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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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0.09.25•【文号】国管房改[2010]412号•【施行日期】2010.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10〕412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等文件印发以来,各部门、各单位加强了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部门和单位做法不统一、把关不严格等问题。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分类发放问题(一)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租住不可售公有住房的职工,按照以下规定核定住房面积后,可以申请差额补贴或者级差补贴:1.两个(含)以上职工家庭共同承租一套公有住房的,职工住房面积按照各自居室面积与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

具体公式为:职工住房面积=(本套住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其中,分摊系数为本套住房居住户数的倒数。

2.职工按照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其他不可售公有住房的,其住房面积按照使用面积乘以1.333计算,或者按照实际测量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腾退不可售公有住房后,可以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第二条的规定,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并相应扣除按照上述规定已领取的部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关于放宽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的通知(国机房资〔2015〕10号) 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国机房资〔201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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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一章 第二章
单位开户登记 个人账户设立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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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时间要求:
1.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 缴存登记。 2.单位在中心进行开户登记审批通过后,在20日内到经办 网点办理具体账户设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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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个人账户设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条: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 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 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在职职工: 1.公务员; 2.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论工作时间长短; 3.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 六个月以上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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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联名卡的优惠服务:
●免收年费和小额账户管理费;
●首次办理联名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补卡、换卡按照银行规定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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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联名卡的办理流程:
1.单位集体办理: 新开户单位完成职工个人账户设立后,须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联名卡。 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批量发卡业务协议书》、《住房公积金 联名卡申请明细表》,加盖单位印章,同时提供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 业务表格的电子数据,到银行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银行网点审核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及电子数据,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 日内完成制卡。

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模版

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模版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和《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和《xxxxxx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院行字[2003]第087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住房未达标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下同)、无房职工以及居住不可售住房职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职工,是指人事关系隶属xxxxxx的在京正式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包括原人事关系在总院,离退休后交由街道代发离退休费的人员)。

离退休后异地安置(含回原籍安置)的无房或住房未达标职工,且当时未做其他安置的,院按照安置地住房补贴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院成立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管理领导小组和联合办公室,负责审定住房补贴发放方案,审核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的计算,监督住房补贴发放方案的实施。

院房委会负责制定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具体方案,行政基建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第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下列住房面积核定为职工的住房面积: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2、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4、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建筑成本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5、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扣除面积=[(职工集资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所购住房总房价款或所建住房成本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国管中心公积金归集操作规范讲解
申请资料 1.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申请表》一
式三份(可从中心网站下载); 2. 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登记证等单位成立证明文件(复印
件,加盖单位公章);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 1. 单位填写三份《开户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携带上述
第一章 单位开户登记
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在京企业住房制 度改革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国管房改字〔1999〕 277号)第二条,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中央 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即下属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住房资金( 包括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购房补贴资金、住房公积金、公共维 修基金等)等。”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中未建立住房公积金 制度的,要在1999年12月31日前,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但没 有纳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系统的,要在本通知印发后 ,转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账户,按照‘住房委员 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 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
汇缴 •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作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作封 存业务。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 借调及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 积金的缴存。 •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 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不得多缴或少缴。 • 汇缴业务采用柜台交支票方式办理。资金到账后(一般于业务办理 后第四个工作日到账),分配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政策培训会汇总课件

中央国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政策培训会汇总课件
在F系统中录 入交款信息
生成并打印《中 央国家机关售房 款交款通知书》
以主动付款的方式将所收售房款全部转 入开立在资金中心的单位售房款账户
售房款交存方式2:职工个人交款
• 单位经办人登录F系统录入业务信息
第一步
• 生成并打印《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交款通知书》
第二步
• 职工个人持通知书到受托银行网点交款
金业务付款确认书》,到资金中心领取《中央国 家机关房改资金业务办结通知书》后,持加盖单 位预留印鉴的《确认书》到受托银行。
三、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
(一)房改房维修资金
交存方式:房改房维修资金采取由售房款划转的方式。
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应将首期住宅专项维 修资金交售房单位;
售房单位将收到的维修资金连同售房款一并存入单 位售房款账户,并应于收到资金起30日内,连同从售 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一并转入单位的维修资金专 户中。
(一)日常使用的条件
1.使用条件 (1)项目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售房单位和相关业主足额交存维修资
金,并核算到户; (3)向业主公示征求意见。
(二)日常使用的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 (1)《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
表》; (2)《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支取
第三步
售房款使用
326号文件:中央国家机关和财政补 助的事业单位,其售房款在提取住房 专项维修资金、缴纳和支付有关售房 税费后,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每年可 按余额的一定比例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售房款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
计划申报
11月中旬
额度下达
次年计划申报
维修资金不足额的补交
标准:高层200元/建筑平方米 多层100元/建筑平方米

住房补贴个人网上业务系统操作手册(住房补贴交存人适用)

住房补贴个人网上业务系统操作手册(住房补贴交存人适用)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补贴个人网上业务系统操作手册(住房补贴交存人适用)2018年12月目录一、综述 (1)(1)退休销户支取申请:用于提交住房补贴退休销户支取申请。

(1)(2)查询:用于查询交存人住房补贴账户信息。

(1)1.注册开通 (1)2.系统登录 (5)3.找回用户名 (6)4.找回密码 (8)二.退休销户支取住房补贴 (10)1.支取事项申请 (10)三.查询 (14)1.住房补贴账户信息 (14)2.住房补贴业务信息 (15)3.住房补贴对账单信息 (16)住房补贴个人网上业务系统住房补贴交存人适用一、综述“住房补贴个人网上业务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网上业务系统”)是交存人用于办理住房补贴退休销户支取申请、查询等相关业务的网上业务操作系统。

该系统主要功能包括住房补贴退休销户支取申请及信息查询等。

(1)退休销户支取申请:用于提交住房补贴退休销户支取申请。

(2)查询:用于查询交存人住房补贴账户信息。

运行环境:本系统可在多种操作系统中使用并支持多种浏览器,最佳效果建议为操作系统:Windows7、Windows8、Windows10;浏览器:IE10和IE11等主流浏览器。

特别提醒:“个人网上业务系统”需使用注册用户“账号”和密码进行登录。

交存人使用“个人网上业务系统”,需先行成为系统注册用户。

1.注册开通(1)通过浏览器访问地址https:///ish/,进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平台”登录页面。

如图1-1所示:图1-1(2)在“注册用户登录”页签中,点击【注册开通】按钮进行个人注册。

如图1-2所示:图1-2(3)进入“个人注册开通->个人信息录入”页面,依次输入自己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随机验证码”后,点击【下一步】按钮。

如图1-3所示:图1-3(4)进入“个人注册开通->签订协议”页面,阅读《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综合服务渠道个人用户注册协议》后,点击【同意】按钮,进入后续注册操作;点击【不同意】按钮,则终止个人网上业务系统的注册操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呼政发[2003]54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呼政发[2003]5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为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确保住房补贴及时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呼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一)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分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按照国家、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渠道进行筹集。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1、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部分;2、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3、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4、单位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资金。

(四)市财政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核定的上述住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不得挤占、挪用和流失。

(五)由市本级财政核拨的住房补贴资金,按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和财力可能的原则进行安排。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一)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内政发[2000]9号)及市政府《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01]102号)的规定执行,对2001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5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为5.73元。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1999]10号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购房补贴保证措施

购房补贴保证措施

购房补贴保证措施一、背景介绍在我国,购房补贴是政府为了促进居民购房,解决住房问题而采取的一项政策措施。

为了保证购房补贴的公平、公正、公开性,同时防止滥用、腐败等问题的出现,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安全措施来保障购房补贴的有效发放和使用。

二、信息收集与核验为了确保购房补贴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首先需要进行信息的收集和核验。

具体措施包括:1. 收集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在收集个人信息时,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需要采取严格的隐私保护措施,确保个人隐私信息不被泄漏。

2. 联网核验:通过与相关部门的联网核验,如人口管理、税务等,核实购房补贴申请人的身份信息和购房资格。

3. 多方验证:通过与工作单位、社区等多方面的验证,确保购房补贴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真实可靠。

三、购房补贴审批与发布购房补贴的审批与发布是关键环节,需要确保公平公正,避免人为干预和不当操作。

具体措施包括:1. 审批机构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审批机构,避免政府、房地产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对审批过程的干预。

2. 审批程序的透明化:明确购房补贴审批的相关程序,公开发布审批要求、评估标准和流程,让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了解整个审批过程。

3. 严格的审批标准:确立明确的购房补贴审批标准,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

四、购房补贴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为了确保购房补贴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具体措施包括:1. 资金专户管理:将购房补贴资金与政府其他资金分开管理,设立专门的资金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2. 资金使用范围的限定:规定购房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明确只能用于购房相关支出,禁止挪作他用。

3. 定期审计与公开公示:对购房补贴资金进行定期审计,公开公示审计结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五、申诉与举报机制在购房补贴发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和不当行为。

为了保护合法权益,需要建立申诉与举报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1. 申诉渠道的畅通:设立购房补贴申诉受理机构,提供方便快捷的申诉渠道,及时妥善处理申诉事项。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24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23.11.22•【文号】国机房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1.2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开展2024年度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机房资〔2023〕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政协全国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各中央企业人事劳资部门:根据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市政府、财政部、建设部《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使用方向的意见》(国管房改〔2006〕3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4年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2024年使用售房款发放住房补贴计划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根据《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改〔2009〕358号)规定,将售房款交存至指定的售房款专户内,并已按要求从售房款中足额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单位。

(二)根据《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管房改〔2003〕205号)规定,已为本单位职工建立并完善住房档案的单位。

(三)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应制定住房补贴实施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经本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四)拟发放住房补贴人员名单、补贴金额及相关信息等须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及使用流程(一)计划申报。

各单位通过房改资金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称F系统)填写并打印《2023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上年决算汇总表》、《2024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基础数据表》、《2024年度中央在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预算汇总表》,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资金中心。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公布日期】2016.04.08
•【文号】国机房资〔2016〕3号
•【施行日期】2016.04.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国机房资〔2016〕3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为适应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制度政策,我中心对2015年以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其中43件规范性文件。

相关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资金中心。

国管房改字[2006]164号

国管房改字[2006]164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6]164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住房补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人事部二○○六年五月十七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和补贴政策衔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一)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

从2005年1月起,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定额发放。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

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5.06.03•【文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我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5年6月3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封存账户,包括单位内部封存账户以及中心管理的集中封存户。

第二章封存账户的设立第三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自停发工资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内部封存手续。

第四条内部封存账户的管理主体为单位。

单位应按劳动关系的实际情况,调整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及时办理封存、转移等相关手续,保证职工个人账户清晰、准确、可追溯。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经办网点)承办内部封存账户具体业务。

第五条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将职工账户转移至中心集中封存户:(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二)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职工未落实新单位或新单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三)其他原因。

第六条集中封存户的管理主体为中心。

中心按照方便职工、规范管理的原则,委托银行特殊业务审批柜台办理具体业务。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单位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到经办网点,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中心集中封存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12月1日星期五总第612期年前,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盼望已久的购房补贴,已经因国家计委划拨的 20亿元资金而板儿上钉了钉。

由于这次补贴的发放标准是按老规矩——1999年8月16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早已定下了补贴的计算方法、发放标准,所以,针对众多读者的咨询,编者特意翻找出这项政策的条文,全文刊登,好让大家算账时心里有数。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4.09.10•【文号】国机房资[2004]94号•【施行日期】2004.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机房资[2004]94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定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1、身份证;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帐号。

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发文字号】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0.11.27【实施日期】2000.1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0〕368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实行专户管理。

经商购房补贴承办银行,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一、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负责管理,国管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具体金融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二、承办银行及其职责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金融业务,国管中心在承办银行各经办网点分别开立购房补贴资金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开立账号分别设立,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立职工个人账户,银行经办网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支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docx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管房地字 [2002]171 号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 [1999]10 号)、《国务院关于中央在京党和国家机关使用土地管理问题的批复》(国函 [1995]24 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加快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要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政策和房改政策,符合国家普通住宅建设标准,以本单位及在京中央单位职工为供应对象,按照“统筹规划,按需建设,注重质量,严控成本,规范运作”的要求,多渠道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

二、土地利用(一)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其用地必须是本单位现使用的、具有使用权且无权属纠纷的土地,必须符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储备规划及北京市总体建设规划。

(二)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应结合本单位长远发展综合考虑,优先保证办公、业务用地及生产用地需要,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严格限制利用自用土地进行商业性住宅开发,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三、组织方式(一)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可采用建设经济适用房的方式,遵照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按不低于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

(二)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可采用集资建房的方式,所建住宅按实际建设成本向职工出售,不得占用单位其他资金,单位不得进行资金补贴。

参加集资建房得职工,不应在领取购房补贴。

(三)各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住宅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可组织职工建立住宅合作社,按国家住宅合作社的政策规定组织建设。

(四)不同单位集中宿舍区或自用土地毗连的,各相关单位可采用联合建设的方式建设住宅。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08.11.22•【文号】国管房改[2008]34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8〕346号)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经商财政部同意,我们制定了《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已售公有住房、职工住宅以及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的旧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人民团体。

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及中央在京企业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售房单位按一定比例提取和职工按规定交存,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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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操作规程【发布时间】2000-11-27【颁布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一、管理机构及其管理范围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购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及使用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219号)的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的购房补贴资金由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负责管理,国管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办理具体金融业务。

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各单位包括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各单位购房补贴资金均应按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二、承办银行及其职责受国管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银行均可承办中央国家机关购房补贴金融业务,国管中心在承办银行各经办网点分别开立购房补贴资金账户,在此账户下,各单位在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经办网点开立单位购房补贴账户(与住房公积金账号分别设立,但有关联),并在单位账户下建立职工个人账户,银行经办网点具体办理各单位购房补贴的缴存、补交、支取、转移、核定、结息、对账和查询业务。

三、购房补贴分类及计算方法:购房补贴分为按月补贴和一次性补贴。

(一)按月补贴的发放对象和计算方法:按月补贴是指单位为无房老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和新职工(指1998年12月3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工作年限内按月发放的购房补贴,计算公式为:无房老职工和新职工按月补贴额=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二)一次性补贴分为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的一次性补贴、未达标职工差额补贴、职工职务晋升级差补贴三种。

三种一次性补贴的发放对象和计算方法如下:1.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的一次性补贴是指单位为无房老职工一次性发放的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购房补贴。

计算公式为:无房老职工一次性购房补贴额=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购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2.差额补贴是指单位为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一次性计发的差额补贴。

计算公式为:差额补贴=(1999年度基准补贴额+1999年度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差额面积差额面积=职工住房面积标准一现住房建筑面积3.级差补贴是指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有房老职工职务晋升、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时,单位对其一次性计发的级差补贴,计算公式为:级差补贴=(届时基准补贴额+届时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级差面积级差面积=晋升后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晋升前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三)离退休职工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单位为其发放的购房补贴可直接以现金的方式发放。

四、购房补贴专户管理操作程序(一)开户1.登记开户。

单位经办人员直接到本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银行经办网点领取《购房补贴登记表》(见附表1,以下简称登记表)和开户印鉴卡片,填写登记表,在印鉴卡上预留印模后,一并交银行经办网点,开立单位购房补贴账户,取回银行盖章的印鉴卡。

同时领取《购房补贴核定清册》(见附表2,以下简称核定清册)。

2.核定按月补贴职工的月缴存额。

单位将缴存按月补贴职工的月缴存额等情况填入核定清册,在清册各页上加盖单位人事或劳资部门章后,递交银行经办网点。

银行将清册内容录入记账系统,同时打印清册基础核对单给单位核对,单位根据核定清册逐项核对,核对无误后,盖章交回银行经办网点;发现不符时在基础核对单上用红笔更正,盖章返回银行,直至无误后,银行为按月补贴职工个人开立购房补贴账户。

3.登记表与核定清册填写注意事项:(1)登记表中“主管部门名称”及“主管部门编号”按《中央国家机关各主管部门一览表》(见附表3)和《中央企业主管部门编号一览表》(见附表4)所列内容填写;(2)核定清册中仅填写缴存按月补贴职工的有关情况,单位没有按月补贴的,不作核定。

(3)核定清册所有金额精确到元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4)核定清册中“个人账号”在首次核定时,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以后核定填写银行设定的购房补贴账号。

(二)缴存单位在每月发薪日后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缴存购房补贴。

购房补贴的缴存分为按月补贴的缴存和一次性补贴的缴存。

1.按月补贴的缴存手续如下:(1)单位填写一式三联《购房补贴缴存凭证》(见附表5,相当于进账单,以下简称缴存凭证);(2)签开转账支票,支票“收款人”填写本单位全称(与支票背书一致),“用途”填缴存购房补贴;(3)将缴存凭证和转账支票一并送交银行经办网点,取回银行盖章的缴存凭证第四联。

2.一次性补贴的缴存时,单位填写缴存凭证,并在缴存凭证后附《购房补贴补交清册》(见附表6,以下简称补交清册),比照按月补贴的缴存手续办理。

银行在录入补交清册的同时,为尚未开立购房补贴账户的职工开立个人账户。

补交清册中,未开立补贴账户职工的“个人账号”栏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

(三)补交1.补交的含义:已开户缴存按月补贴的职工因故未按时缴存或单位集体补交以前月份的按月补贴时,可办理按月补贴补交手续。

新增的尚未开立补贴账户的职工需补交按月补贴时,单位应先办理变更手续中的“新增”,再办理补交手续。

2.补交手续:单位填写缴存凭证,并在缴存凭证后附《购房补贴补交清册》,比照缴存手续办理。

(四)变更1.变更的含义:购房补贴的变更是指单位因缴存按月补贴的职工增减变化引起当月缴存总额变动时所办理的手续。

下列情况下,单位办理变更手续:(1)新增加或调入职工;(2)职工因停薪、辞职等原因封存购房补贴账户;(3)个人已封存账户启封。

2.变更手续:发生变更的当月,单位在缴存时,填写缴存凭证,并附《购房补贴缴存变更清册》(见附表7,新增职工“个人账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一式三份,单位留存一份,另两份加盖单位印章后,持缴存凭证、转账支票与变更清册一同送交银行经办网点,办理变更缴存。

(五)支取与销户1.支取与销户范围:下列情况职工可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支取其账户内的购房补贴。

(1)职工因购买自住住房(提供交房款收据复印件,购房贷款的提供《代扣还款委托书》复印件);(2)职工因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3)职工离退休(提供单位证明或离退休证复印件);(4)出国(境)定居或因私出国(境)一年以上(提供因私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旅游护照无效);(5)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供死亡证明或单位证明)。

前款(1)(2)项可办理购房补贴支取手续,补贴账户应保留10元余额继续专户缴存,以后每年可支取一次,直至退休销户。

前款(3)(4)(5)项可办理购房补贴销户手续,职工取出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购房补贴账户销户。

2.支取销户手续:职工支取购房补贴按照“职工提供有效证明,单位填写取款凭证,银行负责支取审核”的方法办理。

具体支取手续如下:(1)职工持支取或销户有效证明材料向单位购房补贴经办部门提出支取申请,单位经办人员填写《购房补贴支取/转出凭证》(见附表8,以下简称取款凭证),单位支取职工一次在5人以上的,可合并填写《购房补贴支取/转出清册》(见附表9),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持经办人员身份证、取款凭证和支取证明材料,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支取。

(2)银行网点负责审核并留存职工支取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办理支取或销户,将职工支取的购房补贴直接划入建行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上的个人普通储蓄账户,职工可持卡到建行储蓄网点或ATM自动取款机上取出现金。

(六)转移1.转移的含义:购房补贴转移是指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购房补贴专户时,将其原购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单位购房补贴专户。

调入单位未建立购房补贴专户时,职工的购房补贴在原单位个人账户内封存。

2.转移分类:购房补贴转移根据是否转出建行系统分为不销户转移和销户转移两种类型。

(1)转入单位在建行系统开立购房补贴专户的属建行系统内转移,为不销户转移。

转移时个人账号不改变,补贴资金转入新单位购房补贴专户。

同时,银行将根据转入、转出单位是否为同一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不同的利息结转手续。

(2)转入单位未直接在建行系统开立购房补贴专户的(如在北京市某分中心开户),即转出建行系统,为销户转移。

销户转移时,职工原购房补贴账户撤销,本金和利息合计金额转入新单位所在的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购房补贴专户。

由转入资金中心通知单位办理补交手续,进入职工个人新账户。

3.单位办理手续:职工持调动证明向原单位提出转移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经办人填写《购房补贴支取/转出凭证》,加盖单位预留银行印鉴,持经办人身份证。

职工调动证明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转移,取回银行签章的取款凭证第一联。

4.注意事项:(1)填写取款凭证时,有关转入单位的项目根据职工本人提供的信息填写,“金额”项由银行核实后填写。

(2)不销户转移时(即在建行系统内转移),职工原单位购房补贴应先办妥转移,新单位购房补贴才能正常缴存,以免同一职工产生两个购房补贴账号。

(七)核定1.核定的含义:购房补贴的核定是指缴存按月补贴的职工月缴存额发生变化时,为重新确定其月缴存额所办理的手续。

下列情况下,单位办理核定:(1)因国家规定的月购房补贴系数发生变化而引起职工月缴存额变化时;(2)职工工资变化而变更月缴存额时,单位可随时为职工办理核定。

2.核定方法:单位到银行经办网点领取《购房补贴核定清册》,填写或打印一式三份,并在各页加盖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章,递交银行经办网点。

银行审核并在首页盖章后,退单位留存一份,另两份分别由银行经办网点和住房资金中心留存。

(八)结息1.职工个人账户的补贴存款由银行经办网点按规定利率进行年度结息,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利息记入本金。

2.结息后,单位到银行经办网点领取一联单位汇总利息清单和一式两联职工购房补贴对账单,可根据个人对账单登记台账,并将一联个人对账单发给职工对账。

(九)对账和查询1.对账(1)单位购房补贴存款账户的对账分为定期对账和不定期对账。

定期对账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进行;不定期对账由单位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银行打印对账单逐笔勾对。

(2)职工购房补贴存款账户的对账: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单位取回个人对账单发给职工一份,由职工根据存储凭证自行对账。

对账后发现不符,由单位统一到银行经办网点办理查询。

2.查询(1)书面查询:可填写《购房补贴查询书》(见附表9),经单位签章后送交经办网点,取回一联经办网点签章的查复通知办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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