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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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摘要
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或市场变化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导致的岗位撤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类别/关键词
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合同解除/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岗位撤销/合法解除
基本案情
王某原在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担任应付款主管职务。2013年3月19日,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为了支持GGO财务流程整合,决定撤销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内部相关的职位包括应付款主管。
2013年5月14日,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向王某发送电子邮件,请王某于5月16日之前递交沟通函回执,逾期则视为王某拒绝接受相应岗位。2013年5月17日,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征询工会意见后,向王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3年6月20日,王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
动合同赔偿金。2013年8月8日,该会作出沪劳人仲(2013)办字第474号裁决书,裁决对王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王某不服,遂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诉称: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未就变更劳动合同与我进行过协商,而是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过沟通,该沟通是在解除原有劳动合同基础上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辩称: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王某诉求。
法院认为
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是应付款主管职务。2013年3月19日,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董事会根据其所属集团公司财务流程整合的要求作出撤销应付款主管岗位的决议。此系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自身经营情况作出的调整,亦是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行使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用工管理权。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的上述决议致使王某的应付款主管岗位不复存在,符合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条件。此时,王某与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可以协商,如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一致的,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院审理期间查明的事实,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快递、
由他人转交等各种方式多次与王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以便王某能继续工作。但王某拒绝协商,采取回避的态度,致使协商不成。据此,通用电气照明有限公司支付王某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后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
实务要点
通过本案,我们谈一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劳动合同解除的流程:
1、关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或市场变化调整自己的经营策略和产品结构,发生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经营项目变更,导致的岗位撤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具有经营自主权,其依据市场条件、政策等外部环境的变化调整经营策略导致的岗位裁撤应当归类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我们看到的其他案例,用人单位不是依据外部环境而进行的岗位撤销则很难被认定为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在协商变更不成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达到不能履行的程度
后,用人单位应当先行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而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协商变更不成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法院最终认定为合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4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