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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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教导处主任负责事务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

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
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名册(附表1)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认新生学籍。

第五条小学服务片区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应科学设定服务片区内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各小学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服务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小学所在地的政府授权单位应于报名前一周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适龄儿童,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服务片区内的学校报名。

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因故不能如期报名的,应在接到《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片区内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

未经申请逾期要求补报者,应书面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
报。

若片区内学校学额已满,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的,学校应及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进行处理。

学校服务片区之外的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因家长工作、生活等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厦门市小学转(入)学申请表》(附表6),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学校应严格控制跨片区招生的数量,确保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第八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厦门市小学免(缓)学申请表》(附表2),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还应当附医疗证明。

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九条学校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十条持有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的或持有“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其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市民待遇,由居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入学。

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附表3),应提交下列文本:
1.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留学人员工作证”等。

2.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护照。

3.在厦居住证明(在厦购房的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在厦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第十一条符合重点引进人才条件,持有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厦门市引进人才优惠证”的重点引进人才,其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允许一次择校入学。

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安排学校入学。

应提交下列文本:
1.书面申请,简要介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子女的自然情况及选择就读的学校;
2.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厦门市引进人才优惠证”;
3.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护照。

第十二条根据《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照顾择校政策的批复》(厦府办…2000‟226号)精神,境外人士捐赠厦门市属的教育事业,累计捐赠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推荐照顾一名学生入学,捐资者指定的受益对象仅限于捐资者的直系亲属,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办理
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安排学校入学。

应提交下列文本:
1.捐资者亲笔签字的推荐介绍函。

写明捐资兴学的项目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姓名、性别、与捐资者的关系、选择就读的学校。

2.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证明。

写明捐资项目、日期、金额,以及与此捐资相关的照顾入学权是否已经使用等情况。

3.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资金到位的相关票据。

第十三条非我市户籍人员子女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或居住而要求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须向流入地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市就读小学的,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4)一式三份,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暂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市侨办或外办的介绍信及复印件;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护
照;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撰写的负责该生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委托非直系亲属担当监护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胞、台商子女申请在我市就读小学的,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5)一式四份,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暂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

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一式四份;
2.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撰写的负责该生教育和
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委托非直系亲属担当监护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第十六条在我市小学就读的港、澳、台、侨、外学生,符合毕(结)业条件,可发给毕(结)业证书。

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为港、澳、台、侨、外学生入学提供方便,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第十七条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笔试、面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

每一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

三、考勤和素质发展测评
第十八条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班主任请假。

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寄宿制学校应实行寄宿生考勤制度,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合理安排寄宿生作息,确保寄宿生有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二十条学生评价目标体系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在评价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两者的有机融合,体现国家课程标准对不同学段学生的基本要求。

评价采用等级制。

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内容包含学生的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观、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年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分年段提出具体的评价要素。

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各学科评价方案。

学科学习目标指各学科所要达到的教育教学目标。

学生小学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反映学生整个小学学习阶段的发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生评价的过程包括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个主要环节。

形成性评价是在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进行的评价,要注重其质性评价,发挥其激励和目标导向功能。

成长记录是形成性评价的重要方式,要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档案,关注学生的个性发展,体现学生的优势领域。

终结性评价是指在学期、学年末或学段学习结束时对学生进行的全面评价,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评定、学业成绩评定、兴趣和特长以及教师评语,由学校组织实施。

学期、学
年终结性评价的结果以报告单(册)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反馈。

教师评语包括对学生素质发展的综合性评价和学生学科学习过程的质性评价。

评语应在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学生及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

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提出明确、简要的改进意见。

第二十二条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评定。

语文、数学为考试学科,其他学科为考查科目。

学业成绩被评为不及格(或D)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核。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

四、转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服务片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
的,可以转学。

办理时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厦门市小学转(入)学申请表》,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相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

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厦门市小学转(入)学申请表》一式四份;
2、常住地户籍册原件及复印件;
3、《转学证明》(附表7);
4、《学生学籍卡片》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5、就学期间留级或休学的,还应提供相应证明。

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等相关手续的学生转学,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转入学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片区内小学接收,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回执寄给转出学校存档。

学校接收转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转学生,确因班生数满额难以再容纳转学生的,应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其他学校入学。

第二十五条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转入学校应把转学生安排在与原就读学校相对应的年级,不得留级;转出学校应在收到转学回执后
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行带到转入学校。

第二十七条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转学证明回执,以及转学申请表,应在学校上报学年初学校基层报表时一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

所整理的证明材料中转入与转出的学生数,应与基层报表上报的转入与转出数一致。

五、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八条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可以办理休学。

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厦门市小学休学申请表》(附表8),经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疾病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初始日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

因病休学而复学的,需持医院康复证明。

复学时一般编入休学时的年级继续就学,也可以根据学生本人
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学生辍学。

遇学生辍学,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其返校就学。

学校须及时对辍学生进行家访,家访时应填写《厦门市义务教育阶段动员流生返校情况登记表》(附表9),做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未就学原因、去向、家长态度、动员效果及居委会联系情况等。

家访主要由班主任和年段长或科任老师共同家访,做到辍学两周内家访三次以上;第二次家访应有一位年段长以上领导一起家访,第三次家访若仍无效,由综治副校长和校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依法动员学生入学。

多次家访、动员仍未就学的,视为辍学。

对借读生辍学的,学校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学校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户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家访、动员工作。

第三十二条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

确因丧失学习能力须退学的,应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退学手续由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三十三条出国定居并在国外就学者,凭学生本人护照和户口簿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六、借读
第三十四条非本市户籍学生申请到我市小学就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第三十五条尚未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因上述原因需在我市小学就学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申请,填写《厦门市小学借读申请表》(附表10),出具户口簿、父母工作证明、暂住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借读手续。

借读学校必须为他们建立本校学籍,编列本校学号,并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

第三十六条已在小学就学的学生因上述第三十四条原因需在我市小学借读的,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填写《厦门市小学借读申请表》(附表10),出具户口簿、原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或借读证明、父母工作证明、暂住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学校同意,并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理借读手续。

原学籍学校应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借读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行带到借读学校。

借读学校应填写原学籍学校提供的借读证明(附表11)中的借读回执,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交回原学籍学校作为已入学凭证。

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附表12)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借读学校在上报本校基层报表的小基 3-2 学生变动人数统计表时,应把此类借读生作为转入学生人数统计,加入表格中增加学生数的“转入”栏内上报,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

第三十七条借读学生在借读学校完成规定年限教育的,由借读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明、肄业证明。

七、升级留级
第三十八条小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第三十九条小学原则上不留级。

少数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留级。

第四十条升级、留级一般在学年末办理。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业成绩评定和基础性发展评定合格(含补考),准予毕业。

学校教务处填造毕业生花名册(附表13),经校长签字后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小学毕业证号用“毕”字加五位阿拉伯数字表示(毕×××××),五位阿拉伯数字的前二位表示毕业年度,后三位表示毕业生顺序代号。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不再补发,由毕业学校审核相关手续后发给学历证明书(附表14)。

第四十二条对修完小学规定课程,但成绩不符合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明》(附表15)。

学校编制结业学生名册(附表16)存档。

第四十三条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初等义务教育年限(六年)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附表15)。

学校编制肄业学生名册(附表16)存档。

九、奖励和处分
第四十四条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

对学生评授校级以上奖励,需由学生民主推选,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在校务会议或行政会议上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张榜公示。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将学生奖励情况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且经多次教育未改者,给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

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处分适当。

要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并允许学生申辩。

处分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将处分决定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对学生的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

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第四十六条学生对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内容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四十七条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四十八条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形成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资料应做到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九条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一年级新生注册后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件17),永久保存。

学生学号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编列,一、二位数
表示入学年度;三、四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区代号(附件19);五、六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号,直属学校按属地原则划定;七、八位数表示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学生顺序代号。

小学生学号前冠以大写“X”字母。

其中属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其学号后加上字母“LD”;属于借读生的其学号后加上字母“LD (J)”。

各小学所编列的本校一年级新生学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

学生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学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

若转入或借读的学生来自外省学校,且未曾在我省小学建立学籍,则必须为其编排含有本校代号的新学号,顺序放在已排学号之后,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的身份证号。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

已经更名的,须及时持更名后的户口本到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五十条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
1、小学新生花名册;
2、学生学籍卡片;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小学毕业生花名册;
5、小学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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