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解读
融资性担保业务简介
2023-11-05
目录
• 融资性担保业务概述 • 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类型 • 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 • 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管与法规 • 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发展趋势与挑战 • 典型案例分析
01
融资性担保业务概述
定义与特点
定义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
案例四:某融资担保公司的法律合规问题解析
总结词
该融资担保公司在业务过程中存在一些法 律合规问题,引发了监管机构的关注和处 罚。
详细描述
该融资担保公司在某些业务操作中存在不 合规现象,如未按规定报备担保计划、违 规收取手续费等。这些行为违反了相关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引起了监管机构的关 注和处罚。该案例提示融资担保公司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操 作的合法合规。
行业自律与规范发展
行业自律组织
介绍我国融资性担保行业主要自律组织及其作用。
规范发展措施
探讨如何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05
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发展趋 势与挑战
发展趋势
01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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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量增长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 场的活跃,融资性担保业 务量呈现持续的加剧,融资性担 保业务逐渐向专业化、精 细化方向发展。
多元化服务
为满足市场需求,融资性 担保公司不断拓展服务领 域,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性 担保服务。
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风险管理难度大
融资性担保业务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 和操作风险,风险管理难度较大。
监管政策调整
随着监管政策的调整,融资性担保公司需要不断 调整业务结构和模式,以适应市场变化。
市场竞争激烈
融资担保行业尽职免责指引解读
融资担保行业尽职免责指引解读融资担保行业尽职免责指引解读一、引言融资担保是一种在经济活动中广泛应用的金融工具,它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及其他融资主体在获取融资支持时面临的信用风险问题。
然而,融资担保涉及的风险与责任也是不可忽视的。
为了规范和引导融资担保行业的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指引》。
本文将对该指引进行深入解读,旨在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融资担保行业的风险和免责规定。
二、融资担保介绍及行业特点1. 融资担保的定义和作用融资担保是指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承担一定的信用风险,并为借款人获得融资提供支持。
它主要解决了中小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问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增加了就业机会。
2. 融资担保行业的特点融资担保行业相对于其他金融行业拥有较高的风险,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信用风险:融资担保公司需要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即在借款人违约时无法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 客户风险:融资担保公司的客户主要是中小企业及其他融资主体,这些客户的信用评级较低,存在较高的违约概率。
- 利润风险: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来源主要依赖于担保费用和业务收入,如果发生违约或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将对公司的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三、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指引解读1. 指引的背景和目的《融资担保公司尽职免责指引》作为银保监会推出的行业规范,旨在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明确其免责的法律和法规依据,并为投资人、借款人提供便利和保护。
该指引的发布将有效减少风险并促进融资担保行业的良性发展。
2. 重要免责原则- 信息披露免责:融资担保公司要求按照合规的要求,向投资人、借款人披露相关信息,包括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风险预警提示和担保风险的评估等。
在信息充分透明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以信息披露免责来降低对借款人违约的责任。
- 客户自行决策免责:融资担保公司在对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应明确告知借款人需自行承担经济风险,并要求借款人具备做出决策的能力和知识。
解读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解读国务院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1、条例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了支持普惠金融发展,促进资金融通,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的行为,防范风险。
2、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辖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牵头。
3、国家将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和风险分担机制,重点支持小微及“三农”,并保持较低水平担保费率。
4、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实缴货币资本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跨省级区域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建立健全融资担保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6、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提准备金,并根据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但对主要服务小微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可提高至15倍。
7、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不得超过15%。
8、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并应在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且应予以披露。
9、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
10、监管部门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监测风险,并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
新规出台历程及重点问题探析日前,国务院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可谓跨越7年,数易其稿,“数年磨一剑”。
出台历程《条例》实际源于《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简称《暂行办法》),再到2013年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级联席会议决定修订《暂行办法》,并提升其法律层级,随后行成《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送审稿)》(简称《送审稿》),再到《条例》出台前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经部委会签和向相关部委、各大银行等多轮征求意见,终于2017年6月21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近日公布。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科普惠农【科普惠农惠农政策H U I N O N GZ H E N GC E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解读联合资信金融部2017年8月,国务院公布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强化了融资担保公司在支持普惠金融、降低社会融资成本方面的地位,同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体系的发展,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进一步鼓励、支持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1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加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条例》要求“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
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整体看,相较于商业化的融资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成立时就以政策为导向,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本次《条例》的出台强调了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力军的地位。
从业务合作机制看,《条例》与国务院推广的“4321”政银担合作模式相吻合,将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担保费率方面,目前部分地区已采取相应措施。
2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以放宽至15倍《条例》除继续要求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以外,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放宽至15倍。
这将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3提升技术手段,增强风险控制能力《条例》要求“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需求服务”。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政策解读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政策解读在当今的经济环境中,中小企业作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创造就业机会的重要力量,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融资难是制约其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支持中小企业获得必要的资金,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融资担保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增信支持,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顾虑,从而促进资金流向中小企业。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解读一下这些重要的政策。
首先,我们要明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政策的出台背景。
中小企业通常规模较小、资产有限,缺乏足够的抵押物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这使得它们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面临较高的门槛和困难。
金融机构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往往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持谨慎态度。
为了缓解这种局面,政府介入并通过设立融资担保机构或提供担保补贴等方式,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支持。
融资担保政策的主要类型包括直接担保、再担保和担保补贴等。
直接担保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担保机构直接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
这些担保机构通常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和公共服务性质,其担保费率相对较低,能够有效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再担保则是对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进行再次担保,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增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信心。
担保补贴则是政府对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商业性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以鼓励其积极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
在具体的政策内容方面,许多政策对担保对象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般来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良好发展前景、信用状况较好但因缺乏抵押物等原因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担保支持。
同时,政策对担保额度和期限也有相应的规定。
担保额度通常根据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等因素确定,以满足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担保期限则根据企业的贷款用途和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一般与贷款期限相匹配。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融资担保政策带来了诸多好处。
首先,它提高了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有了担保机构的担保,银行对企业的信任度增加,贷款审批通过率相应提高。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2018年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以下为银保监1号文《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深入学习问答:一、问:为什么要制定四项配套制度?答:2017年8月2日下发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主要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加大政策扶持的要求。
对于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资产管理和银担合作等经营管理规则,《条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需要通过制定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
为配合《条例》实施,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订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
二、问:配套制度如何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答:为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设定了75%的权重;对《条例》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范文
关于融资性担保公司财务会计若干问题的探讨一、担保公司的会计核算(一)核算依据的制度1、2006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
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文号:财会[2005]17号。
发布日:2005年11月9日。
解读:这是专门为了规范担保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
2、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通知文号:财会[2010]15号发布日:2010年7月14日文件摘要:“八、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何种会计标准?“答: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有关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编制财务报表并对外披露相关信息,不再执行《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7号)。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的担保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十一、……五至十条的规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二)由此带来的改变由《担保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到《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绝非简单的核算上的变化。
1、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规定:“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当期保费收入的调整,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保险精算重新计算确定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与已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差额,调整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十三条保险人应当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并确认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负债。
融资担保政策解读
融资担保政策解读
融资担保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旨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增长。
这些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降低金融风险,推动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融资担保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融资担保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专门的担保基金,提高担保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风险管理能力。
同时,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和评估,确保其规范运行。
2. 担保范围和标准:明确不同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以享受担保服务的范围和标准,充分发挥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担作用。
包括对企业信用状况、资产负债情况、还款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担保资金的有效使用。
3. 担保费率和费用减免:确定担保费率,并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担保机构也可以通过收取其他服务费用来提高收益,同时提高担保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4. 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政府和担保机构共同承担风险的机制,即政府将一定比例的担保风险承担责任,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压力,鼓励其更多地承担中小企业担保业务。
5. 担保机构的培训和能力建设:加强对担保机构从业人员的培
训和能力建设,提高其风险管理和业务处理能力,提升担保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综上所述,融资担保政策的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融资难度和成本,促进金融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担保机构的专业化和风险管理能力,提高担保服务的效果和质量。
同时,该政策也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新政:2024年版解读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新政:2024年版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新政的适用范围1.1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的定义1.2 适用合同的范围1.3 不适用合同的范围2.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的计算方式2.1 计税依据2.2 印花税率的确定2.3 计算公式3.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的缴纳主体3.1 缴纳义务人3.2 代扣代缴义务人3.3 缴纳时间的确定4.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的缴纳期限4.1 缴纳期限的计算4.2 缴纳期限的延长4.3 逾期缴纳的后果5.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的申报程序5.1 申报材料的准备5.2 申报途径5.3 申报成功的确认6.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的优惠政策6.1 免税项目6.2 减免税项目6.3 优惠政策适用的条件7.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的税务争议处理7.1 争议的解决方式7.2 税务机关的处理权限7.3 纳税人权利的保障8.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的监管措施8.1 税务机关的监管职责8.2 违规行为的处罚8.3 监管信息的公开9.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的政策变更9.1 政策变更的内容9.2 政策变更的生效时间9.3 政策变更对合同的影响10.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的国际适用10.1 国际合同的界定10.2 国际合同印花税的适用10.3 国际合同印花税的缴纳11.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的合同解除和终止11.1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印花税处理11.3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税务报告12.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的信息披露12.1 信息披露的内容12.2 信息披露的时间12.3 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13.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的培训和宣传13.1 培训的对象和内容13.2 宣传的方式和范围13.3 培训和宣传的监督评价14.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的合规性检查14.1 合规性检查的程序14.2 合规性检查的内容14.3 合规性检查的结果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印花税新政的适用范围1.1 融资担保公司合同的定义本合同是指由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获取贷款提供的担保服务,并与贷款人签订的书面合同。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
《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权威解答2018年4月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以下为银保监1号文《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条例》四项配套制度深入学习问答:一、问:为什么要制定四项配套制度?答:2017年8月2日下发国务院令第683号《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行政法规,《条例》主要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加大政策扶持的要求。
对于许可证管理、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资产管理和银担合作等经营管理规则,《条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需要通过制定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化。
为配合《条例》实施,按照急用先行原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订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
二、问:配套制度如何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答:为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设定了75%的权重;对《条例》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问题解读
监管内容与方式
监管内容
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本充足率、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风险准备金等指标的合规性和风险管理状况。
监管方式
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收集报表、数据分析、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全 面评估和监控。
自律组织与作用
自律组织
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中起到重要作用。
制衡性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机制, 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和岗位,明确职责 权限,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
及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与业务规模、风险状 况和市场环境相适应,及时应对 各种风险变化。
风险识别与评估
市场风险识别
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政策法规、行业趋势等因素,识别可能对融资 性担保公司业务产生影响的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识别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及的借款人、反担保人等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 估,识别潜在的违约风险。
操作风险识别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规范业务流程,降低操作失误、违规操作等 风险。
流动性风险识别
评估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确保公司具备足够的流 动性应对可能出现的资金需求。
风险控制与缓释
风险限额管理
股权变更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股权变更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报经相关监管部门审批。
Part
03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原则
全面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覆盖融资性担保公司 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贯穿决 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有效性原则
确保风险管理制度和措施的有效 执行,实现风险控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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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属于金融行业,是信用中介的一 种形式,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融资需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两项准备金辨析
保 公 司定 性 为 “ 类保 险公 司 ”或者 “ 准 保 险公 司” , 并参 照保 险行 业 的通常做 法 ,要 求其 提供 两项法 定
于金 融企业 贷 款损失 准备金 企业 所得税 税前 扣除 政
P o l c y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政 策解读
策 的通 知 》( 财税 [ 2 0 1 2 ]5号 ) 有关 金 融企 业贷 款 损 失准备金 的税务处 理 ) ,而对 于保险公 司的 “ 未决 赔 款准备金 ” , 财税 [ 2 0 1 2 ] 4 5号则没有这样 的规定 。
会计处理 。 ”在报表编制 、会计 处理要求 上 ,把融资
扣 除政策 的通知 》( 财税 ( 2 0 1 2 ]2 5 号) ,以下简称 财税 [ 2 0 1 2 ]2 5号文 。
上 述法 规 已执 行 3~ 5年 ,实 务 中融资性 担 保 公 司对未 到期 责任 和担保赔 偿 两项准 备金 的处理 也
中小 企业信 用担 保机 构有关 准备金 企业 所得税 税前
债 表 日,为将来 可能 出现 的偿 付风 险而 预 留必要 的 准备金 ,是 为保险 公司 的 “ 未决 赔款 准备金 、理赔
费用 准备金 ” ,而对 担保公 司而 言即为 “ 担保赔偿准 备金” ,其确认 和计量的结果均 表现为一种预计 的负
风 险的方 式增 强 了系统整 体稳定 性 ,减 轻 了个别 突 发 风 险事 件对 整 个 系统 的冲击 。有 银行 机 构表 示 , 非 常欢迎 担保 公 司为 中小 企业贷 款提 供担 保 ,因为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1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根据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的重要工作部署,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银保监会等七部门于近日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
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
二是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
三是内外结合,促进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质效。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改善内部管理、优化正向激励、创新担保产品、提高服务效能,推动建立“能担、愿担、敢担”的长效机制。
在外部环境及政策方面,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鼓励银行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落实风险分担机制,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评价体系,落实支小支农贷款担保降费补贴政策。
四是加强监管指导,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筹运用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手段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小支农业务规模、综合担保费率、放大倍数等指标加强监控分析,引导其聚焦支小支农主业,扩大担保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通知》的印发实施是贯彻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重要举措。
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及财务知识解读分析
报表内容解读
代偿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 末的应收代偿款余额;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 本年累计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一栏中填列已 代偿但本年累计追偿收回的数量。
注意对应报表中“应收款项—应收代偿款”
报表内容解读
损失金额:年初数及年末数,分别指年初及年 末的余额;在本年增加一栏中填列本年累计损 失(损失是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 行书,或者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 证明代偿已无法收回)新增数量,在本年减少 一栏中填列原已确认为损失但本年累计追偿收 回的数量。
报表内容解读
担保损失率
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 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担 保损失额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 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 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 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 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 少的担保损失金额)。
报表内容解读
一、注册资本 国家七部委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中第十条明确规定: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
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 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办发 [2012]41号)第十三条规定:省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 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日期为准(注意:额度内循环授信的情况)
二、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 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 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 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报表内容解读
一般风险准备:是指融资性担保机构按规定从 净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
融资担保公司协议印花税新政:2024年版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协议印花税新政:2024年版解读本合同目录一览1.1 定义与术语解释1.1.1 融资担保公司1.1.2 印花税1.1.3 新政1.1.4 2024年版解读2.1 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2.1.1 融资担保业务2.1.2 相关咨询服务3.1 印花税的计算方法3.1.1 计算公式3.1.2 计算基数3.1.3 计算税率4.1 融资担保公司应纳税项目4.1.1 应纳税所得额4.1.2 应纳税额4.1.3 税收优惠政策5.1 融资担保公司的税务申报5.1.1 申报时间5.1.2 申报材料5.1.3 申报流程6.1 融资担保公司的税务合规要求6.1.1 合规标准6.1.2 合规检查6.1.3 合规风险管理7.1 印花税新政对融资担保公司的影响7.1.1 影响范围7.1.2 影响程度7.1.3 应对策略8.1 融资担保公司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协作8.1.1 沟通渠道8.1.2 协作方式8.1.3 问题解决机制9.1 融资担保公司的税务培训与宣传9.1.1 培训内容9.1.2 培训方式9.1.3 宣传材料10.1 融资担保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10.1.1 风险识别10.1.2 风险评估10.1.3 风险控制11.1 融资担保公司的税务审计11.1.1 审计程序11.1.2 审计资料11.1.3 审计结果处理12.1 融资担保公司的税务争议解决12.1.1 争议类型12.1.2 争议解决途径12.1.3 争议解决期限13.1 融资担保公司的税务信息披露13.1.1 披露内容13.1.2 披露方式13.1.3 披露时间14.1 融资担保公司的税务合规责任14.1.1 责任主体14.1.2 责任范围14.1.3 责任追究机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融资担保公司本合同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以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2 印花税本合同所称印花税,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对融资担保公司各类合同、文件、凭证等所征收的税费。
无锡国资委对外担保政策解读
无锡国资委对外担保政策解读无锡国资委(以下简称“国资委”)是无锡市最重要的国营企业
控股及管理机构,其负责决策、监管、协调、指导无锡国有企业的投
融资、改制等重要活动,确保无锡市重大项目、重大产业的发展,全
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现代化。
无锡国资委继新中国成立后发布的《国有企业外债国际条款》及《国有企业国际债务担保条款》后,又继续发布了无锡市国资委对外
担保政策,为无锡市国有企业从事国际债务融资提供了有利的保障政策。
主要内容:
无锡市国资委对外担保政策规定,受担保的企业应是无锡市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企业。
为了更好的保障受担保企业的金融
健康,无锡市国资委还规定,受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素质,要求财务状况良好,受担保负债低于财务报表上显示的总债务,实行
现金管理,有完善的财务体系和管理制度,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资产
负债率应控制在最低限度数值之内。
除此之外,无锡市国资委对外担
保政策还规定,受担保企业不得以国有资产解决财务问题,受担保的债务,受担保债权人应严格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清偿债务。
综上所述,无锡市国资委对外担保政策也就是要求受担保企业必须有良好的财务素质、金融稳定性和合理的资产负债比例,同时还要求受担保企业不得以国有资产解决财务问题,严格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清偿债务,有效保障受担保企业顺利完成从事国际债务融资的目的,同时也使得无锡市的国有企业的发展更加有序合理、更具有竞争力。
《宁波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中 小 企 业 信 用 担保 业 务 信 息 报 送 系 统 ” 内 报 送 的 业 务 量 ; ( 5 ) 按 时 准确 地在 工信 部 “ 中 小 企 业信用 担保 业务 信 息报 送系 统 ”
( h t t p : / / c o i d s . m i i t . g o v . c n )
进 行 数 据 报 送 。
5 .
奖 补 方 式 及额 度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融 资 担 保 机构 开 展 的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担保 业 务 2 0 1 8年 按 照 动 态 补 助 率 对2 01 7 年 业务 给 予 直 ,
融 资 担 保 机 构 。
4 . 融 资 担保机 构 应 具 备 的条 件和 要 求
( 1)
融 资 担 保 机构 成 立 年 1 以 上 ,
合规经 营 ,
并做好变 更事项 的 审批、
备案 ;
( 2 ) 担 保 放 大 倍 数 不 低 于 1 倍 , 2 0 年 1 8 起 年 有 效 日 平 均 担 保 责 任 余 额 比 上 年 度 增 加 ;
力 度 , 充 分 发 挥 奖 补 资 金 的 激励 作 用 , 要 通过 直 接 补 助 、 绩效 奖 励 、 代偿 补 偿 等 方 式 , 促进 政 策 引 导 性 担
保 机 构 ( 含 再 担 保 机构 ) 扩 大 小 微 企 业 融 资 担保 业务 特 别 是 单 户 贷 款 1 万 00 0 元 及 以 下 的 担 保 业 务 、 首 贷 担
保 证 金 、 做 大 业 务 规 模 鼓 励 年 度 增 量 。
二 、 政 策解读
1 . 小 微 企业 融 资 担 保 业务 支 持 范 围 和 额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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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审 慎经营的风险意识、相应的业务 技能和实际经验。
第二章
股东和股东大 会
第十一条 股东不得利用 其股东地位损害融资性担保 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 法权益,不得有虚假出资、 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 抽逃出资等行为。
第三章 董事和董事 会
融资性担保公司政策解读
2011年12月10日
•第二章
•融资性担保公司 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 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1
变更名称
2
变更组织形式
3
变更注册资本
4
变更公司住所
5
调整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 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6 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规模较
小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不
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融
资性担保公司可以设一至二
名监事,由监事履行监事会
的职责。
第五章 高级管理层
贷款 担保
贸易融 资担保
票据承 兑担保
项目融 资担保
信用证 担保
其他融 资性担 保业务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可
以兼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监管部 门规定 的其他 业务
5
以自有资 金进行投 资
4
与担保业 务有关的 融资咨询、 财务顾问 等中介服 务
3
投标担保、 预付款担 保、工程 履约担保、 尾付款如 约偿付担 保等履约 担保业务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 第二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
当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 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 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预警机 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 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 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 管理。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 制
★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
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 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 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 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 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
资产的( 10 )倍。
第四章 规则和风险控制
★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
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 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 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 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 资产20%的其他投资。
7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8
分立或者合并
9
修改章程
10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监管部 门审查批准后,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设立、变更和终止
•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 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 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监管部门监 督其清算过程。
•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 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设立、变更和终止
• 第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 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 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 当依法实施破产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经监管部门批准, 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及 时了解、提示、控制和处置公 司总体风险和主要风险。
董事和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规模较小的融资 性担保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不 设董事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股东 (大)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 主持。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 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 程确定。
第四章 监事和监事会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三条 担任融资性担 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报经监管
部门核准任职资格。
第二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具有良 好的职业操守、品行和声誉
熟悉经济、金融、担保的法律法规,具有良 好的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意识
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 第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三年以上,或从 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 制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
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
子公司
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 制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
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 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 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 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 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 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 格的管理
●第十三条 融资性担保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拟任人在监管部门 核准其任职资格前不得履 职。
融资性担保公司 治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公司治理包括建立 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并对 各主体之间相互制衡的责、权、利关 系作出制度安排,保障融资性担保公 司建立明晰的治理结构、科学的决策 机制、合理的激励机制和有效的约束 机制。
•
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所任职务的职责,熟悉任职公
司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任职公司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所任职务相适
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的管理
● 第十条 监管部门可以
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拟任人进行任职前 谈话或考试,对拟任人的 资格进行审查。
投诉保 全担保
2
1
第三章 业务范 围
第二十一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受托发放贷款
受托投资
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 法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
★ 第保二公十司力二 应条当全依能法服建务融立能资健性全担公
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 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 公司治理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