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案件管理制度-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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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试行)

诉讼案件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诉

讼案件管理,切实防范公司诉讼风险,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诉讼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民事、行政及刑事纠纷。

第三条集团法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各所属公司设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作为与集团法务部的工作对接人,在集团法务部的指导下,负责协助各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集团法务部及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职法律事务管理岗统称:法务部门。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实行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直属、所属各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管理。

第二章诉讼案件管理职责

第六条集团法务部

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及所属公司的诉讼案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代理权限内代表集团公司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或反诉;

(二)指导、协助所属公司处理诉讼案件;

(三)审批所属公司诉讼律师选聘流程,并对委托律师的工作成果进行评价;

(四)定期对集团全辖的诉讼案件进行梳理、检查,建立健全案件预警机制。

第七条案件责任单位

案件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是处理本单位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案件处理过程中,案件责任单位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事宜,并主动支持法务部门和承办律师的工作,依法举证,积极应诉。

第八条所属公司法务部或专(兼)法律事务管理岗

(一)在代理权限内代表所属公司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但集团法务部认为应由其处理的诉讼案件除外;

(二)选聘、管理及配合所属公司外聘律师开展诉讼案件处理;

(三)集团法务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诉讼案件处理流程

第九条案件上报

(一)以集团公司或所属独立法人单位名义起诉对方的,案件责任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或直接承办人)必须填写《诉讼案件呈报审批表》(附件一)报请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提交集团法务部;由集团法务部根据案件性质报集团总裁、分管副总裁后决定是否起诉。

(二)以集团公司或所属独立法人单位为被告的案件,案件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应积极组织应诉,并按规定填写《诉讼案件呈报审批表》。

(三)《诉讼案件呈报审批表》必须以书面形式呈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案件基本情况;

2.主要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3.案件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4.其他必要事项。

第十条案件核准

下列案件由集团公司总裁决定是否起诉:

(一)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合同纠纷,如合资、联营、资产重组、担保及知识产权等合同纠纷;

(二)诉讼标的为50万元及以上的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诉讼案件;

(四)涉及和影响集团整体发展战略的案件,如知识产权案件;

除由集团总裁决定的案件外,均由各分管副总裁决定。

第十一条案件报告

对已发生的诉讼案件,法务部门应及时报告集团或所属公司负责人。

第十二条案件处理

(一)根据本制度确定的诉讼案件管辖权限,由集团法务部、所属公司法务部或法律事务管理岗(外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案件责任单位拟委托集团法务部代

理案件的,填写《诉讼案件呈报审批表》时应注明由集团法务部代理的处理建议,经集团总裁、分管副总裁批准后,由集团法务部代理案件。

(二)案件需外聘律师承办的,由案件责任单位向集团法务部呈报、填写《诉讼案件呈报审批表》,经集团总裁、分管副总裁批准后,方可由外聘律师承办。

(三)案件责任单位外聘律师承办案件的,应按《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书,并向集团法务部提交代理律师执业证书、从业机构和委托书复印件等。

(四)重大、疑难诉讼案件,集团法务部应提前介入,并与诉讼代理律师共同研究处理方案。

(五)集团法务部应建立诉讼案件管理台帐,跟踪案件进展,指导所属公司及时处理诉讼案件。

第四章诉讼案件责任承担

第十三条诉讼案件发生单位是诉讼案件责任主体。诉讼案件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处理诉讼案件,承担全部办案费用和应负债务。

第十四条诉讼案件责任主体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而变化的,其处理由存续单位负责,其费用由存续单位垫付;案件处理完毕后,存续单位为此垫付的费用和由于该案发生的相关损失由集团法务部统一认定处理。

第十五条案件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作为诉讼案件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与对方协调处理;同时应主动收集证据,积极应对诉讼。判决生效后,案件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集团公司将追究案件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

第十六条由于案件责任单位生效法律文书被扣划其他单位执行案款的,被扣划执行案款单位应及时向集团法务部书面呈报;集团法务部据此向集团公司总裁、分管副总裁提交有关请示;经批准后,由财务部门直接从案件责任单位帐户上扣划执行案款。

第五章诉讼案件结案管理

第十七条法务部门应建立诉讼案件案卷管理制度。案卷管理应当客观、真实、完整,能够反映诉讼案件处理全貌。

第十八条诉讼案件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入卷备查。对承办

案件中反映的管理问题、经营风险,集团法务部、所属公司法务部或法律事务管理岗可提出法律意见或建议。

第六章诉讼案件检查

第十九条集团所属公司应对本单位案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检查结果书面报告集团法务部。

第二十条集团法务部每半年对集团所属公司的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随时进行抽查。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有案不报、迟延上报、谎报案情或隐瞒案件事实的,依照集团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违反诉讼案件管理制度,有案不报、迟延上报、谎报案情、隐瞒案件事实的,给集团造成信誉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比照第二十二条规定加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制度其他规定,依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集团法务部负责解释及监督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一、《诉讼案件审核呈报表》

二、《诉讼案件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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