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舆论监视之名谋取非法利益八媒体被曝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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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不实报道案例

媒体不实报道案例

媒体不实报道案例标题:媒体不实报道案例:谁在背后操纵?概述: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媒体扮演着信息传递的重要角色。

然而,有时媒体可能会以不实报道来捕捉读者的注意力,这不仅会错误地影响公众对事件的理解,还会给被报道对象带来严重的损害。

本文将通过详细描述一个案例,揭示媒体不实报道的负面影响,并探讨应对此类问题的合法途径。

【案例】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4月地点:某小城市背景介绍:某小城市的市长候选人雷先生出身贫寒,自力更生,凭借勤奋和智慧从一名普通农民脱颖而出,并成功进入政坛,成为了市政府高级官员,受到市民广泛喜爱。

具体事件:2008年4月,某报纸刊登了一篇题为《雷先生贪污案曝光》的报道,声称雷先生涉嫌巨额贪污。

该报道声称雷先生利用职务之便,贪污了市政府的巨额预算,并将这笔款项转移到他的个人账户上。

据报道,这些资金应该用于市民的福利事业,但雷先生却将其挪作他用。

然而,该报道没有提供任何真凭实据,仅仅是一个匿名报料人的指控。

对于这一指控,雷先生予以澄清,并表示自己一贯坚守廉洁原则。

雷先生要求该报纸公开道歉并撤回这一不实报道。

但该报纸拒绝道歉,并表示报道是基于匿名爆料人的信息。

随后,其他媒体纷纷跟进,报道雷先生的贪污指控,并将其形象损害至极。

雷先生决定向法院起诉这家报纸,以维护自己的名誉。

法律程序:雷先生的律师首先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该报纸在不实报道中侵犯了雷先生的名誉权。

律师提出以下辩护:1.不实报道:报道中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支持指控,仅仅以匿名的报料人为依据。

这严重违反了媒体的职业道德和新闻报道准则。

2.名誉权的侵犯:报道对雷先生进行了恶意抹黑,抹黑了雷先生的名誉和形象。

3.社会公众信誉的影响:报道波及面广,造成了公众对雷先生的负面印象,严重损害了雷先生在政界的声誉和信誉。

律师提出的赔偿要求包括:公开道歉、立即撤回不实报道、恢复雷先生的声誉、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法庭判决:在审理过程中,律师成功证明了该报纸报道的不实和恶意性质。

媒体行业中虚假新闻散布的原因与查处措施

媒体行业中虚假新闻散布的原因与查处措施

媒体行业中虚假新闻散布的原因与查处措施引言: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媒体行业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之一。

然而,虚假新闻在媒体行业中日益猖獗。

本文将分析造成虚假新闻散布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查处措施。

一、原因分析1.1 营利驱动:在商业化运营下,媒体机构面临巨大市场竞争压力,追求利润最大化已经成为不可回避的目标。

为了吸引读者或观众点击率、广告收入等,一些媒体倾向于发布具有爆炸性和八卦性质的新闻报道,并可能添油加醋夸大事实或制造谣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

1.2 意识形态影响:某些特定意识形态背景下,通过散布虚假新闻达到政治宣传或意识形态输出目标也是造成虚假信息传播现象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

政治势力可以通过派系格局安排舆论导向并制造与其意识形态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以牵制他方或获得舆论优势。

1.3 技术进步: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图像、视频等媒体内容的伪造变得越来越容易。

人工智能和视频特效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制作者可以轻松伪造真实发生过的事件,混淆观众视听判断能力。

这些新技术手段大大增加了制作和散布虚假新闻报道的难度。

二、查处措施2.1 建立法律法规: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媒体行业监管,建立相关法律法规来打击虚假新闻捏造与散布行为。

针对严重违反事实真相和社会道德底线的虚假报道,要追究责任并进行依法处罚。

2.2 提高记者从业素质:提高记者职业道德水平是有效防范虚假新闻传播的关键环节。

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媒体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校园训练以及继续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与引导,并鼓励记者受教育和培训,提升其新闻素养与专业能力。

2.3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独立的新闻报道评估机构,在报道发布前对媒体产出的作品进行审核和验证。

通过专业、中立的第三方评估,可以减少虚假信息传播的风险,并为公众提供真实可信赖的新闻内容。

2.4 扩大公民参与:加强公民监督是打击虚假新闻现象不可或缺的手段。

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虚假信息曝光工作中来,通过举报、舆论压力等方式发挥监督作用。

造谣需负法律代价的案例(3篇)

造谣需负法律代价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谣言问题日益突出。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谣言,扰乱社会秩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为了打击网络谣言,维护网络秩序,我国法律对造谣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以某网络谣言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造谣需负法律代价的案例。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市发生一起涉及多人的网络谣言事件。

谣言内容称,该市某知名企业负责人涉嫌严重违法违纪,已被有关部门带走调查。

这一消息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了广大网民的关注和恐慌。

随后,相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证实该谣言为虚假信息,企业负责人并未涉嫌违法违纪。

经查,谣言的传播者系一名网络水军,其目的在于破坏该企业的声誉,为竞争对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案例分析1. 谣言传播途径此案例中,谣言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传播:(1)社交媒体:谣言的传播者利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吸引网友关注。

(2)论坛、贴吧:谣言的传播者将虚假信息发布在各大论坛、贴吧,引发网友讨论。

(3)网络直播:谣言的传播者通过网络直播,实时传播虚假信息。

2. 谣言危害(1)扰乱社会秩序:谣言的传播导致民众对相关企业产生恐慌,影响社会稳定。

(2)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谣言的传播侵犯了企业负责人的名誉权,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3)损害国家利益:谣言的传播可能损害国家形象,影响国家利益。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本案例中,谣言的传播者涉嫌构成诽谤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例中,谣言的传播者侵犯了企业负责人的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广大网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网络谣言,不传播、不信谣。

2. 加强监管:网络平台应加强对谣言信息的监管,及时发现、处置谣言,维护网络秩序。

关于媒体伦理的法律案例(3篇)

关于媒体伦理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媒体在传播信息、引导舆论、监督社会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吸引力的过程中,一些媒体为了抢新闻、博眼球,不惜捏造事实、歪曲真相,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和法律的严肃性。

本案例将探讨一起因虚假报道引发的媒体伦理法律纠纷。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地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当地一家知名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题为《惊!某中学多名学生涉嫌集体暴力,校园暴力何时休?》的报道。

报道中,媒体详细描述了事件经过,并列举了多名涉嫌施暴的学生姓名、班级等信息。

该报道一经发布,迅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和舆论热议。

然而,在舆论发酵的同时,受害学生及其家长发现报道中的事实存在严重失实。

原来,该事件中的受害者并非多名学生,而是两名;涉嫌施暴的学生也只有一名,且并非集体暴力。

更重要的是,报道中提到的学生姓名、班级等信息均与事实不符。

三、媒体伦理问题分析1. 新闻真实性原则的违背: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应严格遵守真实性原则,确保报道内容与事实相符。

然而,本案例中,媒体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就发布了虚假报道,严重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

2. 个人隐私权侵害:报道中提到的学生姓名、班级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媒体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公开,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权。

3. 名誉权侵害:报道中提到的涉嫌施暴学生,其名誉权也受到了侵害。

虽然最终证明该学生并未实施暴力行为,但报道已对该学生造成了负面影响。

四、法律案例分析1. 名誉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例中,媒体发布的虚假报道侵犯了涉嫌施暴学生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隐私权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煽动性言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煽动性言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言论自由得到了空前的发展。

然而,与此同时,一些人在网络上发表煽动性言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民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煽动性言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煽动性言论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2018年,某市发生一起因网络谣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甲某在微信群内散布虚假信息,称该市某小区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甲某的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部分网民的恐慌和愤怒。

随后,部分网民组织抗议活动,要求相关部门彻查此事。

然而,经调查发现,该谣言系虚假信息,甲某的行为已构成煽动性言论。

三、案例分析1.煽动性言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煽动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制作、复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由此可知,煽动性言论是指以煽动暴力、颠覆国家政权、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制作、复制、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2.案例中甲某的行为分析(1)甲某在微信群内散布虚假信息,称某小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这种行为属于制作、复制、传播虚假信息。

(2)甲某的言论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起部分网民的恐慌和愤怒。

这种行为属于扰乱公共秩序。

(3)部分网民组织抗议活动,要求相关部门彻查此事。

这种行为虽不属于煽动性言论,但与甲某的言论有直接关联,共同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甲某的行为已构成煽动性言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甲某可能面临以下法律责任:(1)有期徒刑:根据甲某散布虚假信息的严重程度,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罚金:法院可依法对甲某判处罚金。

(3)没收违法所得:如果甲某因散布虚假信息获得违法所得,法院可依法予以没收。

滥用媒体的法律案例(3篇)

滥用媒体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迅速发展,媒体在传播信息、引导舆论、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追求新闻时效性和吸引眼球的过程中,一些媒体从业者滥用媒体资源,制造虚假新闻,严重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也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探讨一起典型的滥用媒体的法律案例,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情简介2019年6月,某市电视台主持人杨某在报道一起交通事故时,故意夸大事实,恶意炒作,引发了广泛关注。

具体案情如下:1. 事故发生:2019年6月15日,某市某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2. 杨某报道:事故发生后,杨某在报道中称:“此次事故涉及一辆豪华轿车,驾驶员疑似酒驾,事故现场惨不忍睹。

”杨某还表示,已向有关部门核实,驾驶员确系酒驾。

3. 事实真相:经警方调查,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并未酒驾,且豪华轿车并非杨某所报道的那款车型。

此外,事故现场也未如杨某所述“惨不忍睹”。

4. 事件发酵:杨某的虚假报道迅速在网上传播,引发了大量网友的愤怒和质疑。

在某市市委、市政府的指示下,有关部门对此事展开调查。

三、法律分析1.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诽谤罪。

杨某在报道中故意夸大事实,捏造虚假信息,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2.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虚假报道罪。

杨某在报道中未核实事实,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了公众,扰乱了社会秩序。

3.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罪。

杨某在报道中暗示事故驾驶员酒驾,为相关产品做虚假宣传。

四、案件处理1. 警方调查:某市公安局对杨某进行了调查,确认其行为构成虚假报道罪,依法对其进行了行政拘留。

2. 电视台处理:某市电视台对杨某进行了严肃处理,取消其主持人资格,并给予其停职反省的处罚。

3. 法律诉讼:当事人李某以杨某、某市电视台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年度新闻法律案例(3篇)

年度新闻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导语:2023年,我国新闻法律领域发生了多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其中网络侵权与名誉权纠纷尤为引人关注。

本文将结合2023年度的两起典型案件,对网络侵权与名誉权的边界进行深入解析。

一、案例一:某自媒体平台发布虚假新闻,被诉名誉侵权案情简介:2023年5月,某自媒体平台发布了一篇题为《某明星涉嫌嫖娼,警方介入调查》的文章。

文章中,作者未经核实,虚构了明星嫖娼的事实,并发布了大量不实言论。

该文章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引发网友热议。

受害明星及其律师团队认为,该自媒体平台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媒体平台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新闻,构成名誉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自媒体平台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自媒体平台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删除相关文章,并在其平台上公开道歉,消除对受害明星名誉的影响。

案例分析:此案中,自媒体平台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新闻,严重侵犯了受害明星的名誉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自媒体平台作为新闻传播的重要渠道,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准确、客观。

二、案例二:某网络作家被指控抄袭,名誉受损案情简介:2023年6月,某网络作家发表了一部网络小说,该作品涉嫌抄袭了另一部知名网络小说的情节。

事件曝光后,抄袭指控迅速在网络发酵,导致该网络作家的名誉受损。

受害者及其律师团队认为,抄袭指控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抄袭指控虽为不实言论,但并未对网络作家的名誉造成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1.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侵权行为造成了被侵权人名誉受损;3.侵权行为与被侵权人名誉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由于抄袭指控并未对网络作家的名誉造成实质损害,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通报9起假媒体假记者等案件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通报9起假媒体假记者等案件

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通报9起假媒体假记者等案件新华网北京9月8日电(记者隋笑飞)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日前通报了9起假媒体、假记者站、假记者刑事案件。

据介绍,9起“三假”案件均为刑事案件,具体案情为:——河南南阳吴选洲假冒记者诈骗和敲诈勒索案。

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的吴选洲自2009年以来,分别假冒《消费日报》驻甘肃记者站、《河南法制报》等媒体记者,以能够帮助摆平案件、新闻曝光等手段,诈骗和敲诈勒索单位和个人钱财。

截至案发,共诈骗和敲诈勒索钱款16.5万元。

2014年4月15日,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6月6日,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吴选洲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5000元。

——山西吕梁“5·19”假记者诈骗案。

2014年2月,山西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接群众举报,反映薛某某假冒记者诈骗钱款。

山西省“扫黄打非”办公室立即部署吕梁市“扫黄打非”办公室协调查处。

吕梁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会同市文化执法部门于3月初开展联合调查。

5月19日,专案组在榆林市将薛某某抓获。

经调查,薛某某假冒多家媒体记者,以各种名义向多人实施诈骗,现已查实诈骗25万元。

目前,薛某某已被依法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查处中。

——福建龙岩“6·25”假记者敲诈勒索案。

2014年6月25日,陈某某、邓某某以《法制与社会》杂志社海西增刊记者名义,到福建省龙岩市新泉镇乐联村帮助村民解决房屋倒塌赔偿问题。

村民林某找到陈、邓2人,要求对村内乱倒垃圾现象进行曝光,2人答应曝光,并向林某索要4000元。

随后,林某对2人身份产生怀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除上述违法行为外,2014年3月,陈某某、邓某某假冒《法制与社会》杂志社海西增刊记者,明知龙岩市连城县某非法采矿场已被取缔并停止施工的情况,仍然以山体被破坏、村干部渎职为由威胁进行曝光,向有关人员索要30000元。

媒体引导舆论错误的事例

媒体引导舆论错误的事例

媒体引导舆论错误的事例媒体报道的应该客观事实,这是新闻界的一个共识。

不过,随着市场经济和媒介竞争的加剧,虚假新闻开始作为很多媒体卖点之一,典型案例分析。

一、挟尸要价和直播诺康死刑事件,两件事情同样涉及媒体底线问题,以及它将人的尊严放到了一个怎样的地位。

媒体真实报道看起来无可厚非,但要跟人的尊严让位。

窥私欲的膨胀不能以对个体的伤害为代价,我们都应该知道底线在哪里。

二、杨丽娟事件和杨武事件。

过度报道的事实,在利益的驱使下,媒体成了一个放大镜策划人推动整的事件的紧张,真实是第一个牺牲的东西。

媒体抛弃了旁观者的角色,主动参与事件发展甚至大力推动,这样就可以推出更加独特更吸引人的新闻,也意味着更低的成本更多的新闻资源。

媒体井喷式的报道,毫不费力的把一件事或者一个由头变成新闻热点,哪怕事实或根本不存在或者本身无关痛痒。

媒体只是需要这么一个新闻来刺激观众医乏的注意力,事实本身没有可读性,策划的新闻,有故事一样发展高潮的新闻,才是媒体最喜欢的原料。

本来杨丽娟只是一个狂热的粉丝,微不足道,但是媒体发现了这道菜,相互争抢,循循诱导当事人,才导致了一场媒体的狂欢和一个家庭不可挽回的悲剧。

杨武,一个极其普通的强奸事件,但是加上城管贫苦大众之类的帽子以后,肯定会更加耐人寻味,所以我们需要这些兴趣点,媒体做的就是这么一个事情,把新闻做成一个故事,把新闻变成一个商品,炒作包装欺诈一应俱全。

三、藏羚羊走过青藏铁路和bbc报道伊拉克战争照片失实问题,同样还有新闻联播采用虚假资料欺骗大众的问题。

政策的需要,和媒体监管制度的缺失这诸如此类的事件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推动力。

因为媒体自身固有的政治属性,很多时候为了当时的政治需要,媒体会选择性报道某些所谓事实。

虽然这些虚假新闻后来被澄清推翻,但是媒体自身和政府背后的操控力量损失极小,最后被送上审判台的只能是替罪羊。

一个民主开放的社会,应该保证新闻的相对自由,这是基本常识。

虚假新闻最后得以广泛传播,也是媒体监管失职的表现,信息来源真实性是报道新闻的重中之重,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遵循。

媒体打法律擦边球的案例(3篇)

媒体打法律擦边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新媒体的快速发展,媒体行业在我国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追求新闻自由和舆论监督的过程中,部分媒体却出现了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媒体的公信力和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媒体打法律擦边球的现象及其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介绍1. 案例一:某知名门户网站发布虚假新闻,损害当事人名誉2016年,某知名门户网站未经核实,发布了关于某知名企业涉嫌违法的新闻,导致该企业股价暴跌,名誉受损。

后来,经调查发现,该新闻报道属于虚假信息,该网站因此被罚款50万元。

2. 案例二:某地方电视台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播放其隐私照片2017年,某地方电视台未经当事人同意,在新闻报道中擅自播放了其隐私照片,导致当事人隐私权受到侵犯。

当事人将电视台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电视台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3. 案例三:某自媒体发布侮辱性言论,侵犯他人名誉权2018年,某自媒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了侮辱某知名人士的言论,导致该人士名誉受损。

当事人将自媒体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自媒体赔偿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三、媒体打法律擦边球的成因分析1. 盈利压力: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部分媒体为了追求点击率和经济效益,不惜发布虚假新闻、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

2. 法律意识淡薄:部分媒体从业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在新闻报道中触碰法律红线。

3. 管理制度不完善:我国媒体管理体制尚不完善,部分媒体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导致打法律擦边球现象时有发生。

4. 公众监督不足:公众对媒体打法律擦边球现象的监督力度不够,使得部分媒体敢于铤而走险。

四、对策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大对媒体从业人员的法律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意识,使其在新闻报道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 完善媒体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媒体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媒体内容的管理,防止打法律擦边球现象的发生。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八起新闻敲诈典型案件.doc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八起新闻敲诈典型案件.doc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八起新闻敲诈典型案件-; 今年3月底,中宣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九部门联合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

18日上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其官网上通报了近期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查办的八起典型案件:; 一、《河南青年报》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经查,2013年7月,《河南青年报》以文件形式向包括采编人员在内的报社全体员工强制摊派发行任务。

该报社还与部分单位达成所谓宣传协议,由上述单位付费在该报刊登新闻报道。

2014年3月,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对该报社给予警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责令报社限期整改。

河南省纪委驻团省委纪检组已给予河南青年报社社长严重警告处分。

; 二、《西南商报》记者张豪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经查,2013年9月至10月,《西南商报》记者张豪利用职务便利,洽谈旅游宣传事宜,并以某广告公司代表的名义签订合同,向重庆某镇政府摊派了4万元广告费。

2014年4月,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对张豪做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西南商报报业传媒有限公司做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目前,张豪已被注销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限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 三、《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经初步查明,2011年6月至8月,《南方日报》记者胡亚柱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法治网广东频道刘维安等人收受某企业钱物共计31.5万元。

此外,在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胡亚柱和刘维安还伙同他人在茂名、深圳、河源等地以报道负面新闻相要挟多次索取他人钱物共计17.8万元。

2013年5月和6月,胡亚柱、刘维安分别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和9月分别被批准逮捕。

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拟依法吊销胡亚柱的新闻记者证,将胡亚柱、刘维安列入不良从业记录,终身禁止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 四、《茂名晚报》记者周翔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

经查,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茂名晚报》记者周翔利用职务便利,以曝光环境污染、生产事故、违规建房等负面新闻相要挟,先后收受13家单位和个人封口费共2.6万元。

媒体违法案例分析

媒体违法案例分析

媒体违法案例分析媒体违法案例分析:《XX日报》重大违法事件案例时间:2005年案例地点:某省某市案情细节:2005年7月1日,某省某市发生了一起重大的媒体违法案件。

当天的《XX日报》在头版头条刊发了一篇名为《政府贪腐案爆发,高官一网打尽》的报道。

该报道中指控某政府官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涉嫌收受贿赂,致使政府投资巨额资金造成巨大损失。

此事一经报道,立即引发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

然而,经过后续调查与核实,发现《XX日报》的报道存在严重的失实和诽谤成分。

首先,所谓的政府贪腐案并未得到确凿证据的支持,且相关涉案官员也并未受到正式的调查与起诉。

此外,报道中所称的巨额资金损失也是站不住脚的,整个报道完全是编造的虚假信息。

经法院的审理,于2006年1月18日,该报社编辑主任以及参与撰写该报道的相关记者被依法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敕》第23条,以虚假不实的报道,诽谤他人名誉,破坏社会和谐。

编辑主任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记者被判处拘役6个月,并支付了巨额经济赔偿金。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媒体违法案件,涉及到虚假报道与名誉侵权。

媒体作为社会的公器,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履行社会责任。

但不幸的是,有些媒体在追求轰动新闻和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往往忽略了应有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在这个案例中,《XX日报》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新闻出版署敕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和平与社会和谐的稳定。

媒体在报道时必须注重事实真实性,并且应当对报道对象进行严格的梳理和核实,避免不实信息的传播。

若出现失实情况,媒体应当及时纠正错误,并向受害人赔礼道歉。

此外,媒体工作者也要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

即便是按照编写报道的要求,媒体从业人员也应当清楚,在报道中切不可发布虚假信息,诽谤他人。

否则,将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总结:这起媒体违法案例,提醒我们媒体机构与从业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责任感和法律意识,履行好新闻传媒的社会职责。

被舆论诱导的法律案件(3篇)

被舆论诱导的法律案件(3篇)

第1篇在信息爆炸的现代社会,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日益增强。

然而,在法律案件中,舆论的干预有时会扭曲司法公正,甚至导致错案。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被舆论诱导的法律案件为例,探讨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以及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求平衡。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地发生了一起命案。

受害人小王(化名)被人残忍杀害,嫌疑人为小王的前女友小李(化名)。

在案件发生后,当地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并将嫌疑人小李抓获。

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社交媒体的传播,舆论对案件的关注度和讨论度迅速升温,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

二、舆论引导与案件审理1. 舆论引导案件发生后,小李的辩护律师提出,小李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处于精神错乱状态,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然而,这一辩护意见并未得到舆论的认同。

在社交媒体上,大量网友指责小李为“冷血女杀手”,要求对她进行严惩。

部分媒体也跟风报道,加剧了舆论的负面影响。

2. 案件审理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舆论的影响。

虽然辩护律师提出了精神疾病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并未完全采信。

在判决书中,法院表示,小李在作案过程中虽然存在精神异常,但并未达到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李有期徒刑15年。

三、舆论诱导对司法公正的影响1. 影响案件审理在上述案件中,舆论的干预使得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得不考虑舆论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舆论的左右。

这种情况下,司法公正难以得到保障。

2. 形成社会恐慌舆论的过度关注和引导,容易导致公众对某一案件的过度解读和恐慌。

在上述案件中,部分网友将小李视为“冷血女杀手”,这种极端的标签化行为,容易加剧社会恐慌。

3. 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舆论的压力下,法院可能会在判决中过分追求“民意”,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案件中,小李的辩护律师提出了精神疾病的辩护意见,但法院并未完全采信,这可能导致小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如何应对舆论诱导1. 加强司法宣传为了提高公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减少舆论对司法的干预,司法机关应加强司法宣传,让公众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

虚假新闻报道法律案例(3篇)

虚假新闻报道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虚假新闻报道事件频发,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新闻报道法律案例——“某明星出轨”事件为例,分析虚假新闻报道的法律责任及维权途径。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明星被媒体曝光出轨。

该报道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引发热议。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该报道纯属虚假。

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涉事媒体告上法庭。

三、虚假新闻报道的法律责任1. 名誉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涉事媒体捏造事实,恶意报道某明星出轨,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

2. 隐私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涉事媒体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公开其私人生活,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3. 侵权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涉事媒体因虚假报道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维权途径1. 起诉侵权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 申请行政处理当事人可向新闻出版广电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侵权方进行行政处罚。

3. 要求删除侵权内容当事人可要求侵权方删除虚假报道,防止其进一步传播。

五、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媒体从业人员应加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因虚假报道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 审慎报道媒体在报道新闻时,应严谨核实事实,避免因虚假报道而误导公众。

3. 加强自律媒体应加强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4. 公众维权意识公众在遇到虚假新闻报道时,应提高维权意识,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虚假新闻报道事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还对社会风气造成了恶劣影响。

特大新闻敲诈案敲响警钟

特大新闻敲诈案敲响警钟

特大新闻敲诈案敲响警钟
作者:王立雪刘静
来源:《声屏世界》 2014年第10期
王立雪刘静
据人民网9月4日电,上海警方日前侦破一起以舆论监督为幌子、通过有偿新闻非法获取巨额利益的特大新闻敲诈犯罪案。

涉案的21世纪网主编和相关管理、采编、经营人员及两家公关公司负责人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抓捕归案。

案涉数十家企业。

新闻媒体是联系党和人民群众的桥梁与纽带,要充分利用自己的阵地提供群众需要的新闻信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1世纪网主编等8人与党对新闻工作的要求背道而驰,他们通过夸大正面事实或掩盖负面问题进行“正面报道”;对不与之合作的企业,在21世纪网等平台发布负面报道进行恶意攻击。

他们不但没有正义感,没有铁肩担道义的精神,反而是颠倒黑白,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进行非法活动。

新闻的生命是真实,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要担当好社会评判者的角色,不得接受被采访者任何财物。

正确的舆论监督是为了弘扬正气,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搞好舆论监督,必须坚持党性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而不是以曝光相威胁,不是以权谋私。

要杜绝“有偿新闻”和“有偿不闻”,要加强廉洁自律教育,遵守八项规定,反对四风。

还要不断加强对新闻工作者的教育和管理,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思想教育,提高他们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意识。

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保证长期、连续、稳定、有效的教育,让警钟长鸣。

还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假媒体、假记者的查处力度,别让这些害群之马坏了媒体和新闻工作者的名声,别让他们危害经济社会发展。

法律时政热点造谣案例(3篇)

法律时政热点造谣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谣言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公民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法律时政热点造谣案例为切入点,剖析网络谣言的危害,以及我国在打击网络谣言方面的法律法规。

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地发生一起命案,死者为一名年轻女子。

在案件发生后,部分网民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称死者系被当地某官员逼婚所杀。

这一消息迅速传播,引发广泛关注。

随后,当地警方展开调查,发现该谣言纯属捏造,并无事实依据。

二、造谣者行为及危害1. 造谣者行为(1)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信息,称死者系被当地某官员逼婚所杀。

(2)在评论区恶意评论,煽动他人情绪,加剧谣言传播。

(3)与不法分子勾结,利用网络黑公关手段,对死者家属进行恶意攻击。

2. 危害(1)扰乱社会秩序,引发恐慌情绪。

(2)损害死者家属名誉,造成心理创伤。

(3)干扰警方调查,影响案件侦破。

(4)损害我国法治形象,影响政府公信力。

三、我国法律法规及打击措施1. 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打击措施(1)加强网络安全监管,依法查处网络谣言传播者。

(2)开展网络辟谣行动,及时澄清事实,遏制谣言传播。

(3)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抵制网络谣言。

(4)鼓励群众举报网络谣言,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网络谣言的良好氛围。

四、案例分析及启示1. 案例分析本案中,造谣者利用网络平台散布谣言,恶意攻击他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

警方在接到举报后,迅速展开调查,依法查处造谣者,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2. 启示(1)提高自身法律意识,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2)加强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网络素养。

(3)积极举报网络谣言,共同维护网络环境。

(4)加强法治建设,严厉打击网络谣言传播者。

法律禁止传播虚假信息案例(3篇)

法律禁止传播虚假信息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社交媒体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扩大。

然而,这也为虚假信息的传播提供了土壤。

在我国,法律对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有着明确的禁止和惩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网络谣言案例为例,探讨法律禁止传播虚假信息的必要性、案例背景、法律适用及启示。

一、案例背景2019年,某地发生一起命案,凶手被警方迅速抓获。

然而,在案件侦破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社交媒体传播虚假信息,称死者家属与警方存在利益关系,故意掩盖真相。

这一谣言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讨论。

二、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本案中,传播虚假信息的网民涉嫌捏造事实,构成诽谤罪。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传播虚假信息的网民的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案例经过1. 谣言传播:凶手被抓获后,部分网民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信息,称死者家属与警方存在利益关系,故意掩盖真相。

2. 谣言发酵:虚假信息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发了大量网民的关注和讨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3. 警方介入:当地警方迅速介入调查,核实谣言的真伪。

4. 捕获谣言制造者:警方根据线索,抓获了制造谣言的不法分子。

5. 法律制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制造谣言的网民进行了刑事拘留和行政处罚。

四、案例启示1. 法律禁止传播虚假信息的必要性:虚假信息的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禁止传播虚假信息,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 社交媒体监管的重要性:社交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平台,应加强监管,防止虚假信息的传播。

3. 公民的法律意识:公民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抵制虚假信息,不参与传播虚假信息。

造谣需负法律代价的案例(3篇)

造谣需负法律代价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传播范围越来越广。

然而,在这片信息海洋中,虚假信息、谣言也如影随形。

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网络谣言问题,加大了对造谣者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虚假信息传播案的剖析,提醒广大网民:造谣需负法律代价。

一、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市网民王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虚假信息:“某小区发生一起恶性刑事案件,一名女子被残忍杀害,凶手尚未落网。

”这条信息迅速在朋友圈传播,引起了广泛关注。

随后,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发现该信息纯属捏造。

二、调查取证警方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以下证据:1. 王某承认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

2. 虚假信息传播过程中,共有500余人看到,其中10余人转发。

3. 王某发布的虚假信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导致受害者家属情绪激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中,王某捏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情节严重,符合该条款的规定。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罪,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因一时冲动,在未核实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信息,导致虚假信息传播,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捏造事实、散布谣言。

2. 谣言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虚假信息传播可能导致受害者家属情绪激动,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3. 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

在遇到虚假信息时,应及时举报,共同维护网络环境的清朗。

4. 网络平台应承担社会责任。

网络平台应加强对用户发布信息的审核,防止虚假信息传播。

六、总结通过本案的剖析,我们看到了造谣者需负法律代价的严重后果。

新闻出版总署:记者不得以“曝光”要挟索财

新闻出版总署:记者不得以“曝光”要挟索财

新闻出版总署:记者不得以“曝光”要挟索财
佚名
【期刊名称】《城市党报研究》
【年(卷),期】2010()2
【摘要】新闻出版总署3月30日通报了河北蔚县矿难收受"封口费"事件相关处理情况。

通报指出,新闻记者不得以新闻报道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刊、做广告。

【总页数】1页(P48-48)
【关键词】新闻;出版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219.2
【相关文献】
1.以曝光事故相要挟敲诈煤矿老板三名假记者被判刑 [J], 一品(摘);武建中(文);刘志进(文)
2.新闻出版总署严打真假记者以“曝光”搞“新闻敲诈” [J],
3.曝光为由索现金一名记者被起诉 [J], 李国征
4.以『新闻曝光』要挟他人环保局长书记发不义之财 [J], 孙纯福
5.出版优惠经济政策再次延续--本刊记者采访新闻出版总署计财司有关负责同志[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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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舆论监督之名谋取非法利益八媒体被曝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负责人今天通报了对中国特产报社等八起案件的查办情况。

同时指出,今年4月,总局将组织换发新版新闻记者证。

各地在换证工作中,须严格审核所有人员的申报材料,结合换证工作,清退不合格人员。

; 八家媒体违法案件曝光; 被通报的八家媒体包括《中国特产报》、《中国经济时报》、《西部时报》、《企业党建参考报》、《今日早报》、《都市快报》、《杭州日报》和《证券时报》。

以上八家媒体的违法记者也同时被查处。

; 据总局新闻报刊司负责人介绍,这些案件主要特点有,利用基层害怕曝光的心理,假借舆论监督之名谋取非法利益。

这是《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郗永丰、《中国特产报》记者王铭泽等人屡屡得手的重要原因,他们均是抓住基层企业在城镇化进程中存在的排污、违建、征地、拆迁等问题,借机进行敲诈勒索。

; 其次是真假勾结、相互利用、威逼利诱、团伙作案。

上述案件,涉案人员多为真假勾结、相互利用、利益均沾。

他们一般通过五个步骤就能敲诈成功。

; 第三,利益驱动、管理混乱,向记者站或记者摊派经营任务。

如,中国特产报社管理混乱,机构私设乱设、人员私聘滥聘、证件私发乱发,报社主要负责人对该报持证记者大都不认识,版面由各专刊部主任自行负责,持证记者由专刊部自行招聘,自付成本,报社不仅不发工资让其自谋生计,还给这些人摊派经营任务,每人每年上缴20余万元。

; 第四,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公关公司,从事有偿新闻。

《今日早报》、《都市快报》、《杭州日报》、《证券时报》涉案记者均是金融财经领域新闻采编人员,他们大多是抓住企业上市或其他融资、营销活动机会等,利用稿件审核、报道的职务便利,以曝光负面消息相要挟,实施敲诈勒索,或通过公关公司刊登有偿新闻稿件,收受不法利益。

; 坚决遏制新闻敲诈蔓延势头; 对此,中宣部等9部门3月2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坚决清除新闻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切实维护新闻采编的正常秩序,推动党的新闻事业健康发展,以实际工作成效取信于民。

总局下一步将采取更有力举措,遏制新闻敲诈势头蔓延。

; 建立健全新闻敲诈案件双移送机制。

及时将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和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及时将查办案件发现的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 强化日常管理和制度执行力。

一是严格主管主办制度。

对于屡次出现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问题的新闻单位,要求主管主办单位追究新闻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新闻单位与主管主办单位是挂靠关系,主管主办单位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新闻单位出版权流失、经营权失控的,除要依法追究新闻单位的责任外,还要依据有关管理规定调整主管主办单位,难以调整的要吊销其出版许可证;二是严格报刊年检制度。

对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报刊不予通过核验,直至撤销出版许可证。

; 加大对违规记者站整治力度。

在今年的新闻单位记者站年检工作中,各地已将群众举报较多、社会反映强烈的记者站作为核验重点,严格审核;对年度核验中发现存在非法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擅自设立新闻网站,搞新闻敲诈、有偿新闻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记者站,一律不予通过年度核验并注销登记。

;假酒的鉴别方法及酒的分类种类假酒的鉴别方法1、鉴别酒水应当主要着重于酒的色泽、气味与滋味的测定与评价对瓶装酒还应注意鉴别其外包装和注册商标。

在目测酒类色泽时,应先对光观察其透明度,并将酒瓶颠倒,检查酒液中有无杂质下沉,有无悬浮物等,然后再倒人烧杯内在白色背景下观察其颜色。

2、从酒的色泽上鉴别白酒的正常色泽应是无色透明,无悬浮物和沉淀物的液体。

将白酒注入杯中,杯壁上不得出现环状不溶物。

将酒瓶倒置,在光线中观察酒体,不得有悬浮物、浑浊和沉淀。

冬季如白酒中有沉淀可用水浴加热到30~40℃,如沉淀消失为正常。

3、从气味上鉴别在对白酒的香气进行感官鉴别时,最好使用大肚小口的玻璃杯,将白酒注入杯中稍加摇晃,即刻用鼻子在杯口附近仔细嗅闻其香气。

或倒几滴酒在手掌上,稍搓几下,再嗅手掌,即可鉴别香气的浓淡程度与香型是否正常。

4、从味觉上鉴别白酒的滋味应有浓厚、淡薄、绵软、辛辣、纯净和邪味之别,酒咽下后,又有回甜、苦辣之分。

白酒的滋味评价以醇厚无异味,无强烈刺激性为上品。

感官鉴别白酒的滋味时,饮入口中的白酒,应于舌头及喉部细细品尝,以识别酒味的醇厚程度和滋味的优劣。

5、验明酒的注册商标对消费者来讲,在商店里购买瓶装酒时不可能开瓶查验其质量,仅能凭外观来鉴别其真假与优劣,这样就使得掌握白酒注册商标、特别是一些名优白酒的注册商标方面的知识具有了特殊重要的意义。

6、从外观上鉴别以贵州茅台酒为例,茅台酒的酒瓶是乳白色玻璃瓶,封口为大红色螺纹扭断式防盗铝盖,顶部有贵州茅台酒五个白字,瓶口无内塞。

整瓶酒外包一张优质正方形皮纸,装在彩盒中:外包装彩盒用的是进口白版纸加细瓦楞。

盒上字体和色泽与商标、背贴上一致。

酒的分类一、按原材料根据酿酒用的原材料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类:1.粮食酒、就是以粮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酒。

例如高梁酒、糯米酒、包谷酒等:2.果酒、就是用果类为原料生产的酒,如葡萄酒、苹果酒、桔子酒、梨子酒、香槟酒等;3.代粮酒、就是用粮食和果类以外的原料,比如野生植物淀粉原料或含糖原料生产的酒,习惯称为代粮酒,或者叫代用品酒。

例如,用青杠子、薯干、木薯、芭蕉芋、糖蜜等为原料生产的酒均为代粮酒。

二、按生产工艺目前,按照生产工艺的特征来分,可以分为三大类:1.蒸馏酒、这就是在生产工艺中,必须经过蒸馏过程才取得最终产品的酒。

如我国的白酒,外国的白兰地、威士忌,伏特加、兰姆酒、阿拉克酒等;2.发酵酒、又称为非蒸馏酒,在生产过程中不经过蒸馏燕便形成了最终产品。

如黄酒、啤酒、葡萄酒和其他果子酒等;3.配制酒(又称再制酒)、顾名思义,配制酒就是用蒸馏酒或发酵酒为酒基,再人工配入甜味辅料、香料、色素、或浸泡药材、果皮、果实、动植物等而形成的最终产品的酒,如果露酒、香槟酒、汽酒及药酒、滋补酒等。

三、按发酵特征按发酵特征来分类,也是一种常见的方法。

可分为三种;1.液态法白酒、即采用酒精工艺来生产的白酒,产品均是普通白酒。

2.半液态法白酒、主要有两广一带的米烧酒和黄酒。

3.固态法白酒、系采用我国传统固态法发酵工艺酿制的大曲酒、小曲酒均在此列。

四、按酒精含量的多少按酒精含量的多少来划分,习惯将酒分为高度酒(即国外又称烈性酒)和低度酒两种。

前者包括我国的白酒(烧酒)和用蒸馏工艺生产的洋酒。

后者包括发酵类酒。

由于国内外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来量度,故一般根据发酵酒的酒精度都在20以下来进行区分。

如对高度酒和低度酒又可进一步划分:1.高度酒可分为高度白酒(50 以上)、降度白酒(又称中度白酒,40~50 )、低度白酒(40 以下)。

2.低度酒的区分,由于酒种门类多,酒种间的酒度相差很大,还没有人研究划分法。

但是,啤酒自1980年以来,国外已有效明确的区分方法。

一般的啤酒其酒精含量在3.5~5%之间,故国外把含酒精2.5~3.5%的称稍为淡啤酒,1~2.5%含量的称为低醇啤酒,1%以下的酒精含量则称为无醇啤酒。

五、按商品的特性酒按商品的特性可分为:白酒、黄酒、果酒、啤酒,药酒和配制酒六类。

这六类酒中,根据酒的颜色又可分为有色洒和无色酒。

黄酒、果洒、啤酒、药酒和配制酒属于有色酒,白酒属于无色酒。

一般,有色酒的酒度比较低,无色酒的酒度要高些。

在有色酒中,从口味上根据甜淡的程度可分为甜型、半甜型、干型和半干型。

甜的叫甜型或半甜型;不甜的叫干型或半干型。

干从英文Dry引出。

以葡萄酒为例,干型酒含糖帖0.5%以下,口感不甜; 半干型,含糖0.51.2%,口感极微弱的甜味; 半甜型,含糖1.25%,口感较甜; 甜型,含糖5%以上,口感味甜。

我国的黄酒,也借用西方对葡萄酒的划分法分类。

啤酒是有色酒,按色泽的深浅又可分为黄啤、黑啤、白啤(小麦制造)三大类。

无色酒如茅台酒、董酒、西凤酒等因无色透明,通常称为白酒。

其实,白酒井非白色的酒。

无色酒根据酒精含量可分为低度酒、中度酒、高度酒。

酒精容量的百分比称为酒的度数,每含1%称为一度。

一般,40度以下的称为低度白酒,含40~50度的称为中度白酒(亦称降度酒),50度以上的称为高度白酒。

六、其它分类法前面已经介绍,按生产工艺分类,可分为蒸馏酒、发酵酒,配制酒。

就蒸馏酒而言,从世界范围来看,又有两种分类方法:一种是按原料为主、兼顾生产工艺,另一种则是按糖化发酵剂来分类。

按原料分类可分为淀粉类和含糖类。

按糖化发酵剂分则可分为三大类。

1.是用曲作糖化发酵剂。

这类酒用淀粉质原料来酿造,称为东方传统烧酒,茅台酒、日本烧酎等均用此。

2.是以麦芽为糖化剂,然后加入发酵剂来制酒。

这种生产方法,西方各国用得比较多,例如英国的威士忌就是此法酿制的。

3.是在原料中只加入发酵剂而得的酒。

如以果类为原料酿制的各类白兰地,以甘蔗为原料的兰姆酒,以及最有名的法国科涅克白兰地等都是采用这种工艺生产的。

此外,还有按商品价值来分的高级酒、中级酒、大路酒(普通酒),按酒液是否能产生气泡来分的起泡酒(又称发泡酒,如啤酒、香槟洒)、非起泡酒(又称非发泡酒)等等。

总之,我国酒的分类还没有定型的法规、统一的标准或模式,只能凭传统习惯和经验作粗略的划分,而且多是从定性分类;要进行定量的、准确的、科学的分类,还有待于酿酒科技的进一步发展和科研、技术人员的不断探讨、总结和实践:把酒的分类更一步科学化、标准化和群众化,以满足消费者识酒,选酒、购酒的需要。

白酒的分类法按生产工艺方法不同,可分为三类,即液态法白酒、半液态法白酒、固态法白酒。

在固态法白酒中,又可按使用酒曲块大小,划分为四类:即大曲酒、小曲酒、大小曲混用酒及麸曲酒。

大曲酒是指用大曲酿的酒,如窖酒、双沟大曲、贵阳大曲、洋河大曲等等。

小曲酒多以大米、小麦为原料制成的曲酿的酒,在制曲中往往要加些药材,所以也叫作药曲或酒药。

酿酒中小曲用量少,只有原料的百分之一、二。

麸曲酒是以麸皮为原料做的曲酿的酒。

按酒的香型可划分为五种。

1.酱香型酒、所谓酱香,就是有一股类似豆类发酵时发出的种酱香味。

这种酒的特征是:酱香突出,幽雅细腻,酒体丰富醇厚,回味悠长,香而不艳,低而不淡。

茅台酒就属此类酒的典型代表,且具有隔夜留吞、饮后空杯香犹存的特点。

2.浓香型酒、例如泸州特曲,五粮液酒属此类之代表,它们的主要特征是:窖香浓郁,绵甜甘冽,香味协调,尾净余长。

它以己酸乙酯为主体香。

很受消费者喜爱,这种香型酒在市面上较多,贵阳大曲、习水大曲,鸭溪窖酒等都属于浓香型白酒。

3.清香型酒、这种香型的酒以乙酸乙酯和乳酸乙酯两者的结合为主体香。

它的主要特征是:清香醇正,诸味协调,醇甜柔和,余味爽净,甘润爽口,具有传统的老白干风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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