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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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要点
一、主要管理法规文件
1、《合伙企业法》
2、《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3、《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5、《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6、《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7、《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1、《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天使投资人备案登记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12、天津市工商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
二、设立形式
(一)根据相关规定,可选择设立以下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
1、内资有限责任公司
2、内资合伙企业
3、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4、非法人制的中外合作企业
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二)组织形式选择需考虑因素
1、登记设立的便利性
(1)就内资而言,公司制和合伙制无明显差异。
(2)对于外资企业,设立公司制及非法人制外商投资企业需商务部门前置审批;
(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无需商务部门审批。但是,对于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在目前国家尚未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国家工商总局总局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问题作了两条特别规定:一是这类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二是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涉及项目核准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项目核准的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与商务、发改、金融、外汇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稳妥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2、税收问题的考虑
(1)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公司制和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最终实际所得税税率负担均为25%,但由于根据《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其投资额的70%,而合伙制基金不能享受此优惠。所以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最终实际税负低于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2)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对于合伙制基金,个人投资者将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由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额较大,最终收益一般会超过5万元,因此,实际税负负担为35%;公司制基金,个人投资者、由于面临“双重征税”情形,享受优惠后实际税负承担低于40%,因此二者差别不大。
(3)同等条件下,合伙制基金相对于公司制基金,可以获得延迟纳税的好处。交易环节无需纳税,合伙人获得收益时再纳税,因此,投资者资金回报效率较高。
三、经营范围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根据天津市工商局《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从事非证券类股权投资活动及相关的咨询服务。
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在深圳设立股权私募基金,市各有关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应当可以登记上述经营范围。
四、私募股权基金名称
根据《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进行工商登记的意见》规定,
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XX股权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名称核定为:“XX股权投资基金+除公司外的组织形式+(有限合伙)、(普通合伙)”
以上规定目前只适用于在天津市成立私募股权基金。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规定,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因此,在深圳设立私
募股权基金也应当可以使用上述名称。
五、基金的董事、合伙人境外身份问题
1、对于公司制基金而言,境外身份担任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监事并无限制;
2、对于合伙制基金而言,境外人士担任合伙人应当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规定。
六、注册资本要求
1、内资。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2、外资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非法人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美元;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者认缴资本总额的最低限额为500万美元。除第七条所述必备投资者外,其他每个投资者的最低认缴出资额不得低于100万美元。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中国投资者以人民币出资。
3、外国必备投资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以创业投资为主营业务;
(2)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万美元已经用于进行创业投资。在必备投资者为中国投资者的情形下,本款业绩要求为:在申请前三年其管理的资本累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其中至少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