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地位及其权益保障解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教师地位及其权益保障解析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三、教师职业制度

四、教师权益保障

一、教师的法律地位

(一)国外对教师身份的定位

公务员(公立学校教师)

如德国、法国、日本。

公立学校均由国家举办,具有给付行政与侵害行政的性质,同时教师由政府任用,所以公立学校的教师具有公务员地位,一般享有公务员法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只在教师身份特殊,公务法不适用之处,再由教育法补充,如教师的学术自由、休假制度等。

2. 雇员(私立学校教师)

如德国、美国、日本

学校由私人团体或个人举办,教师由校长聘用,校长与教师之间完全属于私法上的契约关系(或雇用关系),由私法调整。

但教师又不同与一般企业职工,其权利要受到一定保护,所以有的国家规定了一些特别的保护措施。

3、公务雇员,即公务员兼雇员

如英国、美国。

双重身份决定了双重法律关系

一是雇佣关系,教师与雇佣机关签订契约。

二是公务员关系,教师在法律上仍为公务员。

公立学校教师基于雇佣关系,享有并履行契约中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基于公务员关系,适用公务员法律的各项规定。

二)台湾对教师身份的定位

1951年:派任或委任的教师属公务员,而聘任的教师不被认为是公务员.

1992年:将派任或委任的教师、聘任教师中兼任行政职务者纳入公务员,非担任行政职务的教师不作为公务员。

2002年:确认所有公立学校教师均为特别公务员。学校与教师的关系均为公法关系。所谓“特别公务员”,学界的解释是,教师既不完全适用公务员法,也不能完全不适用。

(三)中国大陆对教师身份的定位

计划经济时代,教师是国家干部身份。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教师与公务员分开。

雇员地位,纳入私法调整(劳凯声,1997)

公务员,纳入公法调整(成有信,1997)

劳动者,纳入劳动法调整。(1994-2007)

专业人员,教育法调整(劳凯声,2003年;陈鹏,2006)

我的观点:教师不是公务员。2006年实施的《公务法》明确地将教师排除在公务员之外。不适用《公务员法》。

教师不是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教师是专业人员。适用《教育法》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教师与学校的关系现在很难定论,是双重关系?(公勤关系、劳动关系。湛中乐2009年),还是其他关系?可以肯定的是,按照国外的通用做法:教师是特别公务员,或特殊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

与学校既存在管理关系,也存在平等的聘任关系。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类型的学校,教师可能是是公务员、雇员、公务雇员或特别公务员,因此教师享有多方面的权利义务。

在我国,教师既是普通公民,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因此,教师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权利义务。作为普通公民,教师享有《宪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的权利义务,作为专业人员享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赋予的专业权利义务。教育法学所关注的是教师的专业权利义务。

(一)教师的专业权利

学术自由

1)学术自由的涵义

学术自由指教师和学生不受法律、学校各种规定的限制或公众压力的不合理干扰而进行的讲课、学习、探求知识及研究的自由。

美国法官道格拉斯的经典论述:“在这项法律下发生的情况便是警察国家中的典型情况。教师时时刻刻处于监督之下,对他们的过去梳来蓖去以寻找不忠诚的蛛丝马迹,对他们的言论密切监视以寻找危险思想的线索。教师被罩上了一层阴云。在充满怀疑气氛,学者出于职业之忧而循规蹈矩的环境中,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不可能有智能的自由发挥”

2)学术自由的内容

学术自由既包括教师,也包括学生;既包括个体,也包括团体。对于教师来说,学术自由主要包括研究自由和教学自由或讲学自由。

研究自由包括研究问题的提出,研究内容及方法的选择,以及研究成果的发表。教学自由或讲学自由是指将研究所得的知识予以传授的自由,其方式包括演讲、上课、实习、讨论,并包括考试中担任评审

3)问题:中小学教师是否有学术自由?

美国:所有教师,无论是大学教师,还中小学教师,都有学术自由,但受保障的程度有所不同。

德国:《德国基本法》中的学术自由仅以大学教师为适用对象,不包括中小学教师。理由:A)中小学教师不以学术研究为主要目的,仅负单纯的传递知识之责;B)中小学为国家举办,故应服从教育主管机关的指令。

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所有教育阶段和领域的教师和学生,都应赋予学术自由。

4)我国教师的学术自由

我国教师享有学术自由。

《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许崇德认为,这一条款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学术自由。也是我国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宪法渊源。《教师法》第七条(教师权利)第二款:“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是对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肯定。

5)学术自由的限度

学术自由应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我国《宪法》第51条:“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我国《教师法》第8条(教师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培养学生良好

品德,塑造学生健全人格。”

6)我国学术自由之问题

教授行政等级化(世界性的问题)

学术评价指标化

学术官化、学霸化

如何解决当前学术自由的问题

1、淡化行政权利对学术权利的干预

将行政等级与学术等级脱钩

完善学术评价体系

建立监督制度

2、建立相应制度

建立保证教师地位的制度(终身教授制—身份,讲座制—学术)

教师组织化(成立教师维权组织)

完善教师救济制度

专业自主权

1、专业自主权包括“课程内容”与“教育行为”两个层面。

课程内容层面:教师以因材施教为原则,享有教学方法与技巧上自由,课程内容与教材选择自由,以及选择参考性课外读物等自由。

教育行为层面:教师为培养学生人格而享有辅导学生之行为、认知、情意、人格与情感等专业权。

专业自主权的内容非常复杂,既有个人和团体的两个面向;也包括教师、学校和教师组织三个层次;还有权利与权力之分。法学界多从权利角度分析专业自主权。

2、专业自主权的权利属性

学术自由属于基本权利,专业自主权属于法律权利。学术自由权利由宪法赋予,专业自主权利是教育法为了保障教师的专业地位、实现学生的受教育权而设定。

高校教师的专业自主权大于中小学教师的专业自主权。

3、我国《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二)教师的义务与职业道德

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既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需要遵守相应的职业道德。法律义务与职业道德既有联系,也有区别。法律义务是对教师的最低要求,是教师必须尽到的责任,它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职业道德的要求要高些,一般由教育管理机关或学校制定,是一种职业伦理。由于教师肩负着教书育人的使命,国家和社会对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要守法,还要遵守职业道德

1、教师的法律义务

《教师法》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