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218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94号2005年11月22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农民建房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从严控制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同时在修编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应按照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和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各地要积极探索改进村庄、集镇规划用地规模的确定方法。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严格以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确定村庄和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自然村、中心村、集镇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分别控制在60、80、90平方米以内。
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各地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和“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自然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
要积极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集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统建、联建公寓式农民住宅小区;对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市化和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以集中联建的形式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1.30•【字号】闽政〔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居住需求,有效改善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规划引领建立县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负责的乡村规划编制委员会,统筹推进“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
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力争2023年底前实现全省村庄规划管控全覆盖。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的,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依据。
城镇开发边界内,以及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一宅”的村庄,可以探索通过建设“农民公寓”或“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制定具体的建筑面积标准。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住建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二、强化用地保障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引导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单列安排,专项保障、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统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不得收取耕地开垦费。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1990年1月3日)国务院同意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农村经济有了很大发展。
农民在收入增加、生活水平提高之后,出现了兴建住房热,造成宅基用地不断扩大,使大量的耕地被占。
据统计,1985年至1988年的四年间,全国农村建房占用耕地四百一十五万亩,占同期全国各项建设占用耕地数量的三分之一。
部分地区,农民更新住房的年限越来越短,面积越来越大,标准越来越高。
少数干部以权谋私,违法占地建私房,群众意见很大。
不少地方经常发生宅基地纠纷。
为了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正确引导农民节约、合理使用土地兴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拟在1990年和1991年两年内,深入开展关于“人多地少、节约用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制度,加强法制建设;抓好宅基地有偿使用的试点工作。
一、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开展“人多地少、节约用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
我国人多地少,现有的耕地已接近难以承载十一亿人口重压的临界状况。
随着人口的增长,各项建设还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人均耕地数量将进一步减少。
但是,这个基本国情还没有被广大干部和群众所深刻认识,致使农村住宅建设中,浪费土地、滥用耕地现象屡屡发生,超前消费土地继续发展。
普及土地的国情、国策观念教育,增强珍惜土地意识,既是保护耕地的一项长期的、根本性的措施,又是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我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住宅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
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总体上纳入了依法管理轨道。
但当前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标准占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抢占、越权批地、非法转让宅基地等问题,既影响了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也不利于农村村庄建设和经济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农村宅基地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
农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会出现村庄建设“摊大饼”,严重侵占良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扰乱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等问题,而且也容易产生宅基纠纷和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
搞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地节约和保护土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宅基地管理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村庄规划管理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的规定,以县域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结合乡镇建制调整和小城镇建设工作,抓紧编制、修订、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规划。
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
关于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等法规政策精神,全面建立联审联管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一)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履行主导和属地管理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宅基地管理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指导乡镇有序开展宅基地联审联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直接管理职责,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组织实施、农用地转用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使用监管,指导村级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等相关工作。
村级组织负责村民宅基地申请核实,宅基地用地调整、宅基地退出处置和村民宅基地违法用地的现场劝止、及时报告等相关工作。
(二)落实部门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建设的风貌管控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农房新建、改建、扩建进行指导与监督,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组织建筑设计单位设计符合当地实际,体现当地风俗民情的住宅设计图纸,无偿提供给农户选择使用。
(三)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要求,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9.09.11•【文号】中农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存在超标准占用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侵占耕地建设住宅等问题,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按照本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为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承担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健全机构队伍,落实保障条件,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
要主动加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落实宅基地用地指标,建立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房建设等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与农房建设、不动产登记等工作的有序衔接。
二、依法落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建立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建议和意见
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建议和意见农村宅基地是农村居民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是农村居民生活的重要基础。
以下是一些关于农村宅基地的建议和意见:1. 合理规划:地方政府应该制定宅基地规划,确保每个农户都能拥有足够且合适的宅基地。
规划应该充分考虑农村发展的需要,避免浪费土地和破坏环境。
2. 完善宅基地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宅基地,防止出现权贵占用过量宅基地的现象。
建立合理的宅基地流转制度,让宅基地能够有序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3. 加强宅基地管理:地方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防止非法占用、乱搭乱建等现象。
建立宅基地使用证制度,明确宅基地的权属关系,保障农户的合法权益。
4. 推动宅基地节约利用:鼓励农户在建造住宅时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例如,可以采用多层住宅、共享院落等方式,减少土地占用。
5. 强化宅基地环保意识:在宅基地规划、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注重环保,防止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例如,可以推广绿色建筑、生态农业等技术,减少对环境的负担。
6. 提高农户法律意识:加强宅基地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农户的法律意识,让农户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7. 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对于不再需要宅基地的农户,应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避免宅基地闲置浪费。
同时,为退出宅基地的农户提供合理的补偿和安置措施。
8.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宅基地市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例如,可以吸引企业投资农村旅游、农业等产业,增加农民收入。
9. 因地制宜:不同地区的农村发展情况不同,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宅基地政策。
例如,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可以适当限制宅基地的分配数量和面积;在人口稀疏的地区,可以适当增加宅基地的供给。
10. 强化政府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市场的监管,防止出现违规操作、权钱交易等现象。
同时,对于违规行为应依法严肃处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总之,农村宅基地问题涉及面广、复杂性强,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协作才能解决。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
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障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1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1X〕号)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关审批权,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具体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建设、规划、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建设文明生态集镇和文明生态村。
第五条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农村村民个人享有使用权。
因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六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含新建、翻建、扩建)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村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无偿使用宅基地,除由主管部门收取5元工本费外,严禁村集体或其它单位和个人收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章用地规划第七条农村村民建房使用宅基地,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八条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规划和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建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着力加强农村房屋(以下简称农房)质量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建立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和底线思维,建立健全农房建设管理制度体系,保障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农民群众居住品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
——坚守底线,安全第一。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有力保障农房选址安全、设计安全、建造安全和使用安全,将农房质量安全监管贯穿农房建设管理使用各环节,强化风险管控,坚决防范农房安全事故发生。
——远近结合,标本兼治。
常态化开展既有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存量安全隐患;加强新建农房建设管理,严控增量安全风险。
——强化协同,系统施策。
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统筹协调,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管有效衔接,建立农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全过程管理制度。
——村民主体,多方参与。
强化村民作为农房建设使用责任主体的安全意识,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将农房建设行为规范纳入村规民约,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多元共治合力。
到2025年,基本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房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实现农房质量安全的全过程闭环监管,农房建设行为规范有序,农房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农房质量安全水平普遍提升。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X-12-28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土地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下文是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欢迎阅读!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完整版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xx]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11.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研究起草了《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农业农村部网站(网址:),进入上方“互动”栏目中的“征求意见”,点击“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3.通信地址: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邮编:100125)。
请在信封上注明“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4.电子邮箱:fgslfc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8日。
农业农村部2022年11月28日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条件,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宅、附属用房和生活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第三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依法依规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占有使用。
宅基地不得买卖。
第四条宅基地的布局、用地标准、申请、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收回和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管理地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
【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发〔2004〕234号【发布日期】2004-11-02【生效日期】2004-11-0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部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并经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决定》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于2005年3月底前报部备案。
二○○四年十一月二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为切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村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按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
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二次拆迁”。
浅谈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措施
浅谈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村人口的不断减少,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日益凸显。
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存在诸多不足,如乱占乱建、资源浪费、管理混乱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农村的整体发展和乡村环境的整体美化。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已成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
本文旨在就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措施进行深入探讨,为改善农村宅基地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健全制度规范,加强政府监管农村宅基地管理是一项涉及到政府、农民和社会各界利益的复杂系统工程,要加强管理就必须健全相应的制度规范。
应该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宅基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行为。
要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长效机制,完善监管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形成守土有责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意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难点在于农民意识和管理水平的薄弱。
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其依法合规经营宅基地的意识和观念,规范行为。
通过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知识普及活动、举办培训班、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提高农民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认识,增强其自觉性和主动性,形成良好的管理氛围。
三、加强技术支持,提升农村宅基地管理水平农村宅基地管理需要发挥科技优势,提高管理的精细化水平。
通过引入先进技术和设备,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精准测绘、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精准化和规范化水平,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益。
要加强对农民的培训,提高其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技能和技术水平,推动农村宅基地管理向现代化、智能化转变。
四、倡导绿色生态理念,促进农村宅基地绿色发展农村宅基地管理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利用,倡导节约型、低碳型、环保型的宅基地管理模式,实现宅基地的绿色化、生态化、美化。
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保护,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土地利用率,保护农村宅基地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实现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双丰收。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及政策建议
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实现形式及政策建议作者:朱欣吕桂军来源:《河南农业·综合版》2024年第02期2018年中央在借鉴义乌改革经验基础上提出农村宅基地实行“三权分置”,2020年、2021年和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均提出在“三权分置”格局下,稳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宅基地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其宅基地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农户资格权基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设定,还应考虑居住保障权。
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对宅基地的继承、租赁、转让等权利。
农村实行宅基地“三权分置”可以激活存量闲置土地资产,促进农民增收,进而促进乡村振兴。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实现形式(一)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民法典》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是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前提,也是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的基础。
落实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强化宅基地管理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对本村宅基地的管理权,包括分配宅基地、对超占面积进行管理、对闲置低效宅基地进行监管、对违规使用宅基地进行整治等。
落实宅基地管理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参与村庄规划编制,确定宅基地规模和布局,明确宅基地开发利用强度。
以保障农户资格权为前提,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闲置宅基地进行盘活利用,对宅基地流转进行引导与管控,保证合法合规使用宅基地。
同时,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来落实宅基地管理权,实现对宅基地分配、占地面积标准确定、资格权认定、宅基地有偿退出、宅基地流转等的管理。
2. 落实村庄规划权。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应按照乡村振兴工作要求,积极参与编制村庄规划,并落实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探索宅基地在不同区域实现户有所居的形式,对农房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在城市或乡镇规划区内,集中建设农民公寓、农民新型社区,严格限定面积标准;在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集中统建、多户联建的方式;在传统农区,提倡统一规划、农户自建,实现“一户一宅,面积法定”。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黄政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黄政发〔2008〕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0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义农村宅基地管理问题,面广量大,情况复杂,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村基层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之一,也是加强耕地保护,强化规划管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环节。
当前,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未批先用、乱占滥用、越权批地、非法转让、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等问题,在我市村镇建设中逐步显露出来,这不仅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侵占了良田,扰乱了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影响了村容村貌,而且会产生宅基纠纷和土地资源浪费,引发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给农村社会稳定和农业持续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对于有效节约集约用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作为关系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的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规划和计划管理(一)进一步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
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经典范文,如演讲致辞、条据书信、应急预案、规章制度、事迹材料、心得体会、合同协议、教学资料、作文大全、其他范文等等,想了解不同范文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Moreover, our store provides various types of classic sample essays for everyone, such as speeches, policy letters, emergency plans, rules and regulations, deeds materials, experiences, contract agreements, teaching materials, complete essays, and other sample essays. If you want to learn about different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of sample essays, please pay attention!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4规定,以法治引领社会文明进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13•【字号】常政办发〔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中共江苏省委农办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农经〔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体制建立健全市县主导、镇级主责、村级主体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机制。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完善宅基地管理政策规定和制度办法,组织协调职能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依法依规履责,统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安排,健全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机制,加强对镇(街道)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
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承担起农村宅基地审批和日常监管职责,制定实施细则、充实力量、健全机构,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宅基地审批接得住、管得好;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公平、公开、公正使用宅基地。
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查有关制度,依托网格化管理载体,发挥村级网格员资源优势,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
2024年乡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
2024年乡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变得越发重要。
为了保障农民的宅基地权益,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促进乡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任务1. 完善宅基地规划管理,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和变更制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2. 提升宅基地建设质量,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和宅基地建设工作,推进宅基地的规范化和美化。
3.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确保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益得到保障。
4. 积极推动农村宅基地的集约化利用,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乡村振兴。
5. 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占地行为,维护农村土地秩序和宅基地权益。
三、具体措施1. 完善宅基地规划管理a. 加强宅基地规划编制,根据农村城镇化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宅基地的分布和规模,并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
b. 建立宅基地使用和变更的制度,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并规定宅基地的合法转让、继承和改建等程序和条件。
c. 加强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宅基地管理数据库,提高管理效能和数据共享能力。
2. 提升宅基地建设质量a. 加强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推进宅基地的土地平整、绿化和硬化等工作,提高农村环境质量和居住条件。
b. 建立农村新建宅基地审核制度,加强对宅基地建设的监管,确保符合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
c. 加强乡村建筑设计和风貌控制,鼓励农村新社区宅基地的集中建设,在保护传统农村风貌的基础上提升农村居民的居住品质。
3.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a.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明确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和责任,并加强对土地承包合同的跟踪管理。
b. 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充分发挥土地流转的经济效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c. 加强农村土地使用监测,建立土地利用监测系统,确保土地开发利用活动的合法性和环境友好性。
4. 推动宅基地集约化利用a. 加大对宅基地农田水利和农业设施建设的投入,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农业生产能力。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的工作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的工作实施方案农村宅基地管理改革是x委市政府,x市委市政府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责任重大,全镇上下凝聚共识,明确职责,加强协调,齐心合力,确保我镇宅基地管理试点任务全面完成,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从x年起,利用3年时间,按照“先易后难”的工作思路,采取“抓点带面,示范引导,统筹推进,整体提升”的办法,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实现“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的目标。
二、工作机构(一)成立x镇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任第一副组长,各挂点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村蹲(挂)点干部,各村支部书记、各村主任为成员,全面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和落实宅基地试点各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人大主席X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人员由国土所、规划所、新村办组成,具体负责全镇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组建5个指导工作组。
为了高位推进宅基地试点工作,镇组建5个指导工作组,各工作组在镇宅基地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下开展工作,按照“项目化、时间表、责任人”的要求,落实到每个试点村。
(三)组建4个专项工作组。
一是监督检查组,由纪委书记梁爱国牵头,负责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全程监督,对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的人员坚决查处。
二是信访维稳组,由常务副镇长陈立新牵头,派出所、城管队、信访办、国土所、规划所、新村办为成员,负责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中信访人员的接访、息访及与上级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工作,及时果断打击和处置恶意破坏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的人和事。
三是宣传报道组。
由宣传委员付利国牵头,负责宣传报道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中涌现的正反面典型,统一宣传口径,有效应对网络舆情和相关媒体,为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
四是联合执法组。
由人大主席曾和平牵头,派出所、城管队、信访办、国土所、规划所、林业站、新村办等相关单位为成员,负责宅基地管理试点工作联合执法,坚决打击各类阻碍宅基地改革试点的违法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初稿)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建设美好乡村,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住宅用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按照建设美好乡村、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整体目标和培育中心村、整治自然村、建设搬迁村、消除空心村、提升特色村的原则要求,严格遵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统一规划,做到统筹安排、集中布局。
对人均耕地较少、生产方式已不再以农业为主,符合“村改居”条件的城市、城镇规划区,通过对旧村庄改造、农村居民住房的集中建设和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等途径解决农村村民住房,不再受理宅基地申请;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二、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查报批
(一)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开展土地整治项目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二)农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村民委员会公布并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经讨论同意并公布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区)城乡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宅基地申请报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和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批准使用的宅基地。
(三)新建宅基地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县(区)要鼓励农民盘活、腾退多余宅基地。
凡新建住宅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责任书、收取保证金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四)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应当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分批次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各县(区)要统筹一定规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指标、城乡增减挂钩建新指标,用于新建农村宅基地。
农村村民占用耕地建设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国土资源部门验收;没有开垦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向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五)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快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的变更登记工作,变更一宗,登记一宗,充分发挥地籍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要依法、及时调处宅基地权属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三、切实执行农村住宅用地标准
严格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
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多余的住宅应当退出。
通过转让方式退出的,受让住宅的村民必须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并依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满二年未通过转让、土地整治、土地征收等途径退出多余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向乡(镇)土地管理机构提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申请,经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四、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执法监管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
国土、规划、城镇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建立综合预防机制。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超过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住宅的,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和其他设施;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城市、城镇及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农宅建设,由规划执法部门依据《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理。
非法转让宅基地或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或“以租代征”等形式非法使用集体土地的,以非法买卖、转让土地论处,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权批准宅基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土地建住
宅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要建立完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对责令停工后拒不停工继续施工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实施拆除;对新建住宅后应退出的旧宅基地,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负责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应予复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严重的地区,各县(区)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规划、建设、城镇综合执法等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联合查处,综合整治。
各部门要按照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规定,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综合预防、遏制农村土地违法行为。
二○一三年二月十八日
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