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技术评审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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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

邓国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规定,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据此,卫生部发布的第49号部长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中明确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审查专家应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在我区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的专家队伍中,个别人员已经取得了国家级的资质,大部分人员均取得了自治区级的资质。部分专家已于第一批进入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库,第二批专家也即将进入这个专家库。随着我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区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专家队伍也在不断发展壮大。同时,对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技术审查专家的要求也在提高。由于两个《技术导则》的正式发布时间稍有些滞后,而且《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的标准版本较原征求意见稿有较大的改动,因此,有必要对参加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书技术审查的专家进一步统一认识,提高技术审查的专业水平。

那么,参加技术审查的专家在对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时应该掌握哪些要点呢?下面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

范》以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技术导则》的程序和要求,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个简述。

1 评价依据

主要应查看报告编制单位所引用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是否为最新版本,建设项目是否有立项批文等

2 评价范围及内容

主要应查看该报告所界定的评价范围是否合理,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在这里,新建建设项目与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及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之间是有所不同的。在后者中,有些生产单元是依托原有公用设施或利旧设施,可以不在评价范围之内,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在评价内容方面主要查看其是否有漏项。

3 评价方法

主要查看该报告所采用的评价方法是否合理,是否有针对性。一般来讲,应该采用《评价规范》和《技术导则》中所介绍的评价方法,但不反对有所创新和发展。比如风险评估法。对风险评估在安评中有多种方法,但目前在职评中还未确定下来。将来有可能引入安评中风险评估法。

4 工程分析

在预评价报告书中工程分析是一个主要章节,技术审查时主要查看报告书的工程分析是否全面,工程选址是否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传染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平面布置有无交叉

污染,生产设备布局是否合理,生产工艺是否采用了先进技术,原辅材料及产品是否以低毒替代高毒,自动化控制水平是否先进,机械化、管道化、密闭化程度如何,采用何种生产制度,劳动定员和岗位设置是否合理,建筑物构架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上述内容在工程分析中必须全面,不可缺项。如可研报告中未论述的,在评价报告书中必须予以陈述说明。在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中取消了这一章节,代之以“项目概况及试运行情况”。

5 类比调查

类比调查是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中最常用的主要方法。对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时主要查看类比企业同拟建项目的可比性,除了比对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以外,还要注意类比企业在生产制度、职业病防护措施及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方面的相似性。此外,自然环境、水文地质、气象条件等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

6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对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过程中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是整个预评价报告书中的一个关键点。只有清楚地识别出上述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才能明确地采取有针对性的相应防护措施。因此,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非常关键。技术审查时,应根据生产工艺查看其识别是否全面、有无漏项,被选定为主要评价因子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是否合理等,这些在技术审查时都不应被忽略。否则将直接威胁到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进行技术审查时,应查看其在生产工艺过程中、生产环境及劳动过程中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调查和分析是否全面,时空分布是否明确,生产制度和岗位设置是否合理,作业人员所接触的机会、时间和强度有多大等。

7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这主要针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技术审查时应查看现场检测点的设置是否有代表性,检测方法、仪器、条件、频次等是否能满足评价工作的要求,是否符合《评价规范》的要求等。

8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与评价

这也是针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来说的。在这里主要应查看检测结果的表述是否规范,评价是否客观。

关于化学有害因素、粉尘检测结果的表述,根据GBZ 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的要求,标准中未制定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标准的,应以超限倍数来表示。其中粉尘的超限倍数一律定为2,化学有害因素则依据PC—TWA的不同而分档制定。超限倍数是指在符合PC-TW A的情况下,任何一次短时间(15min)接触的浓度均不应超过PC-TWA的倍数值。

化学物质超限倍数与PC—TWA的关系

关于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的使用,在该标准附录A中有明确的规定。该附录A.4.2规定:“当接触浓度超过PC-TW A,达到PC-STEL

水平时,一次持续接触时间不应超过15min,每个工作日接触次数不应超过4次,相继接触的时间间隔不应短于60min。”这种情况在自动化、机械化程度较高的企业中比较常见,尤其是采用巡检制作业的企业。对于生产制度未采用巡检制作业的企业来说,如出现“接触浓度超过PC-TW A,达到PC-STEL水平时”,则应采取措施满足“一次持续接触时间不应超过15min,每个工作日接触次数不应超过4次,相继接触的时间间隔不应短于60min”的要求。当然,最好的办法是采取有效措施把有害物质的浓度降下去,将其控制在职业接触限值PC-TW A的标准范围内。

9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分析与评价

在对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当遵循防护措施的4个等级顺序选择原则,即预防、控制、警示、个人防护的等级顺序选择原则,查看报告书中的防护措施是否遵循了上述原则。同时还应查看报告书中的防护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9.1 直接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预防原则)

是指生产设备本身应当具有职业病危害防护性能,保证不出现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9.2 间接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控制原则)

若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直接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时,则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发生。

9.3 警示性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警示原则)

当间接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采用检测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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