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后)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是省政府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纳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委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组织统一考核培训,并做好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及1—其他省部级综合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省综合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注销、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综合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申请进入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有关公共资源生意业务、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评标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整理)基础理论部分--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基础理论部分--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29号)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可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按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条、为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评标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依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严格按照评标标准和评分办法进行。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较高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二)具有与所评标的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和经济水平;(三)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推理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四)无法满足上述条件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当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严禁私下交流、泄密、接受请托等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进行评标前,应当全面阅读招标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对于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的信息,必须向招标人咨询并得到解答。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评审、严谨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评分,不得从个人立场或利益出发进行评价。
评分过程中,评标专家应当开展充分讨论,确保评分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评标结果由评标委员会综合评分后确定,并在评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示。
评标结果一经公示,不得更改。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应当充分考虑专业领域分布、经验水平、地区分布等因素,经组织者审核通过后方可纳入评标专家库。
第九条、评标专家库管理应当做到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动态调整。
评标专家库应当定期清理、更换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
第十条、对参与评标的专家按照工作量和质量给予适当报酬,以激励评标专家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评标专家,组织者有权取消其评标资格,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同时废止。
开店合作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乙方:(公司名称)地址:(地址)联系电话:(电话号码)鉴于甲方拥有(品牌名称)相关产品的知识产权及销售经验,乙方在市场销售上具有较强的渠道和资源优势,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以下协议:一、合作期限本协议的合作期限为(自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时间不少于6个月以上),届时自动终止。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库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向社会公开向专家提供评标服务的组织形式。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的设立、管理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要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按照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定期评估等程序,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甄选入库评标专家。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的管理制度,包括专家库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职责划分、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责任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三)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科学评审的能力;(四)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作能力;(五)具有一定的评标实践经验;(六)符合国家有关资格要求。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规则,不得违反职业操守,不得泄露评标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评标项目有关方面的请托。
第八条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工作应履行评标守密义务,不得将评标文件和评标结果泄露给任何非评标人员。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九条评标工作的程序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确保招标人的合法权益,评标结果真实、准确、合理。
第十条评标工作中应当确保评标的独立性和不受干扰,评标专家应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评标。
第十一条评标工作中如发现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舞弊行为的,评标专家有责任向相关部门举报,并根据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水平和质量,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应确保评标文件的保密性,评标专家不得将评标文件外借给他人。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5月修订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曾培炎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取得相关专业职称或者合格评标专家资格;2. 遵守预定编制的评标规则和评标标准;3. 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4. 具备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管理:1. 评标专家的选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评标组织机构应通过公开招募、推荐等方式,选拔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 评标专家的培训: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开展评标专家培训,提高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服务水平;3. 评标专家的考核: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4. 评标专家的奖惩: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管理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管理由评标组织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内容包括:1. 评标专家库的建立:评标组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登记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专业背景、评标经历等;2. 评标专家库的分类管理: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领域、工作经验等进行分类管理,便于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安排;3. 评标专家库的维护更新:评标组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库进行维护和更新,完善评标专家的信息;4. 评标专家库的查询使用:评标组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查询和使用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实施中的困难及解决办法第五条评标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以下困难:1. 评标专家缺乏相关经验和知识;2. 评标专家之间意见分歧较大;3. 评标工作时间紧张,无法充分论证评标结果等。
针对上述困难,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1. 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提高其评标能力和经验;2. 定期组织评标专家会议,开展意见交流和协商,提高评标一致性;3. 合理安排评标工作的时间,确保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推动评标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科学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指具有特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经国家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参与评标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由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组成的数据库,用于评标工作的调配和管理。
第四条评标工作应当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建设评标专家队伍,保证评标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第六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评标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提交评标专家的个人资料和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二)具备独立、公正、客观评价的能力;(三)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八条评标专家资格认定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机构应当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评标专家库,确保库中专家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当制定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明确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一条评标机构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二条评标工作应当按照评标文件和评标程序进行,确保评标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评标职责,按照评标文件和相关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评标工作的记载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评标过程的可查询性和可追溯性。
第五章评标结果和评标意见的处理第十五条评标结果应当及时向评标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公示。
第十六条评标意见应当真实、客观、明确,评标机构应当及时反馈给参与评标工作的专家,并保存相关意见。
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修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及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法规,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履行评标职责。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应建立评标专家的管理和维护机制,确保评标专家的质量和数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评标专家注册、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注册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无犯罪记录;(四)具有独立、客观、公正的评标思维和判断能力。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向评标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一)个人身份证明;(二)个人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等证明文件;(三)个人近期照片;(四)个人简历及工作经历;(五)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第八条评标机构应将评标专家注册信息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审核结果。
第九条评标专家注册成功后,可作为评标专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评标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报酬。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十条评标机构应建立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管理主要包括:(一)评标专家信息的录入、更新和存储;(二)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三)评标专家的奖惩措施。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信息,并及时公示。
第十三条评标机构应为评标专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升其专业知识和评标能力。
第十四条评标机构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评标专家可以继续参与评标工作。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实施第十五条评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十六条评标机构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确定评标专家的评标范围和标准,并将其告知评标专家。
第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2013年5月修订执行)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XXX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和目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是在招标、投标和采购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管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进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申请1.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逻辑思维和分析能力;–无不良记录,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2.评标专家的申请:–评标专家应填写申请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相关资质证明;–申请表需提交给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录用。
3.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评标专家应接受资格审查,包括学历、工作经历、专业背景等;–资格审查结果将作为录用评标专家的参考依据。
三、评标专家库管理1.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评标专家库的正常运转。
2.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对评标专家进行分类管理,根据专业领域、工作经验和资格等级进行分组。
3.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定期对评标专家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评标专家库管理的参考标准。
4.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应保护评标专家的个人隐私,不得将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四、评标专家的权益和义务1.评标专家有权获得评标的相关信息和文件,并保证其保密性。
2.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会议,并按规定进行评标工作。
3.评标专家应保持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和高效,不得接受任何利益输送。
4.评标专家有权提出评标过程中的异议和建议,并获得相应的回复和解释。
5.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五、违规处理如果评标专家违反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或从事违法违规行为,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给予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2.暂停评标专家的资格;3.终止评标专家与评标专家库的合作关系;4.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
六、附则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导言为规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提高评标活动的公平性和科学性,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现制定本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是评标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评标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制度,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公平和规范进行。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条件和管理评标专家是参与评标工作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独立、公正、客观地进行评标工作。
第一节评标专家的条件评标专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胜任评标工作;2.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3.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4.无利益冲突问题。
第二节评标专家的管理评标专家的管理包括选聘、考核、培训和惩戒等环节。
1.评标专家的选聘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2.评标专家应当接受定期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应当及时淘汰;3.评标专家应当定期参加专业培训,提升自身的评标水平;4.对于严重违规的评标专家,应当给予相应的惩戒,包括暂停评标资格、清退评标专家库等措施。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是评标专家的集合体,是评标活动的重要支撑。
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需要做到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第一节评标专家库的建设评标专家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等;2.评标专家的专业背景和从业经验;3.评标专家的评标能力和水平评价。
第二节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定期更新评标专家的个人信息,保证评标专家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建立评标专家库的查询和使用机制,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开透明;3.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分类管理,便于不同领域的评标活动选择合适的评标专家。
第四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运用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运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标活动的合理性和公信力。
整理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20 年 月 日A4打印 / 可编辑工业领域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工业领域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领域评标评审专家库及专家管理,提高评标评审质量,实现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29 号)《关于印发<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31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业领域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及专家库内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经专家库管理单位选聘,纳入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项目评标、评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专家库遵循“统一建设、动态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建立专家库。
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中心)作为专家库管理单位,负责专家库及专家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家库及专家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建和管理专家库;(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专家库专业分类以《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为基础,下设工业特色专项子库。
第七条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及其他投资主体的工业领域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均可在专家库中抽取或选取评标评审专家。
第二章专家资格管理第八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无违法违纪行为记录;(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新兴行业掌握新技术的特殊人才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视为具备本项规定的条件;(三)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政策法规;(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年龄在7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行业知名专家除外);(五)在国家联合惩戒机制范围内没有失信记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选拔和使用,保证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指通过公开选拔、资格审查和培训合格,并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学者、行业专家、技术专家以及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是指评标机构或评标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进行登记和管理的数据库。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六条本办法自(日期)起施行,原(日期)公布的(法规名称)同时废止。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主管部门)所有。
附件:1. 评标专家申请表格2. 评标专家资格审查表格3. 评标专家库管理制度4. 评标专家考核评价表格本文涉及法律名词及注释:1. 评标工作的公正性:评标活动中确保评标程序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评标工作的规范性:评标活动中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评标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3. 评标专家库:由评标机构或评标主管部门进行管理的一组合格的评标专家名录。
4. 资格审查:对评标专家进行资格的审查,包括专业背景、工作经验、道德操守等方面的审核。
本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 困难:评标专家数量不足,无法满足评标工作的需求。
解决办法:扩大评标专家招募范围,增加评标专家库的规模,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能力提升。
2. 困难:评标专家个人主观偏见导致评标结果不公正。
解决办法: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机制,对评标专家的评价和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困难:评标过程中信息不对称,评标专家无法充分了解招标项目的情况。
解决办法:完善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提供充分的信息给评标专家,确保评标工作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以上附件及注释、困难及解决办法,为的补充信息,供参考使用。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评标专家1. 评标专家的定义及职责1.1 定义:评标专家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文件的规定,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参与采购活动的评标过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以确定中标人的专业人员。
1.2 职责:1.2.1 评审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合格性进行初步评估;1.2.2 评分,按照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价格等进行评分;1.2.3 参与评审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讨论和决定;1.2.4 出具评审报告,明确评审结果和评价理由;1.2.5 参与评标结果的公示及中标候选人的确定;1.2.6 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采购人,并提出改进建议。
2. 评标专家的任职条件与选拔程序2.1 任职条件:2.1.1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2.1.2 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2.1.3 无影响公正评标的利益冲突;2.1.4 具备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2 选拔程序:2.2.1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专业领域要求;2.2.2 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集评标专家;2.2.3 采购人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和考察,筛选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2.4 采购人根据评标专家的专业领域、经验和能力,确定最终的评标专家组成。
3. 评标专家的工作要求和管理3.1 工作要求:3.1.1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评标文件的规定;3.1.2 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利益干扰;3.1.3 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判断能力,能够准确评估和判定投标人的资格和技术方案;3.1.4 保守评标信息的机密;3.1.5 积极参与评审会议,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3.1.6 熟悉评标过程和方法,能够独立完成评标工作。
3.2 管理:3.2.1 评标专家应按时履行评标职责和参与评标活动;3.2.2 评标专家应按规定填写相关评审记录和报告;3.2.3 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机构的管理制度和纪律,服从评标组织者的指挥和安排;3.2.4 评标机构应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管理和业绩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理。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2月22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29号令发布)(2013年3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广电总局、民航局九部委第23号令修改)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规范评标工作,提高评标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招标投标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部门统一组织建立与管理,评标专家由评标、专家工作小组提名并经部门确认,按照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调配。
第四条评标专家应具备独立、公正、客观的评标能力,不得有利益冲突行为。
第五条评标专家库应保持持续更新,且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进行合理调整。
第六条评标工作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保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违反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
第八条评标工作应保持评标结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九条评标专家库应由部门统一建立与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如下:1、评标专家库应包含评标专家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专业特长等;2、评标专家库应定期更新,剔除不符合评标专家条件的人员,补充符合条件的人员;3、评标专家库应按照专业领域进行分类,并标明专家的专业特长,以便调配时能与评标项目相匹配;4、评标专家应在入库之前签署评标专家承诺书,保证评标行为的独立、公正、客观;5、评标专家库的信息应保持机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十条评标专家的选拔与调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评标、专家工作小组通过评审专家库,提名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2、评标、专家工作小组应向部门提交评标专家名单,并写明评标项目、评标时间等具体信息;3、部门根据评标项目的需要,审批评标专家名单,并进行调配;4、评标专家应按照调配通知参加评标工作,不得拒绝。
......第三章评标工作纪律第十五条评标专家应遵守以下评标工作纪律:1、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方案和评标规则进行评标,不得随意改变评标标准;2、评标专家应认真评审投标文件,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3、评标专家应保护评标内容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评标结果和相关信息;4、评标专家不得参与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关系的评标项目;5、评标专家不得收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规范专家行为,保证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促进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综合专家库)是省政府依法组建的跨行业、跨地区的综合性评标(评审)专家库,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等活动提供评标(评审)专家服务;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由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选聘并纳入省综合专家库管理,以独立身份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委托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省综合专家库,负责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组织统一考核培训,并做好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及—1 —其他省部级综合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条省综合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以及专家的选聘、考核、培训、注销、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综合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进行设置。
第六条入选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七条申请进入省综合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二)熟悉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评标专家应当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评审专家应当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两院院士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2年招标投标(评标评审专家)试题及参考答案200题(二)
2022年招标投标(评标评审专家)试题及参考答案200题(二)2022年最新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评审专家参考)测试题及参考答案200题(二)说明:2022年最新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评标评审专家参考)测试题系本人花费大量时间编制、整理,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两个部分共200题。
本部分为多选题,共70题。
试题内容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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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A.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B.提高经济效益C.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D. 保证项目质量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A.投标人B.国家利益C.社会公共利益D.招标人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等必须进行招标。
A.勘察B.设计C.施工D.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关于招标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招标人必须是法人B.招标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C.招标人可以是其他组织D.招标人不能是自然人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的组织形式有()。
A.公开招标B.邀请招标C.自行招标D.委托招标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A.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B.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C.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D.招标人的组织形式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0日前B.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C.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D.可以口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关于共同投标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B.共同投标协议应当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C.共同协议不应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D.共同投标协议应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关于评标委员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负责B.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C.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包括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D.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投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B.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必须推荐1-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C.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D.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关于中标人的确定方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B.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并报监管部门批准C.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D.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抽取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定,关于中标无效的情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B.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C.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D. 投标人以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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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为了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主任曾培炎
二〇〇三年二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第七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一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第十二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第十三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
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
(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