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车商部渠试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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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商渠道试行管理办法

车商渠道试行管理办法

车商渠道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管理 (3)第三章人员管理 (7)第四章考核管理 (11)第五章薪酬管理 (20)第六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车商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建立一支高技能、高生产力、高凝聚力的专业化车商渠道销售队伍,实现车商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促进车商渠道业务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商渠道”是指以汽车制造商、专业性汽车服务机构/协会、3S/4S 车行为中间商的,面向个人客户的多元化产品的专业销售渠道。

第三条车商渠道业务实行专属化经营,目前已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车商渠道可纳入车商渠道部管理,尚未建立合作关系的所有车商渠道一律由车商部(人员)进行拓展和维护。

第四条车商渠道销售的产品应以车险产品为主,同时包括车商渠道代理销售的财产险和意健险等各类业务及车商自身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渠道组织架构图第六条组织管理原则总公司市场部是各级车商渠道的主管部门。

二级机构市场部下辖的车商营业部是车商渠道业务的直接拓展与维护部门,是整个车商渠道的销售前端。

分公司车商渠道营业部的设立、重组、撤销及裂变由总公司市场部审批。

分公司车商渠道营业部销售主管人员的任免、晋升、降级等由总公司市场部直接管理,由分公司市场部负责组织实施。

总公司市场部集中管理本渠道组织建设、人员管理、业绩考核、预算达成、销售投入,建设统一的车商渠道价值管理体系。

第七条营业部设立标准(一)营业部的定义营业部是指各级机构根据渠道业务的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要求的标准和原则设立,并经总公司市场部审批通过,由营业部经理、客户经理组成的销售组织,由营业部经理及所辖客户经理共同完成本部门业务的拓展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营业部的成立1、符合车商营业部组建标准的二、三、四级机构,可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分公司市场部向总公司市场部申请设立车商营业部。

2、二级机构本部无法达到车商营业部组建标准的,可设车商渠道客户经理开展车商渠道业务,两人及两人以上可设立虚拟营业部,直属分公司市场部管理。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1. 引言保险公司与车商渠道的合作关系对于提高保险业务的销售量和市场份额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保险公司与车商之间的合作能够顺利进行,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渠道管理制度。

本文旨在介绍一套综合的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以确保合作关系的良好发展和双方的利益最大化。

2. 渠道合作流程2.1 渠道招募保险公司应通过多种途径主动招募适合的车商渠道合作伙伴。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行业协会、汽车展览会和专业论坛等渠道来寻找潜在的车商合作伙伴。

招募过程中,应对车商的信誉、经验和资源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经营实力和合规经营的能力。

2.2 渠道培训保险公司应为新加入的车商提供专业的培训,包括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和渠道合作政策等方面的培训。

培训旨在提高车商渠道的保险销售能力,帮助其更好地推广和销售保险产品。

2.3 渠道合作协议签订在经过充分的沟通和洽谈后,保险公司与车商渠道应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格、销售提成等条款。

同时,还需要约定渠道合作的绩效考核指标,以便监督和评估合作关系的运行情况。

2.4 渠道管理和支持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渠道管理部门,负责对车商渠道的日常管理和支持。

渠道管理部门应定期与车商进行沟通,了解销售情况和市场反馈,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解决方案。

此外,还应定期组织培训和会议,分享销售经验和市场动态,促进双方的合作和共赢。

3. 渠道合作政策3.1 产品支持政策保险公司应为车商渠道提供丰富的产品选择,并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

同时,还应提供专属的销售材料和宣传支持,帮助车商提高销售效果。

在产品设计方面,保险公司应根据车商渠道的特点和需求,精简流程、提升效率,以提高渠道合作的吸引力。

3.2 奖励和激励政策为了激励车商渠道更积极地推广和销售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可以制定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政策。

例如,设立销售提成和奖金制度,根据销售业绩给予相应的鼓励和奖励。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车商渠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PDF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车商渠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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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工作职能:
是车行渠道业务管理的基础单位,负责对车行渠道人员、业务的管理。
设立标准
1、保费规模达3000万(含)至 8千万的,设立一个车行职能室。
车行职能室
2、保费规模8千万(含)以上,设 立综合管理室、业务推动室。
业务推动室
综合管理室

综合
销售

管理岗 管理岗
企 合务团 客应
划 作激队 户收
职 责
后 车励日 资管 援 行方常 源理 、 代案事 管、
5000-6500
4500-6000
5000-6500
5500-7000
5000-6500
5500-7000
6000-7500
5500-7000
6000-7500
6500-8000
客户经理(基本工资)
客户经理二级 客户经理一级 高级客户经理
(C02)
(C01)
(B03)
2200-3200
2400-3400
人员构成:
业务部经理、客户经理和客户主任。(业务部人员统称车行渠道专员)
岗位
职责
编制设定
车行业务 XX部
业务部经理 客户经理

客户主任
为业务部的直接负责人,对业务 部业务计划及各项管理指标负责
主要销售人员,是业务开拓及 客户维护的主要人员
协助业务部经理及客户经理从事 业务拓展及维护工作
1、成立12个月以上的业务部,年度人均产能未 达到核定标准80%的,进行人员淘汰;
人均产能
小于250万 250-300万 300-350万 350万以上
客户主任三级 (D03) 1200-2200 1300-2300 1400-2400 1500-2500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银保监办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9号为加强监管、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筑牢风险防控工作底线,现将加强保险公司中介渠道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要建立权责明晰的中介渠道业务管理制度体系(一)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和互联网等保险中介渠道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业务管理。

(二)保险公司应当在总部设置中介渠道业务条线管理部门和专岗,总部管理层应当设有中介渠道业务管理责任人,并向银保监会报备。

(三)保险公司应当具备合法、有效、稳健的中介渠道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管控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透明。

(四)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信息化管理手段,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能够真实、准确、完整覆盖中介渠道业务全流程。

(五)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合规审计制度,健全对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的合规审计,形成完善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机制。

二、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合作中介渠道主体的管理(六)保险公司应当与合作中介渠道主体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相关责任,落实对中介渠道业务合规性的管控责任,及时要求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七)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管理档案。

准确记载合作主体的机构业务资质、人员执业资质、股东风险测评、培训、业务情况以及合规性评价等。

(八)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中介渠道保单真实性管理,加强客户信息收集、记录、管理和使用的内部管控。

财产保险公司渠道管理和考核办法2016

财产保险公司渠道管理和考核办法2016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道管理和考核办法(2016版)为贯彻落实总裁室提出的“一、二、三、八”战略工程的总体要求,着力加强渠道建设,提升渠道产能,明确渠道界限,严格渠道考核,结合2015年渠道建设实施情况,特制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道管理考核办法(2016版)》,(以下简称“本办法”)。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的需要,公司按照业务来源设定了经代渠道、车商渠道、银保渠道、综拓渠道、重客渠道等5个中介类渠道和直销渠道、电网销渠道、新兴渠道等3个非中介类渠道。

分公司应严格按照渠道界限进行业务归类,将业务回归真实来源,杜绝发生保费在渠道“窜门”现象。

第一章渠道界限、定位、发展策略和目标客户第一节渠道界限明确渠道业务界限,有利于清分业务来源;有利于对渠道业务品质进行甄别,从而选择优质渠道加强合作;有利于积累各渠道的真实数据,为今后业务分析、续保和政策配置提供数据支持。

第一条经代渠道业务界限:通过中小型经纪公司、专业代理公司、车友俱乐部、检测线、车管所、二手车交易中心、修理厂及其他兼业代理机构(除银邮、车商渠道以外)以及个人代理人业务。

第二条车商渠道业务界限:是指包括汽车制造商、4S店、特定品牌销售商等为中间商的销售渠道。

合作对象包括汽车制造商、4S店、特定品牌销售商、汽贸公司。

.第三条银保渠道业务界限:通过银行、邮政储蓄、证券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的团单和个单业务。

第四条综拓渠道业务界限:通过与寿险公司合作,利用其销售队伍向个人客户、中小企业客户代理销售的车险和非车险业务。

第五条重客渠道业务界限:参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要客户工作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电网销渠道的业务界限:以电话呼出、呼入为主要方式销售的保险业务;通过客户线上自助或业务员协助方式销售的保险业务。

第七条直销渠道的业务界限:以直销方式向个人、企事业等单位销售的个单或团单业务。

中介类渠道自身保险业务不能通过中介渠道出单的,归入直销渠道。

保险公司车商部渠试行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车商部渠试行管理办法

人保财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办法(试行)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渠道化销售、专业化管理已经成了公司经营的主导发展方向。

为了进一步加快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全面提升车商渠道的运营效率和销售能力,实现公司车商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公司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试行):一、专管专营组织管理(一)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为市辖区车商业务的管理和经营部门,负责全市车商渠道业务的组织管理,负责市区车商渠道的经营销售工作,负责对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授权和督导工作.对市区车商渠道业务必须由车商部实行“专管专营”,市区以外车商渠道业务由车商部统一授权所在县区支公司专营。

授权经营的县区支公司必须在车商业务部制订的业务政策内开展经营销售活动,业务归属当地支公司。

(二)车商业务部除了日常经营和管理协调工作外,要积极指导各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和攻关展业.各县区支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专职内勤人员)积极配合车商业务部,负责车商业务的发展、攻关展业和日常统计等工作。

(三)“专管专营”业务的移交由市分公司统一领导与布置。

原承保经营的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有关客户信息和承保资料移交给被授权经营单位。

移交工作要求认真细致、资料完整、信息准确.经办交接业务的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负全责。

对于不负责任或者严重影响移交工作的,市分公司将严肃处理.(四)非授权单位恶意争抢授权单位专营业务的,或者违反公司“专管专营"业务管理规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非授权单位应立即停止争抢其他单位的授权车商代理业务,已争抢业务由市分公司划回授权单位,性质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分公司车商部要设置4S店业务管理岗,具体负责本地区内4S店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4S店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和监控,定期做好信息收集、反馈以及业务分析工作.(六)对4S店实行统一代码管理,每个4S店设定唯一的代码(即送修码),授权经营单位应准确、完整地录入4S店的专用代码,否则划分业务代理归属时不予确认为该4S店的代理业务。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渠道设立 (3)第三章组织管理 (3)第一节组织设立 (3)第二节部门职责 (3)第四章人事管理 (3)第一节岗位类型 (3)第二节配置标准 (3)第三节岗位职责 (3)第四节任职要求 (3)第五节岗位职级 (3)第六节定级定薪 (3)第七节新聘人员管理 (3)第八节违规违纪处理 (3)第五章薪酬管理 (3)第一节渠道总监 (3)第二节渠道总监助理 (3)第三节渠道经理 (3)第四节服务专员 (3)第五节其他 (3)第六章考核管理 (3)第一节考核KPI (3)第二节考核定级定薪 (3)第三节淘汰 (3)第七章出单管理 (3)第八章附则 (3)第九章附件 (3)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3)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3)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3)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3)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3)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3)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3)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3)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

合作对象包括:(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二)汽车综合修理厂(三)新车共保中心第三条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一)核心业务是指经由车行网点中介代理的相关业务;(二)其他业务是指通过维护车行网点间接拓展的非网点业务,以及车行渠道人员的自身业务。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指导意见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指导意见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指导意见前言随着汽车保险市场的不断发展,渠道管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其中包括车商渠道。

车商渠道因为其经验丰富、交易量大、经济实力较强等特点占据了巨大的市场份额。

然而,保险公司在与车商渠道合作时,会遇到一些挑战,包括渠道管理不彻底、人员素质不过关等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并提高同车商渠道的合作效率,保险公司需要制定一套有效的车商渠道管理制度,并通过考核办法进行评估和指导。

管理制度的建立渠道评估在实施车商渠道管理制度前,保险公司需要先对车商渠道开展评估工作,清晰了解渠道的规模、业绩、发展状况等相关信息,为制定目标和计划提供数据支持。

评估的方式可以采用实地考察、文件审核、信息收集等多种方式。

目标设定制定管理制度的前提是明确目标,保险公司需要根据事业发展战略及渠道发展目标确定管理制度目标,以传递合理且清晰的目标指引。

制度建设车商渠道管理制度应包括渠道开拓、维护、结算、合作伙伴培养等多方面的内容。

制度的内容应具有可操作性、弹性可调整性、规范可执行性,且需要与业务流程紧密结合。

培训和指导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完成后,保险公司还需要为渠道销售人员、代理人等通过培训宣传、培训教育等形式进行管理制度知识普及和培养。

考核办法的制定定期考核制度与考核是不可分割的。

车商渠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渠道行为,优化渠道资源,如何确保渠道执行制度是关键。

因此,制度的考核是必然的。

建议保险公司每月或每季度对渠道进行考核。

考核指标根据渠道管理制度的实际内容,制定考核指标,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例如,可以考核渠道拓展、客户维护、业务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

考核指标应明确、简洁、可行、及时,可有效促进渠道合作伙伴的管理制度执行。

考核结果对于考核结果,应及时向被考核方反馈,以促进被考核方改进和落实。

对于未达到考核标准的渠道,保险公司应及时进行调整或甚至撤销代理资格,以维护公司形象和渠道合作秩序,同时也要保证违规行为的严惩不贷。

车商渠道试行管理办法

车商渠道试行管理办法

车商渠道部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管理 (3)第三章人员管理 (7)第四章考核管理 (11)第五章薪酬管理 (20)第六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车商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建立一支高技能、高生产力、高凝聚力的专业化车商渠道销售队伍,实现车商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促进车商渠道业务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商渠道”是指以汽车制造商、专业性汽车服务机构/协会、3S/4S 车行为中间商的,面向个人客户的多元化产品的专业销售渠道。

第三条车商渠道业务实行专属化经营,目前已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车商渠道可纳入车商渠道部管理,尚未建立合作关系的所有车商渠道一律由车商部(人员)进行拓展和维护。

第四条车商渠道销售的产品应以车险产品为主,同时包括车商渠道代理销售的财产险和意健险等各类业务及车商自身业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渠道组织架构图第六条组织管理原则总公司市场部是各级车商渠道的主管部门。

二级机构市场部下辖的车商营业部是车商渠道业务的直接拓展与维护部门,是整个车商渠道的销售前端。

分公司车商渠道营业部的设立、重组、撤销及裂变由总公司市场部审批。

分公司车商渠道营业部销售主管人员的任免、晋升、降级等由总公司市场部直接管理,由分公司市场部负责组织实施。

总公司市场部集中管理本渠道组织建设、人员管理、业绩考核、预算达成、销售投入,建设统一的车商渠道价值管理体系。

第七条营业部设立标准(一)营业部的定义营业部是指各级机构根据渠道业务的实际情况,按本办法要求的标准和原则设立,并经总公司市场部审批通过,由营业部经理、客户经理组成的销售组织,由营业部经理及所辖客户经理共同完成本部门业务的拓展和日常维护工作。

(二)营业部的成立1、符合车商营业部组建标准的二、三、四级机构,可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分公司市场部向总公司市场部申请设立车商营业部。

2、二级机构本部无法达到车商营业部组建标准的,可设车商渠道客户经理开展车商渠道业务,两人及两人以上可设立虚拟营业部,直属分公司市场部管理。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渠道设立 (3)第三章组织管理 (4)第一节组织设立 (4)第二节部门职责 (5)第四章人事管理 (6)第一节岗位类型 (6)第二节配置标准 (6)第三节岗位职责 (7)第四节任职要求 (9)第五节岗位职级 (10)第六节定级定薪 (12)第七节新聘人员管理 (13)第八节违规违纪处理 (14)第五章薪酬管理 (14)第一节渠道总监 (14)第二节渠道总监助理 (16)第三节渠道经理 (17)第四节服务专员 (18)第五节其他 (19)第六章考核管理 (20)第一节考核KPI (20)第二节考核定级定薪 (22)第三节淘汰 (22)第七章出单管理 (23)第八章附则 (23)第九章附件 (23)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24)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25)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26)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26)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27)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28)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28)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

合作对象包括:(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二)汽车综合修理厂(三)新车共保中心第三条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指导意见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指导意见

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指导意见保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及指导意见车商渠道是车险的重要战略渠道,车商渠道的发展,事关公司经营的成败。

为推进车商业务快速、健康发展,公司决定在全系统进一步深化车商渠道的改革,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进一步深化车商渠道改革指导意见,具体要求如下:一、坚定推进车商业务的统管专营坚决实行车商业务的统一管理、专属经营,坚定不移地推进车商业务公司化,使车商渠道成为司控渠道。

(一)切实加强对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

实行对车商业务的统管,统管组织统一规划、部署、协调车商业务的开展:一是在分公司层面,设立车商部,负责分公司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二是在中心支公司层面,设置车商渠道销售总监,由中支公司一名分管车险、理赔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领导、协调全辖车商业务的开展;符合条件的,设置车商管理部门,负责中支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达不到设置车商管理部门条件的,由业务管理部或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中支全辖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市区必须设置车商专属团队,负责市区车商业务的拓展和发展。

三是在支公司层面,由支公司领导班子负责支公司辖内车商业务的统筹管理。

(二)对中心支公司所在城区的车商业务实行专营。

对中心支公司辖区的非县域车商业务(包括C2业务和有送修需求的C3业务,有业务的综合修理厂业务)实行专营。

各中心支公司设立直属的车商团队,非县域车商业务由直属的车商团队专营。

特殊情况下,中心支公司可不设直属的车商团队,非县域车商业务交由非县域的一个支公司专营。

以往车商业务未实现专营的中心支公司,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专营。

在推进集中管理过程中,鼓励业务高度集中化,鼓励一步到位,非县域全部车商业务集中到专营团队来拓展和维护,严禁其他团队开展非县域车商业务。

中心支公司应采取激励、督促办法,将非专营合作网点尽快逐步归集到专营团队来维护;但对总对总、分对分合作的车商,其合作网点必须立即全部归集到专营团队来维护。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车商渠道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车商渠道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青岛市财产保险公司车商渠道
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车商渠道业务规范运作,维护机动车保险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是通过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代理销售。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专人负责与车商的业务合作,但不允许在车商设立出单点或服务窗口。
第九条 保险公司应与车商业务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确定代理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代理范围、费用标准、结算方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从事车商业务中介机构必须与车商建立合法、真实、透明的合作关系,做到内控管理严密、法律责任明确、财务核算独立。
第三章 代理销售方式的管理
第七条 车商渠道的代理销售方式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与具备资质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服务公司或专业化汽车保险销售公司(以下简称"车商业务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开展业务的方式。
第八条 代理销售方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车商渠道,是指以汽车制造商、专业性汽车销售服务机构(以下统称"车商")为依托,面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以及其他与车辆相关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渠道。
第三条 车商销售渠道的管理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保险公司与车商业务合作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业务操作要规范明确,既符合业务发展要求,又能防范经营管理风险。
二是由保险公司在交警部门对外服务场所设置远程出单点出单。远程出单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建立内部备案审批。保险公司要在远程出单点派驻正式员工进行管理。

车商渠道送返修管理办法

车商渠道送返修管理办法

车商渠道送返修管理操作补充办法通过建立维修合作服务网络,构建一流的车险理赔服务平台;通过规范合作,提升事故车辆的维修质量和维修服务水平,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客户满意度。

为加强公司送修资源管理,规范与合作单位的合作,有效防范维修环节的欺诈风险与理赔渗漏,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标及口径定义总资源数=定损员口径通过核损的车损金额(剔除全损、大货、特种车、出租及营业客);资源留修的认定(三合一):车商渠道+理赔渠道+增值服务商;车商合作渠道:合作车商设置的N码绑定修理厂Q码;理赔合作渠道:各地市签订直赔协议并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票进行抵扣的合作修理厂家;增值服务商:签订协议并为我司客户提供增值服务的商家;资源利用率=三合一留修金额/当月核损通过金额。

二、工作流程及要求(一)送修第一责任人:查勘定损人员/项目责任人。

1.调度及推修信息发送要求理赔人员接到调度任务,在联系客户后10分钟内发送出险信息给合作车行联系人;调度未获取到三者信息的案件,在达到现场后10分钟内发送三者车出险信息给合作车行联系人;信息以微信或短信的形式发送,信息内容需要包含车型、车牌号、联系人姓名及号码。

2.第一现场推送要求(1)关内车损估损金额≥5000元案件,查勘员将出险信息及时发项目责任人,原则上要求项目责任人与查勘员共同前往现场,确保事故车辆进入合作渠道。

(2)关外车损估损金额≥10000元案件,查勘员将出险信息及时发项目责任人及关外车商专员,原则上要求车商专员共同前往现场参与与事故车主沟通,项目责任人第二现场参与车主沟通(不限于前往事故地点)确保事故车进入合作渠道查勘及推修标准话术根据分公司相关话术或地方话术表述。

(二)送修第二责任人:项目责任人/单证理算岗。

1、填制送修台账对标的无车损险、标的无责(含标的和三者)及时登记台账;台账包含案件号、出险日期、车型、车牌号、核损通过金额、合作维修单位名称等。

2、增值税专票收集事故车辆维修结束后,每周梳理并安排理赔人员或车商部人员前往合作车行索取增值税专票,整理好专票并移交财务税务岗认证签收(送修台账上需登记)。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渠道设立 ........................................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一节组织设立.........................................第二节部门职责.........................................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一节岗位类型.........................................第二节配置标准.........................................第三节岗位职责.........................................第四节任职要求.........................................第五节岗位职级.........................................第六节定级定薪.........................................第七节新聘人员管理.....................................第八节违规违纪处理.....................................第五章薪酬管理 ........................................第一节渠道总监.........................................第二节渠道总监助理.....................................第三节渠道经理.........................................第四节服务专员.........................................第五节其他............................................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一节考核KPI .........................................第二节考核定级定薪.....................................第三节淘汰............................................ 第七章出单管理 ........................................ 第八章附则........................................... 第九章附件...........................................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车商销售渠道管理办法

车商销售渠道管理办法

车商销售渠道管理办法(草稿)第一条随着市场竞争加剧,分渠道销售,专业化管理是各产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方向,急需建立专业化的车商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培育一支高技能、高产能、高凝聚力的专属化车商渠道销售队伍,实现车商销售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促进车商渠道业务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第二条“车商销售渠道”是指由公司掌控、集中管理的,以汽车制造商、专业性汽车服务机构/协会、车行、大型综合汽车修理厂为市场开拓目标,面向企、事业和个人客户的多元化产品的专业销售渠道。

第三条“车商销售渠道"业务实行专属化经营,目前已与公司建立合作关系的车商渠道可纳入车商渠道业务部管理,尚未建立合作关系的所有车商渠道一律由车商渠道业务部进行拓展和维护.第四条车商渠道销售的产品应以车险产品为主,同时包括车商渠道代理销售的财产险和意健险等各类业务及其自身业务,但不局限于上述业务。

第五条车商渠道业务部,由部门经理、客户经理、出单内勤组成的销售组织共同完成本部门业务的拓展和日常维护工作。

人员配置:营业部经理1 人,客户经理、出单内勤若干名。

按照车行业务规模进行配置,拟按年保费规模150万为基数,配置客户经理1人驻场服务,未达到标准的由部门统一安排出单内勤。

年保费规模达到400万的,条件允许,设立定损中心(服务中心).第六条车商渠道业务部业务年保费规模:1000万-1500万.给予新签约车商渠道业务3个月的业务拓展期,在此期间,不纳入考核体系。

第七条车商渠道业务部销售费用管理一、部门费用(一)部门费用按本部门实收保费的0。

5%—-1%比例计提.(二)部门费用由部门经理统筹使用,用于本部门展业攻关、内部培训、销售激励活动、交通、通讯、办公费用等项目。

二、拓展、维护费用管理(一)维护费用按本部门实收保费的 4 %比例计提。

(二)维护费用由分公司核定并分配,部门经理统筹使用,用于营业部展业攻关、内部培训、销售激励活动。

(三)维护费用的使用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应建立维护费用使用明细台帐,并在部门内部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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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公司车商渠道管理办法(试行)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渠道化销售、专业化管理已经成了公司经营的主导发展方向。

为了进一步加快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全面提升车商渠道的运营效率和销售能力,实现公司车商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省公司车商渠道建设和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试行):
一、专管专营组织管理
(一)市分公司车商业务部为市辖区车商业务的管理和经营部门,负责全市车商渠道业务的组织管理,负责市区车商渠道的经营销售工作,负责对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授权和督导工作。

对市区车商渠道业务必须由车商部实行“专管专营”,市区以外车商渠道业务由车商部统一授权所在县区支公司专营。

授权经营的县区支公司必须在车商业务部制订的业务政策内开展经营销售活动,业务归属当地支公司。

(二)车商业务部除了日常经营和管理协调工作外,要积极指导各县区支公司车商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和攻关展业。

各县区支公司必须指定专人(专职内勤人员)积极配合车商业务部,负责车商业务的发展、攻关展业和日常统计等工作。

(三)“专管专营”业务的移交由市分公司统一领导与布置。

原承保经营的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将有关客户信息和承保资料移交给被授权经营单位。

移交工作要求认真细致、资料
完整、信息准确。

经办交接业务的双方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负全责。

对于不负责任或者严重影响移交工作的,市分公司将严肃处理。

(四)非授权单位恶意争抢授权单位专营业务的,或者违反公司“专管专营”业务管理规定、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的,非授权单位应立即停止争抢其他单位的授权车商代理业务,已争抢业务由市分公司划回授权单位,性质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分公司车商部要设置4S店业务管理岗,具体负责本地区内4S店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4S店业务数据统计分析和监控,定期做好信息收集、反馈以及业务分析工作。

(六)对4S店实行统一代码管理,每个4S店设定唯一的代码(即送修码),授权经营单位应准确、完整地录入4S店的专用代码,否则划分业务代理归属时不予确认为该4S店的代理业务。

二、具体工作实施方案
(一)由副经理分管车商业务,负责全市车商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工作;
(二)由车商业务部经理负责各县区支公司和市区车商业务部的具体管理和考核;
(三)由车商业务部负责制定相关日常管理制度和有关竞赛方案,明确车商业务的职能和发展方向;
(四)车商业务部要时刻关注并配合省公司车商部的有关政
策和要求,按时上报有关数据和材料,并及时向县区支公司传达相关文件精神。

三、车商业务部的功能定位和工作重点
车商渠道作为公司销售板块中的一个渠道,其功能就是“销售”,就是要完成公司对车商渠道下达的保费任务。

车商渠道不是车险产品线的专属渠道,而是公司各产品线的销售渠道,将逐步成为公司各产品线产品的一个公共销售平台。

其工作重点如下:
(一)负责执行省分公司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二)负责全市车商渠道的建设、管理、拓展和资源整合等工作;
(三)负责市区车商渠道的业务销售、客户维护、理赔指引等服务工作。

(四)负责县区车商渠道的经营授权。

(五)负责对县区车商业务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六)定期拜访客户(包括县区重点客户)、收集客户意见,拜访时要留存影像和拜访记录。

(七)定期会同产品线、理赔等部门召开联系会议,对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解决,提升服务质量。

(八)定期向公司领导反馈车商业务发展状况。

四、理赔服务配合
车商业务部要与理赔部门密切互动,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在
理赔框架内,就如何搞好渠道客户理赔服务和送修情况进行协商,全力支持车商渠道的发展。

作为公司重要资源的理赔资源,车商业务部要积极参与理赔资源的整合,将理赔资源转化为公司销售资源。

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各级理赔部门要认真做好送修工作,切实落实《省公司保险事故车辆理赔资源送修管理暂行办法》(人保财险办发[2011]35号)规定,严格送修,达到和汽车经销商资源互补、合作共赢的局面。

(二)理赔部门对合作4S店送修业务原则上实行一次核损通过。

(三)车商业务部要参与送修规则的制定。

(四)理赔部门需按月向车商部提供各经销商送修情况,车商部和理赔部及时根据各经销商效益情况调整送修资源,实现业务的良性发展。

(五)在产品线整体盈利管控框架下,理赔部门要适时调整4S店的零配件价格、工时费标准。

车商渠道的经营是公司整体能力的体现。

车商业务部门作为公司的前台部门和经营主体,必须依靠公司其他部门的支持。

而车商业务部在工作过程中也要随时与各产品线等部门保持沟通,产品线部门要及时解决阻碍业务发展的瓶颈和困难,全力支持车商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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