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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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
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工作,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市政府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按照本办法执行。
(一)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企业;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二)建筑施工单位;
(三)化工、热电、建材、轻工、船舶修造、机械、冶金、轻纺、烟草、食品加工行业生产企业;
(四)下列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单位;
2.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经营单位;
3.宾馆、饭店、度假村和旅馆等经营单位;
4.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单位;
5.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6. 高层综合楼宇物业服务单位。
(五)利用普通地下室或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省对应急演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完善应急演练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增强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有效提高本单位应急预案与政府部门预案、周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衔接性。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应急演练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政府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演练工作。
第二章应急演练的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挥对本单位应急演练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应急演练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年度应急演练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 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经费、场所和设施等;
(四) 针对应急演练发现的问题,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修订“五到位”。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衔接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提高从业人员现场处置自救互救能力和本单位整体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应急演练管理制度:
(一)应急演练的组织管理。明确应急演练管理体系、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以及基层车间、班组等的应急演练管理职责。
(二)应急演练的实施。明确开展应急演练的总体要求和演练的计划、准备、实施、总结等各环节的工作要求。针对本单位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进行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
(三)应急演练的保障措施。提出保障应急演练所需的人员、设备、场地、经费和演练过程中的安全等要求,并明确具体保障措施和相关部门人员职责。
(四)应急演练的评估和考核。明确应急演练评估内容和要求,提出本单位相关部门和从业人员演练开展情况的考核内容和标准,建立通过应急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的工作机制。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
同时,制定年度应急演练工作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计划开展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次数;
(二)每次演练的目的、规模、组织、准备、时间安排等情况说明;
(三)演练费用计划,并将所需费用列入年度安全投入计划。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作为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培训和应急演练,使全体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内容和程序,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 全体从业人员应参加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保证每年至少参加1次应急演练;特别是要加强以现场处置方案为主的应急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的现场处置能力。换岗和离岗6个月以上的从业人员,应重新通过参加培训和演练。
(二)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应急培训和演练,保证专职应急救援人员每季度开展不少于1次的实战应急演练,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实战应急演练;
(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应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相应应急培训和演练,督促其掌握新工艺、新技术、
新材料或新设备的安全特性和安全防护措施,以及现场应急处置程序和技能。
第三章应急演练的组织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采取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
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
实施,现场处置方案可由车间、班组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每年组织综合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1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不少于2次,并结合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开展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针对本企业顶板、放炮、火灾、水灾和运输等事故,开展专项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应急演练;
(二)从事地下开采的企业,在每年汛期前,适时组织开展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参加的处置透水事故(综合)专项演练;
(三)有尾矿库的企业,在每年汛期前应当组织以处置尾矿库溃坝、洪水漫顶等事故为主的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企业开展应急演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 针对本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安全事故及次生灾害,开展专项应急演练;
(二)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与季节特点,有针对性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