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财税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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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残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推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向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征收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专项基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人数1.5%的,均应按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四条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管理保障金的征缴工作,负责在岗残疾职工人数确认、保障金政策宣传解释、应纳保障金数额核定、文书发放、催报催缴、减免管理等。

地税部门负责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地驻荣企业)、负有纳税义务的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纳税户)的收缴划转、收入统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足额缴纳保障金。

安排一名一级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从单位经费中列支,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

应纳保障金=(用人单位上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用人单位年度实际在职职工人数,是指在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

具体可参照地税机关确认的计税工资人数核定。

在职残疾职工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人数。

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是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

第六条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七条保障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条例最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条例最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条例最新关键信息项:1、征收目的2、征收主体3、征收对象4、征收标准5、计算方式6、缴纳期限7、减免政策8、违规处罚9、监督管理10、争议解决11 征收目的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111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旨在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吸纳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和社会融入度。

12 征收主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税务部门负责代征。

121 残疾人联合会应履行职责,做好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工作,为税务部门提供准确的征收依据。

122 税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按时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 征收对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1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32 新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未满规定年限的,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14 征收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与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

141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按实际工资计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一定倍数的,按社会平均工资一定倍数计算。

14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残疾人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

15 计算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额=(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 ×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51 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
与税收政策相衔接
在实践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需要与税收政策相衔接,确保政策的 合理性和公平性。例如,对于雇佣残疾人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或减 免政策,鼓励企业积极雇佣残疾人。
0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 制度的优化建议
加强宣传与教育力度
增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的认知
通过媒体、宣传册、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和用 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监管力度不足
对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使用过程的监管力度不足,存在一定 的风险和漏洞。改进方向是,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与其他政策的协调与衔接
与残疾人福利政策相协调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需要与其他残疾人福利政策相协调,确保政策的 连贯性和一致性。例如,在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同时,可以加大对残疾人的 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力度,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机会。
征收范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在当地注册或登 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征收标准与依据
征收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标准按照用人单 位在职职工人数与当地政府规定的安排残 疾人比例乘积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应 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保障金 人数×当年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加强监督与执法力度
加强监督力度
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征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征收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加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行为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 形式的逃避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行为,确保征收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财政办法】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财政办法】重庆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年度差额人数缴纳残保金。

下面是语文迷小编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17)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残保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残保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版本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广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国家税务局

广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5〕315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本省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

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哎呀,说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这可真是个重要又有点复杂的事儿呢。

咱们先来说说为啥要有这个办法。

就说我之前碰到的一件事儿吧。

有次我去一家小公司办事,在那看到一个年轻的小伙子,他行动不太方便,但工作起来特别认真。

我就好奇跟他聊了几句,原来他是公司专门为了履行社会责任招进来的残疾员工。

这让我感触很深,一方面觉得这公司挺有爱心,另一方面也意识到,对于残疾人就业,咱们得有一套规范的保障措施,不能光靠企业自觉,这就有了咱们今天说的这个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那这个办法到底是咋征收的呢?一般来说,是按照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来计算的。

比如说,一家公司有 100 个员工,按规定应该安排 15%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也就是 15 个人,可实际上一个都没安排,那就要缴纳保障金啦。

这收上来的钱都咋用呢?主要是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他们的权益。

比如给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让他们能掌握一技之长,更好地适应工作;或者给那些雇佣了残疾人的企业提供补贴,鼓励更多企业积极接纳残疾人;还可能用来建设一些适合残疾人工作的设施和环境。

再说说管理这一块。

那可真是严格又细致,每一笔钱的去向都得清清楚楚,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监督,确保这些钱都花在了刀刃上。

就像有一次,我听说一个地方的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一笔钱被挪用了,那可不得了,相关责任人都受到了严肃的处理。

这个办法其实对企业和社会都有好处。

对于企业来说,虽然缴纳保障金会增加一点成本,但从长远看,能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也体现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而且,如果企业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不用交钱,还能享受政策优惠呢。

对于社会来说,能让更多残疾人有工作机会,自食其力,融入社会,那是多好的事儿啊!总的来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就像是给残疾人就业搭了一座稳稳的桥,让他们能更顺利地走向工作岗位,实现自己的价值。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一项特殊资金制度。

其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该资金能够有效、合理地使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文将针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一、征收范围二、征收方式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按税收渠道征收和按人头征收。

按税收渠道征收是指按照税收征管程序,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与其他税收一并征收。

按人头征收是指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单位或个人人数缴纳的方式收取。

三、征收标准四、使用管理1.专款专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透明公开:在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应当保持透明度和公开性,接受社会监督。

3.公平合理:资金使用应当根据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配置,确保每位残疾人都能够获得公平的就业机会和相应的支持。

4.激励导向:资金使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创新就业模式,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等相关服务。

五、使用范围1.就业补贴:对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一定的补贴,以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用人单位对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职业培训:提供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3.创业扶持:对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创业培训和财政支持,帮助他们实现自主创业。

4.职业康复:为残疾人提供相应的康复服务,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生活质量。

5.就业环境改善:推进残疾人友好型企事业单位建设,提高其就业环境和条件。

六、监督检查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对于违法违规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综上所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是确保该资金能够有效使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保障。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为残疾人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和机会,实现残疾人就业的可持续发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总体目标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其就业创业,制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合理征收和有效使用。

二、征收管理1.征收对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劳动者。

单位应按照实际从业人数的一定比例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征收比例3.征收方式单位可以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不同方式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具体方式由单位自行选择,但应确保按时足额交纳。

4.征收管理机构三、使用管理1.使用范围2.使用评估3.使用监督四、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征收使用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2.监督方式监督可以通过抽查、检查、审计等手段进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要求相关部门积极整改和追究责任。

3.违规处罚对于征收单位和个体劳动者未按时足额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依法追缴欠缴金额,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宣传教育为了加强社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的宣传教育,相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知晓度和认同感。

六、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总结: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旨在确保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促进其就业创业。

在征收管理方面,要确定征收对象和征收比例,明确征收方式和征收管理机构。

在使用管理方面,要设定使用范围,加强使用评估和使用监督。

监督管理方面,建立监督机构,通过抽查、检查、审计等方式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最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方法》、《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省残疾人就业保障代征治理暂行方法》及《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代扣代缴方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州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在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地区,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年度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奖金。

第三条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治理和使用,要坚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和进展残疾人事业为根本原则,以促进改革、进展、稳定大局为动身点,以强化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残疾人共享改革开放、富有文明和谐成果,感受社会主义大家庭暖和为目标要求。

第四条州县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根据行政隶属关系进展收缴治理。

州财政局、残联负责州级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各县财政局、残联负责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工作,并实行分级全额治理和使用。

各企业就业保障金收缴,根据州残联、州地税局《关于明确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残疾人保障金代扣代缴范围是安排残疾人就业未到达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 1.5%比例的,分别与州县财政有预算拨款关系的州县全额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残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均要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残疾人保障金收缴数额计算公式为:应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单位上年末在职职工总数×1.5%-已安排就业的残疾职工人数)×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依州县统计行政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已安排就业残疾人必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职工;安排1名盲人就业的,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残疾人就业,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和基数缴纳的,专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年度在职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和职工年平均工资基数,计算并缴纳保障金。

具体比例和基数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同级国库管理。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减免保障金的,应当向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八条保障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残疾人职业培训;(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行;(三)残疾人创业扶持;(四)残疾人就业补贴和奖励;(五)其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事项。

第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照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保障金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级人民政府残疾人联合会会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制定机关:[制定机关名称]制定日期:[制定日期]。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用人单位依法征收并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与管理。

第四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要用于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提供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等方面。

第五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征收第六条按照《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办法》的规定,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都应当纳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范围。

第七条用人单位从事以下活动的,应当依法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硬件设施改造。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就业的需要,改造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提供无-barrier的环境。

(二)残疾人辅助工具购置。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员购置适用的辅助工具,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

(三)培训和就业援助。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活动,帮助他们提高就业技能,提高岗位适应能力。

(四)福利待遇补贴。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残疾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补贴。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市相关政策要求,申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准确提供相关资料。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定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三章使用管理第十条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残疾人就业环境改善。

将资金用于公共场所等地的无-barrier改造,包括扶梯、坡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建设。

(二)残疾人就业技能培训。

将资金用于残疾人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和适应能力。

(四)残疾人福利待遇补贴。

将资金用于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为残疾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补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进行申报和结算,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在探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第六条之前,咱们得先清楚,这个办法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社会的公平与和谐。

第六条的内容通常会涉及到一些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比如说对于保障金征收的计算方式、征收的对象范围、征收的时间节点等等。

先来说说计算方式。

这可能会根据企业的职工人数、残疾人职工的实际就业情况以及当地的相关规定来确定。

比如,有的地方会按照企业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应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如果企业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这个比例,那就需要缴纳保障金。

而计算保障金的具体数额,可能会依据企业的工资总额乘以一个特定的比例。

征收的对象范围呢,一般是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

无论是大型的国有企业,还是小型的私营企业,只要符合相关规定,都有可能在征收的范围之内。

再讲讲征收的时间节点。

这通常会有明确的规定,比如每年的某个固定时间段,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要求进行申报和缴纳。

如果逾期未缴纳,可能还会面临一些额外的处罚措施,比如滞纳金等。

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呢?其实就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残疾人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毕竟,残疾人在就业方面往往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挑战,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

对于企业来说,遵守这一规定不仅仅是法律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的体现。

通过缴纳保障金,可以为残疾人就业事业提供资金支持,促进相关服务和设施的完善,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机会。

同时,这也有利于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一个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往往能够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这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也是有好处的。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比如,部分企业可能对相关规定不够了解,导致未能按时申报和缴纳保障金。

还有一些企业可能会存在抵触情绪,认为这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针对这些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和培训,让企业充分了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目的和意义,以及如何正确申报和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总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为了保障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落实国家残疾人就业政策的一种财政保障措施。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保障残疾人权益,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和生活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对象三、征收标准四、征收方式(一)单位征收单位征收按照单位的经济实力和劳动力资源状况确定。

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每年的财务预算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到指定账户。

(二)个人征收个人征收按照个人的收入情况确定。

个人在每月的工资、劳务报酬、稿费、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中,按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

五、使用管理(一)专款专用(二)监管机构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征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金管理(四)效益评估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政策措施。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改进政策、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和处罚对于违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严重违法者将被取消享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资格。

七、保密八、附则本办法由国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起草小组负责解释。

以上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全国)》的主要内容,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就业权益和改善生活水平,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进一步完善并执行好相关政策,确保残疾人能够平等就业、平等享受社会保障。

辽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 015]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笫三条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笫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笫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笫六条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7%。

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笫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笫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7%一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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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规
定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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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征收缴库
第六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
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第九条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没有分设地方税务局的地方,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保障金征收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保障金一般按月缴纳。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
障金。

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

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第十二条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保障金征收机关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后,确定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及时提供给保障金征收机关。

第十三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征收保障金时,应当向用人单位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保障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之间保障金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商残疾人联合会确定。

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保障金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应积极采取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方式征缴保障金。

第十六条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批准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单,应当每年公告一次。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第十八条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条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

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保障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

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

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
贴息。

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

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正常经费开支,由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三条各地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择符合要求的公办、民办等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承接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
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保障金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保障金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使用保障金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
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第二十七条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5〕5号)及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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