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车商渠道销售基本法模版1500字
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车商渠道销售基本法模版1500字一、前言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车商渠道销售基本法,是为了规范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车商渠道销售行为,保证客户权益,提高销售效率与效益而制定的基本法。
二、适用范围本基本法适用于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车商渠道销售活动。
三、基本原则1、以客户为中心公司的一切服务都应以客户的需求为中心,树立以客户为本的服务理念,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2、诚信合规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诚信从业,合规经营。
3、科学管理公司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施科学的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和效益。
四、销售流程1、客户需求分析销售人员应主动分析客户的需求和保险需求特征,了解客户背景情况,收集信息并记录在销售系统中。
2、产品介绍销售人员应对客户提供公司的保险产品信息,并在产品介绍时明确产品的保障范围、承保情况、理赔流程等,全面了解产品优劣势。
3、保险方案定制根据客户需求和保险产品情况,为客户定制符合客户需求的保险方案,包括保障范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具体内容,实现保险定制化服务。
4、签约和交接当客户确认保险方案后,销售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保险业务签约,保障签约流程的合法、透明和便捷,完成保险业务交接流程。
五、销售管理1、销售目标确定结合公司经营战略和市场情况,制定年度销售目标和计划,并将其分解到各个销售团队和个人。
2、销售绩效评估以销售额、销售人员个人贡献度、客户满意度等为评估指标,制定绩效考核制度,定期评估销售人员的绩效表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销售团队和个人的奖励和决策。
3、培训和提高公司应定期进行销售技能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以提高销售团队的综合素质和销售效率。
4、客户服务售后服务也是销售的一部分,为客户提供保险理赔、风险防范等方面的服务,满足客户的多元化需求,树立公司的良好口碑和形象。
六、销售风险管控1、知识管控公司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其业务知识水平,从而避免因销售过程中知识产生误导,导致合同纠纷和客户流失。
卖车渠道管理制度
卖车渠道管理制度一、前言车辆销售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它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所以对于车辆销售渠道的管理制度必须严格把关。
为了规范和整顿车辆销售渠道,提高销售渠道的效率和质量,确保车辆销售渠道管理的可持续发展,制定了本管理制度。
二、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所属的所有车辆销售渠道,包括直销渠道、经销商渠道和电商渠道等。
2. 公司要建立健全车辆销售渠道管理机制,加强对车辆销售渠道的管理和监督,确保渠道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3. 公司要加强对销售渠道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效率,保障渠道的稳健运营。
三、销售渠道管理制度1. 渠道招商管理(1)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科学制定招商策略,选择符合要求的渠道商,并签订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对于代理商、经销商、合作伙伴等渠道商要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能力。
(3)公司要定期对渠道商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对于表现不佳的渠道商要及时进行整顿或解除合作关系。
2. 渠道发展管理(1)公司要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合理规划和拓展销售渠道,覆盖更广泛的客户群体。
(2)对于新开发的销售渠道,要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其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业务。
(3)公司要不断优化和调整销售渠道结构,逐步淘汰低效和不合规的销售渠道,提高整体销售渠道的运营效率。
3. 渠道管理体系(1)公司要建立健全的销售渠道管理体系,明确各级销售渠道的权限和责任,规范渠道运营流程。
(2)公司要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渠道运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渠道的稳健运行。
(3)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销售渠道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分析,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 渠道管理政策(1)公司要制定明确的销售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统一销售渠道的经营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2)公司要制定灵活的奖惩机制,对于表现优异的销售渠道要给予奖励,对于违规违约的销售渠道要进行惩罚。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1. 引言保险公司与车商渠道的合作关系对于提高保险业务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与车商之间的合作能够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渠道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介绍一套综合的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以确保合作关系的良好发展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2. 渠道合作流程2.1 渠道招募保险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招募适合的车商渠道合作伙伴。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业协会、汽车展览会和专业论坛等渠道来寻找潜在的车商合作伙伴。
招募过程中,应对车商的信誉、经验和资源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经营实力和合规经营的能力。
2.2 渠道培训保险公司应为新加入的车商提供专业的培训,包括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和渠道合作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旨在提高车商渠道的保险销售能力,帮助其更好地推广和销售保险产品。
2.3 渠道合作协议签订在经过充分的沟通和洽谈后,保险公司与车商渠道应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销售提成等条款。
同时,还需要约定渠道合作的绩效考核指标,以便监督和评估合作关系的运行情况。
2.4 渠道管理和支持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渠道管理部门,负责对车商渠道的日常管理和支持。
渠道管理部门应定期与车商进行沟通,了解销售情况和市场反馈,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此外,还应定期组织培训和会议,分享销售经验和市场动态,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共赢。
3. 渠道合作政策3.1 产品支持政策保险公司应为车商渠道提供丰富的产品选择,并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同时,还应提供专属的销售材料和宣传支持,帮助车商提高销售效果。
在产品设计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车商渠道的特点和需求,精简流程、提升效率,以提高渠道合作的吸引力。
3.2 奖励和激励政策为了激励车商渠道更积极地推广和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政策。
例如,设立销售提成和奖金制度,根据销售业绩给予相应的鼓励和奖励。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车商渠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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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2020最新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车商渠道是车险的重要战略渠道,车商渠道的发展,事关公司经营的成败。
为推进车商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公司决定在全系统进一步深化车商渠道的改革,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进一步深化车商渠道改革指导意见,具体要求如下:一、坚定推进车商业务的统管专营坚决实行车商业务的统一管理、专属经营,坚定不移地推进车商业务公司化,使车商渠道成为司控渠道。
(一)切实加强对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
实行对车商业务的统管,统管组织统一规划、部署、协调车商业务的开展:一是在分公司层面,设立车商部,负责分公司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
二是在中心支公司层面,设置车商渠道销售总监,由中支公司一名分管车险、理赔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领导、协调全辖车商业务的开展;符合条件的,设置车商管理部门,负责中支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达不到设置车商管理部门条件的,由业务管理部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中支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市区必须设置车商专属团队,负责市区车商业务的拓展和发展。
三是在支公司层面,由支公司领导班子负责支公司辖内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
(二)对中心支公司所在城区的车商业务实行专营。
对中心支公司辖区的非县域车商业务(包括C2业务和有送修需求的C3业务,有业务的综合修理厂业务)实行专营。
各中心支公司设立直属的车商团队,非县域车商业务由直属的车商团队专营。
特殊情况下,中心支公司可不设直属的车商团队,非县域车商业务交由非县域的一个支公司专营。
以往车商业务未实现专营的中心支公司,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专营。
在推进集中管理过程中,鼓励业务高度集中化,鼓励一步到位,非县域全部车商业务集中到专营团队来拓展和维护,严禁其他团队开展非县域车商业务。
保险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风险保障的需求增加,保险行业的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
在这个竞争环境中,保险公司需要有效地管理销售渠道,以提高销售效率和服务质量,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本文探讨了保险公司销售渠道管理办法,以期为保险公司提供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渠道布局与管理保险公司在选择销售渠道时,应根据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进行全面的市场调研和竞争分析。
根据所得数据,合理地布局各类销售渠道,包括个人代理、团体代理、经纪人、网销等。
同时,保险公司还应根据渠道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政策,确保销售渠道的良性运营。
在渠道管理方面,保险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渠道合作伙伴的选择与培养:保险公司应结合企业战略,选择合适的渠道合作伙伴,并为他们提供培训和支持,提高他们的销售能力和服务水平。
2. 渠道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根据销售业绩给予渠道合作伙伴相应的激励和奖励,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3. 渠道信息共享与沟通:保险公司应与渠道合作伙伴保持良好的沟通,分享市场信息和产品信息,建立互信互利的合作关系。
二、渠道培训与发展为了提高销售渠道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加大对渠道人员的培训和发展力度。
具体措施包括:1. 专业培训课程: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不同渠道人员的需要,开设专业培训课程,包括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客户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帮助他们提升专业素养。
2. 培训考核与认证:保险公司可以设立培训考核和认证制度,对参加培训的渠道人员进行考核评价,并给予相应的认证,提高他们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
3. 继续教育机制:保险行业快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产品知识也在不断更新。
保险公司应建立继续教育机制,定期为渠道人员提供更新的培训资源,确保他们始终保持在行业的前沿。
三、渠道关系管理良好的渠道关系对于保险公司的销售业绩和品牌形象至关重要。
为了维护良好的渠道关系,保险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渠道合作伙伴关系:保险公司应与各类渠道合作伙伴保持密切的关系,建立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共同开拓市场。
保险公司车商部渠试行管理办法
人保财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办法(试行)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渠道化销售、专业化管理已经成了公司经营的主导发展方向。
为了进一步加快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全面提升车商渠道的运营效率和销售能力,实现公司车商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公司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试行):一、专管专营组织管理(一)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为市辖区车商业务的管理和经营部门,负责全市车商渠道业务的组织管理,负责市区车商渠道的经营销售工作,负责对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授权和督导工作.对市区车商渠道业务必须由车商部实行“专管专营”,市区以外车商渠道业务由车商部统一授权所在县区支公司专营。
授权经营的县区支公司必须在车商业务部制订的业务政策内开展经营销售活动,业务归属当地支公司。
(二)车商业务部除了日常经营和管理协调工作外,要积极指导各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和攻关展业.各县区支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专职内勤人员)积极配合车商业务部,负责车商业务的发展、攻关展业和日常统计等工作。
(三)“专管专营”业务的移交由市分公司统一领导与布置。
原承保经营的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有关客户信息和承保资料移交给被授权经营单位。
移交工作要求认真细致、资料完整、信息准确.经办交接业务的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负全责。
对于不负责任或者严重影响移交工作的,市分公司将严肃处理.(四)非授权单位恶意争抢授权单位专营业务的,或者违反公司“专管专营"业务管理规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非授权单位应立即停止争抢其他单位的授权车商代理业务,已争抢业务由市分公司划回授权单位,性质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分公司车商部要设置4S店业务管理岗,具体负责本地区内4S店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4S店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和监控,定期做好信息收集、反馈以及业务分析工作.(六)对4S店实行统一代码管理,每个4S店设定唯一的代码(即送修码),授权经营单位应准确、完整地录入4S店的专用代码,否则划分业务代理归属时不予确认为该4S店的代理业务。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渠道设立 (3)第三章组织管理 (3)第一节组织设立 (3)第二节部门职责 (3)第四章人事管理 (3)第一节岗位类型 (3)第二节配置标准 (3)第三节岗位职责 (3)第四节任职要求 (3)第五节岗位职级 (3)第六节定级定薪 (3)第七节新聘人员管理 (3)第八节违规违纪处理 (3)第五章薪酬管理 (3)第一节渠道总监 (3)第二节渠道总监助理 (3)第三节渠道经理 (3)第四节服务专员 (3)第五节其他 (3)第六章考核管理 (3)第一节考核KPI (3)第二节考核定级定薪 (3)第三节淘汰 (3)第七章出单管理 (3)第八章附则 (3)第九章附件 (3)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3)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3)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3)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3)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3)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3)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3)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3)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
合作对象包括:(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二)汽车综合修理厂(三)新车共保中心第三条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一)核心业务是指经由车行网点中介代理的相关业务;(二)其他业务是指通过维护车行网点间接拓展的非网点业务,以及车行渠道人员的自身业务。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渠道设立 (5)第三章组织管理 (6)第一节组织设立 (6)第二节部门职责 (7)第四章人事管理 (7)第一节岗位类型 (7)第二节配置标准 (8)第三节岗位职责 (9)第四节任职要求 (11)第五节岗位职级 (12)第六节定级定薪 (14)第七节新聘人员管理 (16)第八节违规违纪处理 (17)第五章薪酬管理 (17)第一节渠道总监 (17)第二节渠道总监助理 (19)第三节渠道经理 (20)第四节服务专员 (21)第五节其他 (23)第六章考核管理 (23)第一节考核KPI (24)第二节考核定级定薪 (26)第三节淘汰 (27)第七章出单管理 (27)第八章附则 (28)第九章附件 (28)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29)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30)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30)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31)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32)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33)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34)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35)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
合作对象包括:(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二)汽车综合修理厂(三)新车共保中心第三条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指导意见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指导意见前言随着汽车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渠道管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其中包括车商渠道。
车商渠道因为其经验丰富、交易量大、经济实力较强等特点占据了巨大的市场份额。
然而,保险公司在与车商渠道合作时,会遇到一些挑战,包括渠道管理不彻底、人员素质不过关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提高同车商渠道的合作效率,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车商渠道管理制度,并通过考核办法进行评估和指导。
管理制度的建立渠道评估在实施车商渠道管理制度前,保险公司需要先对车商渠道开展评估工作,清晰了解渠道的规模、业绩、发展状况等相关信息,为制定目标和计划提供数据支持。
评估的方式可以采用实地考察、文件审核、信息收集等多种方式。
目标设定制定管理制度的前提是明确目标,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事业发展战略及渠道发展目标确定管理制度目标,以传递合理且清晰的目标指引。
制度建设车商渠道管理制度应包括渠道开拓、维护、结算、合作伙伴培养等多方面的内容。
制度的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弹性可调整性、规范可执行性,且需要与业务流程紧密结合。
培训和指导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完成后,保险公司还需要为渠道销售人员、代理人等通过培训宣传、培训教育等形式进行管理制度知识普及和培养。
考核办法的制定定期考核制度与考核是不可分割的。
车商渠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渠道行为,优化渠道资源,如何确保渠道执行制度是关键。
因此,制度的考核是必然的。
建议保险公司每月或每季度对渠道进行考核。
考核指标根据渠道管理制度的实际内容,制定考核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可以考核渠道拓展、客户维护、业务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
考核指标应明确、简洁、可行、及时,可有效促进渠道合作伙伴的管理制度执行。
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结果,应及时向被考核方反馈,以促进被考核方改进和落实。
对于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渠道,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调整或甚至撤销代理资格,以维护公司形象和渠道合作秩序,同时也要保证违规行为的严惩不贷。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渠道设立 (3)第三章组织管理 (4)第一节组织设立 (4)第二节部门职责 (5)第四章人事管理 (6)第一节岗位类型 (6)第二节配置标准 (6)第三节岗位职责 (7)第四节任职要求 (9)第五节岗位职级 (10)第六节定级定薪 (12)第七节新聘人员管理 (13)第八节违规违纪处理 (14)第五章薪酬管理 (14)第一节渠道总监 (14)第二节渠道总监助理 (16)第三节渠道经理 (17)第四节服务专员 (18)第五节其他 (19)第六章考核管理 (20)第一节考核KPI (20)第二节考核定级定薪 (22)第三节淘汰 (22)第七章出单管理 (23)第八章附则 (23)第九章附件 (23)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24)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25)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26)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26)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27)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28)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28)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
合作对象包括:(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二)汽车综合修理厂(三)新车共保中心第三条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汽车销售渠道管理制度
汽车销售渠道管理制度一、前言汽车销售渠道是汽车制造商与最终消费者之间的桥梁,是汽车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销售效率、优化渠道结构、提升服务品质,汽车生产商需要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管理需求、渠道设计、经销商管理、售后服务等方面展开讨论,探讨如何建立科学合理的汽车销售渠道管理制度。
二、管理需求1. 市场定位:制定明确的市场定位是建立销售渠道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
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市场需求、竞争格局、消费者喜好等信息,根据市场定位确定销售目标和渠道策略。
2. 渠道规划:根据市场定位,制定针对性的渠道规划。
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区域分布、渠道类型、经销商数量和区域覆盖范围等,以实现最大限度的销售覆盖。
3. 渠道管控:为了确保销售渠道的有效运营,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渠道管控制度。
包括经销商招募、绩效考核、合同管理、培训支持等方面,从而提高渠道管理效率。
4. 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是汽车销售的重要环节,也是用户选择汽车品牌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支持。
5. 数据分析:通过数据分析,企业可以及时了解市场动态、销售状况和经销商绩效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出调整和决策,提高销售渠道管理水平。
三、渠道设计1. 直营店:直营店是企业直接管理的销售渠道,通常位于主要商业区或汽车产销城市,用于展示产品、进行销售和售后服务。
直营店可以提高品牌形象和服务质量,但也需要投入较大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2. 经销商:经销商是汽车销售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区域性销售需求,分布在各个地区。
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经销商合作,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共同发展。
3. 网络销售: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销售成为汽车销售的新兴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电商平台等途径开展在线销售活动,拓展销售渠道。
4. 代理商:代理商是企业的销售代表,负责在指定区域销售汽车产品。
企业可以通过代理商拓展销售网络,加强区域市场占有率。
产险综合开拓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综合开拓渠道综合开拓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组织管理 (5)第一节组织设置 (5)第二节人力配置 (6)第三节日常管理 (8)第三章人事管理 (10)第一节岗位职责 (10)第二节岗位胜任要求 (12)第三节岗位职级 (13)第四节定级定薪 (14)第五节新聘人员管理 (16)第六节违规违纪处理 (16)第四章薪酬管理 (16)第五章考核管理 (18)第一节考核总则 (18)第二节考核指标 (19)第三节考核定级定薪 (21)第四节人员淘汰 (22)第六章出单管理 (22)第七章附则 (22)附件一:综拓业务部组建申请表 (23)附件二:拟任综拓业务部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24)附件三:特殊定/晋级申请表 (25)附件四:综拓渠道实施细则报备表I(定级定薪表) (26)附件五:综拓渠道实施细则报备表II(薪酬结构表) (27)附件六:综拓渠道实施细则报备表III(KPI考核表) (28)附件七:综拓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2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综合开拓渠道管理模式,理顺组织架构,明确各岗位职责定位,在持续加强公司对综合开拓渠道掌控力基础上,实现综合开拓渠道快速、健康的发展,特制定《综合开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综合开拓渠道”是指通过集团内部其他专业公司销售产险产品的销售渠道。
为产险代理产品的其他专业公司简称“销售方”,产险简称“产品方”。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综拓业务部门”(以下简称“综拓业务部”)是负责综合开拓渠道拓展、维护、服务的销售组织统称。
其中省会型机构本部地区和城市型机构分公司层面成立的综拓销售组织定义为“综合开拓部”;综合管理型三级机构层面成立的综拓销售组织定义为“综拓业务分部”;四级机构层面成立的综拓销售组织定义为“综拓业务科”。
《产险新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4版》
第三条 相关定义: 本办法中所指的新渠道业务指由电销事业部销售坐席以电话、网络 平台为主要沟通手段,借助网络、传真、短信、邮寄、递送等辅助方 式,通过保险公司专用电话营销号码,以保险公司名义与客户联系,并 运用公司自动化信息管理技术和专业化运行平台,完成保险产品的推 介、咨询、报价、保单条件确认等主要营销过程的业务。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渠道专员”(S-Sell Commissioner)是指在机 构负责营销方案的落地,销售推动,运营沟通、服务及投诉管理等工作 的人员。
在业务部数据为准
4.年终奖发放条件及规则见下表:
年终奖构成
发放条件
利润分享奖 (N1)
超计划奖 (N2) 超市场奖 (N3)
达成目标值 COR<100%
未达成目标 COR≥100% 达成保费计划
达成目标值
发放规则 按公式发放 减半发放
不发 分公司及各层级业务单
位按公式发放 分公司及各层级业务单
位按公式发放
(二)城市型机构的组织架构 在二级机构设立分公司“新渠道业务部”,负责本机构所在地所有新 渠道业务的营销规划、销售落地、专项获客及销售支持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配置标准
第十二条 新渠道设置渠道总监、渠道经理、渠道专员三类岗
位,岗位配置标准见下表:
(一)渠道总监、渠道经理配置模型
职级岗 位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一节 考核指标
第二十九条 KPI得分封顶及应用
(一)月度KPI得分100分封顶,单项指标120分封顶,月薪核算超
过100分按100应用,结果应用于责任月薪发放及新入司人员转正、考
核淘汰;
(二)季度KPI得分120分封顶,单项指标120分封顶,结果应用于
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是指在车行经营过程中,为了保证顺畅运作和业务的良好发展而制定的管理规范和操作流程。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1. 渠道建设:车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情况,合理规划销售渠道。
包括选择适当的销售渠道模式,比如直销模式、经销商模式或者线上线下结合的模式。
渠道的建设还包括分析区域市场,选择适合的销售点和展厅位置。
2. 渠道管理:车行应建立完善的渠道管理制度。
包括制定销售政策和促销活动,明确渠道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渠道合同的签订和终止流程等。
此外,车行还应定期进行渠道商的考核,对渠道商进行培训和指导,保证渠道商的能力和素质。
3. 渠道合作:车行应与渠道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合作包括建立双赢的合作模式,以及及时的沟通和反馈机制。
车行与渠道商之间应建立互信、互利的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推进产品销售和市场份额的扩大。
4. 渠道市场开发:车行应注重渠道市场的开发。
通过市场调研和分析,了解消费者需求和市场潜力,制定相应的销售策略和推广计划。
车行还可以与渠道商一起进行市场推广活动,提升品牌知名度和产品市场占有率。
5. 渠道监督管理:车行应对销售渠道进行监督和管理。
包括渠道销售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对销售过程的监控,以及对渠道商的行为进行评估和考核。
车行应建立渠道销售绩效评估体系,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6. 渠道优化:车行应根据市场需求和销售情况,对渠道进行优化调整。
这包括增加或减少渠道商数量,调整销售区域,对渠道商的销售能力进行培训等。
车行还应定期评估渠道商的表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渠道商的权益和销售政策。
综上所述,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涉及到渠道建设、渠道管理、渠道合作、渠道市场开发、渠道监督管理和渠道优化等方面。
通过遵循这些管理办法,车行可以提升渠道销售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继续完善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7. 经销商招募和选择:车行应制定明确的经销商招募和选择标准,以确保合适的经销商加入渠道网络。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车商渠道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车商渠道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车商渠道业务规范运作,维护机动车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是通过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代理销售。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专人负责与车商的业务合作,但不允许在车商设立出单点或服务窗口。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与车商业务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确定代理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范围、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从事车商业务中介机构必须与车商建立合法、真实、透明的合作关系,做到内控管理严密、法律责任明确、财务核算独立。
第三章 代理销售方式的管理
第七条 车商渠道的代理销售方式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与具备资质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服务公司或专业化汽车保险销售公司(以下简称"车商业务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开展业务的方式。
第八条 代理销售方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车商渠道,是指以汽车制造商、专业性汽车销售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车商")为依托,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以及其他与车辆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渠道。
第三条 车商销售渠道的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保险公司与车商业务合作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业务操作要规范明确,既符合业务发展要求,又能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二是由保险公司在交警部门对外服务场所设置远程出单点出单。远程出单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内部备案审批。保险公司要在远程出单点派驻正式员工进行管理。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渠道设立 ........................................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一节组织设立.........................................第二节部门职责.........................................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一节岗位类型.........................................第二节配置标准.........................................第三节岗位职责.........................................第四节任职要求.........................................第五节岗位职级.........................................第六节定级定薪.........................................第七节新聘人员管理.....................................第八节违规违纪处理.....................................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一节渠道总监.........................................第二节渠道总监助理.....................................第三节渠道经理.........................................第四节服务专员.........................................第五节其他............................................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一节考核KPI .........................................第二节考核定级定薪.....................................第三节淘汰............................................ 第七章出单管理 ........................................ 第八章附则........................................... 第九章附件...........................................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车商销售渠道管理办法
车商销售渠道管理办法(草稿)第一条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分渠道销售,专业化管理是各产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方向,急需建立专业化的车商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培育一支高技能、高产能、高凝聚力的专属化车商渠道销售队伍,实现车商销售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促进车商渠道业务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第二条“车商销售渠道”是指由公司掌控、集中管理的,以汽车制造商、专业性汽车服务机构/协会、车行、大型综合汽车修理厂为市场开拓目标,面向企、事业和个人客户的多元化产品的专业销售渠道。
第三条“车商销售渠道"业务实行专属化经营,目前已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车商渠道可纳入车商渠道业务部管理,尚未建立合作关系的所有车商渠道一律由车商渠道业务部进行拓展和维护.第四条车商渠道销售的产品应以车险产品为主,同时包括车商渠道代理销售的财产险和意健险等各类业务及其自身业务,但不局限于上述业务。
第五条车商渠道业务部,由部门经理、客户经理、出单内勤组成的销售组织共同完成本部门业务的拓展和日常维护工作。
人员配置:营业部经理1 人,客户经理、出单内勤若干名。
按照车行业务规模进行配置,拟按年保费规模150万为基数,配置客户经理1人驻场服务,未达到标准的由部门统一安排出单内勤。
年保费规模达到400万的,条件允许,设立定损中心(服务中心).第六条车商渠道业务部业务年保费规模:1000万-1500万.给予新签约车商渠道业务3个月的业务拓展期,在此期间,不纳入考核体系。
第七条车商渠道业务部销售费用管理一、部门费用(一)部门费用按本部门实收保费的0。
5%—-1%比例计提.(二)部门费用由部门经理统筹使用,用于本部门展业攻关、内部培训、销售激励活动、交通、通讯、办公费用等项目。
二、拓展、维护费用管理(一)维护费用按本部门实收保费的 4 %比例计提。
(二)维护费用由分公司核定并分配,部门经理统筹使用,用于营业部展业攻关、内部培训、销售激励活动。
(三)维护费用的使用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应建立维护费用使用明细台帐,并在部门内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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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
合作对象包括:(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二)汽车综合修理厂(三)新车共保中心第三条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一)核心业务是指经由车行网点中介代理的相关业务;(二)其他业务是指通过维护车行网点间接拓展的非网点业务,以及车行渠道人员的自身业务。
第四条基本法是针对渠道设置、组织设置、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准则,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基本法中涉及的各类渠道销售人员(VP、VA、M、S)均为公司正式编制人员,需根据公司相关人事管理制度,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章渠道设立第六条二级机构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本部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必须设立车行渠道。
第七条二级机构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下述情况机构必须设立车行业务部负责当地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一)无外围综合管理型三级机构(以下简称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二)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本部;(三)省会型二级机构本部;第八条二级机构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其外围三级机构需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在三级机构本部设立车险代理业务分部或车行业务分部负责三级机构本部及下辖四级机构的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
三级机构车行渠道的设立条件:三级机构本部及邻近郊县四级机构下,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应设立车行渠道。
第九条三级机构如符合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其外围四级机构需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在四级机构设置专职车行渠道经理负责四级机构当地车行渠道业务的拓展与维护。
四级机构车行渠道的设立标准:四级机构符合车行渠道定义的现有合作网点,年保费计划超过300万,应设立车行渠道。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一节组织设立第十条车行渠道的销售组织(以下简称业务(分)部)包括车行业务部和车险代理业务分部、车行业务分部三种类型。
(一)车行业务部是在以下类型机构设立的车行渠道销售组织:1、无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2、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二级机构本部;3、省会型二级机构本部;(二)车险代理业务分部、车行业务分部是在省会型和城市型二级机构的外围三级机构设立的车行渠道销售组织。
车险代理业务分部负责管理外围三级机构的车行、代理两个渠道。
车行业务分部是当省会型机构的外围三级机构车行渠道的年保费计划超过1个亿后,可单独设立销售组织的部门类型。
在未达到该条件情况下,外围三级机构车行、代理渠道统一归车险代理业务分部管理。
第十一条无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车行业务部。
省会型和有外围三级机构的城市型机构本部不得设立多个车行业务部。
外围三级机构不得设立多个车险代理业务分部或车行业务分部。
第十二条业务(分)部的设立必须准备以下材料:(一)《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附件1)(二)《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附件2)(三)《市场分析及部门发展规划》,PPT或word形式均可。
第十三条业务(分)部的设立必须提交上述材料,经过以下审批流程,由所在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正式下文方可成立。
(一)城市型机构:由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发起,二级机构总经理室、区域事业部批准。
同时需要书面报总公司综合渠道管理部备案。
(二)省会型机构:由二级机构渠道管理部发起,经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室、区域事业部批准。
同时需要书面报总公司综合渠道管理部备案。
第二节部门职责第十四条业务(分)部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所管辖车行渠道当年及未来两年的业务发展规划;(二)负责所管辖区域内车行网点的统筹管理及协调沟通;(三)负责对管辖区域内车行渠道所有合作网点业务的维护管理及深度拓展,对目标车行网点进行拓展;(四)负责所辖区域目标客户市场的信息收集,根据市场信息进行营销规划和销售决策;(五)所管辖车行渠道销售队伍的发展规划;(六)相关其他工作。
第四章人事管理第一节岗位类型第十五条业务(分)部下设四类岗位,分别是渠道总监、渠道总监助理、渠道经理、服务专员。
(一)渠道总监(VP):业务(分)部总体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和责任人。
注:车险代理业务分部VP对车行、代理两个渠道负责,其渠道属性由车行、代理两个渠道业务占比高的渠道决定。
(二)渠道总监助理(VA):公司配置给渠道总监的高级内勤,承担协助渠道总监进行销售管理、营销策划和内务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注:车险代理业务分部VA为车行、代理两个渠道提供销售支持,其渠道属性由车行、代理两个渠道业务占比高的渠道决定。
(三)渠道经理(M):负责服务、维护及深度拓展已合作车行网点的业务人员。
(四)服务专员(S):辅助渠道经理开展车行网点维护、服务的业务人员。
第二节配置标准第十六条渠道总监和渠道总监助理的配置标准,见下表:(注:配置标准中的车险代理业务分部年保费计划是指车行与代理渠道合计年保费计划。
)第十七条对于配置多名渠道总监的业务(分)部,1人作为部门负责人,其余均为部门副手。
第十八条车行渠道总监任命必须提交《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附件二),并经过以下审批流程,由所在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正式下文任命:(一)城市型机构:由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发起,二级机构总经理室、区域人力资源室批准。
(二)省会型机构:由二级机构渠道管理部发起,经二级机构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室、区域人力资源室批准。
第十九条渠道经理的配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维护网点年保费计划不低于300万;(二)单一车行网点最多配置1名渠道经理维护;第二十条服务专员根据渠道经理的维护保费量、日常工作量、维护车行数量等因素进行配置,每一名渠道经理只能配置1名服务专员。
符合以下一种情况的渠道经理,可配置服务专员:(一)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500万,维护网点数量≥2个;(二)渠道经理的年保费计划≥400万,且维护网点数量≥4个。
第三节岗位职责第二十一条渠道总监(一)制定业务(分)部当年及未来两年的业务发展规划;(二)对业务(分)部各项指标达成负责;(三)负责所辖合作网点的统筹管理及协调沟通;(四)业务(分)部所辖合作网点业务的维护管理及深度拓展,重点开拓新目标网点;(五)对业务(分)部人员行使管理职能;(六)为业务(分)部人员建立完善的目标管理、计划考核体系;(七)合理业务(分)部人力发展规划,实现所辖渠道的有效增员和优胜劣汰;(八)业务(分)部费用的管理和使用;(九)营销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十)负责业务(分)部其它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渠道总监助理销售支持:(一)负责渠道经营数据的统计、分析,为渠道总监做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二)当地市场调研,信息搜集及分析;(三)销售支持,包括续保管理及推动、培训等;(四)负责网点的激励、营销合作方案的策划和推动;(五)统计、分析两核、客户服务、理赔指标,对渠道经理提出工作建议。
行政综合:(一)负责业务(分)部综合行政事务的管理与执行;(二)协助渠道总监开展业务(分)部的内部管理;(三)渠道总监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渠道经理(一)对所辖车行网点业务计划及各项管理指标负责;(二)制定所辖车行网点业务销售及业务发展规划;(三)对现有车行网点业务的维护与深度拓展,以及新车行网点的辅助拓展;(四)所辖车行网点的续保落实;(五)车行网点各级关系维护,车行网点复杂问题的沟通、协调;(六)车行网点保险业务的相关培训实施;(七)车行网点营销、促销方案落实;(八)辅助服务专员的日常管理;第二十四条服务专员(一)协调处理车行网点销售、理赔过程中的简单问题;(二)协助渠道经理进行业务咨询,报价跟踪等;(三)与渠道经理协同作战、协助渠道经理进行业务维护和拓展;(四)渠道经理布置的事务性工作,包括单证管理、台帐登记、续保跟进。
第四节任职要求第二十五条渠道总监(一)胜任素质1、大专及以上学历;2、社会新聘总监需45周岁以下;3、保险行业五年以上销售及管理经验;4、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工作责任心;5、具备市场策划能力、渠道掌控能力和必要的业务管理技能。
第二十六条渠道总监助理(一)胜任素质1、大专及以上学历;2、社会新招聘的为35周岁以下;3、1年以上管理或销售工作经验;4、有良好的责任心。
第二十七条渠道经理(一)胜任素质1、大专及以上学历;2、两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有销售或管理经验者优先;3、社会新聘人员需在35周岁以下;4、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强,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5、具备一定的辅导培训能力、市场策划能力;6、通过公司规定的考核及相关考试。
第二十八条服务专员(一)胜任素质1、高中及以上学历;2、具有良好的服务意识;3、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第五节岗位职级第二十九条业务(分)部下各岗位均属前线,采用公司统一的前线职位地图;各岗位在统一的前线职位地图中,所处的位置和职级区间各有不同,体现不同的岗位价值。
第三十条渠道总监共有12级(V1-12),渠道总监助理共有6级(VA1-6),渠道经理共有12级(M1-12),服务专员共有6级(S1-6)。
详见下表:第三十一条职级地图中各职级对应的薪酬标准由各机构自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职级地图中渠道总监V2及以上,渠道经理M2及以上的各职级对应的定级保费由各机构自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车行渠道的各职级对应薪酬,渠道总监及渠道经理的定级保费等标准,各机构在符合基本法相关规则要求下,每年可做一次调整。
调整的相关测算、申报审批工作需在每年12月内完成。
同时,需完成附件3,报备总部综合渠道管理部。
次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方案正式实施。
如无需调整,则延续现行方案即可。
第六节定级定薪第三十四条渠道人员常规定级定薪工作每年一次,与年度考核一并进行;任职岗位不足1年的渠道人员,不参与常规年度定级定薪。
第三十五条渠道总监(一)如果业务(分)部只设有一名渠道总监,则该渠道总监根据其所负责的业务(分)部当年保费计划所处的定级保费区间确定职级,在所定职级对应的薪酬区间内结合胜任素质,工作表现及同类岗位的市场工资水平确定具体薪酬。
(二)如果业务(分)设有1名以上渠道总监,则作为部门负责人的渠道总监根据其所负责的业务(分)部当年保费计划所处的定级保费区间确定职级,渠道总监副手则根据业务(分)部当年保费计划的8折后所处的定级保费区间确定职级,在所定职级对应的薪酬区间内结合胜任素质,工作表现及同类岗位的市场工资水平确定具体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