入省级项目备选库的项目。
第七条项目预算评审计划一经确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向被评审单位下达评审通知。
评审内容第八条项目预算评审由合规性、合理性、综合性评审三部分。
第九条合规性评审。
一、送审材料是否齐全真实;项目预算是否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申报图件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照下达的项目任务要求编制项目预算;预算编制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二、预算编制前期工作是否符合相关办法和技术规范要求;预算编制选用定额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项目预算是否控制在立项批准的投资估算允许范围内,所涉及的规模、标准、内容是否在立项批准的范围内,是否能够评定项目总投资金额。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财政部关于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结合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按“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编制.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为:收入预算=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其他投入.支出预算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公式为:支出预算=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不可预见费.工程施工费区分土地开发整理类型,工程类型和工程技术等级,按工程预算指标和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报;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预算3%的比例核定;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分别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3%的比例核定.项目预算应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于上一年度5月底前将年度项目预算报部,部按财政部规定的时间和预算编制要求审核、汇总,经部批准后报财政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表式见附件.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并在报送项目预算时附送项目立项申请报告、项目资金概、预算明细表等其他必要材料.第八条项目预算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第九条部根据土地有偿使用费年度收入预算的执行情况、下达的项目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办理项目资金的拨付.在项目竣工验收前,拨付的项目资金不超过支出预算的80%,其余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拨付.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第十一条年度终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年度支出决算.项目资金决算按资金拨付渠道逐级汇总、上报,并经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第十二条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实现的资金节余归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年终未完工项目的资金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三条项目因不可抗逆的原因而终止,应由项目组织部门会同部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因项目调整而结余的项目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按原资金拨款渠道退回,用于其他开发整理项目.第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超预算支出,一律不予补助.第十五条部负责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与监督,并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各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主动接受对项目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并对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应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和终止项目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一)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总规模(其中:开发、整理、复垦规模),项目的地点及地貌类型,预计净增耕地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工程布置形式、工程式内容及工程量、主要材料用量,施工工期,项目预算总投资,申请中央投资金额,其他资金来源情况,按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三)主要工程量计算及确定说明
应简要说明项目预算表中涉及的分部工程主要工程量的计算方法、过程和确定依据等。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着重投入与产出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程量的部署与投资估算比较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的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程成本的影响分析等。其中,投入指标重点分析项目总投资和总成本;对产出指标,重点分析产量指标(耕地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工程量质量指标和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指标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
1、预算编制原则和依据。
2、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施工用电、水、风、砂石英钟料,客土等基础预算单价的计算依据。
3、主要设备价格的编制依据。
4、指标、定额、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
5、拆迁补偿费的拆迁规模、补偿标准的确定依据。
6、项目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及相应批准文号。
7、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涉及拆迁补偿工程式的应含拆迁补偿文案)。
田块平整
土(石)方开挖元/m3
土(石)方回填元/m3
土(石)方运输元/m3
未利用地平整工程
田埂(田坎)
土(石)方回填元/m3
田块平整
土(石)方开挖元/m3
土(石)方回填元/m3
废弃物回填元/m3
土(石)方运输元/m3
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共90页
1重要意义
《预算定额标准》是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预算管 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对于加强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项 目全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建设 规模,严格控制建设投资,推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 具有重要意义 。
《预算定额标准》是为规范项目投资规模控制、估算、 概算、预算、决算编制等一系列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制 度化提供基础保障,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依据;引导地方科 学合理使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保证工程质量,切实发挥投 资效益,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土地清查费 项目可行性研究费 项目勘测费 项目设计与预算编制费 项目招标代理费 重大工程规划编制费
财建[2005]169号
直接费
工 程 施 间接费 工 费 利润
税金
项目费用
设备购置费
项目工程验收费 项目工程竣工检测费 项目决算编制与审计费
整理后土地测量、重估与登记费 基本农田补划与标记设定费
gjland
项目预算应按统一的预算表格计算和填制。 预算表格:表现形式稍有的改动、删减和合并: 工程施工费预算表和单价表中增加了“材料价差及未计 价材料费 ”,把原表3-1直接费预算表、表3-1-1直接费工 程费预算表,表3-2间接费预算表,替换为表3-1分部分项工 程单价分析汇总表和表3-2工程施工费分解表。 除表5-4拆迁补偿费预算表保留外,其余表5-1~表5-3、 表5-5全部合并为表5。 预算附表:增加了主要材料运杂费计算表,次要材料预 算价格计算表和混凝土、砂浆单价计算表。
基础单价编制包括: 一、人工预算单价编制 二、材料预算价格编制 三、电、风、水预算价格编制 四、施工机械使用费编制
gjland
5 《预算编制暂行规定》—人工预算单价调整
财〔2001〕41号,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2001〕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则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重要国土资源部财务司财[2001]41号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计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规定
3 《预算编制暂行规定》—预算项目划分
单项工程:单项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 发挥生产能力或效益。如: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等。
单位工程:单位工程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发 挥生产能力,单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一般以建筑物及 安装来划分。如农田水利工程中的排灌工程、农用井工程等。
第四章 费用构成
4 《预算编制暂行规定》—费用构成
豫财综[2010]110号
直接费
工 程 施 间接费 工 费 利润
税金
项目费用
设备购置费
其他费用
不可预见费
直接工程费
措施费 规费 企业管理费
前期工作费 工程监理费 竣工验收费 拆迁补偿费 业主管理费
人工费 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
临时设施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 施工辅助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 《预算编制暂行规定》—预算编制依据
1、编制原则和依据。 2、人工预算单价,主要材料,施工用电、水、风、砂石料、 客土等基础预算价格的计算依据。 3、主要设备价格的编制依据。 4、指标、定额、费用计算标准及依据。 5、拆迁补偿费的编制说明,包括拆迁规模、补偿标准的参 考依据。
6、项目规划设计图纸、说明及相应批准文号。
1基本情况介绍
3、国土资源部《预算定额标准》已经试用5年多,目前 已经不够客观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目前 掌握的情况,北京、陕西、山东、湖南、四川、辽宁、吉林、 黑龙江、江苏等省市已经出台了本省市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预算定额标准。
4、为了合理确定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造价, 规范计价行为,其有利于河南省加强对工程投资的控制与管 理,更好地开展河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规定1. 引言土地开发整理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科学合理地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2.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整理条例》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定额5.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3. 编制目的本规定的编制目的是明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流程和要求,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按照预算的要求进行,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4. 编制程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程序如下: 1. 组织编制工作小组,明确编制工作责任人和职责; 2. 收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定额等资料; 3. 根据规划设计文件,结合工程量清单及造价定额,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工程预算; 4. 针对工程预算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工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预算说明编制; 5. 由编制责任人进行预算报审,并报经相关部门审核; 6. 编制责任人根据审核意见进行调整,最终确定预算报告; 7. 预算报告上报项目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批; 8. 根据审批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最终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预算; 9. 将预算内容整理成文档,并加盖编制单位的公章和负责人的签字。
5. 编制要求1.预算编制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预算编制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项目的各项费用;3.预算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财政、税收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4.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的进度安排,合理确定各阶段的费用;5.预算编制应将工程预算与预算说明进行分项编制,详细说明各项费用的依据和计算方法;6.预算编制应进行全面核算,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各项费用进行汇总统计,确保资金的综合利用;7.预算编制应注重风险管控,合理提取风险准备金。
6. 预算执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执行应按照编制好的预算和相关程序进行,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意见的通知》、《江苏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及财政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性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土地开发,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以荒山、荒地、荒滩等未利用土地为对象,通过工程或生物措施进行整治、加工和配套建设,以达到可供利用的活动。
土地整理,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行为。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第四条财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预算的审查、下达,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的申报和批准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要求,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六条县(市、区)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报所在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
市国土资源和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项目审核汇总后附审核意见,于每年的四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第七条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纳入项目备选库。
项目备选库定期维护,实行滚动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资金省集中部分的年度预算,从项目备选库中确定年度投资项目,下达投资计划和预算指标控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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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第五条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
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概况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
其中,投入指标重点分析项目总投资和总成本;对产出指标,重点分析产量指标(整理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工程质量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主要说明项目的建设优势及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其他与预算有关但不能在表格中反映的事项。
第八条项目预算应按统一的预算表格计算和填制。
预算表格主要包括:(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预算及分年度预算表,是汇总项目总投资和编制分年度投资预算的预算表格。
(二)总预算汇总表,主要反映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投资总额,并列出了项目各个阶段投资金额的预算表格。
(三)工程施工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表,是对各单项工程预算的汇总,具体反映项目施工阶段投资额度的预算表格。
(四)直接费预算表、其他直接费预算表和间接费预算表,是对工程施工费预算表中内容细化说明的预算表格。
(五)人工费预算表、材料费预算表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预算表,是直接费具体说明的预算表格,各预算表中应包合各单项工程中设备安装、调试所发生的费用。
(六)设备购置费预算表,是针对项目各单项工程涉及到的设备购置价的预算汇总,不包括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的预算表格。
(七)前期工作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土地清查及项目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前期工作费的预算表格。
(八)竣工验收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的预算表格。
(九)拆迁补偿费预算表,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预算表格。
(十)业主管理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的预算表格。
(十一)不可预见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计因素等发生变化而增加费用的预算表格。
(十二)土地开整理项目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是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分年度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的项目按季分月用款计划表格。
以上表格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附件由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书、项目规划设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编制预算依据的预算标准等组成。
(一)项目申请书,是项目预算文件的重要补充文件。
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性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申请的理由、项目总预算和项目预期成果等。
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摘要书,是对项目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的简要摘录,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立项批准单位、项目背景、项目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项目投资规模、主要工程内容及费用构成、资金筹措、财务分析、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项目实施条件(含人员、资金和基础条件)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四。
(三)项目规划设计项目规划设计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规划设计。
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确定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图及主要技术措施等内容,合理组织施工的重要文件。
(五)编制项目预算所依据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第三章项目预算的组成和项目划分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
其中: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支出预算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一)工程施工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
1.直接工程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话劳动和物化劳动,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组成。
(1)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式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
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人工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
公式为:人工费=工程量×定额人工费。
材料费,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用量。
材料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
公式为:材料费=工程量×定额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指使用工程机械进行施工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台班费预算价格按照地方最新颁布实施的定额标准进行计算。
施工机械使用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
公式为:工程机械使用费=工程量×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
(2)其他直接费,指工程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冬雨季施工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所需增加的费用。
施工辅助费,包括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和工程定位复测费等。
其中: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指项目在施工过程用于定位测量和复测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现场经费,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的费用。
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现场管理费,指现场管理人员为组织施工生产所发生的工资、办公费用、差旅交通费等费用。
2.间接费用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组成。
(1)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内容包括: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以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差旅交通费,指企业职工因工出差、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劳动力招募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办公费,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簿、会议、水、电等费用;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指企业在施工期间按规定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及维修费用;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工会经费,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保险费,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税金,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2)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短期贷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投标和承包工程发生的保函手续费等。
3.计划利润,指按照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
公式为:计划利润=(直接工程费十间接费)×费率(3%)。
4.税金,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按照所套用的定额计取)。
公式为:税金=(直接工程费十间接费)×税率。
(二)设备购置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中设计的设备所发生的费用。
设备购置价不参与费率计取而设备安装及调试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参与相应费率计取。
偿费等。
1.前期工作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清查费和项目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等。
(1)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及报批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2)项目可行性研究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3)土地清查、勘察费,指土地开发整理对土地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评估及项目勘察所发生的费用。
其费用按照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4)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计算。
公式为: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费率。
2.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
主要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
公式为:竣工验收费=工程施工费×费率。
3.业主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
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预算标准编制费等。
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计算(其中预算标准编制费费率为0.04%—0.15%)。
公式为:业主管理费=(前期工作费十工程施工费十竣工验收费)×费率。
4.拆迁补偿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