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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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的律师费,可以鼓励当事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遏制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可以促进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其社会积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由于生活中大量存在着合同纠纷,而合同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法律是尊重双方意思自治的。

《合同法》准许当事人就违约责任自行约定责任方式。所以,我们接受委托起草合同时,一般都会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根据各自合同的不同情况,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这样有了合同约定,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律师费承担就直接有了合同条款作为依据。

既然判决败诉被告承担胜诉原告的律师费于法有据,那么无论是原告还是原告的代理律师,都不应忘记将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作为一项诉讼请求提出来,并提交相应证据。因为不告不理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当事人不提出要求,法院是不可能判决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

□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张明会

如今有了诉讼纠纷委托律师的人越来越多,毕竟法律规定内容庞杂程序繁复,只有专业律师才能做到驾轻就熟。

然而一旦请了律师,各种花销之外又多了一笔律师费,哪怕对方败诉,律师费往往还需自己承担。

那么,法律是否有规定,让败诉方负担对方的律师费呢?答案是肯定的。虽然对此并无系统性规定,但各部法律中的一些相关条文,给了胜诉方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比如《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就包含了律师费的规定,至于普通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所花费的律师费如何承担并没有规定。民商法中涉及名誉侵权这一类案件时,如果法院认定侵权,往往会支持律师费。

法规解析:

1、《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分析:这两条规定中的“等费用”和“等其他合理费用”,说明国家法律除了保护明列在法条上的损失外,也概括保护其他合理的费用,这为律师费最终由赔偿义务人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而诉讼的专业性及复杂性,使得权利人有必要聘请律师参与,因此,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5、《著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分析:该条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分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分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分析:虽然,该规定没有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样明确规定“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但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同样属于知识产权的三大块之一,从理论上来说,应该得到完全相同的待遇。

因为知识产权索赔的复杂性是一般的老百姓所不能单独完成的,所以法律认可“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属于合理费用的范畴。按此道理,对“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包括哪些具体的费用应作扩大解释,以上有关专利的律师费同样属于合理费用的范畴,应该列入赔偿的范围。

9、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法院可根据具体请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法院的观点:

以上是笔者对所知的一些相关条文的解析,试图为律师费在实践中获得支持找到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认定中,法院也会对条文的适用有自己的看法。

在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中,受害方和守约方为维护其权益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其性质应是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遭受的费用支出,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均明确规定了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中,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由于诉讼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聘请律师支付的代理费用作为当事人的财产损失应当列入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赔偿范围。

1、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在不违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按照合同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一般会判决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

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承担约定了违约金,且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已经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律师费由对方承担的诉讼请求,法院一般不予考虑。

3、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法院一般不会支持一方要求对方承担其参与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

审判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公布典型案例的方式,供下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考,为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提供判例。

200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陆某诉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经本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已经生效,被告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某聘请律师支出的代理费人民币16595.10元、律师差旅费人民币1180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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