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科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财政部•【公布日期】1994.09.26•【文号】•【施行日期】1994.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1994年9月2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财政部发布)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全面发展,国家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分为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一、享受奖学金的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凡是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研究生,均可享受普通奖学金。
在专业学习和研究中成绩突出的研究生,除享受普通奖学金外,还可享受优秀奖学金。
二、普通奖学金标准(一)博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下同)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90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10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230元。
(二)硕士研究生1.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和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不满两年者每生每月147元。
2.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两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67元;大学毕业后,参加实际工作累计时间满四年以上者,每生每月187元。
三、优秀奖学金标准、评定比例和发放办法等由各学校自定。
四、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第二条规定标准向下浮动40元,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下列支出:(一)提高一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二)与现已提取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合并用于对优秀研究生的奖励;(三)对研究生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发放部分报酬等等。
数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数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我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此细则。
一、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范围及名额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凡我院在读的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名研究生在攻读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期间仅能各获得一次。
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数额、各专业参评研究生人数,按比例分配到各专业;评审委员会根据各专业分配的数额,等额评选出相应的人选。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设置(按国家规定)1.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位3万元;2.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每位2万元。
三、评选基本条件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校、院举行的各项活动;3.注重全面发展,综合素质优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应当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研究成果,具体成果要求如下:博士研究生需满足以下条件:博士研究生至少有一篇SCI论文正式出版发表(有效论文时间范围应在博士入学时间至学校规定终止时间),且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吉林大学。
硕士研究生需满足以下条件:硕士研究生参评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平均成绩(选修课除外)专业排名位于前10%,科研突出者优先。
有效论文规定如下:论文发表杂志级别不低于《吉林大学学报(理学版)》(有效论文时间范围应在硕士研究生入学时间至学校规定终止时间)、本人为独立作者或与导师合作且除导师之外为第一作者、第一署名单位为吉林大学。
四、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评:(1) 在学期间,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若其曾获奖,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进一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研究生思想道德、科研能力、业务水平的不断提高,国家特别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突出,德智体全面发展、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审范围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非定向(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研究生。
第三条获得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可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但申请其他奖学金时所提供的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不能与国家奖学金申请材料重复使用。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第五条评选条件1、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读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3)诚实守信,学风端正,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学位型硕士研究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突出。
2、学习成绩(1)研究生各科课程的平均成绩达到75分以上(含75分),且无补考记录;(2)研究生的课题研究取得重要进展;(3)硕士研究生CET-4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博士研究生CET-6考试成绩须达到425分以上,其他语种须有国家认可相当水平的合格证书。
3、科研能力(申请者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XXXXXX大学为第一单位,研究生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的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篇,论文内容须和导师或本人学位论文研究方向一致,或撰写的论文入选国家一、二级学会主办的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中俄生物医药论坛”)的论文集;(2)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奖励应为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XXXXXX大学为第一专利权人,本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博士生为第三发明人以上名次,硕士生为第五发明人以上名次;(4)取得“暑期学校”、“创新学校”或其他国际、全国性研究生论坛的参会资格;(5)获得“XXX省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立项资助;(6)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应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和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或在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或技能考核等级考试中获得相应名次。
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
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奖实施细则一、评审对象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在职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
2.参评的主体为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科研潜力突出的一年级新生也可以申请参评。
3.每位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且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4.提前攻博研究生、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进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5.除了公派出国及优秀博士培养计划的研究生外,实际在校时间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研究生均不能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奖学金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与校级奖学金(除嘉庚、本栋、亚南三大奖之外)在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兼得,评审工作需在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三、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4.学习成绩优异,无不及格课程(重修合格也不能参评);5.科研能力显著,有突出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必须以大学或者大学附属XX医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四、评奖组织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由主管研究生的副院长任组长,主管研究生的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部负责人,系部中心负责人,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学生代表等。
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和评审等工作。
五、评奖程序1.学院发布评奖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同学根据申报要求进行申报,申报学生的事迹材料面向所在学院全体同学提前公布;2.学院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分别对申报者的参评资格、基本条件、科研成果以及德智体、实践与志愿服务部分进行审核。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一、总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为鼓励、奖励优秀研究生学习成绩和科研创新能力的成果,提供资助和资助学习的上等学位生学费。
本规程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劈颇》(第641号)和《国家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劈狄l4商各项规定》(教学[2024]99号)制定。
二、资格要求1.申请人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无违法的学术不端行为。
2.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学习和研究制度,学业成绩优秀,且有一定创新能力。
3.申请人必须具备相应的学门知识,有较好的科研素质和能力。
三、奖学金的评选1.奖学金的评选委员会由学校成立,由领导和教授组成,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
2.申请人必须提交个人简历、学业成绩单和科研成果等相关材料,评审委员会根据这些材料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奖学金的评选名单。
3.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以及个人素质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得分最高者将获得国家奖学金。
4.评审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必须经过学校领导的审查和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学生和教师的监督。
四、奖学金的评定标准1.学业成绩:学业成绩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指标。
学业成绩优秀的申请人将得到更高的分数。
2.科研成果:科研成果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依据。
发表的论文、获得的专利以及参与的科研项目等将得到相应的分数。
3.个人素质:个人素质也是评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包括综合素质、团队合作能力、创新意识等。
申请人在社会活动和学术交流中的表现将对评审结果产生影响。
五、奖学金的发放1.奖学金的发放在每学期末进行,学校会按照规定的金额将奖学金直接发放给获奖者。
2.获奖者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确保奖学金的发放准确无误。
3.获奖者享受奖学金资助的期限为两学年。
如果获奖者在资助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行为,将会取消奖学金的资格。
六、评审结果的申诉如果申请人不同意评审结果,可以向学校的学术部门提出申诉。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12年9月29日附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4.5万名在读研究生。
其中,博士研究生1万名,硕士研究生3.5万名。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各高等学校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分配名额和预算。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第七条每年4月30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2013年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2013年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落实研究生教育的指导思想,鼓励广大考生踊跃报考我校,激发研究生学习及创新热情,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校2013级统招硕士研究生,且按标准缴纳学费者。
二、实施原则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我校学科建设为中心,以培养优秀人才为最终目的,以达到预期科研业绩为考核结果,并向基础学科倾斜。
三、奖学金额度每人叁万元四、具体实施办法(一)学术型研究生2013年我校学术型研究生全部享有新生奖学金。
包含以下三种情况:1.基础医学、护理学、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生物学、哲学、政治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等8个一级学科下所有专业仅招生学术型研究生,上述专业研究生入学后全部享有新生奖学金。
2.基础临床联合培养的指导教师招收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研究生均为学术型研究生,享有奖学金。
3.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专业中学术型研究生享有新生奖学金。
(二)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及药学专业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新生奖学金名额分配办法如下:1、优先指标根据我校有关会议精神,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专业部分指导教师具有奖学金指标,具体名额见附表1。
具有奖学金指标的导师需依照录取至本人名下研究生初试总成绩从高至低分配此名额;如初试总成绩相同者,以初试外语成绩确定。
2、按成绩排名确定剩余指标专业学位研究生奖学金总名额减除上述优先指标后所剩余指标按照相同比例分别划至临床医学、口腔医学、药学专业,并分别按照研究生初试总成绩排名确定;初试总成绩相同者,以初试外语成绩确定。
重要说明:1、由于学术型研究生名额有限,在录取学术型研究生时将优先考虑基础学科招生、基础临床联合培养指导教师招生。
2、凡享有新生奖学金者,毕业前须以第一作者身份,署名辽宁医学院,发表我校科研处划分的三类或三类以上论文1篇,并将之纳入培养计划中。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依章开展,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省财政厅、教育厅监管,专门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AA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人数根据国家下达指标确定。
第二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四条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财政按程序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我校。
学校根据各单位符合参评条件的二、三年级在校生人数,按学术型和专业型硕士研究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评奖指标(以下简称“院评指标”)。
考虑到各二级学院(中心)研究生整体科研工作的差异,为保证评奖的公平公正,使优秀“拔尖”研究生得到表彰,在按比例确定“院评指标”时,不采取“四舍五入”法,而通过“取整”方式核定“院评指标"数,因“取整”余出的硕士评奖名额和全部博士评奖名额(以下简称“校评指标”)均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选。
硕士研究生“校评指标”一般不超过10名,主要用于学术型研究生。
第五条有条件的情况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重点学科倾斜。
第三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六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无违规、违纪或处分已解除;(四)学风端正,学习刻苦;(五)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科研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其中委培生、定向生、休学、保留学籍、人事档案没有转入我校的和超出学制期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黑财教【2007】7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 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 007]90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民办本专科、高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 (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我省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分配和确定。
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及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资金负担办法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
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省教育厅及省直厅(局)所属高校所需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负担;市(地)所属高校所需资金中,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由省与市(地)按8:2比例分担;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市(地),由省与市(地)按5:5比例分担。
民办高校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由财政予以一定的经费补助。
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分标准
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分标准一、课程成绩评分标准课程成绩分(一、二年级申请者满分为40分,三年级申请其中百分排位是指研究生以课程班级为单位,在所修读课程 班级中的成绩排名分。
分值为100至0,所学课程班级第一名的 百分排位为100,最后一名为Oo 该百分排位的分值在任课教师 把全班成绩输入研究生院的学籍管理系统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一、二年级申请者课程成绩的P 值为0.40、三年级以上申请者 课程成绩的P 值为0. 30O二、科研成果评分标准(此项总分不封顶)科研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都必须是大学。
有Dol 号并且在网上 发表的科研论文可作为科研成果进行申报;增刊、论文摘要、会 议综述、活动报道、无正式CN 号论文、给编辑的信、未授权的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等不得列入科研成果进行申报。
1 ,科研论文计分方法(1)论文分数=z (权重因子X 合作因子),包括评奖期间发表的各类科研论文。
非论著类文章(包括但不限于reviewcase report ),论文分数须再乘以0. 5的系数。
(2)权重因子计算方法论文权重因子的数值为:依据“JCR 期刊影响因子和分区情 况”表,在1区刊物发表论文的,每篇权重因子为160;在2区者满分为30分)。
计算公式为:百分排位X 学分) 课程成绩分二一≡>一×p发表的,每篇为80;在3区发表的,每篇为40;在4区发表的,每篇为20;在一类核心刊物发表的每篇10。
在一类核心刊物发表论文的仅限第一作者,其余不计分。
被SCE El 收录,但尚未列入JCR分区的学术论文,每篇权重因子为20分。
未被上述刊物收录的一般论文权重因子为0,不得填入成果申报栏,但可填入备注栏或另加页。
JCR期刊影响因子和分区情况以及核心刊物认定以评奖年度人事处最新公布的文件为准。
(3)合作因子数值计算方法为:二人合作的,按6:4分摊;三人以上合作的,按以下公式进行计算:当iWN-2时a i=0. 5i;(其中N为作者总人数,i为作者排序,a为合作因子)。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表
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办法:
1. 本表为按照各年级专业人数比例计算的分配名额表格。
2. 年级国奖名额计算办法:年级人数*学院国奖名额/参评年级总人数。
3. 各年级国奖总名额按照各一级学科人数进行分配。
计算办法:(专业人数*年
4. 各年级一级学科人数为按照研究生院花名册逐一核对清点后的人数。
5. 各年级将按照一级学科计算所得的理论名额取整数为本一级学科的固定分配名
6. 各年级固定分配名额确定后,小数点后名额由各一级学科中未获国奖同学中的
数*年级国奖名额)/年级人数。
分配名额。
学中的最高名次同学统一排队,从高到低录取完剩余名额。
生科院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有关规定
生科院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学校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面向我院全日制研究生,其中包括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延期毕业博士研究生和少数民族计划研究生均可参评。
除少数民族计划研究生外的定向、委培研究生和留学生不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主要考查我院研究生在学期间的学习、科研、政治思想、日常表现、获奖、遵守学术道德和参与公共服务情况。
第三条我院研究生在学期间只能各获得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不可兼得优秀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
二、奖励名额及标准第四条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当年学校下达的指标数为准。
二年级和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分别参评,名额分别占当年学校下达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数的20%和80%。
博士研究生不分年级统一参评,名额为当年学校下达的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指标数。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参评基本条件第六条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质优良,关心集体,团结同学;4. 学习成绩优异,位于当年各专业研究生中期考核成绩排名前30%;5.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2.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纪律处分者;3.出现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评审组织第八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院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院学位委员会成员、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秘书组成,负责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规则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一篇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七年制、本科、专科(高职)等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1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篇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2(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医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深入推进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在读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的具体措施,是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举措。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5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我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当年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指标确定。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评审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年度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五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部、财务处、纪监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
第六条研究生部组织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核查、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部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
第三章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已考课程无补考记录,且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5.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蚌埠医学院,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第九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医学院硕士研究生积极学习、勇于创新,提高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行全院统一管理,并在每学年底进行。
第三条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医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学金数量第四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每学年不超过总人数的10%设定,根据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进行评定。
第五条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资助金额分别为2000元、1500元、1000元。
第三章评定标准第六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主要根据以下方面综合评定:(一)学业成绩:包括学分绩点、课程成绩和学位论文答辩成绩等;(二)科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参与科研项目、参加学术会议和获奖情况等;(三)科研实践:包括参与科研实验、项目研究和技术创新等。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评定采用定期评定和综合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定期评定按照每学期结束后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在每学年底进行。
第八条定期评定主要根据学期学业成绩情况进行,成绩优秀者可获得相应奖学金,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学期平均绩点为4.0;(二)二等奖学金:学期平均绩点为3.7-3.9;(三)三等奖学金:学期平均绩点为3.3-3.6第九条综合评定主要根据全年学业成绩和科研成果情况进行,具体评定标准如下:(一)一等奖学金:年度平均绩点为4.0,有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二)二等奖学金:年度平均绩点为3.7-3.9,有一定的科研成果;(三)三等奖学金:年度平均绩点为3.3-3.6,有一定的学术积累。
第四章评定程序第十条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每学期结束后,学生提交学期学业成绩单和科研成果汇报;(二)学生填写申请表,详细填写个人学业和科研情况;(三)学生材料审核,包括学习成绩核对、科研成果审核等;(四)相关评委根据学术和科研水平进行打分;(五)汇总评分结果,确定奖学金获得者;(六)奖学金获得者公示,公示期为1周;(七)公示期结束后,奖学金发放。
201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外国语学院关于201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一、参评对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MA & MTI二年级和三年级学生,延长培养期的研究生和委培生不能申报。
二、奖励标准及名额硕士研究生20000元/年. 生。
奖励名额3人三、申请条件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2.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未受过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和任何违纪行为;无学术不端行为;3. 学习成绩优异,重点考察学术成果(特别是高水平论文),硕士研究生原则上须在上一学年度获得校优秀研究生二等奖学金以上(含二等奖学金)、三好研究生;4. 科研能力较强,有申请者为第一作者(或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获得校级以上科技奖励者优先考虑;5. 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工作、文化活动、社会实践、体育文艺竞赛和志愿服务,并取得突出工作业绩或成绩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6. 获英语专业八级证书申请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注:1. 已获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再次申报者不能使用已经用过的材料。
2. 已获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一年内原则上不能再获得学校其他各类企业或社会资助的奖学金。
3.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者,在获奖后出现不良行为被举报证实者,学校将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予以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
四、申请与评定流程1. 申请流程请符合评选条件的提出奖学金申请2. 评定流程学生本人申请(同时递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外国语学院受理申请并资格审查→外国语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组织研究生进行奖学金答辩→“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评审委员会”确定建议名单后征求本学科研究生意见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研究生学院审核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四川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教育部审批。
五、时间安排1.10月21-22日研究生向外国语学院填写相应表格提出书面申请。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为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自主创新、全面发展,学校设立研究生奖学金。
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分为优秀奖学金和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学金。
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由相应评审小组按本办法施行。
一、优秀奖学金1.组织领导研究生院成立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优秀奖学金评定工作。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委员会由研究生院主管领导任组长,由研究生院培养办、研工办、研究生会、年级自管委员会等有关师生组成,负责本奖学金评定工作。
2.参评资格(1)参评者应为黑龙江大学注册在籍的计划内非定向或自筹经费的硕士研究生,按《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因故放弃学籍者无参评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热爱集体、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项有益的集体活动。
(4)学习认真刻苦,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阶段性内容,学习成绩平均分85分以上,单科成绩80分以上。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本学年研究生奖学金的评定:①本学年内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者;②本学年内受到研究生院院内通报批评或党内处分者;③导师有书面意见,认为不宜参评者;④拖欠学费者;3.等级、比例、金额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奖学金按注册在籍研究生总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按注册在籍研究生总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600元。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在课程学习阶段评定(一般为研究生一、二年级),每学年评定一次。
4.评定程序(1)由年级辅导员及学生代表组成的年级优秀奖学金评审小组对本年级研究生参评资格进行审查确认,对审查通过者进行综合测评。
具备综合测评加分项目者,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每年10月份,以当年发通知时间为准)向研究生院提交加分申请表,未按时提交者视为放弃加分;(2)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进行综合成绩测算并分专业排名;(3)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各专业的学生基数、评定比例、符合条件人数及成绩总水平等因素分配各专业具体名额;(4)按照各专业评选名额和综合成绩排名确定拟定获奖学金研究生名单,公示一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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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2013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 -2020年)》精神,国家设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根据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财政部、教育部下达奖励名额,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励标准
第四条我校2013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为146名,其中博士研究生33名,硕士研究生113名。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参评范围和基本条件
第六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范围:
三年级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且录取类别为非定向或自筹经费。
第七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研究生还应较熟练地掌握本学科的临床技能,具有较强的临床思维能力,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
第四章评审组织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各学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基层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公示和申诉受理等工作。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
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注意综合考查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日常表现、身心素质、学习成绩、科研创新、专业技能、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学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学校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在学生学籍档案中记入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期间仅可获批1次国家奖学金。
第十七条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道德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若研究生培养单位弄虚作假,学校将对该培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通报全校。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