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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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作者: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宁地税发[2008]103号
分局(局、纳税服务中心、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开展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的要求,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促
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
市局研究制定了服务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扶持教育事业发展
1.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自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
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
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高校后勤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
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取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
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
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
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
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以自有房产举办专用于培训业务的各类职工培训中心、
教育中心、职工培训班等,免征房产税;
8.集体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以及敬老院、养老院等自
有自用的房产,暂不征收房产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二、扶持文化产业发展
9.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
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0.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
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包括县级市、区、旗党政
部门和科协开展的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11.从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经营有线电视网络的单位从农村居
民用户取得的有线电视收视费收入和安装费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12.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南京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南
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标准的批复》(宁价服[2006]381号规
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
13.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
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14.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15.演出业务。单位和个人进行演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提
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16.展览业。单位和个人举办展览活动,其营业额为其取得的收入扣除实际支付的场
地费、展台搭建费、广告费后的余额。
17.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18.对纳入国家文化体制改革试点的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优惠;到
08年底前,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扶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19.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20.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
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21.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
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四、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22.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23.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营性公墓提供的殡葬服务包括转让墓地使用权收入
免征营业税。
24.对政府或经批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25.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缴的费用(如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等,如果是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收费单位的,应以当期企业向业主收取的实际费用扣除实际
支付给收费单位费用(不包括企业自身应负担的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6.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
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27.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8.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
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
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9.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0.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