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工作的管理
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1.07•【文号】交公路发[2003]464号•【施行日期】2003.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部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3]464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和部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对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部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并完善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把好专家准入关。
在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对具备资格的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要加强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
国道主干线、国家和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要从部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部负责对部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和动态监管,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抽取工作进行监督。
招标人依法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三、评标专家抽取一般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
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从部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项目所在省份的评标专家应该回避。
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评标工作的邀请后,如与所评项目投标人有私下接触,应立即告知邀请单位,并主动提出回避。
四、要做好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评标专家抽取的具体办法和工作程序以及专家名单的保密规定。
要现场监督招标人的抽取过程,并做好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在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和集中前往评标地点等环节上,应尽量简化工作程序,减少中间环节,落实责任人,确保评标专家名单和评标工作的保密性。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湘发改公管〔2019〕963号•【施行日期】2020.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通知湘发改公管〔2019〕963号省公管委各成员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公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文件精神,大力提升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依据《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和《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评实施细则》(湘发改法规〔2017〕379号)规定,进一步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评标专家抽取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专家抽取前提交所需专家的专业、人数、回避条件等专家使用需求申请,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对评标专家抽取过程的监督。
2.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业务管理、评标专家抽取、供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申请等系统应互联互通。
3.当综合评标专家库内三级类别评标专业的专家数量不足规定人数时,可放宽至该三级专业的二级专业中相近专业抽取。
4.专家每月可参加3次评标活动。
5.抽取评标专家应按照“抽取终端操作管理人员系统”设置条件严格抽取专业与人数,如因系统原因出现多抽取专家的情况,应根据系统后台确定的相同专业专家抽取完成顺序来确定评标专家;出现少抽取评标专家的情况,应补充抽取。
6.设立“湖南省综合评标应急专家库”子系统(以下简称“应急专家库”),出现评标专家临时请假不能出席、或因故不能完成评标、因回避或迟到超过规定时间被取消当次评标资格等情况时,可启用应急专家库补抽。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22•【文号】国调办建管[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1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调办建管[2004]7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程序进入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人员。
第三条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建。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专家工作情况反馈和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并掌握国家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南水北调主体工程的评标专家,应当按规定程序从国务院南水北调办组建的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批准,招标人可另选评标专家。
第二章入库评标专家的条件及评标专家的产生第六条进入南水北调工程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水利水电专业等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工程技术(含工程经济)系列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工程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四)身体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五)同意履行评标专家义务,遵守纪律,服从管理;(六)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特殊专业人员和本行业内的知名专家不受本条第(四)款的年龄限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计委令第29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粤建管字〔2001〕39号)及《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的,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评标业务,并被聘入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评标专家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二)对进入专家库的专家候选人进行资格初审;(三)为招标单位在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提供服务;(四)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见证和管理;(五)负责专家培训、交流;(六)负责对专家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七)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专家库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如遇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八)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的产生可以采用单位推荐、本人自荐(自愿申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邀请等方式,专家填写《东莞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报表》后,经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初审后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经批准的评标专家每两年审核一次;对年审不合格的,解除专家资格。
专家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申请解除专家资格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的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人员;两院院士或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三)熟悉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熟练掌握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XXX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制度,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市场管理总站)受市建设管理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及监督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活动中评标专家行为的记录、管理,并配合市建设管理委做好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技术委员会)由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对评标专家招聘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专家技术委员会的工作内容:(一)协助对评标专家申请人进行专业水平、评标能力的测试;(二)配合开展评标专家继续教育工作;(三)对有异议或投诉的评标项目进行评估,并提供技术支撑;(四)对直接确定的项目复杂性和专业性进行评估或咨询;(五)其它需要专家技术委员会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的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评标专家实行公开招聘、严格考核、择优入库、动态管理的原则。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依法、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
第二章评标专家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各类建设工程管理、技术及经济等方面工作,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入选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为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OO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浅谈如何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浅谈如何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发表时间:2018-11-16T19:26:23.223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0期作者:孙筱[导读] 摘要:评标专家在整个招标投标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于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南京招标中心南京 210033摘要:评标专家在整个招标投标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于评标结果的公平公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文章介绍了目前中石化评标专家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完善评标专家的管理提出了几点想法和建议。
关键词:评标专家;动态监督;责任追究招标采购工作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综合性工作,而评标在整个招标投标中又是处于核心地位。
评标的关键在于依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借助于专家丰富的专业知识,公开、公平、公正的确定中标候选人。
作为贯彻执行评标标准、评标方法和评标程序的主体,评标专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评标工作的灵魂。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管理一直是薄弱环节,笔者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于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谈谈自己的几点想法和建议。
1评标专家目前存在的问题 1.1评标经验不足由于推荐专家入库缺乏严格的审查和考核,一部分评标专家技术水平不高,对于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熟悉,对于评标程序、步骤、方式方法和评标纪律都缺乏深入了解,从而严重影响评标的进度和质量。
1.2评标专家出席率低由于专家库中的大部分专家都是各企业技术部门或物资采购部门的领导、专家和技术骨干,本身工作就很繁忙,加上招标业务量大,很多专家几乎没有时间参与评标,请专家费时费力,专家的出席率很低。
1.3评委责任心不强部分评委在评标过程中,对于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审而不查,查而不核,随意打分,草草应付;对于后期因评标打分不公而引起的各种投诉也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更有甚者会把评标委员会的权利凌驾于法律和制度之上,严格影响评标的质量和公正性。
1.4对于评委缺乏监督和考核机制。
没有建立完善的评标专家监督管理考核机制,评标现场没有约束,评标结束没有考核,随意缺席没有惩罚,专家库成员没有流动性。
多措并举 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 提升专家评标质量
现代经济信息112多措并举 强化评标专家动态管理 提升专家评标质量张 群 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合肥供电公司摘要:为了提升采购设备质量,为国网总部、省公司招标采购工作以及市公司授权采购工作提供有效支撑,合肥公司大力加强评标专家入库源头管控,从专家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等方面严格审核,严防专家不专的现象,并积极组织开展了公司评标专库优化与完善工作,加强评标专家信息动态管理,组织开展评标专家培训,以及通过公司月度绩效考核等措施完善约束机制,提升专家评标质量。
关键词:评标专家;动态管理;专家评标质量中图分类号:F532;F25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27-0112-01一、专业管理的目标描述(一)专定管理的范围和目标1.专业管理范围评标专家的管理内容,包括评标专家库建设管理范围涵盖评标专家的推荐、申请、审批、上报、信息更新维护、评标专家的日常考评、教育培训等内容。
2.专业管理目标公司评标专家是从事电网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或在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并经招投标管理部门或招标代理机构聘用的人员。
具有法律性、独立性、主导性、专业性、规范性、保密性、特殊性、自律性、实践性等特点。
在评标专家入库时必须从专家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等方面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同时对在库专家的专业结构进行分布式统计分析,优化专业结构,对在库的评标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
把评标专家管理作为提升采购设备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范法津风险的重要手段,不断健全评标专家管理网络,强化评标专家出席管控,为网省公司招标采购和市公司授权采购提供了有力保障。
(二)专家管理对应的指标及指标提升情况评标专家出勤率 =(本单位参加国网公司组织批次招标评标专家出勤总人次/国网公司组织批次招标本单位评标专家被通知总人次×0.7+本单位参加省公司组织批次招标评标专家出勤总人次/省公司组织批次招标本单位评标专家被通知总人次×0.3)×100%。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鄂公共资源局〔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公共资源局〔2018〕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为更好保障全省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和评标(评审)活动有序进行,针对专家抽取使用及评标(评审)活动中出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规范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使用和管理通知如下:一、科学合理组织评标(一)合理安排时间和明确地点。
招标人(代理机构)组建评标委员会抽取专家时,应充分考虑评标(评审)地点和专家往返交通、评标(评审)内容和工作量等因素,科学预计评标(评审)时间和预留合理的专家交通时间,明确参加评标(评审)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名称和具体地址。
(二)专家评委自行前往评标地点。
收到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抽取通知后,专家按照通知的时间和地点结合自身情况作出选择是否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确定参加的专家,应自行前往评标(评审)地点参与评标(评审)活动。
专家不得通过QQ群、微信群等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参与评标(评审)的时间和地点等情况。
招标人(代理机构)不得在评标(评审)前私下接触专家。
(三)优先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因专业特殊、技术要求复杂、有特殊评标要求等原因需要在省综合专家库抽取跨城际异地专家的,一般采用远程异地评标方式进行,降低专家评委长途往返的成本和风险,提高工作效率。
因项目特殊确需抽取跨城际异地专家到当地评标(评审)的,专家自行前往评标(评审)地点,招标人(代理机构)应负责安排专家评委返程;对评标(评审)工作结束较晚,公共交通已收班等导致专家评委无法返程的,还应安排其食宿。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4.19•【文号】民航规〔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4〕35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局属各单位: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进一步规范专家评标活动,提高专家评标质量,推动评标活动更加有序、公正、高效,民航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4月19日附件: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标专家入库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第四章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和专家库(以下分别简称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民航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抽取管理、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对评标专家的管理遵循“公开招录、择优入库、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负责:(一)组织制定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二)指导和监督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质监总站)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一)依法受理与评标专家有关的投诉,并将招标投标活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涉及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通报质监总站;(二)就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管理、抽取使用、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的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二、评标专家资格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没有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
三、评标专家入库程序(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应填写《评标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
(二)资格审核由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
(三)培训考试对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程序和方法、职业道德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入库。
(四)入库公示对拟入库的评标专家名单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四、评标专家抽取(一)抽取原则评标专家的抽取应遵循随机、保密的原则。
抽取工作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抽取过程不受人为干扰。
(二)抽取时间一般应在评标活动开始前的适当时间进行抽取,以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评标工作。
(三)抽取方式通过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进行抽取,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四)回避制度在抽取评标专家时,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专家权利与义务(一)权利1、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2、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抵制和举报。
3、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评标报酬。
(二)义务1、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粤交基[2010]1373号•【施行日期】201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基〔2010〕137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省公路局、航道局,省交通集团:为加强我省招投标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招标投标法规规定,结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检查发现问题和省府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省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0〕37号)要求,现就加强省管交通建设项目招标评标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交通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应严格执行我省有关规定,在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见证下进行抽取。
二、强化清标工作组的职责和责任意识(一)清标工作组原则上由招标人选择责任心强、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职业品德良好的人员组成。
清标工作组名单应在清标期间对外保密,宜在相对封闭、无干扰的环境下进行。
具备条件的招标人可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清标工作组成员。
(二)清标工作组组长应具有公路或水运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并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三)清标工作组对所提交初审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
三、严格执行对评标专家的组成要求(一)资格预审的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应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不得参加或派代表参加。
(二)招标的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应按规定从相应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参加或派代表人数原则上以一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此代表应具备交通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并有8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部批初步设计的水运工程项目按交通运输部对资审、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的要求执行,原则上按规定抽取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闽财购[2007]39号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闽财购〔2007〕39号)省直各单位: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评审专家抽取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省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行“统一条件,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二、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对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经省财政厅资格审核合格的,可以随时进入专家库。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随时从专家库中退出。
遇有行业或产品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或者专家库中的专家数量达不到采购人所需时,经省财政厅核实后,所需专家或者不足部分可以由采购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加入专家库再按规定进行抽取。
三、省级政府采购项目所需的评审专家,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
非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要抽取使用专家库中评审专家的,该项目的采购信息必须在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媒体上公告。
四、抽取评审专家采用网上远程方式,由采购代理机构直接登录福建省政府采购网(http\\:)“评审专家库”专栏,在开标前或谈判、询价开始前一个小时进行抽取。
需抽取外地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前一天抽取,特殊情况提前时间不得超过两天。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绍市公管委〔2016〕4号)各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坚决遏制围标、串标等不良行为,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规定如下:一、建立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按照“统一专业分类、统一录用标准、统一清退标准、统一考核办法、统一抽取规则”的要求,建立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专家评审服务。
各区、县(市)按分库的形式并入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联网统一使用,并由各区、县(市)公管办负责本地分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此基础上,积极与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联网,不断扩大专家库容量,较大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
二、探索建立资深评标专家库为进一步加强重大建设工程的评标工作,在全市统一评标专家库中建立相关专业的资深评标专家库。
各专业的资深专家数量为30至50人,其中市外专家数量不少于60%。
资深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高级职称;2.具有省级评标专家库的专家资格或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3.具有良好信用记录,职业道德良好,遵纪守法;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审工作。
对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享受者,国家或省级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具有教授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及以上奖项的人员予以优先录用。
为有序推进此项工作,先行在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房建施工、市政项目施工和园林(古建)绿化等专业,招聘资深专家。
合理确定评标专家的评审劳务报酬支付指导标准;适当提高参与特别重大(重要)项目的资深专家、知名专家的报酬支付标准。
三、强化对专家的评标管理和考核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教育。
定期组织专家参加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评标方法的讲座活动,发送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规则制度,提高专家依法公正评标的法律意识及业务能力。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
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2.10.14•【字号】豫财购〔2002〕27号•【施行日期】2002.10.14•【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豫财购〔2002〕27号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的通知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现将《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附件:《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二〇〇二年十月十四日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参加省级政府采购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保证政府采购工作公平、公正、规范、廉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采取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管理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包括经济专家和技术专家。
第四条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采取以下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询价采购;(五)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五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必须邀请特定专家参与评标的,应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六条相关行业的专家达不到需求数量的三倍的,由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按照需求数量一比三的比例推荐专家,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然后按照程序进行随机抽取产生评标专家名单。
第七条评标委员会专家组成人员的抽取,应于开标前1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代表共同抽取产生。
采购人代表因故不能到场,须委托代表人参加。
第八条重大或者特殊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抽取的评标专家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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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取过程实行全程声像监控,严格限制进入抽取现场人员,除中心抽取员,招标(采购)人授权代表,监督代表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内。
招标(采购)人授权代表,监督代表不到位不得进行抽取。
二、在开标前两小时内,招标(采购)人授权代表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进入专家抽取室,在专家库管理员指导下,进行评审专家的抽取,监督机构代表现场监督抽取工作。
三、评审专家进入专家休息区后,由监督代表负责专家的身份识别和签到工作,并将专家手机进行统一保管,评标结束后在统一交还。
四、参与抽取人员应听从中心工作人员安排,专家在指定位置就座,不得询问有关评审项目的内容;不得随意出入休息区,如有需求由监督代表陪同方可外出。
五、评标开始前,由监督代表向项目负责人移交评审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