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肖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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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法中之过错研究报告

侵权行为法中之过错研究报告

侵权行为法中之过错研究报告一、讨论之界定——作为归责原则之过错和作为构成要件之过错过错是现代侵权法上的中心概念,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过错一直是在不同的意义层面上被讨论使用着,所以首先有必要说明的是我们此处所说的过错是在何种层面上展开的。

过错之所以成为现代侵权法中的中心概念,是和过错责任原则获得空前的承认并成为侵权法中的主要归责原则不可分的。

在过错责任原则之下,行为人之所以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承担法律上的不利益的根本原因是行为人具有过错,一种法律上可得非难的心里状态,一种“人格过错”,耶林说:“使人负损害赔偿的,不是因为有损害,而是因为有过失,其道理就如同化学上之原则,是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一般的浅显明白。

”,在这个层面上过错是一个事实概念,纯粹是道德评价的对象,这种理解等同于通常意义上对过错的理解。

但是这仅仅是在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层面上的讨论,当这种精神、这种原则外化为法律的具体制度的时候,过错作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必然同时改变了内涵。

原因很简单,法律上的概念都包括了法律的评价,对于能够真实感知的对象,例如物、行为,法律上的物和行为尚且不同于生活中的物和行为;对于法律无法直接感知的对象,法律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来拟制。

作为归责原则的过错更接近于现实的作为一种心理的过错,但是作为具体构成要件的过错是作为归责原则的过错的形而下。

这完全等同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法律对于行为能力的规定,其精神无非就是考虑到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智识水平,应当区别对待。

但是法律无法具体考察每个人的具体智识标准,所以法律通过可以客观判断的年龄来标志人的这种一般的智识水平。

实际上18岁生日之前的一天和18岁生日之后的一天,作为个体的人没有任何变化。

并且这种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在某些时候会导致不公平,会导致对设置行为能力初衷的背离,例如在已经达到18岁标准,但是智力水平低于法律要求的一般水平,同时又达不到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一法律网开一面的标准的时候,其实是法律由于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弊端而不得不牺牲了少数人的实质利益。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

试论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概念

关 系 而 实 施 或 放 任 侵 权 行 为 ,或 应 该 认 识 到 危 害 结 果
会 发 生 而 没 有 认 识 到 ,或 已 经 认 识 到 损 害 结 果 会 发 生
但 轻 信 能 避 免 而 致 结 果 发 生 。而 且 , 种 心 理 状 态 是 指 这
具 有 应 受 非 难 性 的 主 观 心 理 状 态 。 根 据 认 定 过 错 的 依 据 或 标 准 是 主 观 的 还 是 客 观 的
会 交 往 所 要 求 的 注 意 , 包 括 交 易 上 的 必 要 注 意 和 日常
月 26 日 通 过 . 这 是 我 国 民 事 立 法 进 程 中 的 一 大 幸 事 。 然 而 .新 出 台 的 侵 权 责 任 法 同 世 界 多 数 国 家 的 民 法 一 样 , 未 对 “过 错 ” 个 侵 权 责 任 法 中 的 基 本 概 念 予 以 并 这 界 定 。 就 多 数 国 家 的 民 法 典 及 判 例 法 之 侵 权 责 任 之 整 体 而 言 ,过 错 ” 确 定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核 心 要 素 , 是 “ 是 也 平 衡 受 害 人 权 益 保 护 与 加 害 人 行 为 自 由维 护 的 最 基 本 工 具 。
过 错 区 分 为 故 意 和 过 失 。在 英 美 普 通 法 中 , 告 的 行 为 被 是 否 是 过 错 行 为 其 客 观 的 判 断 标 准 就 是 理 性 人 的 标
准 。
本 文 以 上 述 认 识 为 出 发 点 , 试 图 结 合 民 事 侵 权 制 度 的发 展历 程 , 入 分 析 、 究 过 错 概 念 的本 质 属 性 、 深 研
锗 , 指 内 心 的 可 非 难 性 , 观 的 不 法 是 行 为 具 有 违 法 特 客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及其判断标准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及其判断标准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及其判断标准我国法学界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指当事人的过失或故意造成伤害行为主观心理状态,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将此当事人的参与某类活动时的行为与当今社会中此行为正确理智的一方作为标准进行比较,低于正确理智行为标准的则存在过错。

目前对于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判定并没有准确的判定标准,所有法律法规也都是尽可能深入细致的对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进行判定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是一件不可忽视的事情,紧密的关系事件当事人需要承担的侵权责任的重要标杆。

法学界对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有主观客观两种说法,主管说法如日本的加藤教授认为所谓的过错是应该知道正确的事情,但是由于自己不注意不知道正确事情行为的心理状态。

中国台湾民法相关人员认为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是对于事件本来可以注意而不注意的人,即使当事人不是有意为之,或者对于侵权的事情,虽然预见有可能发生,但是对此却觉得不可能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从客观说法说,美国法学家哈特有次间接:当事人没有遵守有理智行为的人本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所谓的行为准则是要求当事人采取一系列的行为避免伤害;英国司法界学者认为,过错是拥有理性的人再做某件事情的时候,因为自己的不注意未作符合有理智行为的人本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事情。

在我国民法中,也没有对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做出准确的定义,我国国学界说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是一种主观状态或心理状态。

▲对于我国认为的主观状态的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不管是上面所提到的故意为之,还是过失为之都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导致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的最终原因就是因为这种主观心理状态,所以可以认为过错是具有主观心理状态的当事人的属性;我们已经了解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在我国是如何定义的,接下来我们将要讨论关于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在我国有怎样的判定标准,判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将此当事人的参与某类活动时的行为与当今社会中在正确理智的信息和技能影响下的此行为作为标准进行比较,低于正确理智的行为标准的则存在过错。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论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作者:陈春雨来源:《广告大观》2019年第08期摘要:过错责任原则从产生、确立并发展至今,长久而又曲折,在各国的民法立法中,都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立法的内容。

意思自治是市民社会进行各种交流的基本原则之一,而过错责任原则便是意思自治的体现,理性人的行为因为过错而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

我国民法在立法时也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归责原则之一。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基本的构成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标准和依据,使理性的人的行为得到有效的规范,在调节、协调利益冲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维护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地位。

关键词: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也是贯穿于整个侵权行为之中、并对各个侵权行为法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关于归责原则有各种不同的观点,当前比较权威的观点认为存在以下几种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一)侵权行为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概述1.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指在损害发生之后,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只要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加害人就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其目的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受害人也不能以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来抗辩,其构成要件就是看损害的事实和加害的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

而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证明行为人有没有过错是确定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最中心的环节,过错的大小还是决定行为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范围的一个法律依据(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1.过错责任原则的心理基础心理学家认为,人的行为都是受心理活动支配的,有什么样的内在心理活动,就有什么样的外在行为方式。

侵权责任法过错的意思是什么?

侵权责任法过错的意思是什么?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侵权责任法过错的意思是什么?导读:侵权责任法过错的意思是当事人因主观心理意识造成了错误,一般是包括故意和过失的行为的,具体情况下不管是故意行为造成的过错,还是过失行为造成的过错,都是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来进行认定的。

一、侵权责任法过错的意思是什么?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即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意识,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预见到行为的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而过失是因疏忽或轻信自己,而使损害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有责任,无过错无责任。

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结果负责。

以过错作为主要的归责基础,可以较好地协调“个人自由”与“社会安全”的关系。

行为人若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就没有过错,即免除侵权责任。

这样个人的活动自由可以得到保障,聪明才智得到充分发挥,社会经济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若人人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社会安全也会得到维护。

二、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无过错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行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中过错指的是什么

侵权责任中过错指的是什么

侵权责任中过错指的是什么侵权⾏不是⾮常多的,侵权⾏为侵害他⼈民事权益的,侵权⼈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有不同的承担⽅式,主要有赔偿损失、停⽌侵权⾏为等,那么侵权责任中过错指的是怎样?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侵权责任中过错指的是什么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是指侵权⾏为⼈的侵权⾏为有过错,对受害⼈民事权益损害发⽣存在因果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千⼀百六⼗六条【⽆过错责任原则】⾏为⼈造成他⼈民事权益损害,不论⾏为⼈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般侵权⾏为的构成要件1、有加害⾏为加害⾏为⼜称致害⾏为,是指⾏为⼈做出的致他⼈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

任何⼀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为所造成。

没有加害⾏为,损害就⽆从发⽣。

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此处所称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定的⾏为或事件对他⼈的财产或⼈⾝造成的不利影响。

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构成侵权⾏为的另⼀个要件。

没有损害事实,就谈不上侵权,更谈不上侵权损害赔偿。

作为侵权⾏为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具有以下特点:⼀是损害系合法权益受侵害所致;⼆是损害具有可补救性,即所受损害可通过⼀定的⽅式进⾏补救;三是损害的确定性,即损害事实确实发⽣,并可通过⼀定的⽅式衡量其⼤⼩和程度。

3、加害⾏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为只有在加害⾏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

如果加害⼈有加害⾏为,他⼈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者毫不相⼲,则侵权⾏为仍不能构成。

因此,加害⾏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般侵权⾏为的⼜⼀要件。

4、⾏为⼈主观上有过错⼀般侵权⾏为的构成,除须具备上述各要件外,还以⾏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条件。

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辨析

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辨析

民事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与无过错责任的辨析引言民事侵权责任法是保护公民和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

在侵权责任法中,过错与无过错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判定侵权责任和赔偿金额上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就这两个概念进行辨析,分别探讨其含义、适用条件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一、过错责任的概念及适用条件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由于错误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的责任。

在民事侵权责任法中,过错责任是广泛适用的一种责任形态。

对于判定侵权责任的过错,法律规定了以下几点要素:1.主体过错:侵权行为需要由特定的主体实施,即必须是侵权方本人的过错。

如果他人替代侵权方实施了侵权行为,那么侵权方并不承担过错责任。

2.违法过错:侵权行为必须违反了法律或合同上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违法过错是指违反法定责任的行为,如交通事故、恶意欺诈等。

3.损害结果:侵权行为必须给受害人造成实际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

没有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并不构成过错责任。

上述要素共同形成了过错责任的框架。

只有当上述要素同时满足时,被侵权方才能主张过错责任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二、无过错责任的概念及适用条件无过错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无需对损害结果负责的责任形态。

与过错责任不同,无过错责任是在当事人并没有实施错误行为的情况下,其仍然需要承担责任。

常见的无过错责任形态包括以下几种:1.绝对责任:即无论行为人是否过错,只要发生相关的损害结果,行为人便需要承担责任。

例如,发生意外的动植物园在动物伤害游客时,即使园方并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倒置责任: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将证明过错的责任转移到被侵权方身上。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危险活动或危险品的使用中,例如火药厂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爆炸,损害了周边民众的利益,即使厂方没有过错,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法定责任:法律对特定关系中的当事人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应承担雇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责任。

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

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

对侵权行为法中过错问题的再思考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是法律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它在填补损害结果、实现社会正义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因此,“现代社会,尽管各国的社会制度、历史习惯、经济发展状况等存在重大差别。

但各国侵权法皆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虽然,有关过错问题的著述可谓浩如烟海,其中也不乏真知灼见,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完全弄懂了这个问题,笔者认为,有一个现象是耐人寻味的:法官、律师、甚至一般当事人.在具体案件中,对于特定事实,都能恰当地运用故意、过失、过错等概念做出评断,然而,要他们抽象地阐述这些概念时,他们又茫然无错。

反之,理论界人士虽然在有关过错的抽象理论问题上可能各执一端而且自成体系,但在对具体问题的判断上却可能髙度一致。

这种现象,与下述现象非常相似;一个非常熟悉某一地区路线的人,却画不出该地区的交通地图;反之,绘制地图的人,虽然有不同的画法,但真正走路时,还是走的同一线路。

这种现象说明,流行的过错理论,一定存在什么问题。

才使得它们与审判实务没有多大联系,笔者认为,流行的过错理论虽然在体系上可能完美无缺, 但却如一张格式齐全的空头支票.在实践中没有兑现价值.所以.有必要对过错问题作重新思考,并在此基础上,重建这一理论。

一、对三种过错理论的诘难通常认为,过错或称归责之意思状态,与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的还加上行为的违法性,是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换言之,一般侵权行为正如一辆汽车,是由几大部件组装向而成的,汽车由动力系统、传动系统、电路系统构成,要进一步了解汽车,我们就分别要问:动力系统是什么?传动系统是什么?电路系统是什么?别人可以出图片、实物给我们作解答,依同样的思维习惯,我们要问行为是什么--人的身体动或静的状态,损害结果是什么--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实际程度;这些要件我们能够凭经验所感知,一般说来争论不大,然而,过错是什么呢?由于我们看不到它,听不到它,摸不到它,即不能凭我们的经验所感知,因此,就众说纷纭,对“过错是什么”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过错理论,笔者将分析这些理论,并指出其不可克服的困难。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探讨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探讨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探讨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侵权责任法犹如一座重要的灯塔,为人们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指明了寻求救济的方向。

其中,过错原则作为侵权责任法中的一项基本归责原则,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过错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在侵权行为中,只有当行为人存在过错时,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

过错原则的核心在于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考量。

这种考量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自由和责任的平衡。

一方面,它给予了人们在合理范围内行为的自由,只要其没有过错,就不必担心承担侵权责任;另一方面,它也要求人们在行为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负责。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过错原则的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在早期的法律中,更多采用的是结果责任原则,即只要有损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就需要承担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过错。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理念的发展,过错原则逐渐取代了结果责任原则,成为现代侵权责任法的主流。

这一转变反映了人们对公平、正义和个人自由的更深入理解和追求。

过错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具有诸多特点和优势。

首先,它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

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大致判断自己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在行为时更加谨慎和理性。

其次,它有利于鼓励创新和冒险精神。

在过错原则的框架下,只要行为人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即使其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风险和损失,也不必承担过重的责任,这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然而,过错原则也并非完美无缺。

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时,往往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官或者裁判者可能会因为个人的价值观、经验和认知水平的差异,对同一行为的过错认定得出不同的结论。

侵权责任法过错主观客观是怎么认定的?

侵权责任法过错主观客观是怎么认定的?

Bravery never goes out of fashion.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侵权责任法过错主观客观是怎么认定的?导读:侵权责任法中主观过错是当事人的主观方面导致了侵权行为的,而客观过错是其它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当事人对他人造成了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根据侵权的实际行为来进行合法的认定。

一、侵权责任法过错主观客观是怎么认定的?侵权责任法过错主观客观认定标准是:一是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指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即过失或故意的心理状况,应当把过错与行为的不法性区别开来;二是客观过错说,认为过错和不法是彼此不可分离的,因而过错与不法行为应当结合为一个责任要件。

即将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纳为三个关系:过错,损害,因果关系等。

二、故意行为的认定1.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3.间接故意包括三种情况:(1)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2)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3)在突发性案件中不计后果。

4.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因素有所不同,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形;(2)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因素明显不同。

间接故意是放任结果发生,即听之任之、满不在乎,容忍、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放任结果发生。

(3)特定危害结果发生与否,对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4)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间接故意。

刑法解读如何正确理解刑法中的过错概念

刑法解读如何正确理解刑法中的过错概念

刑法解读如何正确理解刑法中的过错概念在刑法领域,过错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了解和正确理解刑法中的过错概念对于判案和司法实践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刑法中的过错概念进行解读和分析。

一、理论解读1. 过错定义与特点过错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结果有过程上的过失,即犯罪主体未能达到既定的合理预见和预防要求。

过错的特点包括主观上的疏忽、轻率和违背预见,以及客观上的违背预见应有的行为表现。

2. 过错的构成要件过错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为人应当具有过失犯罪的能力和责任能力;(2)在犯罪时具有预见性的行动;(3)犯罪结果与过错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过错与故意的区别过错与故意是刑法中常见的两个主观方面的概念。

过错强调的是犯罪主体的过失,而故意则强调的是犯罪主体明知故犯。

过错和故意之间的区别在于在犯罪中是否有犯罪主体的主观意图和目的。

二、实践解读1. 过错与过失罪的关系过错和过失罪有着相互联系的关系。

过失罪是指在特定交通或职业等领域中,犯罪主体由于疏忽、不小心而造成了危害,但其行为和结果并非故意。

过错与过失罪的区别在于过错更为宽泛,包含了更多的犯罪情形。

2. 过错与主观方面的量刑标准过错在刑法中对于量刑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般来说,过错越重,刑罚的程度也越重。

判决时,法院会根据犯罪主体的过错程度和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来综合评判刑罚的轻重。

3. 过错与责任的关系过错作为刑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与责任有着紧密的关系。

犯罪主体的过错行为是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行量刑和判罚的依据。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交通事故过失小明在驾驶汽车时未按交通规则行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他人受伤。

根据刑法的过错原则,小明的行为属于犯罪主体的疏忽和轻率,构成交通过失罪。

法院根据过错程度和伤害结果的严重程度,确定了相应的刑罚。

2. 案例二:医疗事故过失某医生在手术中疏忽大意导致患者死亡。

根据刑法的过错概念,法院认定医生存在过失行为,并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刑罚。

试析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

试析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

试析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一、过错的概念对过错的概念,作为现行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渊源,《民法通则》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对过错作出概念性的规定。

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观点,总体而言,主要有如下三种学说:客观过错说、主观过错说、主客观结合过错说。

客观过错说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某种行为,而与行为人的内心心理活动无关。

客观过错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主观过错说对于过错的定义是指是行为人在实施其侵害行为时,对自己的作为及后果应受非难性的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

主要强调侵权行为对在实施侵害行为是的主观心态。

佟楼教授就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法》中指出:“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主观意志性”。

由于主观说与客观说均有缺陷,就有学者从主客观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结合的过错说。

该观点结合了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认为过错是指支配侵权行为人实施法律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然而这种说法也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客观过错说将过错等同于行为,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关系,否定了人意志对行为的决定作用,且不适当的扩大了过错的内容与责任的范围,所以,这种说法并不可取。

而主客观结合过错说,使得过错的判定标准与过错本身的本质属性产生了混淆,其实并未走出主观说的影子。

所以,主观过错说是我们应该支持的观点。

过错是加害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据此,我们在承认过错是主观的心理状态的同时,也并不否定判断过错标准的客观化。

二、过错的分类一般来说,根据过错的认定方法和不同标准的归责原则,我们可以将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这个划分方法可以以此来了解侵权行为实施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动机和目的。

当然,故意与过失的划分并不能以此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在受害人无过错或存在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应该就受害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故意与过失1.故意。

故意是指侵权行为人已经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或可能会发生某种损害结果,但其依然希望或放任损害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

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

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

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作者:汪志灵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过错在侵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法学界公认的事实。

然而,对于过错的种种理论,学界并无统一的标准,这点从学界对过错本质属性的三种争论可以看出。

对于过错的概念,主要有主观、客观和主客观结合三种过错说的观点。

对于过错的判断方法,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将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另一种就是普通过错、共同过错与混合过错。

在当今的理论界,过错的客观化判断标准已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在过错与责任的关系上,过错是归责的构成要件,也是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

关键词过错故意过失作者简介:汪志灵,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239-02一、过错的概念对过错的概念,作为现行侵权行为法的重要渊源,《民法通则》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侵权责任法》中也没有对过错作出概念性的规定。

学界对于这一问题也有着许多不同的观点,总体而言,主要有如下三种学说:客观过错说、主观过错说、主客观结合过错说。

客观过错说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某种行为,而与行为人的内心心理活动无关。

客观过错说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主观过错说对于过错的定义是指是行为人在实施其侵害行为时,对自己的作为及后果应受非难性的一种主观的心理状态。

主要强调侵权行为对在实施侵害行为是的主观心态。

佟楼教授就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法》中指出:“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加害行为时的某种主观意志性” 。

由于主观说与客观说均有缺陷,就有学者从主客观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结合的过错说。

该观点结合了主观与客观两个方面,认为过错是指支配侵权行为人实施法律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然而这种说法也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反对。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客观过错说将过错等同于行为,割裂了意志与行为的关系,否定了人意志对行为的决定作用,且不适当的扩大了过错的内容与责任的范围,所以,这种说法并不可取。

过错的概念和分类

过错的概念和分类

过错的概念和分类我国的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典共1260条。

在民法典的体系学习中,需留意法条中重要词句,对相同或近似词句进行归纳比对,从不同角度、维度对法条含义和内涵进行揣摩玩味,唤醒对该章节的回忆,正如苏轼诗句“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

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

”,以便加深法条印象,便可识破“庐山真面目”。

民法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结果而实行这种行为。

过失,是指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能预见损害后果,并致损害后果发生,也就是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和懈怠。

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1、普通人的注意。

2、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注意。

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

正确划分和认定过错程度对于确定责任的归属和承担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是在混合过错和共同过错的情形下,过错程度直接影响到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和共同侵权行为人责任的分担。

法律意义上的过错包括哪些(民法中过错的概念及范围)过错一词主要出现在合同和侵权中,同时在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时,如无效、撤销等清算条款中,为了平衡双方利益而根据过错承担责任,这里的过错当然包括故意和过失,请在学习时予以注意。

民法典涉及“过错”条款: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过失”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三重角色

“过失”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三重角色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过失”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三重角色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过失/侵权行为责任/过错责任/理智人标准内容提要: 在本文中,作者分析了“过失”在侵权行为法中的三重含义,即:作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素之一的“过失”,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失”和作为独立侵权行为诉讼形式的“过失”在侵权行为法中,“过失”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在不同的语言环境里,过失具有不同的含义 [1]。

但是当我们通常使用“过失”一词的时候,它至少具有三重意义,这就是:第一,在侵权行为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过失是不当行为人的一种主观状态,它与“故意”相对;第二,在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中,过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中心概念,在这个意义上,过失与严格责任原则相对;第三,在英美法系的侵权行为法中,过失是一种独立的侵权行为的诉讼形式,是众多侵权行为诉讼形式中的一种独具特色的侵权行为诉讼。

本文的目的,就是围绕着过失的三重含义适当展开,以使我们对于侵权行为法中的“过失”,有一个较为全面和清晰的认识。

一,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素之一的过失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法例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不当行为者的过失有着不同的含义,过失在侵权行为法体系中的地位也存在较大的分歧。

在大陆法系传统的国家,侵权行为的构成规定是以法律的基本条款形式出现的。

在这些条款中,不当行为者的过失是构成侵权行为的一个重要因素。

依据法国民法典,其侵权行为法部分的第一条,即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行为发生之人,应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任。

” [2] 这里,“过错”是对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要求。

对于过失的种类,法国民法典第1383条后半段作了解释,即“懈怠”或“疏忽大意”。

[3] 依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利益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是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和民事法的有关规定,以
一定的民事司法标准,判断谁是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或应答人,以及谁承担了责任,由判决
机关(如法院或调解机关)在充分审查两方的文件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据民事司法标准对
案件进行裁决或调解。

侵权责任法中“过错”的认定,首先要判断行为者是否构成过错。

过错一般是指非法
行为超出正当行为形式,明显越过正当心理而有碍社会秩序的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断过错的标准是行为具有危害和侵害他人权利的客观的。

因此,法院在审判的过程中,会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业务操作方式、行为主体的相关责任水平和行为人的危害程度等
因素,作出具体的判断。

其次,要判断行为是否足以认定一定的过错。

根据侵权责任法,当一定的行为已能够
认定有过错存在时,应由行为人对所造成的危害、侵害等损害向受害人作出法律责任赔偿。

具体的判断,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客观性和相关事实状况,不同的行为过失也有不同的水平
和后果,从轻到重的顺序依次认定,最后做出最终的责任认定。

此外,还要判断过错的属性,须要注意到它是否符合一定条件,从而确定过错的
性质。

例如是否存在故意,是过失还是故意行为等等。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如果行
为人此前已经充分明知有危害,或清楚理解是需要合理的预防措施,仍然不能履行而造成
的损害,则应属于有过失的行为。

总而言之,侵权责任法对于“过错”的认定是非常严格的,必须依照规定的法律标准,通过单独审查原告和被告的相关文件及证据,做出最终的全面判断,才能达到公平、公正、公开的处理结果。

无过错侵权责任中的“过错”问题

无过错侵权责任中的“过错”问题

无过错侵权责任中的“过错”问题刘雁兵陈军校刘昆明民法通则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等无过错侵权责任,但目前对无过错侵权责任应否全面考虑侵害人与受害人的过错而就此可以减轻侵害人责任,即无过错侵权责任是否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争议很大,值得探讨。

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虽然该解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消除了法官的适法困惑,但要深刻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有待进一步论证。

过失相抵规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当损害是部分由于受害人过错所致,法院不得以受害人有过错为由驳回其赔偿请求,但其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应由法官斟情减至公平合理程度。

对本文提出的问题,有两种审判理论分歧:一是“否定说”,又名“非此即彼”理论,主张无过错责任一律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认为无过错责任意味着如无法定免责事由侵害人就应承担全部责任,而不必过问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是否也有过错,并且民法通则就是没有明文规定无过错责任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再者过失相抵规则考虑了过错因素,所以它与无过错责任制度水火不容;二是“肯定说”,认为无过错责任仍应分析过错因素才能决定侵害人的责任大小。

笔者同意此说,理由如下:一、无过错责任仅是指不考虑侵害人的过错,而不是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我们在此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并不是将受害人的过错与侵害人的过错相抵(如过错责任案中的混合过错),而是将受害人的过错抵除部分损害赔偿,这还是不涉及侵害人的过错问题。

过失相抵只是表明受害人的过错只能减轻侵害人的赔偿责任,而不能免除其责任,因此,过失相抵不是免责条件的抗辩而是减责的抗辩。

对受害人的过错以及案件的因果关系,适用举证倒置,由侵害人负责举证。

二、无过错责任制度是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问题,过失相抵规则解决的是赔偿责任的分担多少问题,两者功能不同,最终都相辅相成实现了侵权法的公平补偿救济目的,所以两种制度并不是矛盾对立的,完全可以共同适用。

浅谈我国侵权法上的过错理论

浅谈我国侵权法上的过错理论

浅谈我国侵权法上的过错理论作者:杨传文来源:《卷宗》2014年第08期摘要:在当今侵权法规则原则中,过错责任规则原则成为主要的规则原则但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 .与此同时,过错也成为研究侵权法领域的重中之重。

但有关过错的几个问题在学术界也引起广泛的争论和探讨。

本文仅对关于过错理论的几个问题进行简要的介绍,以此使读者作出对侵权法中的过错的了解。

关键词:过错;故意;过失1 过错的概念及通说在侵权法意义上,过错指的是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因素。

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心态,以及在这两种心态下实行的行为。

这一概念的形成依据的三种学说:其一、主观过错说认为在行为人意思自治的态度下,本应可以注意到而行为人却没有意识到的心理情形。

其二、客观过错说认为不应关注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应关注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强调的是看行为人的外在行为,即过错是一个社会的概念。

第三、主客观混合说,这种学说认为,过错是行为人在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左右下共同造成的侵权行为,故应看行为人在当时情况下的主客观状态。

正是基于三种学说可以得出:过错首先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态度,包括故意和过失,任何有过错的人必须存在认识和判断事物和能够自由控制自己意志力的因素,否则就不能断定有过错。

其次,过错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可以控制的外在行为。

法律绝不调整与规范人们的思想而只规范人们的行为。

因此,只有当人们的意志转化为外在行为时才进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具有法律上的意义。

最后,过错是受法律和道德责难的行为。

受法律和道德责任的行为人是存在过错的。

2 过错的本质过错的本质有以下理论:第一、主观过错说揭示了过错的本质,虽具有法律理论价值,但不实践中不能应用。

过错本质上是属于行为人一种主观上受谴责的心理状态。

第二、过错的本质为一个伪命题。

耶林将侵权行为分为主观与客观的不法,并将主观上的行为人过错称为使燃烧的氧气,将客观的不法即违法行为称为蜡烛燃烧发出的光,并认为最终使人承担责任的不是客观不法而是主观不法,就像令蜡烛燃烧的不是光而是氧气。

民事责任法过错与侵权责任的界定与认定

民事责任法过错与侵权责任的界定与认定

民事责任法过错与侵权责任的界定与认定在民事法律领域中,过错与侵权责任的界定与认定是关乎公民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就过错与侵权责任的概念、界定原则以及认定标准展开讨论,旨在阐明这些概念及其适用范围,以更好理解和适用民事责任法。

一、过错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界定过错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基于过失而产生的责任,其界定是个人在行为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他人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则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的形成不以过错为条件,只要行为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即可。

二、过错与侵权责任的界定原则1. 过错责任的界定原则过错责任的界定原则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注意义务原则:个人在行为过程中应当遵守合理的注意义务,将过错责任界定在个人在行为中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上。

(2)尽聪明注意义务原则:尽聪明注意义务是指个人应当以一般人所具备的智力和聪明程度来行事,如果因为个人超出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而导致他人受损,个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3)最后机会原则:当个人违反了注意义务,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失时,如果他人也有一定的过错,那么个人的过错责任可以减轻或免除。

2. 侵权责任的界定原则侵权责任的界定原则包括下列几个方面:(1)权益侵害原则:侵权责任是以个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即以实际存在的权益侵害事实为依据来确定侵权责任的发生和范围。

(2)无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不以个人的注意义务是否违反为依据,只要确认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即可。

(3)无需因果关系原则:侵权行为产生的后果并不一定与个人行为的过程和结果有因果关系,只要行为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即构成侵权责任。

三、过错与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1. 过错责任的认定标准过错责任的认定需根据注意义务原则和尽聪明注意义务原则判断个人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一般来说,判断过错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标准:(1)普通人注意义务标准:以普通人的知识、经验和智力程度作为衡量是否存在过错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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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解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问题: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肖国忠南开大学法学院上传时间:2007-9-8关键词: 过错/过错构成/过错分类/过错认定内容提要: 过错在侵权行为法中的重要性,已是我国法学界所公认的事实。

然而,对于与过错有关的几个关键性问题,即过错的含义、构成、分类及认定标准,法学界并未有过系统的论述,因此,本文试图就这几个问题对过错作一全面探讨。

过错,即主观故意和过失,它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观要件[1]。

但这只是从过错的表现形式和字面意义来界定过错,严格来说并不是过错的概念,更不可能揭示出过错的内涵;而要给过错下一个比较准确的定义,必须得从其本质和法律属性入手。

因此下文拟从过错的本质和法律属性来界定过错,进而对过错的构成、过错的分类和过错的认定标准进行讨论,以求全面而准确地把握过错。

一、过错的含义关于过错的概念,理论界有以下三种学说:主观过错说、客观过错说、主客观相结合的过错说。

主观过错说认为,过错是人心理活动的一种状态,属于主观世界的范畴[2];客观过错说则将过错理解为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志状态[3];而更多的学者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提出折衷性的主客观过错说,即认为过错是一种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和道德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4]。

上述三种学说从不同的角度或者说以不同的考察基点来揭示过错的涵义。

主观说侧重于考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感受,将过错界定为一种纯意志性的内心体验,至于这种内心体验是否对身外世界产生了某种客观效果即是否支配了主体的行为并不涉及,进而否定了主观心理感受和主体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以这种观点看来,致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不是行为,而是行为的发生原因[5],很明显,这是一种纯意志论的观点;客观说则恰恰相反,偏向于完全以行为的效果即“违反社会准则”来确认过错,却并不考虑这种行为是否受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所支配。

这种观点看似与主观说背道而驰,但在割断主观心理状态与主体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点上是殊途同归的;而且主观说和客观说还犯了另外一个同样的错误,即在界定过错的涵义时,仅从其本质入手,而忽略了过错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所应具有的法律属性,因而是不完整的。

相比之下,主客观结合说克服了考察标准单一的缺陷,不仅将主观和客观统一了起来,而且充分考虑了过错的法律属性,认为过错不仅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而且也是一种由该心理状态所支配的应该受到非难的行为人的行为。

由于这种观点比较好的贯彻了全面性原则,因而从内容的完整性角度来说,这种学说是比较可取的。

但是,应该看到,依据这种学说界定的过错概念,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它明确地将道德作为界定过错的一个要素,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道德和法律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法律代表着国家的意志,道德只是社会的一种舆论性评价。

违背道德的行为并不一定违背法律,违背法律的行为也不一定违背道德;因之违背道德和违背法律必然不可一视同仁。

如果将法律和道德一起作为界定过错概念的两个要素,势必缩小了过错的外延;而如果将道德单独作为过错概念的一个要素,即将违背道德的行为等同于违背法律的行为,而将之视为过错的一种形式,又必然将过错外延扩大化。

既然我们研究的过错是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一个构成要件,那么我们已经在无形中默认了仅仅是以法律的视野来界定过错,即我们考察的仅仅是过错的法律属性,过错只“体现了法律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6]而不体现“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行为的否定性评价”[7]。

因此,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我们认为应该采用修正以后的主客观过错说来界定过错,即过错乃是一个主观和客观要素相结合的概念,它是支配行为人从事在法律上应受到非难的行为的故意和过失的状态,换言之,是指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

它包括了两层含义:一、过错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二、过错也是一种应受法律非难的行为。

二、过错构成关于过错构成,我国法学界尚未有足够的研究。

但在笔者看来,研究过错,不得不研究过错构成,因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它都是我们正确认识过错的前提和基础,不把握它,必将造成认识的模糊和混乱。

过错构成,乃指构成过错所应具备的要素。

过错构成与过错概念不同,前者侧重于分析构成一个完整的过错应该具有的一些元素;后者则侧重于从宏观上把握过错的内涵。

但分析过错构成必得以过错概念作为基础,因为过错的构成元素蕴含在整体性的过错概念之中,只有通过拆卸过错概念,才能找出构成过错的材料要素。

分析上文关于过错概念的论述,我们实际上可以概括出过错的四个构成要素: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行为;法律。

我们也可以分别称之为主体要素、主观要素、客观要素、客体要素。

这四个要素是构成任何一个过错的基本元素,因为既然过错不是一种纯主观的个人内心体验,也非一种游离于主观感受之外的纯粹客观存在,而是两者的结合,那么它必然是以主体作为中介的,即主体是连接主观和客观的桥梁。

退一步说,即使是主观过错说或者客观过错说也首先是以承认主体要素存在为前提的,否则无论是主观心理感受还是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都将无所依托,因此主体要素在过错构成中是必然存在的。

但仅仅具有主体、主观、客观三个要素仍然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过错,因为认定某种由主观心理状态支配的行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或既非故意又非过失,只能通过法律的判断才能确定,而故意和过失恰恰是法律作出的否定性评价。

因之,法律即客体要素也是构成过错必不可少的。

所以,一个完整的过错构成内含了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基本要素。

但是,应该指出,虽然四个要素在过错构成中缺一不可,但它们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相比之下,我们认为主体要素最为重要,它在过错构成中起着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

因为任何一部法律总是以特定的主体作为其调整对象,并不及于社会上所有的人;而调整特定的主体往往需要采取特定的标准,这种标准要么基于主体的职业,要么基于主体的身份,往往是不同的。

反过来说,正是因为有职业或身份各异的主体,决定了需要用不同的法律来加以调整。

譬如,医师和律师因职业的不同需要分别由《执业医师法》和《律师法》来调整,而不能错位。

因此,在主体要素和客体要素的关系上,主体要素起着决定作用。

另一方面,既然主观心理状态(主观)以及由其支配的行为(客观)都是依附于行为人(主体)而存在的,无行为人(主体)即所谓主观心理状态(主观)和行为(客观),因此,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也是由主体要素决定的。

再者,依据以上论述我们知道,故意和过失是法律(客体)对由某种主观心理状态(主观)所支配的行为(客观)作出的否定性评价,而不同的法律(客体)所采用的否定性评价标准因所调整的行为人(主体)的不同而不同。

譬如,因治疗的需要,法律对医师采用了一条“可容许性危险”的标准,但这条标准不适合于医师以外的其他人。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主体要素最终也决定着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只不过在这种情形下,主体要素的决定作用是通过客体要素来实现的。

于是,关于过错构成以及其内部要素之间的简要关系,我们可以用下图说明之:三、过错分类过错分类,即以一定的标准将过错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其意义在于为我们认定过错以及确定责任归属提供帮助。

传统上,人们一般根据过错构成的主观要素将过错区分为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

故意,即行为人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损害后果,但希望或放任损害后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它是民事过错的最高形态,法律除不免除或减轻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外,一般还将其作为加重行为人责任的因素[8];过失指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状态。

民法上区分故意和过失,旨在了解行为人的思想动机、行为目的,作为进行教育和应否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而非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因为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都应对其造成的侵权损害承担责任[9]。

而确定赔偿责任及其范围,主要取决于损害结果的有无和大小,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就应该赔偿受损人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而不论加害人是故意还是过失[10]。

所以,纯粹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中,区分故意和过失是没有太大意义的[11]。

因此,主观要素标准虽然在理论上能够将过错区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但这种分类方法在实践中无甚意义;而且由于其采用的标准单一,未免不够准确。

因此,有学者主张废弃这种分类方法,而仅以过失指称过错[12]。

也有一些学者以过错主体将过错分为普通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13]。

普通过错即主体为一人的过错,也称之为单独过错;共同过错即过错主体为二人以上的过错;混合过错即过错是由加害人和受害人共同造成的过错。

由于主体要素是过错构成中的决定性要许,因此,这种分类方法比较合理;而且从主体入手对过错进行区分,对于我们确定侵权损害中各自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有重要意义。

但由于此种分类仍然只采用了单一的标准,而没有兼及其他要素,其分类仍然不够细致和全面。

我们认为,既然任何一个过错构成都必有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基本要素,那么在对过错进行分类时,也必然要综合其四个要素,而不能只择其一二。

在过错构成的四个基本要素中,主体要素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因此,进行过错分类时首先得考虑主体要素,即首先可以根据主体要素将过错区分为单独过错、共同过错和混合过错;但主体最终还得受法律的调整,即任何主体都可以找到与之对应的法律基点;而故意和过失也仅仅是法律对主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因此,在以主体要素分类以后,我们又可以法律作为过错继续进行分类的切入点;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其基本内容的,因此,过错分类最终又可以依附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来进行。

至此,综合主体、主观、客观、客体四个基本要素,可以对过错进行如下分类:第一次分类:单独过错过错共同过错混合过错第二次分类:单独违反义务的过错单独过错单独滥用权利的过错共同违反义务的过错共同过错共同滥用权利的过错一方违反义务,另一方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违反义务的过错混合滥用权利的过错混合过错加害方违反义务,受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受害方违反义务,加害方滥用权利的过错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它不仅可以为我们确定侵权人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额度提供依据,而且由于其引进了权利和义务机制,而特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对某种行为是否构成过错可以迅速找到相应的法律规范甚至法律条文依据,提高办案效率;另外,这种分类方法在理论上也显得更加完善。

需要说明的是,有些学者还将过失依其程度分为轻过失和重过失;轻过失又区分为“具体轻过失”和“抽象轻过失”[14]。

我们认为,由于过失的程度只对确定赔偿责任的大小有影响,对应否追究民事责任无关紧要,因此这种区分是没有多大必要的,我国《民法通则》也未予采用。

四、过错认定的标准过错认定是指以一定的标准对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过错进行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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