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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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小学学籍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及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教导处主任负责事务管理,学籍管理员负责日常工作。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有责任和义务予以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二、入学

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名册(附表1)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确认新生学籍。

第五条小学服务片区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教育行政部门应科学设定服务片区内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

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第六条各小学应于报名前一周在划定的服务片区内张贴招生通告,小学所在地的政府授权单位应于报名前一周向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发出《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携带适龄儿童,于规定的报名时间,到服务片区内的学校报名。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

2.户籍证明;

3.住房及居住情况证明;

4.其他证明材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七条因故不能如期报名的,应在接到《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通知书》后三日内向片区内的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可适当推迟报名时间。未经申请逾期要求补报者,应书面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说明原因,经批准后予以补

报。若片区内学校学额已满,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未经同意不报名或超过申请期限未报名的,学校应及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进行处理。

学校服务片区之外的适龄儿童因客观原因或因家长工作、生活等原因造成特殊困难要求跨片区入学的,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厦门市小学转(入)学申请表》(附表6),报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学校应严格控制跨片区招生的数量,确保服务片区内适龄儿童入学。

第八条适龄儿童需要免学、缓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厦门市小学免(缓)学申请表》(附表2),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学、缓学的,还应当附医疗证明。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九条学校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第十条持有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的或持有“人才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其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享受市民待遇,由居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免试就近安排入学。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引进人才(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申请表》(附表3),应提交下列文本:

1.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留学人员工作证”等。

2.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护照。

3.在厦居住证明(在厦购房的提供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在厦租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和居住地居委会证明)。

第十一条符合重点引进人才条件,持有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厦门市引进人才优惠证”的重点引进人才,其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允许一次择校入学。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安排学校入学。应提交下列文本:

1.书面申请,简要介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子女的自然情况及选择就读的学校;

2.厦门市人事局颁发的“厦门市引进人才优惠证”;

3.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证明或护照。

第十二条根据《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招生照顾择校政策的批复》(厦府办…2000‟226号)精神,境外人士捐赠厦门市属的教育事业,累计捐赠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可一次性推荐照顾一名学生入学,捐资者指定的受益对象仅限于捐资者的直系亲属,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办理

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安排学校入学。应提交下列文本:

1.捐资者亲笔签字的推荐介绍函。写明捐资兴学的项目以及被推荐对象的姓名、性别、与捐资者的关系、选择就读的学校。

2.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证明。写明捐资项目、日期、金额,以及与此捐资相关的照顾入学权是否已经使用等情况。

3.受益学校或教育基金会出具的资金到位的相关票据。

第十三条非我市户籍人员子女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工作或居住而要求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须向流入地学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和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华侨、外籍学生申请在我市就读小学的,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境外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4)一式三份,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暂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市侨办或外办的介绍信及复印件;

2.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护

照;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撰写的负责该生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保证书;

5.学生本人的学籍材料(非起始年段)。

6.委托非直系亲属担当监护人的,应出示公证书。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胞、台商子女申请在我市就读小学的,办理时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附表5)一式四份,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到暂住地所属片区内小学就读;也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与学校联系,获准后办理就读手续。办理时应提交下列文本:

1.市台办签署意见并盖章的《台湾学生借读申请表》一式四份;

2.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3.我市公安部门(暂住地派出所)签发的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本市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4.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撰写的负责该生教育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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