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谁承担(相关观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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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产生的律师费应由谁承担
来源:新华报业网-江苏经济报
2011年05月25日07:07
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方当事人将其律师费作为诉讼请求之一,要求对方承担因诉讼产生的相关律师费用。
对此,我国的法律规定有的较明确,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撤销权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但有的规定则不太明确,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其中的“等费用”就是否包括律师费较含糊,还有很多如婚姻家庭、继承、房地产、劳动争议等相关法律均未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
对此,笔者以为,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还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裁判,法律对律师费的承担有明文规定的,应根据相关条文作出判决,否则就是违法裁判,如上面列举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律师费的承担应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根据过错大小,确定律师费的承担方式,如在侵权案件中,律师费的产生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使被侵权人的权益受损,律师费是被侵权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因此将律师费纳入侵权人的赔偿范围,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对合同类纠纷产生的律师费,应首先依照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中对律师费有约定的,依照约定确定承担主体,没有约定的,则由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律师费;根据具体案情来决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如婚姻家庭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当事人是非责任往往难以确定,且从一定意义来讲,相对诉讼结果没有绝对的赢家和输家,因此不能简单地要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可以依据双方状况,从有利于矛盾化解,有利于案结事了来确定律师费的承担;体现适当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在农民工追讨薪金、雇员受损、劳动争议以及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案件中,可以判决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律师费由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有个朋友打电话咨询相关律师费的问题。
起先,朋友因为太忙,按揭房屋供款不及时,惹火了银行,银行于是向法院起诉,申请拍卖该按揭房。
这下,朋友叹了一声“偶地神”,马上还清了欠款及利息,并且还托了机关的一个领导去说情,最终银行撤诉。
但是,事情的遗留问题出现了,本案的律师费与诉讼费将由谁来承担?
[简要分析]:
诉讼费是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依据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相关费用。
具体包括:一、案件受理费(预交);二、其他诉讼费用。
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使用当地通用民族语言、文字的除外);2.证人、鉴定人在法院决定开庭的当日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补贴费等;3.诉讼保全的申请费与实际发生的费用;4.执行判决、仲裁裁决和调解协议实际产生的费用。
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审判人员出差的差旅费、到有关部门调取
材料的手续费等。
比较常见的是,当事人在起诉书诉讼请求中会写明,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而且,一般情况,法院的判决多只涉及诉讼费用。
法院将根据案件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大小来判定谁负担多少,对于诉讼费的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
诉讼费的数量如果没有司法腐败和乱收费的因素在内,是固定的,其数额根据相关的规定是可以明确计算出来的。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收费的规定中增加了一个弹性名词-“实际支出的费用”,使得法院在收费中又增加了一项相当于诉讼费(立案费)40%+200元的额外费用,在执行案件中,所增加的实际支出费用甚至达到规定数额的4-6倍,但是这一块毕竟是可以计算的。
并且,除执行费用外其交纳具有强制性,不交纳法院就不会给予立案。
关于律师费
现阶段,虽然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是律师收费的规定仍不明确。
我国的律师收费一般是由委托人和其聘请的律师协商制定的,每个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都可能不同,且对外保密,存在着透明度不高的弊端。
国家对律师收费的相关规定缺位,于是,律师收费完全是根据行业惯例,根据律师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质量的高低、项目的难度,与当事人进行协商的结果,所以律师费并不是法定的,也不是固定的。
特殊规定:
1.在保证责任中,《担保法》规定,保证责任包括主债权,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里,实现债权的费用就包括律师费。
2.《合同法解释一》中的撤消权之诉,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这里就明确撤销权人依法享有律师费的请求权。
3. 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在国际贸易仲裁、知识产权等领域,律师费是由败诉方出的,以后可能会涉及更多领域。
例如,关于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合同之诉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违约金,并无太大争议,而侵权之诉中,侵权人应承担受害人的律师费,则成为学界的一些学者的明确主张。
总结: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知;诉讼费系法定费用,在起诉时由原告预先向法院支付,法庭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确认当事人的过错,决定由谁来承担或是确定当事人的分担比例。
本案中,银行撤诉,诉讼费用则应当减半,对于减半后的诉讼费用由谁来承担,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律师费源于当事人与律师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当事人支付律师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当事人不得将合同义务强加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在本案中,银行与律师订有委托代理协议,银行委托律师进行房款催收,
律师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向银行要求支付律师费。
可是,律师却要求我的朋友来支付,于法无据。
另外,根据法院判决原则――不告不理。
由于朋友介绍案情不太清楚,不知道起诉书中是否也写明要求赔偿银行因委托律师而支付的律师费。
如果没有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也就无权对律师费进行判决了。
众观各省民事判决,未见得“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的判决。
当然,这也不排除当事人以巧妙的手法,通过其它财产损失掩盖了律师费的收取。
由于在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并不聘请律师,即律师费非必然发生费用;再者,业界也欠缺律师费的收取标准,律师收费参差不齐,这给法院对律师费的判决带来很大困难。
律师代理费该由谁承担?
律师费的承担,历来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本人曾在实践的中遇到,同一个法院就律师费承担问题,同样的案例,作出两种不同的判决。
现在就这一问题,就各种观点做一个统计,提供给浏览我的地盘的好友,同时也为我的自己知识的拓展有很大的好处。
民事诉讼中律师费的承担模式在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一是由败诉方承担模式,主要是以法国、德国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国等国家为代表,即胜诉当事人对于律师的法定报酬和支出费用,在各种诉讼中均应由败诉方偿付;二是各自承担为主,特别申请为辅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对于律师费的请求,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得出的法律结论单独作出判决;三是各自承担为主,明确例外规定模式,以日本为代表,如日本最高法院有判决认为,侵权行为的被害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得已提起诉讼时的律师费,如与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的损失,可请求对方当事人赔偿。
我国对于律师费的承担,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当事人各自承担的一种约定俗成的局面。
但在理论上对律师费承担问题仍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其主要理由是:(1)律师费是败诉方应当赔偿的一种间接损失。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日臻完善,法律规定和诉讼工作越来越复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是一种客观现实的需要。
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亦是因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一部分,无疑应当纳入败诉方赔偿的范围。
(2)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都可以要求败诉方(或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律师费。
(3)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助于减少滥诉现象。
如果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由于加大过错方承担的责任,使得原告不会轻启诉讼念头,迫使当事人采取和解等其他途径解决纠纷,有利于节约国家司法资源,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4)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是许多国家和地区司法的通例。
除前述提及的美国、日本等国家外,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通常也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判处败诉方赔偿胜诉方的律师费。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及规则中也建立了“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规则。
如,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有关规定,侵权者除了“赔偿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所有者造成的损害”之外,还应向权利所有人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聘请律师的一方当事人自行承担,主要理由是:(1)现有关于律师费承担规定仅适用于部分领域,不能当然理解为败诉方(有过错方)承担律师费的法律依据;(2)是否聘请律师是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必须行为,法院不会因当事人是否聘请律师而改变案件审理结果,因此聘请律师与提起诉讼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3)我国现行有
关规定对律师收费标准没有完全统一,且当事人和委托律师之间可自行协商,因此由法院界定收费的准确性有很大难度;(4)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还可能导致律师之间恶意竞争,不利于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
我们认为,律师费应当由败诉方承担的观点有一定道理,近年来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已陆续就某些特定领域纠纷的律师费承担问题作出一些新的规定,如《著作权法》第48条、《商标法》第56条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均规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承担。
但需指出的是,律师代理费没有实际发生,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债权人在追偿债务时,还不可以在同一诉讼中向债务人一并主张其律师代理费支出。
赢了官司反倒输了钱律师费该由谁承担
2002-10-08 05:26:18
[法律事件]
南方网讯虽然胜诉了,一大笔律师费却打水漂了,我认为这钱不该由我出
胡先生因周转资金,向曾先生一次性借款近10万元,并向曾先生打了张欠条,约定了还款日期。
1999年1月,胡先生提前向曾先生还清了借款。
还钱时,胡先生称欠条没找着,于是,胡先生要求曾先生给了张证明条,证明欠款已还。
出人意料的是,今年2月,曾先生以欠钱不还为由,将胡先生告上法庭。
胡先生接到传票后,费尽周折才找到那份证明条。
由于工作繁忙,胡先生又花了1万元请了律师代理此案。
更出人意料的是,一审法院第一次开庭后,曾先生就撤了诉。
胡先生有种被愚弄的感觉,为了这起官司,他没少费精力,还花去了1万元的律师费,他认为这1万元应由曾先生来承担。
类似胡先生的情况不胜枚举,许多当事人只懂得初步的法律常识,难以胜任诉讼活动的要求,尤其是随着实体法的日益丰富,程序法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如诉讼主体、举证责任、法庭辨认等问题都要求一定的法律知识,于是当事人便聘请了律师。
既然聘请律师,就必然要花代理费。
那么,代理费是由聘请人自行负担,还是由败方负担,成为备受当事人关注的一个焦点。
[律师圈点]
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利于制裁违法行为。
华联律所律师王树人认为,《民事诉讼法》和《诉讼收费办法》明确规定了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而律师代理费却无明文规定。
由于无此方面的规定,该费用只能由胜诉方负担。
这本不属于诉讼标的,却又给胜诉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共和律所律师陈更认为,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用,这种做法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违法行为。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败诉方负担律师费已经成为惯例,但在我国却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问题,大部分在裁判中都涉及代理费的负担问题,或者以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但也有的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由败诉方负担费用。
宝鼎律所律师钟蠡认为,从民事责任理论上讲,律师费这笔损失是败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败诉方应当承担责任。
当事人进行诉讼,不仅要花去时间、精力,还要支付律师费。
而且有的案件代理费也不是小数目,比如标的额巨大的经济案件。
如果对这笔费用不予处理,则不能完全体现司法公正,造成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钱”的不合理现象,对败诉方起不到教育作用,也不利于鼓励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许雨青)
究竟由谁来承担律师费?
文章来源:王从智杨武2002-12-10 《律师与法制》杂志
目前,各地法院对律师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看法不一,有些判决认为律师费不属于当事人的必要开支,以原告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但也有的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由败诉方负担费用。
例如,国内第一起网站(易趣网)状告网民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网络平台使用费外,还须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为此,本刊特约中法网就目前我国律师界十分关注的“律师费转付”问题展开讨论。
一、您认为律师费用到底应由哪一方承担?
杨连专张水山李平安
目前,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由败诉人承担已被世界各国所认可自无异议,但对于胜诉方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费用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不管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还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和做法。
笔者认为,律师费用应当由败诉方承担,这对于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无理滥诉、防止司法腐败、净化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律师执业水平以及提高整个国民的法制观念和国家工作人员执法水平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在实践中,有人认为,聘请律师协助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而非义务,当事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笔费用完全是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国家没有必要强制规定由败诉方承担。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
的确,聘请律师协助诉讼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但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旧的“职权主义”的诉讼制度的逐渐淘汰新的“抗辩式诉讼程序”的推行,律师在协助当事人诉讼中的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因为在抗辩式诉讼中,法院不再承担繁重的调查取证任务,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但是搜集证据是一项周密而细致的法律行为,许多证据的取得单靠当事人是无法很好完成的,比如到医院查阅复制病历、到工商行政部门查阅复制企业的工商登记材料、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向知情人调查取证等等,必须由律师出面取证,因为律师是以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出现,具有法定调查取证权和较强的社会信任度。
因此,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寻求律师的帮助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而非选择。
九十年代以后我们国家确立的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帮助那些生活困难但又不能不寻求律师帮助的公民设立的司法救济制度,对于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国家为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免费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制度有力地说明了聘请律师协助诉讼不是可有可无的。
并且,当事人寻求律师服务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正是对方当事人,很显然,导致当事人不得不支付律师费用来进行诉讼的原因就是对方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就律师服务费用而言,完全是由于败诉方的过错所造成的,按照民法的基本精神,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
当事人聘请律师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就是侵权或违约的当事人所造成的必然的直接损失,败诉方的违法行为与胜诉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判由败诉方承担就像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一样,是对过错方的一种延伸惩罚,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一种应有延伸保障。
由此可见,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是完全必要的,并且其优势性是显而易见的:
(一)律师费用是败诉方强加给胜诉方的成本,这部分费用如果仍然由胜诉方承担,不仅有违法律的公正,而且还会助长败诉方滥用诉权来消耗当事人及司法机关的人力物力的不良现象。
(二)金钱是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对某一方的金钱利益的剥夺就意味着对其生存基础的削弱,也就意味着国家对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国家对个体的不同评价必然引导人们进行不同的行为,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不仅意味着国家对其不法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且意味着国家对合法行为保障的力度,从而引导人们的行为,加强法律的规范作用。
(三)按照经济分析法学派的观点,违约、侵权行为的成本的大小也与违约、侵权行为的发生成反比,违约、侵权行为的成本越小,收益就越大,就越能激发行为人违约行为的发生,反之,侵权、违约的成本越大,收益就越小,就越能遏制侵权、违约行为的发生(2)。
很显然,让违约、侵权行为的败诉方承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就人为地加大了违约、侵权行为的成本,降低了受害者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成本,这样,既有利于遏制侵权、违约行为,也有利于鼓励受害人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有利于遏制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有利于净化律师执业环境,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
律师费用的收取是严格按照司法部的统一规定进行的,其收费公平、规范、有章可循、便于管理,而那些不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黑律师”灵活自由、不易管理、收费混乱,他们的存在扰乱了律师行业秩序,助长了不正当竞争。
如果法律能够明确规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那么当事人在寻求法律帮助时,就会考虑协助自己进行诉讼的人是否是在国家司法机关注册的律师,否则这一部分费用就不可能由败诉方承担,这不仅能够遏制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而且也能够使法院在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时有章可循。
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也是可能的:
(一)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的做法。
近几年北京、上海、州等地的人民法院在对一些经济、民事案件的判决中已开始认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用。
比如,北京斯威格----泰德电子工程公司诉北京市银蓝科技公司及刘永春等人不正当竞争一案,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商誉损失30万元,并承担律师费用。
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原告的要求及实施情况,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诉因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这里的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就是指的律师费用。
胜诉方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司法实践中从不承认到承认、再从承认到应用于判决中,实质上表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法律观念的变化,这也表明胜诉方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在实践中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二)立法中已有相关的规定。
1999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司发通〈1999〉03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办案必要开支,受援方列入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由非受援的败诉方承担”。
该司法解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解释,该解释将胜诉方的律师费用明确规定判由败诉方承担。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这说明胜诉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已有实践发展到法律规定。
(三)胜诉方律师费用易于计算、易于举证、易于判决、易于执行。
律师收费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的,因此计算起来有章可循,有票可查,人民法院可与诉讼费一起判决,统一执行。
在确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同时,还需对律师费用进行合理的界定。
本来,律师费用的收取依据都是一致的,即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收费办法,但是,1989年颁布的律师收费办法至今已经10多年,十几年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各地的物价水平也不一致,因此许多地方的律师事务所在收取律师费用时,都在该收费办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有的律师事务所还实行了风险代理,即代理费的多少根据案件的难易、费时的长短、风险的大小协商收费。
由于收费标准的不一,就为法院判决胜诉方的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增加了难度,因此对律师费用作一些合理的界定就显得十分必要。
一般说来,律师代理民事经济案件,通常收取三个方面的费用,即手续费、代理费、办案必要开支。
(一)手续费。
按照1989年司法部颁布的律师收费标准,手续费为100--500元,现在由于物价水平的提高,律师事务所收取的手续费一般都成了500元,因此,人民法院可将律师手续费界定在500元以内,超过500元部分,除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以外,法律可不再保护。
(二)代理费。
涉及财产的案件代理费是根据诉讼的标的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减收取的,对于这个比例应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比例标准进行收取。
不涉及财产按件收费的,可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距离的远近、费时的多少在500---2000元之间酌情收取。
(三)律师办案的必要开支。
必要开支应包括律师开庭、调查取证等所需的差旅费、文印费、通讯费等办案的必要开支。
该项费用的计算办法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民事经济援助工作若干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差旅费按律师事务所所在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务人员差旅费标准计算,文印费、交通通讯费等开支一般不超过500元;调查取证费和证人出庭费、鉴定费由人民法院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胜诉方的律师费用仅适用与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
李修远(中法网网友、西安政治学院)
律师费用的承担不可一概而论完全由哪一方承担。
谁都不能否认律师费是一些诉讼当事人的必要开支,否认这一点就会阻碍律师业的发展。
但是,在有些案件中律师费甚至要高于诉讼标的。
完全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用,容易浪费诉讼资源,抬高诉讼成本。
李亮子(中法网网友、辽宁师范大学)
律师费如果算做诉讼费的话就应该由败诉方承担,这好象已经是约定俗成。
通常的诉状里都有这一条,即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
由于律师费很昂贵,如果由胜诉方承担,则可能造成胜诉方虽胜尤败,其实际利益受到损失,这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从智(中法网网友、洛阳市开物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和诉讼费是不同的,诉讼费的数量如果没有司法腐败和乱收费的因素在内,是固定的,其数额根据相关的规定是任何有计算能力的人都可以计算出来的。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收费的规定中增加了一个弹性名词-“实际支出的费用”,使得法院在收费中又增加了一项相当于诉讼费(立案费)40%+200元的额外费用,在执行案件中,所增加的实际支出费用甚至达到规定数额的4-6倍,但是这一块毕竟是可以计算的。
并且,除执行费用外其交纳具有强制性,不交纳法院就不会给予立案。
而律师费是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