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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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引言杭州市是中国浙江省的省会,也是长三角经济区域的重要城市之一。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在杭州市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杭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随着杭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城市规划管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为了保持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居住环境,杭州市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确保城市的合理利用和规划。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推动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基本原则杭州市的城市规划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科学性:城市规划管理要基于科学理论和技术,确保城市的发展符合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可持续性:城市规划管理要注重保护环境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3.公平公正:城市规划管理要公开透明,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和居民的利益,确保城市的发展惠及全体市民。

4.整体性:城市规划管理要充分考虑城市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形成完整的城市发展规划。

5.灵活性:城市规划管理要灵活应对不同阶段和情况下的城市发展需要,及时调整和修订规划。

四、城市规划管理的技术规定4.1 总体规划管理杭州市总体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管理的核心内容,目的是为城市发展提供指导。

具体的技术规定包括:•制定和修订总体规划的程序和指南;•总体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总体规划的评价和监督。

4.2 区域规划管理区域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区域的规划和管理。

具体的技术规定包括:•划定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制定区域规划的具体要求;•区域规划的评价和监督。

4.3 分区规划管理分区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分区的规划和管理。

具体的技术规定包括:•划定不同分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制定分区规划的具体要求;•分区规划的评价和监督。

4.4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是指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

具体的技术规定包括:•划定土地利用的区域范围和分类;•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的具体要求;•土地利用规划的评价和监督。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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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 (2)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 (2)第二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置 (2)第三节地下空间开发 (3)第四节建筑容量 (8)第三章建筑管理 (10)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 (10)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建筑间距 (14)第三节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18)第四节建筑退让 (18)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 (22)第六节场地设计标高 (24)第四章市政工程管理 (25)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 (25)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 (28)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 (30)第五章附则 (32)附录一本技术规定用词说明 (32)附录二术语 (32)附录三计算规则 (34)一、建筑高度计算 (34)二、住宅建筑间距计算 (34)三、建筑密度计算规则 (36)四、建筑面宽计算 (38)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并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技术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各专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

但在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历史地段,和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为加强城市风貌管理、突出城市特色的重要公共活动中心、交通门户枢纽等地区,可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和城市设计,在控规中明确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城市综合体建设应按照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人防、环保、卫生、交通、防汛、文物保护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技术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一节建设用地分类和兼容第五条建设项目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的规定,至少明确至中类。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 3.5。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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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简洁版

杭州城市技术管理规定简洁版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第十二条居住建筑(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十六条控制)与长度大于等于13米的遮挡建筑平行布置且方位为正南北时,日照间距不得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得小于13米;当方位为非正南北时,可按下表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长度小于13米的遮挡建筑按第十三条垂直关系控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 °― 15 °含15 °15 °― 30 °含30 °30 °― 45 °含45 °>45 °日照间距系数 1.2 1.1 1.0 1.15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其北外墙与北侧非居住建筑外墙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居住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第十三条居住建筑与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挡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山墙高度的1.0倍(不套用折算系数),且不得小于13米;居住建筑与其非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垂直布置建筑山墙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3米或连续排列且排列间距小于15米时,其间距按第十二条平行关系控制间距。

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与周边居住建筑(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二十四条控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证受其遮挡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日照分析范围和计算规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L (米)= [ H(米)- 24 ] × 0.3 + S(米)式中:L为间距;(L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

)H为高层建筑日照影响高度。

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投影的宽度。

S最小值取28.8米。

计算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含农居)地块内部的居住建筑南北遮挡间距时,S值可适当减小到0.8倍计入,但最小值不变。

杭州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08版

杭州市城市管理技术规定08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 (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作为中国的重要城市之一,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城市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建设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首先,杭州市的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规范城市的空间布局。

杭州市在城市规划中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科学确定城市发展的方向。

对于城市的不同功能区域,应当明确规划它们的发展方向和专业设置,以确保城市的有机整体性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在市中心和交通便利区域要适当控制高层建筑的密集程度,以保护人们的生活环境和保障城市的舒适度。

其次,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建筑设计的质量。

建筑物是城市的标志和景观,它们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形象和品质。

因此,规定应当明确建筑设计的规范和标准,鼓励创新和环保设计,加强建筑材料的质量监管,促进建筑节能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规定还应当规范施工管理,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建筑物的建设质量,防止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

此外,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交通运输的管理。

杭州市作为一个拥有庞大人口和繁忙交通的城市,交通管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针对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规定应当明确交通组织和发布的标准和方法,合理规划交通路网和交通设施,促进交通流畅和减少城市运输成本。

此外,规定还应当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增强交通秩序和安全。

最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还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绿化。

城市的发展必然伴随着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定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规定应当鼓励城市绿化和植物的种植,促进城市空气质量的改善和降低排放物的含量。

同时,规定还应当加强对污染排放的监管和管理,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保护环境和市民的健康。

综上所述,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这些规定能够规范城市的空间布局,提高建筑设计和施工质量,优化交通运输管理,保护环境和绿化,为市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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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意义1.为了引导和规范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保证城市建设的科学、合理、有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节适用范围1.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适用于本市各类城市规划活动,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

2.本规定不适用于农村规划管理。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一节规划编制程序1.规划编制包括前期调研、方案编制、意见征询、审批公示、审批备案等环节。

2.各个环节的程序和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其中方案编制必须根据所涉及规划内容,遵循城市规划基本原则。

第二节规划编制技术要求1.规划编制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编制技术标准进行,保证规划内容的科学、合理性。

2.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城市整体发展方向和可行性,注重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一节规划实施环节1.规划实施包括实施计划制定、资金筹措、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环节。

2.各个环节必须充分考虑质量、安全、环保等因素,确保规划实施的成功。

第二节规划实施监管1.规划实施监管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划实施监管要求进行,各个环节的监管必须严格执行。

2.规划实施监管应当加强对于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的预测和防范,确保规划实施的高效、安全、可持续。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一节规划管理机构1.杭州市规划局是本市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2.各区、县规划局应当配合市规划局的工作,认真执行相关的城市规划管理要求。

第二节规划管理制度1.规划管理制度包括规划编制、实施计划、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各个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并严格执行。

2.规划管理制度应当形成系统、完整的制度体系,不断优化和完善。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一节违法行为的处理1.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对于当事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罚等。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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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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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杭州城市综合体技术管理规定

杭州城市综合体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有序、高品质的推进杭州市城市综合体建设,加强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规和《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综合体是指由三种或以上都市功能集合形成的与城市有机协同、功能业态间高效集约和互为价值链的建筑、建筑集合体或建筑街区,具体名单和用地边界由市规划局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城市综合体的选址、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及建筑设计,没有规定的,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市域五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市综合体的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应坚持资源保护、合理布局、产业互动、高效集约、特色显著、注重品质和市场主体、政府推动、有利民生、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综合体必须编制城市设计(含带方案出让时的方案设计,下同),根据城市设计编制或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按规定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按《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建设管理导则(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和其它法定程序报批。

第二章选址、规模和范围第六条城市综合体的选址应符合上位规划空间管制分区,同时宜符合如下其一规定:城市、副城、组团、“新城”综合公共中心;全市或区域性特色中心,都市产业或其它生产性服务业集群中心;重要交通枢纽或节点;重要景观资源特征区,城市特色品牌体现区;其它适宜培育的商圈中心、环境和服务业发展资源优势区。

第七条除交通、体育、大学、会展、旅游休闲、人居等特定功能类型外,城市综合体的用地规模宜控制在50公顷以内。

第八条城市综合体的具体范围界定宜符合如下规定:至少紧邻一条城市主、次干道或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并具有完善的路网系统;边界完整,交通出入条件良好,可适当整合周围城中村等需要改造地区一并进行规划控制;周边功能、相邻关系协调;建筑高度等限制性条件较少;环境质量较好,远离污染源。

第三章建设用地功能引导第九条城市综合体的土地使用应体现区域协调、混合使用、业态助益、集约高效的原则。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219号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杭政办函(2008)219号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

2023年度: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管理,维护城市建设秩序,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规范城市规划管理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及城市规划管理行为。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空间进行综合配置、布局和设计的行为,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等。

第三条城市规划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分类实施、科学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各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城市规划工作,在城市规划过程中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指确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对城市空间进行总体设计和布局的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利用规划等相协调,与城乡结合部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城市总体发展思路和战略定位;(二)城市用地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形态;(三)主要功能分区及其范围;(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概念性布局及规模;(五)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措施;(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点和措施;(七)其他有关内容。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的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制定长期、中期、短期三个阶段的实施规划,明确各阶段的任务和目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经过必要的专家论证和公众意见征求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详细规划第八条城市详细规划是指对城市某一片区或某一区域进行具体设计和规划的工作。

城市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合理布局、安全环保、经济适用、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用地性质及其分区;(二)道路交通布局和交通组织形式;(三)建筑物控制高度和容积率;(四)绿地系统和公共空间布局;(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详细布局和规模;(六)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的措施;(七)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八)其他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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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005-09-0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

杭州市域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技术规定。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确定的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在编制详细规划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确定专门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各项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批准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本规定执行。

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民建房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后报市政府。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所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出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的详细规划时,建设用地面积大于(含)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在用地性质符合分区规划及附表(2—2)—《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基础上,按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1、表中规定的指标为上限,单个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当建设项目包含两个(含)以上不同用地性质的地块时,宜分别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3、当建设项目同一地块兼容不同用地性质或建筑层数混杂的建设项目,在符合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4、未列入表的学校、科研、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市政、绿地、工厂和仓储等设施,可按专业规范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建筑类别建筑密度容积率低层独立住宅低层联排住宅≤ 35% ≤ 1.3住宅建筑 4 — 6 层≤ 32% ≤ 1.97 — 11 层≤ 28% ≤ 2.412 — 18 层≤ 24% ≤ 3.019 层(含)以上≤ 20% ≤ 3.5办公建筑低、多层≤ 40% ≤ 2.2高层≤ 35% ≤ 5.0商业建筑低、多层≤ 50% ≤ 2.5高层≤ 45% ≤ 5.5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土地建筑容量指标有专门规定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用地内原有永久性建筑已超过表中规定值的,不宜进行扩建。

第九条建设项目无偿提供有效的城市开放空间,可适当奖励容积率指标,具体办法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条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3)—2《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3)—2 《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非居住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设用地面积500 1000 2000 1000 3000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3)—2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拆复建。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园林文物、建筑保护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本章规定。

第一节低、多层建筑之间的间距第十二条居住建筑(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十六条控制)与长度大于等于13米的遮挡建筑平行布置且方位为正南北时,日照间距不得小于南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得小于13米;当方位为非正南北时,可按下表不同方位日照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长度小于13米的遮挡建筑按第十三条垂直关系控制与居住建筑的间距。

表(4―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换算表》方位0 °― 15 °含15 °15 °― 30 °含30 °30 °― 45 °含45 °>45 °日照间距系数 1.2 1.1 1.0 1.15居住建筑为遮挡建筑时,其北外墙与北侧非居住建筑外墙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居住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第十三条居住建筑与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挡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山墙高度的1.0倍(不套用折算系数),且不得小于13米;居住建筑与其非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垂直布置建筑山墙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3米或连续排列且排列间距小于15米时,其间距按第十二条平行关系控制间距。

第十四条居住建筑与遮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日照间距按如下标准控制: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最窄处按平行关系控制间距,并以遮挡建筑的方位套用方位折减系数。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的1.0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五条新建居住建筑楼底层作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时,与南侧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高度(最高限扣5米),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当新建建筑在南侧,计算日照间距时,不得扣除北侧现状居住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底层任何非居住建筑高度。

第十六条老人公寓、学校教学楼、医院病房楼、敬老院(含疗养院)疗养住宿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等建筑与遮挡建筑平行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其它相关规范无特殊规定时,最小值按不得小于13米控制;与其主日照面垂直布置的遮挡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 且最小不得少于13米,当遮挡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或连续排列且排列间距小于15米时,其间距按平行关系控制。

与遮挡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时,按如下两种情况控制: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按平行关系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时,最窄处间距不应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七条居住建筑与其它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宜小于相对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最小值按以下情况控制:1、当相对建筑山墙不开窗或仅一侧开窗和阳台时,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2、相对建筑山墙均开窗(包括一侧设阳台),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得小于8米;3、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得小于10米。

以上3款中,山墙阳台进深大于1.5米的部分计入间距;转角阳台长度(建筑外墙至阳台末端)大于1米时,按山墙阳台计算间距。

第十八条在居住建筑山墙两侧垂直布置新建建筑,与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得小于13米。

第十九条敬老院、老人公寓、幼儿园生活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疗养院疗养住宿楼、学校教学楼和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与山墙两侧其它建筑的间距参照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条非居住遮挡建筑与北侧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建筑相互平行时的外墙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7倍,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米。

非居住遮挡建筑为垂直布置时,其山墙与北侧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建筑外墙的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山墙高度的0.6倍,最小间距不应小于9米。

山墙宽度大于等于13米的,按外墙的间距要求控制。

宾馆客房、科研办公和集体宿舍等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可参照居住建筑控制,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要求。

第二十一条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结构危险,确须翻建的低、多住宅建筑,在按原有的位置、高度、规模、结构和性质复建时,可不执行以上间距标准。

第二节高层建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第二十二条高层建筑与周边居住建筑(一类居住用地内的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二十四条控制)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保证受其遮挡的居住建筑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二小时。

日照分析范围和计算规则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内居住建筑的间距,按以下公式计算:L (米)= [ H(米)- 24 ] × 0.3 + S(米)式中:L为间距;(L值大于1.2H时按1.2H控制。

)H为高层建筑日照影响高度。

S为高层建筑正南北投影的宽度。

S最小值取28.8米。

计算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含农居)地块内部的居住建筑南北遮挡间距时,S值可适当减小到0.8倍计入,但最小值不变。

当受遮挡居住建筑为地块内新建建筑时,可扣除底层或底下数层非居住用房的高度,但间距的最小值不得小于28.8米。

3、高层建筑与其正午投影范围外,但主日照面在其有效日照侧向影范围内的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按以下标准控制:1)受日照影响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向遮挡建筑,且方位偏东或偏西大于等于30度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24Q米。

(注:Q为高层建筑高度综合影响系数,详见附则一《名词解释》。

)2)居住建筑主日照面受高层建筑日照影响,方位偏东或偏西小于30度时:受影响居住建筑为地块内外的保留居住建筑(不包括同步规划先行建造的居住建筑)或地块外的方案设计已经政府职能部门批复的居住建筑,与遮挡高层建筑得最小间距按不得小于18Q米控制;受影响居住建筑与高层建筑同步设计或居住建筑虽在高层建筑有效日照侧向影范围内,但其主日照面不受影响时,最小间距按不得小于13Q米控制。

4、高层建筑与其东西两侧且主日照面不在其有效日照影响范围内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当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向遮挡建筑,且方位偏东或偏西大于等于45度时,建筑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Q米;当居住建筑主日照面面向遮挡建筑,但方位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时,最小间距按不得小于13Q米控制。

5、高层建筑与其南侧范围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外墙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8Q米;与该范围内垂直向布置的低、多层居住建筑北山墙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3Q米;当受遮挡高层建筑为居住建筑时,还必须满足第十二、十三、十四和十五条有关低、多层建筑遮挡居住建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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