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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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概念、建设目的及其重要性。

同时,文章还详细阐述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构建和管理流程,包括专家库的建设依据、专家选拔与培养、专家库管理与运营等方面内容。

第一节:引言重庆市作为我国西南地区的重要城市,发展瞬息万变,各项工程建设也日益增多。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管理,对于推动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过程中,专家的引入和参与,可以提高评标的公正性和可信度,确保项目的实施质量,同时防范各种不法行为。

因此,建立一个综合评标专家库成为重庆市政府的一项重要举措。

第二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概念和建设目的2.1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概念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经过公正、公开、透明选拔产生的一批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的数据库。

这些专家可以在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环节中提供专业的意见和建议,以保障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2.2 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目的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旨在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制度,提高评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为市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通过建立专家库,可以提高评标工作的专业水平,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专家库的建设还可以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的评标专家,为重庆市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第三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构建3.1 专家库的建设依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文件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

在法律法规方面,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政策文件方面,主要是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的政策文件;在决策部署方面,主要是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和需要。

3.2 专家的选拔与培养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构建需要通过一系列的选拔与培养措施来保障专家的素质和能力。

首先是通过公开招募的方式来选拔专家,需要对专家的学历、工作经验、业绩等进行评估,以确保专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新增评标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新增评标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新增评标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渝发改标[2013]776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新增评标专家征集工作的通知(渝发改标〔2013〕776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发展局),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扩充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源,经研究,决定开展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新增评标专家的征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家申报入库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工作时间从正式参加工作的时间起算,全脱产研究生学习时间可计入工作时间,截止时间2012年12月31日);(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等专业水平指: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注册师执业资格并已注册,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或具有博士后经历。

二、入库申报及评审程序(一)填写入库申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截止2013年6月30日,申请人登录“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点击“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栏目,注册登录后按要求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个国家部委《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要求,申请人应根据自身专长或从事的工作,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目录》选择三级类别相应的专业代码进行评标专业的填报,填报专业最多不超过5个。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3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和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监督。

第八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库分为主城数据库和远郊区县数据库。

主城数据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组成,为在主城区评标的项目或区县数据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远郊区县数据库由主城区以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根据地域邻近以及交通便利情况,设立由相邻区县(自治县)组成的若干区县片区数据库,为远郊区县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以及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遵循统一建库、随机抽取、资源共享、就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市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两江新区管委会、市级部门不得另行组建评标专家库。

第五条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建立评标专家的选拔、培训、考核、退出等制度。

市、区县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商务、国土房管、城市管理、水利、移民、林业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所需评标专家应当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有关部委对国家审批、核准、备案项目的评标专家抽取另有规定的,可以在其设立的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二章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第七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应当跨行业、跨地区组建,为进入市、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满足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八条按就近服务原则,申请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以下简称市级和主城专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由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申请进入远郊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评标服务的专家(以下简称远郊区县专家),由远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入库,其专家信息由远郊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家的和评标专合评标专家库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综第一条动的公平、公正,根活资源共享,保证评标管理,促进评标专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010〕314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1.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端和络抽取端、管理维护库设置网家第七条综合评标专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监督。

第八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库分为主城数据库和远郊区县数据库。

主城数据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组成,为在主城区评标的项目或区县数据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远郊区县数据库由主城区以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根据地域邻近以及交通便利情况,设立由相邻区县(自治县)组成的若干区县片区数据库,为远郊区县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第九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专家应急库,满足特殊情况下的评标专家抽取。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

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
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期刊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4
【摘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8页(P18-25)
【作者】无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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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为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科学,评标专家的选拔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对评标专家及专家库管理办法进行评述。

一、评标专家选拔评标专家的选择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其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客观、公正地评定招标文件。

选拔评标专家的程序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家申请:招标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募或者推荐的方式,征集评标专家的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个人简历、专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资料。

2.资格审核:招标单位应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专业资质等方面的认证。

3.专家考核:对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测试,以确定其是否具备评标工作所需的能力。

4.综合评定: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个人背景、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等因素,进行评分和排名,确定最终的评标专家名单。

二、专家库管理专家库是一个维护评标专家信息的数据库,招标单位可以从中选取适合的专家参与评标工作。

专家库的管理应该具备以下特点:1.信息录入:专家库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录入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技能特长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信息更新:评标专家有可能在工作过程中有新的成果和成就,或者个人信息发生变动,专家库管理人员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3.专家分类:根据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等因素,将评标专家进行分类,以方便招标单位根据不同的招标项目选择合适的专家参与评标。

4.专家评价:招标单位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可以对参与评标的专家进行评价和反馈,以便更好地改进评标专家的管理和选拔工作。

三、培训和监督为了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招标单位应当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监督。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培训计划:制定评标专家培训计划,包括定期的培训课程和讲座,以提高评标专家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2.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应覆盖招标法律法规、评标准则和方法、专业知识更新等方面的内容,以确保评标专家了解最新的行业动态和评标要求。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

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管理制度-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精品

管理制度-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精品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称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分库组成。

市级评标专家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以及分库中的部份评标专家组成。

各区县(自治县)的评标专家库均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分库。

主城区(除渝北两路地区、北碚区外)可不再建立评标专家分库,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在市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

除此之外,可以在当地评标专家分库抽取,也可以在市级评标专家库抽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市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市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二)负责组织全市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负责对申报市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负责各评标专家分库评标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三)组织全市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四)负责建立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数据库,发放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信息卡(IC卡);(五)指导区县(自治县)对依法招标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行政监管,具体负责市管工程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行政监管;(六)依法查处全市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统一管理,承担上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入库考试题库2023版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入库考试题库2023版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入库考试题库2023版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最低投标限价。

A、不得规定B、经同意后可以C、必须规定D、可以规定答案:A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A、直接申请发包B、申请邀请招标C、重新评标D、重新招标答案:D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人以上单数。

A、7B、9C、13D、5答案:D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A、记录并提示招投标监督部门处理B、记录并提示招标人处理C、否决其投标D、作无效标处理答案:C5、《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也可以不处理。

A、错误B、正确答案:A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为准。

A、单价金额B、总价金额C、大写金额D、小写金额答案:C7、《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失败;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投标人仍然少于三个的,()A、改为邀请招标B、改为直接发包C、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开标和评标D、再次重新招标答案:C8、《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

A、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保密B、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C、在提交招投标情况报告前应当保密D、在项目完成前应当保密答案:B9、《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评标专家资格申请,对于已退休的申请人由()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

A、发展改革部门B、行政监督部门C、退休前所在单位D、退休后所在单位或人社局答案:C10、根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不良行为信息量化记分标准”,下列情形应当记():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

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

渝发改标…2013‟55号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按照《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要求,我委牵头制定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3‟2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1月18日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提高评标质量,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考核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专家考核和管理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评标专家考核结果是延续、终止、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评标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评标专家考核工作的综合指导、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和直接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移民局、市林业局、市园林局、市市政委负责本部门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县监督项目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

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各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协助做好评标专家考核的服务工作。

第二章日常考核和管理第七条评标专家的日常考核指每次评标工作结束后,项目招标行政监督部门的现场监督人员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记录表”(附件一),对评标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评价考核。

第八条日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专家每次参加评标时是否按时到达评标地点、评标公正性、评标纪律遵守情况、职业道德素养等有关事项。

第九条评标专家接听通知参加评标的语音电话时,应认真听清语音通知内容,按语音提示进行操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3•【字号】渝发改标〔2015〕737号•【施行日期】2015.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征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通知渝发改标〔2015〕737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渝办发〔2011〕97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扩充我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资源,经研究,决定征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并允许现库中没有有效评标专业的专家重新确定专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入库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包括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教授级高工/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等)或同等专业水平(指具有国家部委颁发的注册师执业资格并已注册)。

工作时间从正式参加与申请专业有关的工作起算。

计算工作年限截止到2015年6月30日。

(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评标专业设置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印发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发改法规〔2010〕1538号)的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专业名称、分类及审核单位详见附件1。

申请人应根据自己从事工作,在分类标准中选择三级类别相应的专业代码进行填报。

每个专家可以填报的专业数不超过5个,其中主评不超过2个,辅评不超过3个。

申请人填报的专业应结合自身专长和工作实际,不得填报与本人从事工作不相关的专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专业数量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专业数量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专业数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渝发改标〔2015〕270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专业数量的通知渝发改标〔2015〕270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发展局),各评标专家:按照市政府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突出问题整治工作要求,为解决好因评标专家专业不对口、履职不到位导致的评标质量不高、投诉多发等突出问题,结合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规定,经会同市、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内有关专家的评标专业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评标专业。

二、调整原则调整工作遵循“专业对口、自主选择”原则。

评标专家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和工作特点,在现有评标专业(现有评标专业为评标专家申报入库时,报经市、区县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并入库的专业)范围内自行调整。

三、调整时间调整工作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开始,截止4月20日结束。

四、工作程序及要求(一)填报程序评标专家登录《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栏,查询自身现有评标专业,在现有专业范围内自行勾选、调整评标专业。

1.专业数量根据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关于1个评标专家最多可以申报5个评标专业的规定,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现有评标专业多于5个的评标专家,应自行将专业数量删减到5个以内(含5个)。

2.专业选项评标专业应按照主评和辅评2类进行勾选。

其中,主评专业为必选项,数量不超过2个;辅评专业为可选项,数量不超过3个。

调整工作结束后,系统抽取评标专家时,将优先从主评专业对应专家中随机抽取,主评专业对应专家数量不足时,系统再从辅评专业对应专家中进行随机抽取。

重庆市综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等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V1

重庆市综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等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V1

重庆市综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等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V1近年来,随着各类招投标项目的日益增多,评标专家成为了项目评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重庆市综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劳务报酬等有关事项,也引起众多专家的关注。

为此,笔者在这里提出一些指导意见,以供专家们参考。

一、劳务报酬的标准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情况下,评标专家的劳务报酬应该是按照每个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而定。

在具体标准方面,可以参考以下几点:1、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规范和市场价格等要求;2、考虑到评标专家的实际情况,报酬也应该给予适当的提高,比如说专家的工作经验、技能水平、知名度等因素。

3、劳务报酬还需要根据项目的不同而进行测算和调整,基于通货膨胀率、项目规模和难度系数等因素进行考虑。

二、支付方式和时间除了劳务报酬标准之外,支付方式和时间也是评标专家们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

其中,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1、评标专家的支付方式应该是合法、公开、透明的;2、考虑到评标专家的实际情况,支付方式也应该更为便捷、快速,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3、支付时间应该及时,以确保评标专家的权益得到保障。

三、评标专家的聘书与保障为了保障评标专家们的权益,评标机构还需要制定相关的聘书、保障措施。

具体而言,以下几点值得注意:1、评标机构应该设立专门的评标专家库,并把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及时更新,并提供相应保障措施;2、同时,评标机构也需要根据评标专家的需求,向他们提供必要的材料、仪器设备等设施,并且负责维护其工作环境;3、在评审工作结束后,评标机构应及时处理评标专家们的事项,如支付劳务报酬,出具《评标工作证明书》等。

综上所述,评标专家在重庆市综评标专家库中的劳务报酬等有关事项,需要全面审慎考虑,从而保障评标专家的权益并确保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评标机构应该有序、公平、公正地介入其中,不断提高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渝财采购〔2017〕2号)

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任、使用和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监察部印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分级管理、资源共享”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评审专家应当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库)进行管理。

评审专家库统一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开发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建设的基础上,设置市级评审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市级评审专家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市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全市共享。

第五条评审专家实行聘期制,聘期2年,可以续聘。

属于市级评审专家库的评审专家由市财政局统一聘任,属于区县(自治县)评审专家分库的评审专家由当地财政部门聘任。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申请、聘任第七条申请评审专家聘任资格的各类技术、经济、工程、法律等方面的人员(下称申请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承诺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2023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考试真题

2023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考试真题

2023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考试真题(说明:做错的题一定要理解错在什么地方;做题以理解为主,选择题、判断题、多选题可能相互转化;个别题目答案可能存在争议考试时请以参考答案为准;)第1题: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 ),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A、书面形式B、word文档格式C、PDF格式D、数据电文形式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第2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A、特定B、不特定C、指定D、自行确定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第3题:“资格评审”环节,进入资格评审工作界面,对所有投标单位有关“评审因素”进行评审,选择“通过”或“不通过”,若选择为“不通过”时,应输入( )。

“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操作方式与“资格评审”相同。

A、投标人名称B、评委编号C、招标人名称D、评审意见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02多选题,共1题,每题2分第1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是指( )。

A、物业管理B、工程C、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D、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03判断题,共6题,每题2分第1题:《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通过交易系统向招标人提交数据电文形式的评标报告。

A、错误B、正确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第2题:“评标报告及签章”环节,评标委员会应认真核对评审结果,编辑和上传评标报告,并签字,对评标报告和评审表格进行签章。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第3题:《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综合评标专家库根据需要不定期征集评标专家,征集通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公布;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发布。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第4题:《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21
【实施日期】2014.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管理的通知
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评标专家:
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立以来,专业分类日趋完善,专家人数不断增加,绝大多数评标专家能够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职,公正评标,保证了我市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但少部分评标专家存在法律意识淡薄,纪律要求不高,责任意识不强,导致因评标工作马虎,评标质量不高等问题引起的投诉逐渐增多,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影响了项目招投标和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提高评标工作质量,保证评标结果公平公正,保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现就加强评标专家评标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作为招投标活动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之一,是否公平、公正,直接关系
到整个招标采购工作的成败,关系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评标专家作为评标工作的主体,一是要强化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学习,切实提高评标工作水平;二是要以高度的敬业精神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做好评标工作,要杜绝因责任心不强、马虎评标而出现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等一般性、客观性条件审查不严、事后投诉频发现象;三是评标委员会要加强评标组织工作,根据评标工作量科学合理安排评标时间和任务分工,提高评标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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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31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评标专家库)是本市统一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管理、使用和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出库、考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使用遵循统一建库、联建共享、集中管理和抽取、管理、监控分离的原则。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牵头负责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市经济信息、建设、交通、国土、水利、园林等行政部门和区县有关行政部门协助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六条全市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必须招标项目和进入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交易的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资格预审专家和评标专家,应当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国家或部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级有关行政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不得另行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二章专家库的组建第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和后台监控端,在功能设置和日常管理上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互相监督。

第八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数据库分为主城数据库和远郊区县数据库。

主城数据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组成,为在主城区评标的项目或区县数据库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远郊区县数据库由主城区以外的评标专家组成,并根据地域邻近以及交通便利情况,设立由相邻区县(自治县)组成的若干区县片区数据库,为远郊区县项目抽取评标专家。

第九条综合评标专家库设置专家应急库,满足特殊情况下的评标专家抽取。

主城应急库由主城数据库内的退休专家组成。

远郊区县应急库以每个区县(自治县)为主体,由远郊区县数据库中对应行政区域内的入库专家组成。

第十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业按照《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设置,涵盖建筑、市政、公路、水运、水利、农业、电力、铁路、电子、车辆、机械、化工、冶金、建材、地质灾害、矿产、地质环境、物流、环保、医疗器械、法律、金融、经济管理等领域各相关专业。

第十一条申报进入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品德良好,作风正派,能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年龄一般在70周岁以下;(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符合申报条件的评标专家按下列步骤进行申请:(一)申请人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

(二)申请人将《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及其附件(一式两份)送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或人事部门印章。

已退休未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退休前所在单位审核;已退休在其他单位应聘的,由所在应聘单位审核。

(三)申请人的工作所在地在主城区的,按填报专业所属行业将《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报对应的市级有关行政部门;远郊区县的,报所在地发展改革行政部门。

《申请表》附件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书或注册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近期两寸免冠彩色照片。

第十三条市级有关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属于本行业的专家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不属于本行业的应及时转相应行政部门审查。

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审查部门对符合入库条件的申请人不得排斥。

审查部门原则上应确保《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二级类别对应的入库专家不少于50人。

审查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专家的入库资格审查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通过审查的,审查部门将审查通过的专家资料转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未通过审查的,审查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未通过审查的情况存在异议的,可自收到退回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审查部门对其进行核查并回复申请人。

第十四条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由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和审查部门联合组织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知识的上岗培训。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通过培训的人员颁发《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

第十五条市级行政部门已建立评标专家库的,由其负责通知符合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条件并已获得专家资格证的专家,重新办理入库申报手续。

愿意继续担任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应重新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申请表》,送相应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可不参加上岗培训,直接换取《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证》。

第三章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第十六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网络抽取端设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和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抽取专家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维护端分为综合管理端、行业管理端、区县管理端和技术维护端。

综合管理端设在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数据库管理、专家管理和专家库运行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

行业管理端设在负责主城区专家入库资格审查的市级行政部门,负责录入本部门审查合格的专家信息和所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更新专家信息。

区县管理端设在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录入本级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的评价记录;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合格的专家信息录入和更新。

技术维护端设在综合评标专家库系统开发单位,负责专家库系统的后期维护、正常运行和使用。

管理维护端因信息维护、技术改造等工作需登录专家库系统的,应报专家库后台监控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后台监控端负责对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登录专家库系统的行为进行监控,分析系统实时记录,形成记录周报。

对存在异常情况的,监控单位应及时报市行政监察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后台监控单位应具有国家保密部门认定的保密资质。

第十九条网络抽取端、管理维护端、后台监控端所在单位对端口进行日常管理。

管理单位应建立保密工作和日常管理制度,配备相关设施和人员,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网络抽取端管理单位还应为专家抽取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抽取:(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填写《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于评标专家抽取时间至少一个工作日前,送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或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抽取时间等事宜;(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安排的抽取时间,到交易中心抽取评标专家。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到场监督抽取过程;(三)截止通知专家到达时间的前10分钟,由参与专家抽取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人员以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到专家抽取地点密封打印专家抽取结果,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的抽取,应为评标专家按时到达评标地点保证充足时间,原则上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抽取。

因特殊情况,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适当提前抽取。

第二十二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确定过程的监督,保证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接送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禁止以各种理由排斥或限制本地区以外的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直接确定评标专家:(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综合评标专家库无符合条件的专家的;(二)国家或部委另有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应当在专家应急库中重新补充抽取评标专家:(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属于本办法规定需要回避的;(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按时参加评标活动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与管理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为3年。

专家入库资格审查部门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档案,记录评标专家基本情况、评标活动、培训、不良记录、违法处罚等内容,并对评标专家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更新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二)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三)接受评标劳务报酬;(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六)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一)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商业秘密或其它情况;(四)应当回避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五)持证准时参加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六)接受、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入库审查部门和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八)自觉参加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二)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对该项目有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三)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评标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未提出回避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终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制度。

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主城数据库内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政策法规知识培训。

市建设、国土、交通、水利、外经贸等行政部门负责主城数据库评标专家的专业知识培训。

远郊区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的招标投标政策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第三十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制度,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

评标专家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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