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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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二篇)

2024年劳动防护用品与防护设施管理细则1目的规范劳动防护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使用、检查及维护管理,以保证工作场所存在物理或化学方面的危害时,可以通过使用劳动防护装备来提高人员的安全保障。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及各直属单位。

3编制依据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2国家安监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3.3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3.4国家安监总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3.5《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3.6中国海油企业标准《劳动防护服装使用管理规定》(Q/HS4005)3.7海油发展《QHSE管理制度》(QHSE-01)3.8海油发展《HSE相关物资采购管理办法》(QHSE-01-11)3.9海油发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QHSE-01-23)3.10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HSE-W-104)3.11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呼吸保护设备安全管理》(HSE-W-212)3.12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听力保护安全管理》(HSE-W-213)3.13海油发展作业标准《安全带、系索和救生索安全管理》(HSE-W-204)4释义无5职责分工____公司5.1.1安全生产部负责对各直属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5.1.2物资装备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办工作。

5.3各直属单位HSE部门5.3.1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检查,以及劳动防护设施的维护实施监督与管理。

5.3.2负责建立本单位的劳动防护设施台帐。

6要求6.1管理原则6.1.1适宜性原则:各作业岗位必须按照配备标准,配备适宜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以起到真正的防护作用。

6.1.2有效性原则:对存在有效期或需进行期间检验特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要定期进行更换或检验,以确保防护有效性。

6.1.3完好性原则:要各类劳动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和测试,以确保其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2023年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工具,对于提高劳动者工作条件、减少事故和职业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职责,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购置、使用和维护等行为,减少和防止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和职业病,本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对于参与工作的劳动者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合理、科学、预防原则,选择、购置、使用和维护。

第四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购置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应当根据不同工种、工作环境以及劳动防护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并确保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选择与购置程序,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数量进行,所选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合格和安全。

第九条企业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存储和保管进行管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完好无损。

第十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测和鉴定,发现劳动防护用品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停止使用,并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是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岗位责任、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操作规范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使用不当的,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指导,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或失效的,应当及时更换或修理,切勿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建立劳动防护用品的维护保养制度,明确维护保养的责任和程序,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指依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具有防护、保护、安全性能的用品,包括但不限于头盔、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耳塞、防护手套、防护鞋等。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推动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和使用,并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生产。

第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靠和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八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对原材料、生产工艺、工艺流程等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确保产品质量稳定,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对产品进行全程追溯,建立完善的追溯制度和档案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可追溯和问题追踪。

第十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组织产品检验和测试,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等基本信息。

第十二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投诉和回访制度,及时处理用户反馈的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定期开展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质量控制能力。

第三章销售管理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经营。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标明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执行标准、质量证明等信息,并接受消费者查询和核实。

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对产品进行检验和测试,确保销售的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劳动防护用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监督管理规定旨在加强劳动防护工作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安全健康。

下面就劳动防护用监督管理规定进行具体说明。

一、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1. 劳动防护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在相关政府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劳动防护用监督管理工作。

2. 劳动防护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劳动防护用监督管理方案;组织实施劳动防护用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开展劳动防护用宣传教育等。

二、劳动防护用检查的内容和方式:1. 劳动防护用检查的内容包括:工作场所的卫生状况、劳动防护用品配置和使用情况、劳动者的培训情况等。

2. 劳动防护用检查的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临时检查等,可以通过上门检查、电话核实、网络远程监督等方式来进行。

三、劳动防护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1. 对未经检查合格或未配置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相关证照,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劳动防护用宣传教育的开展:1. 劳动防护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劳动防护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劳动防护用的重要性和正确使用方法。

2. 劳动防护用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借助媒体、互联网等渠道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以上就是劳动防护用监督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劳动防护用方面存在的问题,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安全健康。

同时,宣传教育也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对于单位和劳动者而言,遵守劳动防护用监督管理规定是保证工作安全和生产稳定的重要举措。

为了实现我国的劳动防护用目标,相关管理部门还需加强监督力度,加大惩戒力度,为所有劳动者创造更加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劳动环境的安全和卫生,加强对劳动保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用品是指为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各类安全帽、手套、防护眼镜、呼吸器等防护装备。

第三条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相应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二)拥有相应的生产经验和技术人员;(三)生产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五条劳动保护用品的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相关的销售资质和许可证;(二)对所销售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检测;(三)对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者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售后服务。

第六条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管理的专职人员;(二)具备相应的场所和设备,保证劳动保护用品的储存和使用条件;(三)根据劳动保护用品的特点,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章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监督管理第七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生产劳动保护用品,并负责对其产品的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

第八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当对其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综合性能测试,并按照相应标准出具质量合格证明。

第九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档案,保存产品检测、抽查等相关记录,并定期进行回顾和整理,以便随时提供。

第十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严禁生产质量不合格、假冒伪劣的产品,禁止串样批量生产,对生产的劣质产品应当及时予以淘汰和销毁。

第十一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生产设备和工作人员,并按照生产需要建立相应的区域办公室和工作场所。

第十二条劳动保护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广告宣传,在产品包装上标明产品的主要特点和性能,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劳动防护用品及特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及特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三篇)

劳动防护用品及特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国家单位规定配置劳动防护用品,并负责其管理、采购、保管和发放。

二、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实行其余人负总责,安全管理员直接负责任的管理方式。

三、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需发放。

四、配发后劳动防护用品由从业人员自行保管,禁止从业人员不当使用或不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照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好劳动防护用品。

五、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视情节酌情扣发奖金。

安全生产管理员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决策;二、参与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三、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四、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六、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七、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____,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八、参与____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九、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一、安全生产例会由负责人召集,全体人员参加。

二、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至少____次,遇到重大安全任务或特殊情况,应当临时召开。

三、安全生产例会内容:(1)传达和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议精神;(2)分析和研究本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现状,分析和通报不安全因素,制定和落实应急防范措施;(3)听取安全管理人员汇报安全生产工作;(4)落实责任制和应急救援措施。

员工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需上墙)一、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二、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各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7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定了最新版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最新版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研制和生产第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XXX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XXX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办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办理工作由XXX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办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办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工商行政办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满意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四)有满意产物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七)产物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

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
第十八条 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应符合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要求。
第十九条 劳动场所的有害物质的浓度或强度应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作业,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的,停止作业并禁止转嫁外包。
第二十条 在生产、储运、经销、保管、使用各种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有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措施。
(三)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如有对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发生分歧时,提出结论性意见。如仍有不同意见,可分别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应发出《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对逾期不改者,可给予经济处罚或令其停产整顿;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可给予经济处罚和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九条 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工作人员的职责:
(一)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规程,协助领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编制劳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贯彻实施;
第九条 大中城市的劳动部门应创造条件建立健全劳动保护教育中心,大中型企业应逐步建立劳动保护教育阵地。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对新进厂的工人进行工厂、车间、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对调换工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试制新产品的工人,应进行安全操作知识教育和考核。
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准上岗。
(三)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后果的人员;
(四)违反劳动纪律,违章主要人员。
对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由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或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按干部、工人的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施细则

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提高施工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和要求第二条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头部防护、眼部防护、呼吸系统防护、听力保护、躯干防护、手部防护、足部防护等。

第三条头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工作帽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四条眼部防护用品包括护目镜、防尘镜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五条呼吸系统防护用品包括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六条听力保护用品包括耳塞、防噪耳罩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七条躯干防护用品包括反光服、防护服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八条手部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手套、防护手镯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足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鞋、防静电鞋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作业的特点和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标准,并合理配备。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和管理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需要,及时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包括出厂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等。

第十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人员应对用品进行编号登记,并建立电子档案。

第十四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人员应定期对用品进行检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更换或修复。

第十五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人员应组织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劳动者对防护用品的认识和使用能力。

第四章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检查第十六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应按照作业要求和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应对用品进行清洁、消毒等相关工作,确保用品的卫生。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和解决。

第十九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应定期参加健康体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五章纪律要求和处罚措施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人员,一经查实,工程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理,并组织培训教育。

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完整篇.doc

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完整篇.doc

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失效]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86-12-27执行日期:1987-5-1生效日期:1995-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安全教育第四章安全技术措施管理第五章劳动安全监察、管理和群众监督第六章伤亡事故处理第七章责任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一切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有关经济管理部门。

第三条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的责任:(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令、;(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改善劳动条件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三)按照规定提取和正确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四)及时研究督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防止发生事故;(五)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机构,负责培训考核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和安全机构的负责人;(六)安全工作与生产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七)组织劳动安全的科学研究,推广科研成果和先进经验;(八)组织调查和处理重大伤亡事故。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的责任:(一)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方针,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应服从安全;(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三)对上级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指挥和部署可拒绝执行;(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五)支持安全管理人员正确行使职权;(六)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重大隐患,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管理规定及标准总则一、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员工安全与健康,根据AQ/T3048-2013和地方标准以及行业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三、本办法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公司为员工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一章职责一、安环技术部负责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

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标准及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并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发放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采购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等工作,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台账。

三、财务部负责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并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台账。

四、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单位负责提报需求计划,领取、发放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相应管理台账。

并负有督促、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任。

第二章经费一、安环技术部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制定年度专项经费提取计划,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提取。

二、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维护。

三、劳动防护用品专项经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采购一、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申请,安环部审核,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部采购。

二、采购部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三、采购部应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购买劳动防护用品。

六、采购部应采购具有安全标志和经过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采购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验收一、采购部负责组织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安环部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二、劳动防护用品验收应根据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劳动秩序,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使用的各类防护设备、用品和药品。

第三条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包括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使用单位的选用和使用管理、劳动者的正确佩戴和使用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方面。

第二章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管理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并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

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和职责,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标识要求。

第六条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控制原材料的质量,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符合要求且无损伤劳动者健康的成分。

第七条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工艺管理和产品检验,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出厂检验,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证书。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售后服务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质量投诉,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使用单位的选用和使用管理第十条使用单位在进行劳动防护用品选用时,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工作环境的不同,选择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对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验和验收,并保存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确保劳动者正确佩戴和使用。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使用要求,并加强对劳动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防护意识。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其良好状态和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更换损坏或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并保证新换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劳动者的正确佩戴和使用第十六条劳动者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严格按照要求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企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管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选配1.根据不同岗位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拟定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清单,并在企业内部发布并实施上述清单的使用。

2.对于涉及特殊安全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等,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准,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证。

3.对于非强制性认证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照企业自主标准进行选配,且选配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认证要求。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购置1.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采购前需对供应商进行审核,以确保供应商资质和施工能力等符合企业要求。

2.采购环节中,企业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清单,制定采购计划,购置数量应符合实际需求数量,防止过度采购或者压货。

3.劳动防护用品购置合同应明确劳动防护用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期限等主要内容并签署,同时应事先与供应商充分沟通采购的产品质量和使用要求等。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1.劳动者必须戴着防护用品上岗作业;对于不毒性、不放射性、不易燃性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等,可用实物进行使用验收,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过程中,应存放在固定的地点,禁止随意放置,损坏或者遗失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

3.使用过程中的耗损,应通过正常的修复、更换等方式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劳动防护用品保持完好无损。

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1.企业应建立及时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时核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及时处理与劳动防护用品相关的问题和事故。

2.企业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购置、使用、更新等环节的档案,并定期进行清理、整理、更新,确保档案的及时、准确、完整。

劳动防护用品及特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及特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及特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公司成立专门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和发放。

2.制定统一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规格、使用方法等。

3.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分类管理,包括头部防护、眼部防护、呼吸道防护、手部防护、足部防护等。

4.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5.加强对员工的防护用品使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使用效果。

6.建立员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记录,包括领用日期、归还日期等信息,便于管理和追溯。

二、特殊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特殊防护用品指对某些特殊职业或工作环境所需的防护用品,如防爆服、防毒面具等。

2.特殊防护用品的管理由特定部门负责,该部门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3.明确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条件和流程,包括特殊防护用品的选择、试用和培训等。

4.特殊防护用品的采购要求尽量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品牌信誉的产品,并保证产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5.对特殊防护用品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6.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熟悉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7.建立特殊防护用品的使用记录,包括领用日期、归还日期等信息,便于管理和追溯。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5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一、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则要求1.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劳动条件,需要保护的部位和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选型。

2.使用人员必须熟悉劳动防护用品的型号、功能、适用范围和使用方法。

3.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

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

4.特殊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等还应经培训、实际操作考核合格。

5.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论处。

6.不许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

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

防护服装的式样,应当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为主,做到适用美观、大方。

7.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周期,由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根据各工种的劳动环境和劳动条件,配备具有相应安全、卫生性能的劳动防护用品。

2.对于生产中必不可少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护品,防毒面县,防尘口罩等职工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根据特定工种的要求配备齐全,并保证质量。

3.安全、技术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安全、技术部门和工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____公司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对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应该严格执行其相应的标准。

5.凡是从事多种作业或在多种劳动环境中作业的人员,应按其主要作业的工种和劳动环境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如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他工种作业时或在其他劳动环境中确实不能适用的,应另配或借用所需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6.防毒面具的发放应根据作业人员可能接触毒物的种类,准确地选择相应的滤毒罐(盒),每次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有效,并按国家标准规定,定期更换滤毒罐(盒)。

劳动防护用品安监总规

劳动防护用品安监总规

劳动防护用品安监总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为保护劳动者在作业中免受伤害或减小伤害,增强劳动者的个人安全和健康而配备的各种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督是指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督的总规要求如下:一、加强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

完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督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明确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性。

二、加强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

对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要进行资质登记和许可,严格审核企业的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体系。

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停产停业措施。

三、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监督。

对生产、销售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和个人,要进行质量监督检查。

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合格。

对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要进行追溯和召回。

四、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推广和培训。

通过举办培训班、宣传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推广和宣传。

向企业和劳动者普及劳动防护知识,提高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

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全程监管和信息共享。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提升安全监督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水平。

六、加强协作与合作。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与合作,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与生产企业、销售商、行业协会等的沟通与交流,共同推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

七、强化执法监督。

严格执法标准,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大对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监督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确保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八、加强对新技术、新材料的研究和监管。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技术、新材料在劳动防护用品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要及时跟踪新技术、新材料的发展动态,加强对其安全性和可靠性的评估和监管,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01.04.2019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按防护部位分:

01.04.2019
头部防护用品 呼吸器官防护用品 眼面部防护用品 听觉器官防护用品 手部防护用品 足部防护用品 躯干防护用品 护肤用品 防坠落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3
A. 该企业可以不设置产品检测手段,所有出厂产品都 委托外部机构检测 B. 该企业出厂的产品经检测之后,合格的出具合格证, 不合格的按次品降价出售 C. 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以后,可以直接生产安全帽、 安全鞋等安全防护用品 D. 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 标志
01.04.2019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2
01.04.2019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13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规定

配备 专项经费 采购 管理制度 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根据实际的作业危害因素;
护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穿戴舒适,不影响工作。
01.04.2019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14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规定(续)

配备 专项经费 采购 管理制度 使用
☻安排购买的专项经费,
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
替代应该配备的劳保用品!
01.04.2019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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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规定(续)
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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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测检验机构,适用本细则。

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未列入目录的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使用和检测检验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农垦总局、分局和省森工总局、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或本系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测检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与检测检验
第六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八条新研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专门人员。

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条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质检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测检验,并对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对生产劳动防护用品企业的劳动防护产品性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测检验。

质监、工商等部门依照职能分工,依法组织检测检验的,在同一检验期内,不再重复检验。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为从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或没有经过登记备案的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严禁超期限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把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知识教育培训纳入企业总体安全教育培训中,建立教育培训制度,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未经教育培训的职工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和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要求办理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生产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产品生产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名称及编号;
(三)企业质量体系文件、企业管理制度文件;
(四)产品使用说明书、出厂合格证;
(五)产品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若无注册商标,此项可缺);
(六)产品照片;
(七)产品设计图。

第二十三条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单位营业执照影印件或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二)登记备案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名称、型号;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标志证(影印件);
(四)产品由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检验报告;
(五)售后服务措施。

第五章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质监、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实施监管。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应当配发而未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未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和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

工会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号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七)、(八)项行为的,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号令)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号令)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25日施行的《黑龙江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实施办法》(黑劳发〔1997〕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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