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处理
嵌入式软件产品既有出口退税又有增值税退税的操作
取 得 退税 资格 、
计算 步 骤 :
(1)取 得 省 级 软 件 产 业 主 管 部 门认 可 的软 件 检 测 机 构 出具 的
①计算 国内销售组成计税价格硬件销售额
检 测 证 明 材料 。
4× (1+10% )=4.4万元
(2)取得软件产 业主管部 门颁 发的 《软件产 品登记证 书 》或
软件产品 :包括汁算机软件产品 、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 品 ;软
(2般 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 、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软件产
(3)按计算机硬件 、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
品通用概念是 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 ,
系统 。包括微处理器 、定时器 、微控器 、存储器等一系列微 电子芯 案 的 A嵌 入 式 软 件 产 品 共 不 含税 收 入 l5万 元 ,(其 中 A嵌 入 式 软
片与器件 ,嵌入在存储器中的微型操作系统 、控制应用软件组成。 件 产 品 出 口销 售 5万 元 、 国 内销 售 不 含税 销 售 收 入 10万元 ), 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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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产 品既有 出 口退税又有增值税退税 的操作
廖 华 和 记奥 普 泰通 信技 术有 限公 司
【摘 要 】2OO(1年以来,我国软件企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 但与国际 先进水平相 比,我国软件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 为薄弱 ,企业科技 创新和 自我发展 能力不足 ,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 完善 等 问题 ,为进一步优化软件 企业发展环境 ,提 高产业发展 质量和 水平 ,培育一批有 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 ,国务院于 2011年初 决 定 对软 件 产 业 实行 增 值税 优 惠 政 策 。本 文 就 多项政 策 交叉 环 节 下的 免抵 退 税 操 作 ,进 行 了相 关 说 明 。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 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2、服务器一台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6.30•【文号】财税[2008]92号•【施行日期】2005.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0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经研究,就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予退税。
二、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核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成本利润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低于10%的,按10%确定。
三、税务机关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嵌入式软件的即征即退税额,并办理退税即征即退税额=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四、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的生产(或采购)成本等进行重点检查,审核纳税人是否如实核算成本及利润。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根据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要求,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销售,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以下是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的具体流程。
1. 账务处理:
企业需要先办理纳税人资格,开具专用发票。
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在发票上注明“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在企业的会计凭证中,对于销售软件产品所得的收入,应按照正常的会计处理方式入账,并进行相关凭证的制作。
在资产负债表中,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以预收税金的形式表列。
2. 退税操作:
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可以将所购进的生产原材料、应交税金等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销售时一并退还,即增值税实际由产生税负的销售环节应纳税人负担。
具体操作如下: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的退税操作。
该操作需要填写退税申请表,附上相关的税务发票、明细账等证明资料,然后通过税务局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领取退税款项。
领取退税款项时,需要到税务局办理退税手续,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退税款项将直接划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退税款项也需要进行与出口退税一样的跟踪核算,确保退税款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进行退税操作时,应严格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确保所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无误,以免影响退税的正常申领。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细讲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2、服务器一台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总计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改变下成本核算对象着实可以节税。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于境内企业销售的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款由企业先行缴纳,然后再通过退税手续返还给企业。
下面将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进行详细说明。
一、账务处理
1. 销售收入确认:企业按照正常的会计准则确认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并按照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2. 增值税缴纳: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后,按照税率计算销售金额的增值税税款,并在税款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
3. 增值税税金待退确认:企业将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记录为待退税金,并在会计凭证中予以确认。
4. 申请退税:企业在完成税款缴纳后,通过电子申报系统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申请退税时需要提交相关的资料,如销售发票、纳税申报表等。
二、退税操作
1. 登录电子申报系统:企业财务人员登录税务局指定的电子申报系统。
2. 填写退税申请:在电子申报系统中选择退税申请功能,填写有关信息,如销售发票号码、退税金额等。
3. 上传附件:将销售发票、纳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上传至电子申报系统中。
4. 提交申请:检查申请信息和上传的资料是否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申请。
5.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收到退税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核。
审核包括核对销售发票和纳税申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退税审批:经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将退税申请予以批准,并将批准信息反馈给企业。
7. 退税支付:税务机关根据批准的退税金额,将退税款直接打入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8. 退税确认:企业收到退税款后,应及时核对退税金额与申请金额是否一致,并将退税款记录为已收到退税资金。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对于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的软件产品,其销售增量部分(即增值部分)需要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并且销售和采购双方均可以享受即时退税政策。
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应该如何进行呢?
一、账务处理
1. 销售方
销售方在出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开具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即征即退”,同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台账、进销存台账中记录相应的销售发票和销售收入,以备日后报税使用。
2. 购买方
购买方在购买软件产品时需要及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填写购买方信息和纳税人识别号,并在进项税额汇总表中记录相应的进项税额以进行日后报税。
二、退税操作
销售方在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在出口退税时获得即时退税。
(1)销售方需要先在办理出口退税前,将相关增值税发票、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性文件提交至税务机关的出口退税窗口进行核验。
(2)核验通过后,销售方需填写退税申请表并提交至税务机关。
(3)税务机关审核退税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后,核准退税金额,并将其退还至销售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购买方可以在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时,获得即时退税。
(1)购买方在取得进口货物报关单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窗口申领即时退税。
总之,在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销售方和购买方均可分别享受即时退税。
但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需要保持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以确保退税的顺利进行。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分析
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实务分析作者:魏玲尧朱琴曾锐来源:《管理学家》2024年第13期[摘要]21世纪以来,国家从减税政策方面为软件企业高效发展赋能,持续助力软件企业发展。
在全球经济百年之大变局下,国家不断推出新政策,但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一直在执行,说明该政策对推动软件行业发展能起到巨大的作用,研究透、利用好该政策对软件企业有很大的帮助。
文章主要探讨软件企业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如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专门就嵌入式软件产品退税进行实务解析,以期为相关企业快速了解政策、明确当前的重点难点及加快落地实施相关政策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软件企业;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2(2024)13-0086-03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于2011年10月发布并沿用至今,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推动我国信息化建设。
该政策提出,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三大类,同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研、自产的软件产品,按现行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进口之后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再对外销售的软件产品也能享受该政策。
在优惠政策推行过程中,我国软件行业飞速扩张,软件企业实现了蓬勃发展。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这类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计算相对复杂,多数企业在实务过程中会遇到政策理解不清楚、流程不规范、计算不准确等问题。
软件退税在企业中一般是以财务部门为核心,围绕退税沟通办理一切相关实务,财务部门需要从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始,介入合同签订,负责开具發票、退税计算及申报,到最后的跟踪到账、资料归档、应对税务审查。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怎样计算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怎样计算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怎样计算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也与单独销售软件产品一样,就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所谓“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因此,在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应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判断和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必须剔除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纳税人应依次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方法: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不过,如果纳税人选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除分别核算软件产品与非软件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外,还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第二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通知》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通知》规定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可不得进行分摊,直接用于抵扣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如: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发生的进项税额。
第三步: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确认实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数额。
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分析
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分析作者:张凡凡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1期【摘要】增值税是我国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为了提高我国产品的竞争力,我国目前正在推动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发展。
在信息化时代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相关研究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在本文中,我们通过分析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发展现状,研究了增值税退税政对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具体影响。
同时,我们结合时代发展的特点,对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中的具体政策进行了探讨。
这些研究对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发与销售和增值税退税政策的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很好的现实价值。
【关键词】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政策税收是我国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是维持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证。
增值税作为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对于国家财政的安全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增值税的存在,在产品出口的过程中,会降低产品的竞争力。
因此,为了推动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我国正在实行增值税退税的政策。
进入信息化时代后,嵌入式软件产品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相关技术的发展,我国嵌入式软件产品也正在逐渐走向海外,为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竞争力,我国制定了针对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的政策。
由于经验等方面的限制,我国现在实行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制约了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
因此,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研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拟通过分析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发展现状,对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中具体的政策进行研究探讨。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与产品增值税随着时代的发展,嵌入式软件产品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国已经有部分嵌入式软件产品走向了海外。
由于嵌入式软件产品自身的特殊性,其在征税方面与传统的产品有比较大的区别。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政策一、嵌入式软件的定义嵌入式软件是指直接固化在电子芯片中的软件,一般用于自动化控制。
计算机软件一般存储于光盘、硬盘、U盘等载体。
二、退税政策的历史1、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2000.6.24—2010年底,软件产品超过3%的部分增值税即征即退。
2、财税[2005]165号文件规定,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软件超税负退税范围。
【2005.11.28发布、执行】3、财税〔2006〕174号文件规定,2005.11.28起嵌入式软件能够分别核算的,仍能享受超税负退税。
【2006.12.20发布】4、财税[2008]92号文件废止了财税〔2006〕174号文件,规定软硬件分别核算才能退税,对硬件设置了10%成本利润率的下限。
【2008.7.18发布】5、财税[2011]100号文件废止上述限制性规定。
【2011.1.1起执行】三、目前有效的政策1、财税[2000]25号2、财税[2011]100号: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
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3、浙国税函[2011]336号:与机器设备一并开具销售发票,并在相关栏目注明所含的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名称应与《证书》一致。
【老会计经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处理甲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从事集机电产品开发于一体的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甲公司)。
2012年9月1日,甲公司开发的高端液晶转速显示表软件(简称液晶表V1.0)和高端传感型无刷电机控制器系统(简称无刷控制器V1.0),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2年11
月9日,取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
2012年11月,甲公司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均不含税,下同),包括无软件设备销售收入280万元;含嵌入式软件产品设备销售收入220万元,其中液晶表1.3万只,销售收入55万元,无刷控制器1000只,销售收入165万元。
11月缴纳增值税40万元。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甲企业2012年11月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退税以及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分析如下。
(一)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分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甲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关于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即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产品,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按税收政策规定,甲公司自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
嵌入式软件退税详解
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
举例如下: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 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
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 一台 价格30万2、服务器 一台 价格 20万3、Y软件产品 价格10万元总计 价格50万元。
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
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 价格 25万元2、Y软件产品 价格 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
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软件产品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软件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也成为了一个利润丰厚的行业。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的发展,我国对软件产品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调整,实行了即征即退政策,以减轻企业的负担,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
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企业需要了解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
一、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即征即退政策是指将生产企业应纳税额预先核销,由下游企业代扣代缴,并且可以直接退还给生产企业。
对于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一般适用于开发企业和销售企业。
开发企业在生产软件产品的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可以作为进项税额在销售软件产品时直接抵扣,销售企业从开发企业采购软件产品时可以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并在支付款项时将代扣代缴的税额直接返还给开发企业。
在软件产品的销售环节中,销售企业需要将增值税的核销情况进行报账、报税,并通过退税操作将代扣代缴的税额返还给开发企业。
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政策下的账务处理及退税操作显得尤为重要。
1. 开发企业的账务处理开发企业在生产软件产品过程中,需要及时记录软件产品的成本及增值税的核销情况。
在销售软件产品时,需要将增值税的抵扣情况纳入到账务处理中,确保税款的合规缴纳和核销。
开发企业还需要与销售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确保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及时返还给开发企业。
为了确保税款的安全及时到账,开发企业需要与销售企业共同制定退税操作流程,建立税务信息的实时传递机制。
当开发企业在销售软件产品后,要向销售企业提供符合税务法规的发票和证明文件,以便销售企业能够顺利进行代扣代缴。
在代扣代缴后,开发企业需要向销售企业提供退税申请,包括退税金额计算、退税理由、税务部门要求的证明文件等。
在接收到销售企业约定的退税时间后,开发企业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填写退税申请表,将代扣代缴的税款返还给开发企业,确保税款安全到账。
嵌入式软件产品既有出口退税又有增值税退税的操作
嵌入式软件产品既有出口退税又有增值税退税的操作作者:廖华来源:《中国经贸》2018年第14期【摘要】2000年以来,我国软件企业快速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技术水平显著提升,有力推动了国家信息化建设。
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我国软件产业还存在发展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科技创新和自我发展能力不足,应用开发水平急待提高,产业链有待完善等问题,为进一步优化软件企业发展环境,提高产业发展质量和水平,培育一批有实力和影响力的行业领先企业,国务院于2011年初决定对软件产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文就多项政策交叉环节下的免抵退税操作,进行了相关说明。
【关键词】软件退税;增值税;即征即退一、引言同一软件设备既涉及到软件设备出口,同时软件设备国内销售,就会牵涉到出口免抵退税政策,又涉及到内销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几项政策的交叉,企业又该如何操作才能正常享受国家的退税权益。
二、财税政策1.主体资格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不征收增值税或增值税非一般纳税人不享受退税政策。
也就是说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退税优惠,享受软件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首先必须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产品依据财税2011年100号文规定:退税产品属于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通用概念是一系列按照特定顺序组织的计算机数据和指令的集合,一般来讲软件被划分为编程语言、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和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中间体;嵌入式软件是指用于执行独立功能的专用计算机系统,包括微处理器、定时器、微控器、存储器等一系列微电子芯片与器件,嵌入在存储器中的微型操作系统、控制应用软件组成。
受让取得的软件产品、企业外购软件产品后再销售、企业进口软件产品单纯对汉字化处理再销售等等,都不属于软件产品退税的优惠范围。
3.税务备案软件产品取得如下证书后,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取得退税资格。
谈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
关键词: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应缴税额;销售额从20世纪末开始,国家大力支持软件行业的发展,陆续出台了关于软件产品、行业方面的税收政策。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一类比较特殊的软件产品,在增值税退税政策方面尚存在很多的发展难题,虽然国家有关部门陆续出台了相应的规范,但部分税收政策在执行时存在着操作难度大的问题。
针对这一现状,在未来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发展中,国家相关部门需要在当前增值税退税政策的实施现状基础上开展,保障相关税收政策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加快推进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研发。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相关概述该类产品是指可进行独立运行的一种专用软件,主要是由微型操作系统与控制应用软件构成。
嵌入式软件产品属于计算机软件产品的一种,其中包含的程序和文档非常多,依据相应的划分标准,具体包含了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和应用软件。
嵌入式软件产品具有以下的特征:(1)专门性。
嵌入式软件产品与普通软件产品不同,其开发目标是为了与嵌入式系统保持匹配性,为保障该类软件产品的功能与服务,该软件与外部硬件、设备连接要可靠。
嵌入式软件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用是基础,从根本上看,嵌入式软件产品就是为满足用户的相关应用需求而开发的系统,是定向开发的软件,具有自身独有的应用条件和范围。
(2)适应性灵活。
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发过程来看,其属于模块化软件,由于这一模块化特征,使得其可以达到各类嵌入式系统的使用需求,不仅如此,还可以维持原系统的正常功能。
2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税收政策在国内有关政策与规定中,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条文中有详细的关于嵌入式软件产品的税收政策,与其他类型的产品不同,这一特殊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为即征即退税额的方式,最终的税额为应缴税额与当期销售额的3%的差值。
当期应缴税额、当期销项税额与当期可抵扣税额差值完全相同,如果在不考虑增值税率16%的情况下,当期销项税额与当其产品销售额的13%相等[2]。
2.1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根据现有的税收政策,存在以下计算公式:即征即退税额=增值税须缴纳税额-销售额×3%;增值税须缴纳税额=销项税额-可抵进项税额;销项税额=销售额×13%。
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怎样计算
从2011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财务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也与单独销售软件产品一样,就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所谓“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因此,在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应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在判断和计算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时必须剔除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纳税人应依次选择按以下方法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销售额的方法: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不过,如果按照财税政策,纳税人选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除分别核算软件产品与非软件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外,还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正即退优惠政策。
第二步:确认嵌入式软件产品的进项税额。
《通知》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通知》规定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可不得进行分摊,直接用于抵扣软件产品的销项税额,如: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等发生的进项税额。
第三步:计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实际税负,确认实现的即征即退的增值税数额。
例如:据财税审计,某计算机生产企业2011年1月~9月随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取得综合性不含税收入300万元,发生进项税总额24万元,该企业选择计税价格法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销售额,按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假如账面记载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的成本为200万元,则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额为:300-200×(1+10%)=80(万元),嵌入式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为24÷300×80=6.4(万元),应纳增值税税额为80×17%-6.4=7.2(万元),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税负为7.2÷80×100%=9%,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额为7.2-80×3%=4.8(万元)。
嵌入式软件即征即退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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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处理
甲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家从事集机电产品开发于一体的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甲公司)。
2012年9月1日,甲公司开发的高端液晶转速显示表软件(简称液晶表)和高端传感型无刷电机控制器系统(简称无刷控制器),取得了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2012年11月9日,取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均为5年。
2012年11月,甲公司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均不含税,下同),包括无软件设备销售收入280万元;含嵌入式软件产品设备销售收入220万元,其中液晶表万只,销售收入55万元,无刷控制器1000只,销售收入165万元。
11月缴纳增值税40万元。
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甲企业2012年11月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及其退税以及相应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分析如下。
(一)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分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甲公司开发的软件产品,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关于软件产品的界定及分类,即软件产品包括嵌入式产品,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按税收政策规定,甲公司自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2012年11月起,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二)计算增值税退税
1.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3)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甲公司开发的两类嵌入式软件产品,其设备不能直接对外销售,也无其他可供参照市场价格,只能与软件嵌入后方可对外出售,所以,应按上述第三条规定计算确定设备销售额。
11月液晶表、无刷控制器设备“库存商品”明细账反映,单位产品成本分别为8元/只、400元/只。
液晶表设备销售金额为13000×8×(1+10%)=114400(元),无刷控制器设备销售金额为1000×400×(1+10%)=440000(元)。
合计销售额=440000+114400=554400(元)。
2.计算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机器设备销售额=2200000-554400=1645600(元)。
3.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者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于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查阅甲公司2012年11月增值税抵扣联发票,其中:
购进专用于软件开发的计算机及配套设备4台,不含税价款20000元;软件检测测试设备3台,不含税价款30000元。
合计进项税额=50000×17%=8500(元)。
本期生产全部产品耗用水电费用,其进项税金18000元,按销售收入的比例分摊进项税。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8500+18000×1645600÷5000000=8500+=(元)。
4.计算当期嵌入式产品应退增值税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1645600×17%-=279752-=(元)。
(2)嵌入式软件产品应退增值税额=-1645600×3%=-49368=(元)。
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2012年12月收到国税部门增值税退税款元,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 贷: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10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例如甲公司2012年共取得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款元,选择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应于规定的时限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本年度通过“管理费用”归集软件产品的研发费用600000元(假设企业研发项目均通过相关部门的确认和登记,归集的费用符合税法规定)。
2012年可税前扣除研发费用金额=(600000-)×150%=(元)。
在填报2012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A类)时,将不征税收入元填入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二十四行“政府补助收入”栏,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十四行“不征税收入”“调减金额”栏反映元。
相对应的主表第十六行“其中:不征税收入”金额元。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