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起漳州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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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起漳州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从漳州市卫计委获悉,我市出台《漳州市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试行)》,7月1日起全面实施一孩生育登记制度。届时,我市不再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再生育审批权限也将由县一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街道)。

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规定》明确,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改为一孩登记制度,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所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后,可自主安排生育。对于需要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可携带夫妻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到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登记后当场领取。

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再生育服务证审批权限采用委托制。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放。

优化再生育审批办证效能

《规定》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可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夫妻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依据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并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内部流转办理,打印申请人人口信息卡审核无误后,进行发证。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应当在孕后领取。

夫妻一方户籍跨地区(本省外市或外省)的,经出具婚育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我市发证。办理一方负责在30天内将登记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

无法查证当事人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核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可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事实,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除《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的十四种情形》外,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此外,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

推行电子化网上办证

《规定》说明,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网上办证和预约办证,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取消纸质生育服务证。开展生育服务证全程网上办理工作,并对申请人提供申请的业务办理进程及办理结果进行短信告知。

《规定》还提出优化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措施。如,县、乡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窗口,落实首问责任;再生育审批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无法亲自领证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主动送证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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