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写作_心灵自由是根本_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_辨正_潘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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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说回来, 从写作教学的角度看, 小学生刚开始 学习写作时, 固然可以不拘体式随便写, 即所谓写 “放胆文”, 目的是使他们不畏惧写作, 从这个意义上 说, “自由表达” 未尝不可 “鼓励”。 但是, 写 “放胆 文” 绝不是写作教学的全部目的, 不应该作为教学目 标。 不是整个小学、 初中阶段的写作, 都可以置一切 写作规范、 文体要求于不顾, 追求无限度的 “自由表 达”。 须知: “放胆文” 是手段, “小心文” 才是目 的。 应该是先 “自由”, 再加以 “规范”, 进而上升到 “规范中的自由”。 个中道理要弄明白, 绝不能以 “自 由表达” 一言以蔽之。 只讲 “自由” 不讲 “规范”, 那 是坑人, 是一辈子也别想学会写作的。
一、 自相矛盾: “自由” 与 “有创意” 相悖 逻辑错误一: 违背了不矛盾律。 鼓励 “自由表达” 与 “有创意的表达”, 二者自相矛盾。 如果鼓励 “自由 表达”, 就不能同时鼓励 “有创意的表达”。 反之亦然。 “自由” 是 “无限制”, “自由表达”, 即随便怎么 写都成, 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其中势必出现大量的 “无创意的表达”, 就是说, “自由” 而 “无创意的表 达”, 也应给予 “鼓励”。 “有创意”, 是一种 “限制”。 “有创意的表达”, 则意味着不能爱怎么写就怎么写, 不 “鼓励” “自由” 而 “无创意的表达”。 前者不但允许, 而且鼓励随心所欲地表达, 对所 有的表达都是认可、 激赏的, 是不给标准的; 后者鼓 励 “有创意的表达”, 是给标准的, 否定无标准的 “自 由表达”。 也就是说, “自由” 与 “有创意” 是不兼容的, “有创意的表达” 与 “自由表达” 二者往往相抵牾— —— 这便置教师于尴尬的境地: 要是学生的表达 “自由” 但 “无创意”, 或者, “有创意” 但不 “自由”, 该不 该 “鼓励”? 例如, 从 “鼓励自由表达” 的要求看, 应试作文
所谓的 “自由表达”, 是在文体 “规范” 内有限度 的 “自由表达”; 所谓 “有创意的表达”, 也是在文体 规范下有限度的 “有创意的表达”。 如果把诗歌写得诗 意全无, 把童话写得毫无童趣, “创意” 倒是有了, 但诗歌、 童话也变了味, 难道也值得鼓励?
一般只有在熟谙文体规范后才有 “自由表达” 可 言, 或者说才能获得 “表达” 的 “自由”。 符合文体 “规范” 的 “有创意的表达” 才是有价值的。 这就是人
二、 偷换概念: “写作” 偷换成 “表达” 逻辑错误二: 将 “写作” 偷换成 “表达”, 即 “偷 换概念”。
让我们再回到这句话完整的表述上来: “为学生 的自主写作提供有利条件和广阔空间, 减少对学生写 作的束缚, 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 鼓励写想 象中的事物。” 该句的 “主题词” 是 “自主写作”, 全 句都是由这一核心概念衍生出来。 前两个分句两次出 现的是 “写作”: “为学生的自主写作……减少对学生 写作的束缚”, 这没错。 第三分句两次出现的不是 “写 作” 而是 “表达”: “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 显然第三分句本是承接前两个分句的意思, 说明怎样 为学生自主写作提供条件与空间, 减少写作上的束缚; 前两个分句是抽象的要求, 是务虚; 第三分句是具体 的要求, 是务实。 读者一定不难发现其语病: “后语 不搭前言” — ——前言是 “写作”, 后语变成了 “表达”; “写作” 蒸发、 缩水成了 “表达”。
同理, 先要有 “无创意的表达”, 让学生掌握基本 的文体表达规范, 能做到写什么文体像什么文体, 这 才谈得上 “有创意的表达”。 如果连文体规范都不懂, 或者将文体都写错了, 这样的 “有创意的表达” 有意 义吗? 先要学会 “无创意”, 才能追求 “有创意”。 真 正有价值的 “创意”, 是 “无创意” 中的 “有创意”, 是 “无创意” 与 “有创意” 的统一, 即 “规范” 与 “反规范” 的统一。 这就是 “有” 与 “无” 的辩证法。
“自由” 与 “限制”, “循规蹈矩” (无创意) 与 “标新立异” (有创意) 的关系是辩证的, 要做具体分 析。 笼统、 绝对地 “鼓励” “自由表达” 或 “有创意 的表达”, 忽略了 “表达” 的常规、 文体的 “规范”, 使学生以为写作就是 “随便写”, 是无限制的自由, 是 随心所欲的标新立异, 这是否是一种误导?
也许有人会说: “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 不 是 “偷换”, 而是 “举例” 说明。 要是如此, 应举的也 不应是 “表达” 的自由, 而应是 “内容” 的自由。
三、 本末倒置: 应以 “思想自由” 为本 逻辑错误三: 注重表达形式要求, 无视情意内容 要求, 即舍本逐末。 朱熹说: “道者文之根本, 文者道之枝叶。 惟其 根本乎道, 所以发之于文皆道也。 三代圣贤文章, 皆 从此心写出, 文便是道。” “道” 就是思想内容, “文” 就是表达形式。 是 “道” 决定 “文”, 内容决定 形式。 没有思想内容的 “自由” “有创意”, 何来表达 形式的 “自由” “有创意”? “自由” “有创意”, 从 “写作” 的角度解读, 其 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应是思想、 情感的自由、 创新。 “写作” 的 “自由” “有创意” 与否, 不完全是 “表 达” 的事情, 主要是言语人格、 生命生存状态、 思想 思维方式等的问题。 不能离开了这些根本性内容, 去 讲 “表达” 的 “自由” “有创意”。 一个精神猥琐卑下 的人, 是不可能有思想自由; 没有思想自由, 如何有 “表达” 的自由、 有创意? “自由表达” 侧重于文字表现 “形式” 的自主, 而 “自主写作” 的 “自主”, 最重要的应是表现 “内容” 的自主, “情意” 的自主。 先有 “情意” 的自主, 才 有 “表情达意” (表达) 的自主。 没有情意的自主, 谈何表达的自由? 说到 “自主写作”, 按照正常的思维 逻辑, 最先想到的必定是 “心灵自由”, 不会跳过 “心 灵自由”, 舍本逐末, 去强调 “表达自由”。 “自主写作” 涵盖面很大, 自然也会涉及 “表达” 的 “自主性” 问题, 但这不是最主要的问题, 最主要 的问题是 “心灵自由”, 这才是 “自主写作” 的 “命 根子”。 这不是说 “表达” 只是纯粹的 “形式” 问题, 就 没有强化情意 “内容” 的功能, 而是说文章内容生成, 不是在 “表达” 时才决定的。 古人说 “意在笔先”, 就
让我们看看 “写作” 与 “表达” 有什么不同。 先说什么是 “写作”。 写作, 是人类以文字作为表 情达意的载体的一种精神创造活动。 如, 裴显生主编 《写作学新稿》: “写作活动, 是一项创造性的精神劳 动 。 每 件 劳动 产 品— ——文 章 , 也 都 在 不同 程 度 上 体 现 出创造性的特色。” 林可夫主编 《高等师范写作教程》: “写作作为人所特有的一种行为活动, 它不仅只是记录思 维成果, 而且可以诱发创造性思维、 造就创造性人才。” 写作学界通常把写作这个精神创造活动过程分为: 前写作; 写作; 后写作。 也可以这么分: 潜写作 (前 写作、 后写作); 显写作 (写作)。 那什么是 “表达” 呢? 表达, 是显写作 (写作) 行 为 因 素 之 一 。 “360百 科 ” “基 本 解 释 ”: “用 口 说 或用文字把思想感情表示出来。” “写作学名词”: “表达是将思维所得的成果用语言语音语调、 表情、 行 为等方式反映出来的一种行为。” “表达”, 是将 “思 想情感” “表示出来” “反映出来” 的行为。 这在 “写作” 这一精神创造活动中, 是属于 “显写作 (写 作)” 阶段的行为之一。 “表达” 不等于 “显写作 (写作)”, 通俗地说, “表达” 一般指的就是其中动手 “写” (笔写或电脑打 字) 的行为, 即制作文章的行为。 即将业已构思成熟 的想要表现的内容, 付诸文字形式, 主要是指谋篇布 局、 遣词造句等行为。 集材选题、 情意酝酿等 “写作” 最重要的行为, 是 “表达” 之前的准备工作, 不是 “表达”。 “写作” 远大于 “表达”。 即便是 “写作” 中 的 “显写作 (写作)” 阶段, 也大于 “表达”。 一般认 为, “显写作 (写作)” 行为包含起意、 立意、 选材、 构思、 表达、 修改等因素。 固然这些因素间没有清晰 的界限, “显写作” 的 “运思” 活动也不是一个线性
15 Teachers' Observation 教育观察 / 教 科 研 前 沿
自主写作: 心灵自由是根本
— ——“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 辨正
◎潘新和
《义务 教 育 语 文 课 程 标 准 (2011版 )》 的 “实 施 建 议” 指出: “为学生的自主写作提供有利条件和广阔 空间, 减少对学生写作的束缚, 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 意的表达, 鼓励写想象中的事物。” 某权威人士认为这 是课标修订版的亮点之一, 一时间 “自主写作” 骤然 升温, 成了教学、 教研的热点。 笔者以为, “建议” 中关于 “自主写作” 的出发点很好, 但将具体实施落 在 “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 上, 颇可商榷。
信
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编辑部介绍:辛铭, 《新教师》编辑,负责语文学科报道。
17 Teachers' Observation 教育观察 / 教 科 研 前 沿
的思维过程, 但显然 “表达” 只是 “显写作” 若干成 分之一, 是 “写作” 之下的三级概念 (潜写作、 显写 作是二级概念)。 以 “显写作” 行为诸因素之一的 “表 达”, 用 “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 来说明上位的 “写作” (自主写作), 是误将 “表达” 当成 “写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梁启超先生说写作所能教人 的是 “规矩” (无创意), “巧” (有创意) 是没法教 的。 即如孟子所言 “大匠能予人规矩不能使人巧”。 写 作的 “规矩” 是 “无创意”, “有创意” 的是 “巧”, 那是锦上添花、 可遇不可求的。 所谓 “熟能生巧”, 就 是要 “熟” 于 “规矩” 才能生 “巧”, 但未必 “熟” 于 规矩都能生 “巧”, “熟能生巧” 只有少数人能做到。 如果去 “规矩” 而言 “巧”, 只会弄巧成拙。 “规矩” 是 “巧” 的充分必要条件。 这至少表明, “无创意的 表达”, 既合乎规矩的表达也是很重要的, 掌握好规矩 也是很值得鼓励的。
潘新和,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学阅读与语文教育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兼任国际汉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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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学会副会长,中国写作协会副会长,中国现代写作学研究会顾问,福建省写作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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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16
教师 Teacher s Today
们常说的, 先要 “入格” “合格”, 才能 “出格” “创 格”。 在 “文体” 层面的 “创格”, 只有少数天才作 者— ——文 体 家 , 才 能 做 到 , 对于 多 数 人 来 说 那 只 是 一 种奢望。
总体上是 “不自由表达”, 因此不应鼓励。 从 “鼓励有 创意的表达” 的要求看, 有些作文 “戴着镣铐” 还能 跳出一些美丽的舞姿, 属于 “有创意” 的, 因此要鼓 励。 那么究竟该不该鼓励? 也许只能采取折中主义: 既不贬斥, 也不鼓励。
除了自相矛盾外, 问题还出在 “自由表达” “有 创意的表达” 都是片面, 都缺乏具体分析。 从理论上 说, 写作的表达是 “限制” 与 “自由” 的统一。 没有 绝对的 “限制”, 也没有绝对的 “自由”。 讲 “自由” 不能不讲 “限制”。 举例说吧。 写作离不开文体。 因不 同的表达需要, 所以各种文体应运而生, 逐渐形成了 文体的规范与要求。 每一种文体写作, 都要服从表现 特定内容的需求, 都要遵循该文体特殊的表达规范, 从普遍意义上说, 是不允许超越了文体 “限制” 的 “自由表达” 的。 散文有散文的 “样式”, 小说有小说 的 “样式”, 戏剧有戏剧的 “样式” ……写诗, 你不能 鼓励学生随便写成分行的散文。 写散文, 你不能鼓励 学生随便写成小说或通讯, 或写成不知什么文体。 要 是毫无文法、 章法, 岂不乱了套? 要是失去限制, “鼓励自由表达” 就等于鼓励 “乱写”。
一、 自相矛盾: “自由” 与 “有创意” 相悖 逻辑错误一: 违背了不矛盾律。 鼓励 “自由表达” 与 “有创意的表达”, 二者自相矛盾。 如果鼓励 “自由 表达”, 就不能同时鼓励 “有创意的表达”。 反之亦然。 “自由” 是 “无限制”, “自由表达”, 即随便怎么 写都成, 想怎么写就怎么写, 其中势必出现大量的 “无创意的表达”, 就是说, “自由” 而 “无创意的表 达”, 也应给予 “鼓励”。 “有创意”, 是一种 “限制”。 “有创意的表达”, 则意味着不能爱怎么写就怎么写, 不 “鼓励” “自由” 而 “无创意的表达”。 前者不但允许, 而且鼓励随心所欲地表达, 对所 有的表达都是认可、 激赏的, 是不给标准的; 后者鼓 励 “有创意的表达”, 是给标准的, 否定无标准的 “自 由表达”。 也就是说, “自由” 与 “有创意” 是不兼容的, “有创意的表达” 与 “自由表达” 二者往往相抵牾— —— 这便置教师于尴尬的境地: 要是学生的表达 “自由” 但 “无创意”, 或者, “有创意” 但不 “自由”, 该不 该 “鼓励”? 例如, 从 “鼓励自由表达” 的要求看, 应试作文
所谓的 “自由表达”, 是在文体 “规范” 内有限度 的 “自由表达”; 所谓 “有创意的表达”, 也是在文体 规范下有限度的 “有创意的表达”。 如果把诗歌写得诗 意全无, 把童话写得毫无童趣, “创意” 倒是有了, 但诗歌、 童话也变了味, 难道也值得鼓励?
一般只有在熟谙文体规范后才有 “自由表达” 可 言, 或者说才能获得 “表达” 的 “自由”。 符合文体 “规范” 的 “有创意的表达” 才是有价值的。 这就是人
二、 偷换概念: “写作” 偷换成 “表达” 逻辑错误二: 将 “写作” 偷换成 “表达”, 即 “偷 换概念”。
让我们再回到这句话完整的表述上来: “为学生 的自主写作提供有利条件和广阔空间, 减少对学生写 作的束缚, 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 鼓励写想 象中的事物。” 该句的 “主题词” 是 “自主写作”, 全 句都是由这一核心概念衍生出来。 前两个分句两次出 现的是 “写作”: “为学生的自主写作……减少对学生 写作的束缚”, 这没错。 第三分句两次出现的不是 “写 作” 而是 “表达”: “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 显然第三分句本是承接前两个分句的意思, 说明怎样 为学生自主写作提供条件与空间, 减少写作上的束缚; 前两个分句是抽象的要求, 是务虚; 第三分句是具体 的要求, 是务实。 读者一定不难发现其语病: “后语 不搭前言” — ——前言是 “写作”, 后语变成了 “表达”; “写作” 蒸发、 缩水成了 “表达”。
同理, 先要有 “无创意的表达”, 让学生掌握基本 的文体表达规范, 能做到写什么文体像什么文体, 这 才谈得上 “有创意的表达”。 如果连文体规范都不懂, 或者将文体都写错了, 这样的 “有创意的表达” 有意 义吗? 先要学会 “无创意”, 才能追求 “有创意”。 真 正有价值的 “创意”, 是 “无创意” 中的 “有创意”, 是 “无创意” 与 “有创意” 的统一, 即 “规范” 与 “反规范” 的统一。 这就是 “有” 与 “无” 的辩证法。
“自由” 与 “限制”, “循规蹈矩” (无创意) 与 “标新立异” (有创意) 的关系是辩证的, 要做具体分 析。 笼统、 绝对地 “鼓励” “自由表达” 或 “有创意 的表达”, 忽略了 “表达” 的常规、 文体的 “规范”, 使学生以为写作就是 “随便写”, 是无限制的自由, 是 随心所欲的标新立异, 这是否是一种误导?
也许有人会说: “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 不 是 “偷换”, 而是 “举例” 说明。 要是如此, 应举的也 不应是 “表达” 的自由, 而应是 “内容” 的自由。
三、 本末倒置: 应以 “思想自由” 为本 逻辑错误三: 注重表达形式要求, 无视情意内容 要求, 即舍本逐末。 朱熹说: “道者文之根本, 文者道之枝叶。 惟其 根本乎道, 所以发之于文皆道也。 三代圣贤文章, 皆 从此心写出, 文便是道。” “道” 就是思想内容, “文” 就是表达形式。 是 “道” 决定 “文”, 内容决定 形式。 没有思想内容的 “自由” “有创意”, 何来表达 形式的 “自由” “有创意”? “自由” “有创意”, 从 “写作” 的角度解读, 其 最基本的价值取向, 应是思想、 情感的自由、 创新。 “写作” 的 “自由” “有创意” 与否, 不完全是 “表 达” 的事情, 主要是言语人格、 生命生存状态、 思想 思维方式等的问题。 不能离开了这些根本性内容, 去 讲 “表达” 的 “自由” “有创意”。 一个精神猥琐卑下 的人, 是不可能有思想自由; 没有思想自由, 如何有 “表达” 的自由、 有创意? “自由表达” 侧重于文字表现 “形式” 的自主, 而 “自主写作” 的 “自主”, 最重要的应是表现 “内容” 的自主, “情意” 的自主。 先有 “情意” 的自主, 才 有 “表情达意” (表达) 的自主。 没有情意的自主, 谈何表达的自由? 说到 “自主写作”, 按照正常的思维 逻辑, 最先想到的必定是 “心灵自由”, 不会跳过 “心 灵自由”, 舍本逐末, 去强调 “表达自由”。 “自主写作” 涵盖面很大, 自然也会涉及 “表达” 的 “自主性” 问题, 但这不是最主要的问题, 最主要 的问题是 “心灵自由”, 这才是 “自主写作” 的 “命 根子”。 这不是说 “表达” 只是纯粹的 “形式” 问题, 就 没有强化情意 “内容” 的功能, 而是说文章内容生成, 不是在 “表达” 时才决定的。 古人说 “意在笔先”, 就
让我们看看 “写作” 与 “表达” 有什么不同。 先说什么是 “写作”。 写作, 是人类以文字作为表 情达意的载体的一种精神创造活动。 如, 裴显生主编 《写作学新稿》: “写作活动, 是一项创造性的精神劳 动 。 每 件 劳动 产 品— ——文 章 , 也 都 在 不同 程 度 上 体 现 出创造性的特色。” 林可夫主编 《高等师范写作教程》: “写作作为人所特有的一种行为活动, 它不仅只是记录思 维成果, 而且可以诱发创造性思维、 造就创造性人才。” 写作学界通常把写作这个精神创造活动过程分为: 前写作; 写作; 后写作。 也可以这么分: 潜写作 (前 写作、 后写作); 显写作 (写作)。 那什么是 “表达” 呢? 表达, 是显写作 (写作) 行 为 因 素 之 一 。 “360百 科 ” “基 本 解 释 ”: “用 口 说 或用文字把思想感情表示出来。” “写作学名词”: “表达是将思维所得的成果用语言语音语调、 表情、 行 为等方式反映出来的一种行为。” “表达”, 是将 “思 想情感” “表示出来” “反映出来” 的行为。 这在 “写作” 这一精神创造活动中, 是属于 “显写作 (写 作)” 阶段的行为之一。 “表达” 不等于 “显写作 (写作)”, 通俗地说, “表达” 一般指的就是其中动手 “写” (笔写或电脑打 字) 的行为, 即制作文章的行为。 即将业已构思成熟 的想要表现的内容, 付诸文字形式, 主要是指谋篇布 局、 遣词造句等行为。 集材选题、 情意酝酿等 “写作” 最重要的行为, 是 “表达” 之前的准备工作, 不是 “表达”。 “写作” 远大于 “表达”。 即便是 “写作” 中 的 “显写作 (写作)” 阶段, 也大于 “表达”。 一般认 为, “显写作 (写作)” 行为包含起意、 立意、 选材、 构思、 表达、 修改等因素。 固然这些因素间没有清晰 的界限, “显写作” 的 “运思” 活动也不是一个线性
15 Teachers' Observation 教育观察 / 教 科 研 前 沿
自主写作: 心灵自由是根本
— ——“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 辨正
◎潘新和
《义务 教 育 语 文 课 程 标 准 (2011版 )》 的 “实 施 建 议” 指出: “为学生的自主写作提供有利条件和广阔 空间, 减少对学生写作的束缚, 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 意的表达, 鼓励写想象中的事物。” 某权威人士认为这 是课标修订版的亮点之一, 一时间 “自主写作” 骤然 升温, 成了教学、 教研的热点。 笔者以为, “建议” 中关于 “自主写作” 的出发点很好, 但将具体实施落 在 “鼓励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 上, 颇可商榷。
信
息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编辑部介绍:辛铭, 《新教师》编辑,负责语文学科报道。
17 Teachers' Observation 教育观察 / 教 科 研 前 沿
的思维过程, 但显然 “表达” 只是 “显写作” 若干成 分之一, 是 “写作” 之下的三级概念 (潜写作、 显写 作是二级概念)。 以 “显写作” 行为诸因素之一的 “表 达”, 用 “自由表达和有创意的表达”, 来说明上位的 “写作” (自主写作), 是误将 “表达” 当成 “写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梁启超先生说写作所能教人 的是 “规矩” (无创意), “巧” (有创意) 是没法教 的。 即如孟子所言 “大匠能予人规矩不能使人巧”。 写 作的 “规矩” 是 “无创意”, “有创意” 的是 “巧”, 那是锦上添花、 可遇不可求的。 所谓 “熟能生巧”, 就 是要 “熟” 于 “规矩” 才能生 “巧”, 但未必 “熟” 于 规矩都能生 “巧”, “熟能生巧” 只有少数人能做到。 如果去 “规矩” 而言 “巧”, 只会弄巧成拙。 “规矩” 是 “巧” 的充分必要条件。 这至少表明, “无创意的 表达”, 既合乎规矩的表达也是很重要的, 掌握好规矩 也是很值得鼓励的。
潘新和,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文学阅读与语文教育博士点学科带头人。兼任国际汉语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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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学会副会长,中国写作协会副会长,中国现代写作学研究会顾问,福建省写作学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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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Teacher s Today
们常说的, 先要 “入格” “合格”, 才能 “出格” “创 格”。 在 “文体” 层面的 “创格”, 只有少数天才作 者— ——文 体 家 , 才 能 做 到 , 对于 多 数 人 来 说 那 只 是 一 种奢望。
总体上是 “不自由表达”, 因此不应鼓励。 从 “鼓励有 创意的表达” 的要求看, 有些作文 “戴着镣铐” 还能 跳出一些美丽的舞姿, 属于 “有创意” 的, 因此要鼓 励。 那么究竟该不该鼓励? 也许只能采取折中主义: 既不贬斥, 也不鼓励。
除了自相矛盾外, 问题还出在 “自由表达” “有 创意的表达” 都是片面, 都缺乏具体分析。 从理论上 说, 写作的表达是 “限制” 与 “自由” 的统一。 没有 绝对的 “限制”, 也没有绝对的 “自由”。 讲 “自由” 不能不讲 “限制”。 举例说吧。 写作离不开文体。 因不 同的表达需要, 所以各种文体应运而生, 逐渐形成了 文体的规范与要求。 每一种文体写作, 都要服从表现 特定内容的需求, 都要遵循该文体特殊的表达规范, 从普遍意义上说, 是不允许超越了文体 “限制” 的 “自由表达” 的。 散文有散文的 “样式”, 小说有小说 的 “样式”, 戏剧有戏剧的 “样式” ……写诗, 你不能 鼓励学生随便写成分行的散文。 写散文, 你不能鼓励 学生随便写成小说或通讯, 或写成不知什么文体。 要 是毫无文法、 章法, 岂不乱了套? 要是失去限制, “鼓励自由表达” 就等于鼓励 “乱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