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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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黄金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湖南黄金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及时准确地处理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简称各单位)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以及为解决纠纷而进行的诉讼、仲裁、复议案件等法律活动。

第三条法律诉讼管理应以预防为主,各单位应加强法律纠纷的预防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尽可能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纷争。

第四条对处理各类法律纠纷和案件须遵循风险评估、授权处理、共同配合、充分协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以及坚持合法、及时、准确和节省的原则。

第五条办理诉讼案件应贯彻维护公司整体信誉和利益的方针,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公司法务部为法律诉讼管理部门,负责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及协调;处理各类纠纷、诉讼、仲裁、复议等法律工作;建立诉讼案件的工作台帐、档案管理等报备工作。

第七条与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有提供诉讼案件涉及的

事实情况及证据材料、以及配合、参与、承担纠纷案件讨论、事务工作处理的责任。

第二章报告备案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所有法律纠纷应及时书面向法务部报告,并附案件相关材料。

第九条公司在收到诉讼、仲裁或者复议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或者行政复议决定书时,由公司办公室收文,当天送公司领导审阅批示。从收到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书复印件报送公司法务部备案,若需要财务部做相关账务处理,则加送一份到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诉讼案件结果及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十条公司所有需要提起的复议、诉讼或仲裁,应提前将有关材料和法律意见报送公司法务部审核,办理立案。

第十一条公司在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起诉或被申请仲裁及被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在收到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法律意见报送法务部审查,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需要立案起诉或应诉的,法务部按部门提报的情况说明,进一步收集证据资料,调查了解,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明确案件性质、涉案标的、诉讼风险、影响程度等,形成起

诉理由、依据、要求的起诉说明或应诉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起诉(应诉)前,法务部填报《起诉(应诉)审批表》,附案件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

第十四条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对公司整体信誉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由公司领导召集专门会议进行案件评估,作出处理决定或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案件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合格;

(二)合同(协议)有无管辖(仲裁)约定条款;

(三)诉讼时效是否逾期;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真实关联;

(五)案件诉讼(仲裁)可能对公司整体信誉及利益和经营产生的影响程度;

(六)诉讼风险、诉讼成本和诉讼结果预测分析;

(七)确定法院(仲裁机构)管辖的利弊关系;

(八)对诉讼小组人员的选择及诉讼方略建议;

(九)其它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在进行各类法律事务过程中,认为需要公司提供其他法律协助,可书面向法务部提出申请。

第三章组织诉讼

第十七条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等案件应成立诉讼小组,负责案件的立案、收集证据、庭审等相关诉讼活动。诉讼小组由法务部牵头组织,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成立,相关业务部门要全力配合,必要时可聘请律师为代理人参与诉讼工作。

第十八条诉讼小组要根据事实和法律,研究证据,细化方案,落实责任,做到诉讼前准备充分,诉讼中有理有据,结果符合预期。

第十九条凡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产生的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答辩状、代理词、申请执行书等法律文书应经过法务部审核后发出。

第二十条胜诉法律文书生效后,由诉讼小组派专人督促执行。如对方没有按期履行的,由诉讼小组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

第二十一条对公司应承担责任的案件,责任部门应积极与对方协调、沟通,争取对方撤诉。

第二十二条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由我方承担责任的,诉讼小组应认真分析论证,认为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应通过法律程序申诉;如无充分理由,应自觉履行。积极与对方进行协调、沟通,避免法院的强制执行,或争取执行和解,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失。

第二十三条案件诉讼终结后,诉讼小组应编制结案报告,向公司领导报告工作,同时通过案例剖析,总结经验,使企业吸取教训,防范同类风险再度发生。

第二十四条案件的当事人或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第四章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因案情需外聘律师的,诉讼小组可向法务部提出申请,由法务部通过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水平、诉讼业绩、专业特长、成本费用等因素综合评估后,按程序报批确定案件代理律师。

第二十六条法务部对诉讼案件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对外聘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定期了解案件的进度。诉讼小组应积极与律师沟通,对于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办案律师和常年法律顾问不是同一人时,可随时向常年法律顾问咨询。如案情有变化,诉讼小组应尽快通知办案律师,以便及时调整诉讼策略。针对法院尚未判决但很有可能败诉的案件,该诉讼案件可能形成一项公司或有负债的,诉讼小组应及时要求本案律师或常年法律顾问出具该诉讼案件可能败诉的证明,以备财务部作为相关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诉讼案件应设立专卷,案卷应包括起诉状、答辩状、裁定书、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证据资料、其它相关资料。诉讼案件结案后,诉讼小组将案卷按规定移交档案室。

第二十八条公司实行诉讼报告分析制度。诉讼案件结束后,诉讼小组对所发生的案件诉讼基本情况、重大案件处理进展、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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