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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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精神,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奖励名额,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我校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146名,其中博士研究生33名,硕士研究生113名。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参评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范围:
三年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或自筹经费。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研究生还应较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具有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学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公示和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
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注意综合考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日常表现、身心素质、学习成绩、科研创新、专业技能、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定。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在学生学籍档案中记入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期间仅可获批1次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道德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