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法制安全教育 文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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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我们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有哪些?
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
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
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案例二: 16岁的沈华是日照市某酒店员工。因嫌自己的收入不够花销,就与朋友王某(另案处理)预谋“抢几 个钱花花”。2006年3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沈华伙同王某窜至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文登路居委菜市场处, 将路经此处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的学生陈某、安某拦住,采取殴打、语言威胁等手段,实施抢劫。不料翻 遍陈某、安某全身上下,只有陈某的衣服口袋里有8毛钱,沈某、王某二人不甘心,又继续殴打、搜身,后 陈某、安某趁沈某不备逃跑。2006年3月16日,沈华到被害人所在的日照市某职业学校玩耍,碰巧被陈某、 安某二人认出,被抓获归案。原本有正当职业的沈华因贪图不义之财,最终锒铛入狱,不但被判刑,而且 被判处了抢劫数额的一万倍罚金。
小岑的行为:违法,但还没构成犯罪。他用黑墨水弄脏了小科的衣服, 只是一种较为严重的损害,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案例四: 某小学三年级学生小林,平时喜欢开玩笑,爱对同学搞恶作剧。一年夏 天,临近期终考试时,老师让同学们在教室自己复习功课。小林身旁有一个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比较胖的同学,大家都习惯地叫他胖胖。胖胖晚上在家常常看电视看到很晚,
拘小节
一个人偷拿了邻居家一根针被告到法官那里,法官在
量刑时却定了与一位偷牛贼同样的罪。小偷很不服气,问
法官为什么偷了区区一根针却判得与偷牛一样重。没等法 官回答,偷牛贼抢着说:“我当初就是从拿别人一根针开
始的。”
抗诱惑
2006年6月,清华大学二年级的学生宋某,深陷网络不能自 拔,心急如焚又无能为力的父亲不远千里,四次来京劝慰。在 劝告无效的情况,父亲不得不在宋某饮料中下了安眠药,乘儿 子昏迷时将他送到网络成瘾中心“戒毒”,医生诊断他为“重 度网络成瘾患者”。就在入院当晚,宋某打碎了屋顶灯管,用
该案起诉至法院后,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认定沈某的行为构
成抢劫罪,鉴于其系未成年、初犯、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作出上述判决。由山东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沈华 (化名)抢劫8毛钱一案,法院作出判决,沈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 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案例二: 一天夜里,在新昌县一所中学的寝室里,同学舒某和同室的陈某在 熄灯后仍大声交谈,隔壁的同学王某等人就不满了,因此就争吵起来, 后来陈某与王某就约好,二人到学校操场上去“单挑”,陈某开始还带 上一把水果刀防身,后因要换鞋,随将刀递给同寝室的舒某,之后,陈 某和王某就按约定来到学校操场,当时那位姓舒的同学就带着那把刀, 也跟到了操场上,看到陈与王二人在对打,陈某被打得在后退,舒某见 陈某打不过对方,就随手朝对方王某腹部连刺数刀,刺破了对方的回肠, 经法医鉴定,对方的伤势已经构成重伤。 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上的人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就要负刑事责任,
案例七: 程某自小喜爱集邮,千方百计搜罗邮票。一次他发现信架上 有一封信的邮票非常漂亮,只可惜不是他家的信。几经犹豫,程 某还是把这封信拿回了自己家,撕掉邮票之后,便把信扔掉了。 第一次尝到了甜头,程某便一发不可收。他不再满足于自己家所 在大院的那几封信,而是窜遍周围的所有大院。有时,趁人不备 ,还溜进机关、学校。程某采用此种方法,积攒了 200多枚精美 的邮票。
而舒某当时正好是14周岁超出一个月,所以他要负刑事责任,最终他被
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
某班学生小岑和小科之间有意见。一天下课后,两人发生争吵。当时正
是夏天,小岑穿了一件白衬衫在前面走,小科在他后面边走边吵。小岑心急 说了句难听话,小科一时发火,就从书包里拿出一瓶黑墨水向小岑身上扔去, 把他的白衬衫弄脏了。小岑这样做是什么行为呢?
公共秩序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我国《宪法》把遵守公共 秩序规定为功名的基本义务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规 定,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处以拘留、 罚款或者警告。 是否遵守公共秩序,关系到人们的人身安全,所以每一个 小朋友都要从小养成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的好习惯。
育爱心
多数犯罪少年性格自私和没有社会责任感,实质就是缺乏爱心,缺乏对父 母、老师、同学等身边人的体谅和关心。培育爱心,其实就是怎么去做人,这 是预防违法犯罪的根本。
案例八:
北方某所小学里曾发生一起因不遵守公共秩序一起的惨案: “铛„„铛„„铛„„”,上午第二节课下课的铃声刚打过,同学
们就纷纷从各班教室里奔出来,争先恐后地向楼梯口跑去,准备下楼去
做课间操。不一会儿,整个楼梯上都挤满了人,后面的学生嫌前面的学 生下楼太慢,拼命向前推挤,前面的一排同学经不住后面的挤压而被推 倒,后面的同学身不由己地压上来,于是惨剧发生了:压死(踩死)小 学生20多人,压伤几十人。
第二天睡眠不足,就趴在桌上打瞌睡。今天胖胖又迷迷糊糊地打起瞌睡来。 小林先是摸摸他的头,没有反应,又叫了几声,还是不醒。于是小林就用笔 画胖胖的眼圈,结果把胖胖的眼睛刺瞎了。在这种情况下,小林的行为又是 什么呢?
小林的行为:犯罪,属伤害罪。小林搞恶作剧,造成了胖胖眼瞎的终身残疾,后果十分严重。
违法:只要违反法律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侵犯他人权 利,造成社会危害的行为就是违法。 犯罪: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关系:违法不一定是犯罪,犯罪一定又是违法行为。 一个人如果经常有违法行为,又不加以改正,总有一天会
长和老师,最终害的是自己,同时也违反了《教育法》的有关规
定。
案例六: 一天,某小学六年级学生在上学路上拾到一只皮包,内有5000元现金。失主知道后, 向该生索要。该生不同意,说:“我是捡来的,不是偷来的,干嘛要还你?我捡到的就归 我所有。” 该生说得对吗?拾到东西真的就可以归自己所有吗?
该生的说法是错误的。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别人在路上或其他地 方丢失的东西,别人不慎掉到水里漂浮过来的东西,以及农民养的牛、羊 等跑丢了的,都不能说谁捡到就是谁的,无论谁捡到别人丢失的东西都不 应自己占有,应交给失主才对。可见,拾到东西不愿归还是违法的。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 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 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 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 什么是法律? 什么是法制? 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 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 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家的统治工具。
玻璃碎片割破手腕自杀未遂。
慎交友 家住某市城关区的胡某,年仅13岁,在2008年暑假期间与同住在一个社 区比他大5岁的王某结识,常常和王某到公共场所去玩,很快与一些社会不良
青年结成朋友,并经常在一起鬼混。就在那年暑期,胡某竟然与王某两人对
路人进行抢劫。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 重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
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
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 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本案中,程某为非法获取他人邮票,毁弃信件200多封,已构成犯 罪。依法应处以 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一般违法变为犯罪。
案例五: 一次期末考试,别的同学都在答卷,丁丁却眼看着考试卷发呆, 很多题都不会答。于是,他一会儿把头伸向前排,一会儿把脖子扭向
后排,左顾右盼,并且用胳膊碰别人,用脚踢别人,要求告诉他答案。
别人都在紧张地考试,哪有工夫管他啊!丁丁没法子,就把事先藏在 课桌里的书拿出来找答案。监考老师早就注意到了丁丁不遵守考试纪 律,并且已警告过他。这时看丁丁不再瞧别人,头一直低着,便走到 他面前,见丁丁正在起劲地翻书呢。监考老师没收了丁丁的书和卷子, 并让他退出了考场。丁丁对此不服气地说:“不就是违反了校纪吗, 有什么了不起的?” 丁丁考试作弊是一种什么行为呢?
我国《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 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考试作弊是违反学生行为规范的。只有踏踏实实、认认真真
学习,才能学到知识,掌握本领。考试只不过是检查对知识的掌
握情况,督促学生学习的一种手段,并不是教学的目的。即使考 试作弊考了好分数,也不代表你学会了这些知识,只能是欺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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