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个人结算账户申请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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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银行个人银行账户综合服务协议

为保证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合法、规范使用,保障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银行)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就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服务管理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协议所称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包括信用卡)划分为三类,即Ⅰ类银行账户、Ⅱ类银行账户和Ⅲ类银行账户(以下分别简称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

Ⅰ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Ⅰ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付、存取现金等服务。Ⅰ类户的载体包括存折、芙蓉锦程借记IC卡等。

Ⅱ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Ⅱ类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银行工作人员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

Ⅲ类户:成都银行通过Ⅲ类户为客户提供限定金额的消费和缴费支付、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等服务。经柜面、自助设备加以成都银行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Ⅲ类户无实物载体。

第二条基本约定

1.客户自愿选择在成都银行办理人民币个人结算账户相关业务。成都银行同意为客户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并为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2.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使用和撤销个人结算账户应遵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守成都银行的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及对外公布的小额账户或长期不动户、零余额账户的有关规定。

3.客户在成都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需按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接受成都银行的审核。成都银行因核实需要有权要求客户出具辅助身份证明文件,接受相关询问,如客户拒绝配合,成都银行有权拒绝客户的开户申请。对无法审核代理关系、经审核后无法确认身份真实性或怀疑利用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开户申请,成都银行有权拒绝。客户承诺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如有伪造、欺诈,由客户承担法律责任。如发现客户存在伪造、欺诈、假冒他人身份、虚构代理关系等不诚信行为,或账户存在其他可疑交易等,成都银行有权中止履行服务承诺,停用账户等,并由客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客户开立的Ⅱ类账户可以与本人在成都银行或他行的I类户或信用卡账户进行绑定,Ⅲ类账户应与本人在成都银行的Ⅰ类户进行绑定。

5.成都银行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要求,对个人客户结算账户进行数量限制,客户不能超过数量限制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6.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在监护人的监督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其账户使用行为及交易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

7.客户开户后,身份证件、手机号码、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成都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出具相关证明。如因客户未及时办理手机号码变更造成的已开通短信银行的账户发生信息泄露等,成都银行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成都银行根据系统记录的客户证件信息作为今后办理挂失、大额取款等需校验证件交易的校验依据。

8.客户应妥善保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卖在成都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在成都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偷税漏税、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如客户违规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恶意利用成都银行优惠措施或个人结算账户出现经成都银行认定的可疑交易等,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停止客户使用个人结算账户或暂停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

9.为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客户同意成都银行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自身风险管理的要求,对Ⅱ、Ⅲ类户的转账、存取现金等业务设置限额。

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

Ⅲ类户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日累计限额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

10.客户可以将在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绑定本人同名Ⅱ、Ⅲ类银行账户使用。

11.客户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绑定账户变更业务时,同意按照成都银行新开户要求重新验证信息,并配合成都银行核实个人变更信息的真实意愿。

客户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办理Ⅱ、Ⅲ类户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变更,且绑定账户为他行账户的,同意先将Ⅱ类户所有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赎回、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将Ⅱ、Ⅲ类户资金全部转回绑定账户后再予以变更。

12.成都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客户的结算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13.为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成都银行在发现客户结算账户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停止账户服务。

14.客户个人结算账户被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暂停涉案账户所有业务并暂停客户名下其他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客户个人结算账户自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或者无法合理证明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对应关系的,成都银行有权采取措施暂停个人结算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本人承担。对于以上暂停非柜面业务的情形,客户应及时到成都银行重新核实个人身份,并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5.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关于服务价格信息披露的规定,客户可以通过网点、登录成都银行网站、拨打96511咨询等方式了解成都银行相关服务价格标准。

16.成都银行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成都银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明示。成都银行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客户明示。成都银行公告内容构成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客户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客户同意按成都银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成都银行采用扣收的方式从客户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成都银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成都银行芙蓉锦程借记卡章程》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客户,如有需要,如果客户不愿接受成都银行公告内容的,应在成都银行公告施行前向成都银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客户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客户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客户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客户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成都银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成都银行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成都银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条芙蓉锦程借记卡领用协议

1.客户领取芙蓉锦程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损失,成都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2.芙蓉锦程借记卡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活期和定期储蓄的基本功能。客户可通过签约开通约定转存、代收代付等功能,但应遵守成都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对于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

3.客户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自助转账功能,也可在开卡后另行申请开通。开通后,每卡每日通过ATM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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