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2]260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2]260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2]26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

2012年09月04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卫生厅(局):近年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被违法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手段骗购,从正常药用渠道流失被用于制毒的问题屡禁不止,影响社会安定和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并造成不良的国际影响。为此,药品监管、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先后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管,防止从药用渠道流失,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近一段时期以来,制毒犯罪分子又采取雇佣人员多次购买的方式,向部分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骗购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造成不同程度的药品流失,同时少数药品零售企业片面追逐利益,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因此,必须对这类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坚决遏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的蔓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上述药品。

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每个最小包装规格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口服固体制剂不得超过720m g,口服液体制剂不得超过800mg。

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2013年2月28日前完成上述药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包装的修改工作,未完成的2013年3月1日后不得销售。2013年2月28日前上市的药品,按原销售方式售完为止。

二、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查验购买者的身份证,并对其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予以登记。除处方药按处方剂量销售外,一次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药品零售企业不得开架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应当设置专柜由专人管理、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买人姓名、身份证号码。

药品零售企业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应当切实加强销售管理,严格管控产品销售渠道,确保所生产的药品在药用渠道流通。

凡发现多次流失或流失数量较大的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其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消减其生产企业相关品种的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量,削减幅度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审批量的50%。各省(区、市)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和公安部《关于生产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所需麻黄碱类原料药购用审批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安〔2009〕417号)的规定,继续做好审批前的协助核查工作。

四、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要求,严格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监督检查,发现市场销售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提醒,坚决纠正;对违反规定的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销售造成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流入非法渠道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通知所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是指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所附品种目录中麻黄碱类物质的药品复方制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2012年9月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药品标准 -1000(Z-263)-2006(Z)-2008 WS 3 五味甘露药浴颗粒 Wuwei Ganlu Yaoyu Keli 【处方】 麻黄 2500g 刺柏 2500g 大籽蒿 2500g 水柏枝 2500g 烈香杜鹃 2500g 【制法】 以上五味,加水煎煮三次,每次1小时,同时收集挥发油,煎液合并,滤过,滤液减压浓缩至适量,喷雾干燥,加入上述挥发油,混匀,制颗粒,制成1000~1200g,即得。 【性状】 本品为棕褐色的颗粒。 【鉴别】 (1)取本品0.5g,加甲醇5ml、浓氨试液0.5ml,超声处理10分钟,滤过,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盐酸麻黄碱对照品,加甲醇制成每1ml含1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Ⅵ B)试验,吸取供试品溶液8μl、对照品溶液2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正丁醇-冰醋酸-水(4:1:5)的上层溶液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喷以0.5%茚三酮乙醇溶液,在80℃加热至斑点显色清晰。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的红色斑点。 (2)取本品0.5g,加无水乙醇5ml,超声处理10分钟,滤过,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烈香杜鹃对照药材1g,加无水乙醇5ml,超声处理20分钟,滤过,滤液浓缩至约1ml,作为对照药材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Ⅵ 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4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 G薄层板上,以三氯甲烷-甲醇(4:1)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灯(365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 (3)取〔鉴别〕(2)项下的供试品溶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刺柏对照药材1g,加无水乙醇5ml,超声处理20分钟,滤过,滤液浓缩至约1ml,作为对照药材溶液。照薄层色谱法(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Ⅵ B)试验,吸取上述两种溶液各4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三氯甲烷-甲醇-浓氨试液(10:2:0.25)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置紫外光灯(365nm)下检视。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药材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荧光斑点。 【检查】 应符合颗粒剂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Ⅰ C)。 【含量测定】 取本品1.0g,精密称定,置100ml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甲醇9ml、浓氨试液1ml,称定重量,超声处理(功率160W,频率59kHz)30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盐酸麻黄碱对照品适量,精密称定,加甲醇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 西藏自治区药品检验所 复核 国家药典委员会 审定 西藏林芝奇正藏药厂 提出

国家食药监局人事密集变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经历频繁的人事变动。2010年3月29日,国家药监局发布通知,任命李国庆为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主任,张培培为药品审评中心副主任;同日,国家药监局任命张爱萍为国家药监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主任、刘渊为中心副主任。自去年11月25日国家药监局解聘金少鸿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常务副所长、国家药监局药品评价中心主任职务以来,国家药监局已经有16起人事任免,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司、药品安全监管司、稽查局、药监局办公室以及各直属中心等职能部门和机构。除部分是退休离任之外,大部分司局级、处级干部在过去几个月之内完成了变动。此外,也有一些变动并没有出现在公开的资料上。日前,本报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在江苏延申、河北福尔21.58万人份问题狂犬疫苗爆发的同时,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调研员卫良已被批捕了,具体案由是受贿。卫良涉案记者通过向多方求证得知,卫良是在去年12月份被中纪委双规的。一知情人士透露,“卫良刚下飞机,就被中纪委的人带走了。”另一消息人士表示,卫良被很快带到北京昌平区关押起来。卫良最后一次露面是在2009年12月。去年11月29日至12月19日,卫良赴德国参加“中国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合作项目”的培训。该项目是默克雪兰诺公司与中国医药国际交流中心的合作项目,目的在于促进对中国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和监管人力资源的培养。春节过后不久,本报记者曾致电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新闻处,新闻处的人士称,如果案件未进入法院审判阶段,作为公诉人,检察院不会透露案件的具体进展。而4月1日据接近北京检察系统的人士表示:“卫良被批捕的罪名是受贿罪。”但他称具体额度不算太大,“不超过百万元。”国家药监局以及直属机构中生所所在地均为北京市西城区,按照属地原则,该案件应该由西城区检察院直接负责。但上述人士表示,这次不是西城区检察院经办,具体由谁负责还不太清楚。记者拨通国家药监局网页上公布的卫良座机,并无人接听。记者转而向注册司生物制品处处长 “不能透露有关情况,药监局对外发布信息需统一经过新闻发言人。”尹红章求证。尹红章表示: 而国家药监局发言人颜江瑛则表示正在开会,不便接听电话。考试书店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的职责是组织拟订生物制品的国家标准及研究指导原则;承担生物制品的注册工作;承担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卫良作为该处调研员,级别相当于处长。有关卫良的资料介绍很少。记者从国家药监局网站了解到,在任职药品注册司生物制品处之前,卫良曾在国家药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任职,出任助理调研员。北京一家制药企业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药品注册司和安全监管司这两个司基本上控制了制药企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国内不论是研发产品还是仿制药品的生产,必须要获得药监局的生产批号,注册审批工作由注册司负责。制药企业每隔5年必须进行一次重新注册,也是归注册司管。当然,这只是 “药品的质量控制也是由注册司来管理的。一个例行审批。”同时该药企负责人告诉记者: 他们每年会组织飞行检查和临时抽检。安监司则对药品原料实施监督检查。”上述企业负责人向记者谈起卫良时表示:“以前在安全监管司的时候,我们接触过一次,是关于委托加工审批的事情,当时他负责这一块。我印象不是很深了,只记得他大约四十岁上下。”余震未了药品注册司的权力极大,几乎掌握制药企业生杀大权,因此成为权力寻租的漩涡核心。2007年,药监局原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就因为在药品审批过程中受贿而被判处死缓。自郑筱萸一案以来,药品、食品的不良事件屡屡发生,药品、生物制品面临越来越严峻的监管挑战。国家药监局曾多次对疫苗、血液制品实施生产整顿,整肃产品质量安全。2007年广东佰易药业的静注人免疫球蛋白被爆携有丙肝病毒,引发一轮专项整顿;2009年大连金港安迪造假,国家局又召开专项会议整治。另据记者了解,与卫良一起被双规的还有国家药监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孔繁忠,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祁自柏、白坚石、陈继廷等人

国家药监局最新管理办法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等,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诚信经营,遵守商业道德,加强规范管理,与实体经营相一致,确保食品药品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机构的作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共同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 第七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办理相关证照的经营主体外,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取得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或者备案凭证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不得通过互联网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者不得委托他人从事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 第八条互联网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范围应当与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一致。 互联网药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的标准、格式、有效期等,应当符合处方管理的有关规定。 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者不得销售国家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禁止互联网经营的药品、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产药品注册-(再注册)申请表(示范文本)

药品再注册申请-填表说明 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 1.本申请属于:系指如果属于申请国产注册品种选“国产药品注册”,如果属于申请进口注册选“进口药品注册”,如果属于申请港澳台注册选“港澳台医药产品注册”。本项为必选项目。 2.申请分类:按药品注册申请的分类填写,属新药的,选新药申请;属按新药管理的,选新药管理的申请;属申请仿制已有国家标准的,选仿制药申请。本项为必选项目。 3.药品通用名称:应当使用正式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其增补本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申报复方制剂或者中药制剂自拟药品名称的,应当预先进行药品名称查重工作。本项为必填项目。 4.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中药制剂没有英文名的,可以免填;申报中药材的需提供拉丁名。本项为必填项目。 5.汉语拼音:均需填写,注意正确区分字、词、字母大小写等。可以参照中国药典格式填写。本项为必填项目。 6.化学名称:应当以文字正确表达药物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不要采用结构式。本项为必填项目。 7.商品名称:申请人为方便其药品上市销售而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进口药品可同时填写英文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仅限于符合新药要求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及进口中药可以申请使用。 8.制剂类型:本项为必选项目。 非制剂:根据本品类型进行选择。其中“有效成份”系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有效部位”系指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部位,不属所列类型,选“其他”,并应简要填写所属类型。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内设机构英文译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内设机构英文译 名 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DQ586-M1988)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内设机构英文译名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缩写:CFDA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二)综合司(政策研究室) Comprehensive Department(Office of Policy Research)(三)法制司 Department of Legal Affairs (四)食品安全监管一司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 (五)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I (六)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II (七)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 Department of Drug and Cosmetics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o f TCMs and Ethno- Medicines Supervision) (八)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 Department of Medical Device Registration (九)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Department of Drug and Cosmetics Supervision (十)医疗器械监管司 Department of Medical Device Supervision (十一)稽查局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and Enforcement (十二)应急管理司 Department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十三)科技和标准司 Department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Standards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内设机构英文译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内设机构英文译名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hina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缩写:CFDA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二)综合司(政策研究室) Comprehensive Department(Office of Policy Research) (三)法制司 Department of Legal Affairs (四)食品安全监管一司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 (五)食品安全监管二司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I (六)食品安全监管三司 Department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III (七)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中药民族药监管司) Department of Drug and Cosmetics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of TCMs and Ethno- Medi cines Supervision) (八)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司 Department of Medical Device Registration

(九)药品化妆品监管司 Department of Drug and Cosmetics Supervision (十)医疗器械监管司 Department of Medical Device Supervision (十一)稽查局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and Enforcement (十二)应急管理司 Department of Emergency Management (十三)科技和标准司 Department of Science, Technology and Standards (十四)新闻宣传司 Department of Media and Publicity (十五)人事司 Department of Human Resources (十六)规划财务司 Department of Planning and Finance (十七)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Office of Hong Kong, Macao and Taiwan Af fairs)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 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 【发文字号】食药监办法[2016]178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 通知 (食药监办法〔2016〕178号) 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已经总局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6年12月28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职律师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结合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机关,经司法行政部门审查,领取公职律师证书,从事总局相关法律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第三条公职律师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 (二)供职于总局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具有两年以上食品药品监管或者法律事务工作经历; (四)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近两年公务员年度考核评定称职以上。 第四条公职律师为总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国家食药监局提醒:这样的中成药不能吃

国家食药监局提醒:这样的中成药不能吃 自从“青蒿素”获得诺贝尔奖后,中医药再次被推上了另一个高度,不少人认为,中医药毒副作用小。 但是昨天,国家食药监局提醒消费者谨慎使用含阿司匹林的中成药,专家指出,长期服用此类中成药可能会造成凝血方面的问题,不应长期服用。阿司匹林不能乱吃阿司匹林与青霉素,安定同为世界三大经典药物,历史悠久,应用广泛。应用广泛的经典老药 发明之初,阿司匹林本是解热镇痛药,大剂量使用能缓解急性炎症反应,用于感冒、发热、头痛、牙痛、关节痛,抗炎症抗风湿。后来,阿司匹林淡出了解热镇痛的江湖,却在抑制血小板聚集、抗血栓领域大放光芒,小剂量使用能用于预防和治疗缺血性心脏病、心绞痛、心肌梗塞、脑血栓形成等。阿司匹林副作用不少 由于阿司匹林应用广泛,有节目就声称长期服用阿司匹林能“治病强身”,但这种说法其实是站不住脚的,阿司匹林有多种副作用。 阿司匹林最大的不良反应是胃肠道症状和出血倾向。很多人服用阿司匹林后出现反酸、食欲差、腹胀、腹痛等症状,因为阿司匹林会抑制一些保护胃粘膜的激素的合成,严重时会引起胃粘膜糜烂,导致上消化道出血。

其他副作用还包括:尿酸增高、药物性皮炎、过敏性哮喘、抑制凝血功能、性功能减退等。 所以,虽然阿司匹林质优价廉,但毕竟不是保健品,没病别乱吃。 以下几类人服用阿司匹林应咨询医生: 哮喘患者服用阿司匹林可能出现剧烈哮喘; 有胃出血、胃溃疡、十二指肠溃疡等消化系统病史者;需要拔牙或手术的人,在术前一周也应该停用阿司匹林。 与西药联用由来已久 解放前,河北有位著名中医张锡纯,是中西医汇通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著有《医学衷中参西录》。张锡纯书中载有一剂药方,名叫“石膏阿司匹林汤”,讲的是把中医用的石膏和西医用的阿司匹林配合使用。张锡纯的理由是,石膏清热力量大,但发汗作用小,配合上发汗力量大的阿司匹林,清热解表的力量就相得益彰了,最适合治疗那些有内热,同时又外感风寒,所谓“寒包火”的感冒。 这是中西药合用的较早案例,许多中西药联合使用后,能使疗效提高。另一案例是,中药甘草制剂配合抗癌西药喜树碱、农吉利碱合用,以降低抗癌药的毒性,并增强疗效。 近年来出现中成药领域也开始添加西药成分。阿司匹林作为传统的解热镇痛药,也经常被添加到许多治疗感冒的中成药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将药品生产行政许可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2.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逐步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3.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4.取消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管理职责,工作由中国执业药师协会承担。 5.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将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将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4.将药品委托生产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职责下放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6.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整合的职责。 1.将原卫生部组织制定药品法典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将原卫生部确定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制定检验规范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3.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强制检验的职责,划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