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_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_顺府办发〔20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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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顺府办发〔2010〕19号
为加快推进我区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下简称“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提升城乡人居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及3个相关指导意
见的通知》(佛府〔2007〕68号)、《印发贯彻省政府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佛府〔2009〕261号)等文件,对我区“三旧”改造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造项目认定
(一)改造范围。
1.城乡建设规划已调整为非工业用途,按照“退二进三”的要求需转变土地功能的工业用地(厂区)。
2.根据城乡建设规划需提升为先进制造业等鼓励类产业的工业用地。
3.布局分散、利用效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4.为实施城乡建设规划的需要,须进行市政公共设施建设或城中村改造等所必须的旧城镇用地。
5.布局分散、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不完善、不具保留价值的旧村
庄。
6.国土资源部“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确定的示范村居或列入“村居整治”工程的村居。
7.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中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区域。
8.经区人民政府审查认定属于“三旧”改造范围内的其它用地。
(二)改造方式。
1.政府统一改造。政府为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或进行旧城镇改造需要调整土地的,由政府统一拆迁改造,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纳入政府储备土地,按计划使用或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
2.政府引入社会资金进行改造。政府对拟改造的项目,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引入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3.政府通过挂帐收购的方式实施项目改造。
4.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鼓励土地使用权人对自有的旧房屋(厂房)采用多种方式按规划进行改造。
5.市场主体进行改造。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收购的方式实行土地合宗、集中改造。
6.政府指导村居进行改造。旧村居的改造应在区、镇(街道)两级政府的指导下,以村(居)为主导,灵活运用多种方式进行改造,并积极争取社会资金参与改造。
7.多种方式结合实施改造。
上述改造方式需根据改造项目范围内各地块的土地用途、权利状
况以及改造后土地的规划用途等情况确定。
(三)改造项目认定。
“三旧”改造应重点推进旧工业厂房升级改造和旧村居改造,适度控制经营性房地产改造项目。
“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2.拟改造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卫星影像图(或航片、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3.在改造规模控制上,旧村居集中连片改造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亩;旧城镇集中连片改造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亩;集约工业区范围内的工业厂房升级改造项目不设规模限制,非集约工业区范围内的工业厂房集中连片改造面积原则上不少于50亩,并需由村居组织实施;旧城镇中单一产权改造项目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5亩。
对受规划路网限制或周边无拓展空间的地块,可以适当降低改造用地规模。
4.拟改造项目必须编制“三旧”改造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方案;在项目认定前必须申领规划设计条件。
5.旧厂房升级改造的项目,改造后建筑层数不低于3层。
“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由镇(街道)初审后上报区“三改办”逐级审批,具体审批程序另行规定。
(四)改造方案报批。
“三旧”改造项目不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审批;“三旧”改造项目涉及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和集体建设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以
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三旧”改造方案由区人民政府审核后逐级上报审批。
二、城乡规划政策
(一)规划编制。
1.区“三旧”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三改办”)负责组织编制全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2.各镇(街道)根据全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并按相关规定编制片区的“三旧”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条件的片区或地段可进一步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3.对因特殊原因未能纳入以上详细规划范围内的项目,须另行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
4.旧厂房升级改造的项目,除重要地段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方案外,可直接申领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项目改造建设的规划依据,重要地段另行划定。
5.以上改造项目因特殊情况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划技术规定的,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在满足消防、环保、交通组织和公共配套设施的要求和强制性规定条文所规定的内容的前提下
可具体研究确定。
上述详细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方案编制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另行规定。
(二)规划报批。
1.全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镇(街道)的年度实施计划,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审批。
2.“三旧”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方案经镇(街道)初步审批后送区“三改办”,区“三改办”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组审批。
3.以上规划按规定须进行公示、组织听证及经村(居)民表决同意的,应按程序公示、组织听证及经村(居)民表决同意后方可上报审批。
(三)规划调整。
“三旧”改造项目的规划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在确保更有利于提高公共环境水平情况下,须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规划调整申请报告,并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规划调整,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按原来的程序报批,涉及相关权益人利益的必须按规定公示或举行听证。
但经规划批准的改造地块用地功能和规划容积率指标不允许调整。
三、土地管理相关政策
(一)分类确定改造项目的土地供应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