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起漳州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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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漳政综规〔2023〕6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漳政综规〔20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漳州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7日漳州市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生育支持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市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人口出生下降趋势缓解,服务管理制度完善优化,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分别控制在8/10万、2‰以下。

基本建立人口发展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服务供给体系,加大生育、养育、教育、住房、医保支持力度,成本显著降低,实现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4.5个的目标,婚前医学检查率、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产前筛查率分别不低于70%、93%和92%。

以上指标均优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一)推进落实三孩生育政策1.保障生育政策依法落实。

依法依规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完善配套支持措施,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清理不适应人口发展形势的政策文件和相关社会制约措施。

建立健全常态化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相关惠民政策与生育政策有效衔接。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的通知-闽人口发[2007]76号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的通知-闽人口发[2007]76号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的通知(闽人口发〔2007〕76号)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三日关于农村人口生育政策适用的规定第一条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户籍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的农村人口,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外:(一)在所在村依法承包责任田(包括耕地、林地、荒地、滩涂、果园等)的;(二)以从事农业生产(农、林、牧、渔等)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三)所在村未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本人也未享受城市(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四)农村税费改革前按规定缴纳农业税的。

第三条因婚姻、收养、父母子女间投靠,户口登记地址由城市(城镇)居民委员会变更为村民委员会,符合第二条规定条件之一的,自户口登记地址变更之日起,视为农村人口。

第四条原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符合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条件之一的,视为农村人口。

第五条原户口登记地址为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该居民委员会已纳入城市(城镇)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覆盖范围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满五年后不再适用农村人口的生育政策。

第六条因购房、就业、升学、婚姻、抚养等原因,户口登记地址由村民委员会变更为不适用农村人口生育政策的居民委员会,自变更之日起不再视为农村人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年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年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3年一、背景介绍福建省是中国东南沿海的一个沿海省份,自古以来就是人口稠密的地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口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控制人口数量,调整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福建省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二、制定目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发展,维护人口生育权益,调整人口结构,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权、促进公平,为构建人口发展新机制提供法律支撑。

三、主要内容1.人口政策根据国家人口政策,福建省将制定并实施适应省情的人口政策,根据省内的人口发展情况,调整和完善人口政策措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2.计划生育福建省将继续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制度,保障夫妇的生育权益,引导夫妇合理生育,倡导一对夫妇生育两个子女,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内实际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措施。

3.人口结构调整为了促进人口结构的调整,福建省将通过实施优生优育政策,提高人口素质,增强人口素质,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4.人口保障为了保障人口的基本权益,福建省将加强对人口的保障措施,包括对老年人口、儿童人口等特殊人群的保障措施,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

5.人口发展规划福建省将编制并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发展规划,确定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发展目标和任务,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四、法律责任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行政处罚等。

五、结语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出台,将有助于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人口生育权益,调整人口结构,促进持续健康发展,为构建人口发展新机制提供法律支撑,为福建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的人口保障。

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

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

福建计划生育新政策福建省近期出台了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推进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适用范围适用于计划生育管理范围内(即本省户籍居民和非户籍居民在本省常住、暂住的家庭),已婚夫妇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生育奖励和扶助(一)奖励政策1. 合法生育的夫妻可获得以下奖励:(1)首个子女出生奖励:男女双方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奖励3000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奖励1500元。

(2)二孩诞生奖励:男女双方总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奖励5000元;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奖励3000元。

2. 残疾夫妻生育的子女,符合奖励条件,可以按生育子女个数多倍奖励。

3. 夫妻双方享受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待遇,生育子女,符合奖励条件,可以按生育子女个数多倍奖励。

4. 因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包括户籍管理等)而导致双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合法生育孩子的,如符合生育条件,每获得一次二孩奖励5000元。

(二)扶助政策1.丧偶妇女及其被扶养人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丧偶妇女及其被扶养人员均享受夫妻合法生育普通奖励标准的3倍。

2.计划生育家庭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困难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计划生育扶助。

三、服务保障(一)产前检查夫妻双方在规定时间内(建档孕妇第一次产前检查8-12周、第二次产前检查16-20周)准时前往建档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即可获得300元的产检补贴。

(二)新生儿医疗服务对于新生儿大便中检出致病菌、先天性心脏病、精神发育迟缓等情况的,进行技术指导和医疗服务。

(三)母婴健康保障夫妻双方生育第二胎,从第一胎第二次产检开始至产后42天内,可以享受建档孕妇同等母婴健康保障服务。

四、责任追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划生育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查处,实行惩罚和奖惩相结合的办法。

五、总结福建省的新计划生育政策,旨在落实全面两孩政策,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于2015年12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部修正案是对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行的全面修订,旨在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推进全面二孩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计划生育工作,保障家庭权益和人口健康发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共有七章六十一条,分别是总则、计划生育的服务、管理和监督、全面两孩政策、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正案明确提出,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鼓励夫妻合理生育。

此举是基于我国人口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变化,旨在解决老龄化严重、劳动力供给短缺等问题,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修正案明确规定,夫妻可依法自愿决定生育两个子女,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预夫妻自愿生育行为。

此外,修正案还增设了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措施,加大了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非法进行节育手术、强迫堕胎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修正案还明确了政府、企事业单位等相关机构在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职责和义务,要求全面改进和提高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推进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水平的现代化。

通过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网络,提供全方位、覆盖面广的服务,同时加强生育保健和优生优育工作,促进健康孕育和优生优育。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还加强了对社会保障政策的保障力度,保障遗孤、留守儿童、独生子女等特殊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基本权益得到保护。

此外,修正案还强调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性别歧视和家庭暴力。

修正案的实施对于推进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规范化、精细化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平衡我国的人口结构,缓解老龄化压力和劳动力短缺问题。

同时,新修正案的出台还进一步促进了妇女权益的保护,提高了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推动了人口和社会发展。

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口发〔2013〕16号2013-02-27 来源: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字号:大中小】各设区市人口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根据修正后的《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研究,决定对《福建省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申请”第(一)项修改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携带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

”二、将第一大点“生育服务证的申请”第(二)项修改为“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向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提交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育龄夫妻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及双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相关材料)或承诺声明,并填写《再生育申请表》。

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应当在孕后领取。

”三、将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一)项修改为“夫妻双方户籍在本省的,生育服务证可以到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首先接到办证申请的户籍所在地应当负责发放。

夫妻一方户籍在本省,另一方在外省的,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出具婚育证明或本人提供承诺声明的,可以在我省发证。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外省,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任何一方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领取第一孩生育服务证。

”四、将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二)项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第一孩生育服务证的登记、发放以及再生育的初步审查及《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其内设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承担具体事务,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外的再生育服务证审批、发放。

”五、在第二大点“生育服务证的发放”第(三)项中增加“符合《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报双方单位或村(居)委会,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发放决定。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93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93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9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闽卫督函〔2021〕170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20213093号提案的答复闽卫督函〔2021〕170号答复类别:A类吴体芳委员:《关于改善企业及公共场所母婴室等配套设施的建议》(20213093号)由我单位会同省总工会、自然资源厅、商务厅办理。

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2013年11月,我省总工会在全国率先与原省卫生厅联合下发文件推进“妈妈小屋”建设,要求在女职工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商务楼宇等公共场所以及就诊量较大的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妈妈小屋”;实行规范化建设及管理,从基本配置、统一标识、安全舒适、专人管理等方面提出明确标准。

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实施后,2016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2017年原省卫计委、总工会等9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我省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近年来,在各级卫健部门的牵头组织下,各职能部门履职尽职,母婴设施建设取得较好的成效,截至2020年末,全省共建有公共场所母婴设施1959个,母婴设施总面积3.3万平方米,年使用量超过500万人次。

已建立女职工哺乳室的基层工会8357个,完成了应建尽建的目标。

主要采取以下做法: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卫健委高度重视母婴设施建设工作,把母婴室建设列入委机关对相关处室年终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为加快医疗系统母婴设施建设,我委于2018年5月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机构母婴设施建设的通知》,明确建设单位、建设时限、建设标准和要求,大力推动我省医疗机构母婴设施建设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1号发布日期: 2015.12.27实施日期: 2016.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人口计划管理【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201512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福建省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合理性,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在福建省范围内,依法开展的有关人口数量和结构、妇女生育、计划生育、人口流动、人口普查和人口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依法执行管理任务,并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规划,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发展。

第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人民群众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人口数量和结构第七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的监测和预测,及时调整人口政策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措施。

第九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维护人口总量的稳定,鼓励优质人口的增加,抑制低质人口的增长。

第十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控制和调整人口结构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结构的优化。

第三章妇女生育第十一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生殖健康的保护和监护,提高妇女生育安全度。

第十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生育的政策,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协助。

第十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育医学研究,提高生育技术和服务水平,保证妇女生育安全度。

第十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婚育年龄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未成年人和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进行性行为和婚姻行为。

第四章计划生育第十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准生证新政策出台

准生证新政策出台

准生证新政策出台年1月5日,中央明确生育两个以内孩子无需审批。

这意味着生育二孩无需办理准生证。

目前,江苏、湖北、山东、黑龙江等地,生育头胎已经不需要办理准生证了。

卫生计生部门可以通过婚姻登记、收养信息、户籍登记等多种途径,掌握公民的结婚、怀孕和生育信息,防止出现因取消一孩生育审批而出现的漏登、漏报现象。

一孩审批变为实行一孩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第一个孩子,不需要进行审批,只要备案就可以。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均没有生育过的,怀孕后即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进行登记,自主安排生育,无需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

此外,原来由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的群众再生育审核,现在可以委托乡镇(街道)办理,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自行制订,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即可。

1、男女结婚后,如果要生育孩子的话,必需先去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明准生证办理准生证办理(5张),生孩子的时候相关部门要检查,比如医院、管计划生育相关部门,这个证相当于工商的许可证一样,有这个生育服务证就代表国家批准你生育合法的孩子了。

2、分娩7个月的时候必须依靠这个生育服务回乡证启动你的生育保险办理程序。

3、育龄夫妻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4、给新生儿上户口。

申领了《生育服务证》的夫妻,在其子女长大后,应抱持《生育服务证》和医疗机构出示的《长大医学证明》至户籍部门办理新生儿入户相关手续。

[1]新生儿上户口跟生育服务证没必然关系,卫生部关于印发《长大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告(卫基妇播发[]45号)规定:三、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长大医学证明》,至所在地户口备案机关办理长大人口登记手续。

四、非父母户籍所在地长大的婴儿,抱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示的《长大医学证明》回去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备案机关办理长大登记手续。

工具/原料基本材料: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夫妻双方艾根柏、初育、未领养、单位/居委会证明,并至户口所在地镇级(街道)计生证实盖章;其他材料:a.女方到指定地点去检查,开怀孕化验单或诊断证明,办理前询问女方单位计生管理部门,无工作者可以去询问居委会;b.双方1寸免冠照片1张。

福建计划生育实施条例全文

福建计划生育实施条例全文

福建计划生育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工会、 *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6-01-05 19:39 来源:新华社/xinwen/2016-01/05/content_5030806.htm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2015年12月31日)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康,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实现。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重大意义(一)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

20世纪五六十年代,随着经济恢复、社会安定、人民生活改善和医疗卫生保障水平的提高,我国总人口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5.4亿人迅速增加到1970年的8.3亿人,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

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国家从七十年代开始在城乡推行计划生育。

1980年,党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定为基本国策。

40多年来,我国实施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

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资源、环境压力有效缓解,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人口素质明显提高,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作出了重大贡献,树立了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在此过程中,亿万人民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作出了巨大贡献;广大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者付出了心血和汗水。

福建省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福建省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4、.负责登记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保护登记人的隐私。
5、.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男方基本情况
女方基本情况
姓名
联系电话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婚姻状况
结婚证号
结婚时间
婚育证明号
生育子女状况
是否合法领养
生育子女状况
是否合法领养
户籍地
省市县(区)
乡镇(街道)(村)社区
户籍地
年月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核实情况
□在人口信息系统核查
□属实
□不属实
□向户籍地核查
□及时反馈
□属实
□不属实
□核查时间:
□反馈时间:
□无法查实
□其他:
经办人
联系电话
核实时间
注:本表原件由乡镇(街道)归档管理,保存期10
省市县(区)
乡镇(街道)(村)社区
现居住
地址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号
现居住
地址
省市县(区)乡镇(街道)
(村)社区门牌号
本人承诺
本人保证以上情况及提供的相关材料属实,并且了解《登记须知》的有关内容。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责任。
丈夫(签名、指纹)妻子(签名、指纹)
代办人(签名、指纹)代办人身份证号及联系方式:
福建省一孩生育服务登记表
登记号:登记日期:年月日




1、.夫妻双方均属于初育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为备案制,非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2、.登记人须如实反映本人及配偶的婚姻与生育情况。
3、.登记人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造成违法后果的,相关部门可依法追究登记人法律责任;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1年7月10日重新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第三章节育第四章流动人口第五章人口计划与管理第六章优待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应坚持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禁止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或生育。

禁止计划外生育。

禁止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第六条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有一个孩子并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只有一个孩子的;(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一个的;(七)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的;(八)夫妻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九)只有一个孩子,且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十)女方无兄弟,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孩子的,女方姐妹数人,适用其中一人;(十一)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且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只有一个孩子的;(十二)连续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作业的矿工,以及居住在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村双方均为农民或渔民的夫妻,只有一个女孩的。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24•【字号】漳政办〔2015〕88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漳州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漳政办〔2015〕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漳州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4日漳州市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推进我市作为第三批公立医院国家联系试点城市的开局之年。

为贯彻落实全市深化医改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漳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漳委发〔2015〕10号)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突出体制机制创新,积极推进我市医改试点第一阶段改革,确保完成今年工作要点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

一、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一)破除以药补医机制。

在全市26家县级公立医院(包括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全部取消药品(中药饮片除外,下同)、耗材加成基础上,2015年上半年,市区(含芗城区、龙文区)公立医院实施药品、耗材零差率,整体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市卫计委、财政局、人社局、物价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二)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跟踪监测县级公立医院实施零差率后的运行情况,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适时调整。

制定出台市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试行方案。

逐步理顺市县不同等级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研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调整面不低于整个医疗服务项目的50%。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0]202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0]202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漳政综〔2010〕2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漳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三日漳州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为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有效保障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设区市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6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漳政〔1996〕综158号)、《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6〕161号)精神,按照全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统一信息管理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其全部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漳州市的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企业生育保险的除外)均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全市统筹,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缴费标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9%缴纳。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漳政办〔2015〕12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漳政办〔2015〕12号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正文:----------------------------------------------------------------------------------------------------------------------------------------------------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禁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漳政办〔2015〕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近年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不断完善,在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一些地方还存在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把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手段,不经调查和规定程序直接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计生户、拆迁户、老上访户、重病患者、下岗职工等纳入保障范围,或存在“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让人均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和财产超过规定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严重损害了低保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闽政办〔2014〕16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遵循低保审批程序各地要严格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福建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保〔2013〕550号)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3〕97号)的规定程序开展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工作。

要严格执行低保“三审二公示”制度,特别是要做好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票决工作。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9•【字号】漳政办[2006]161号•【施行日期】200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漳政办〔2006〕16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月十九日关于加强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二○○六年十月)为推动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工作,保障生育保险基金安全和最大限度地保障女职工生育医疗费及产假生活的基本需求,切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9号)精神,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市各类企业及其职工都必须按照《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二、调整生育保险征缴费率:生育保险征缴费率由0.7%提高到0.9%。

用人单位应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的比例按月足额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建立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准入制度:生育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一年(含一年),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规范待遇申领制度: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产后一年内及时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产假期限,并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逾期未报的,女职工应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

五、建立生育保险专项检查制度:加强开展生育保险专项检查。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劳动监察和经办机构配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和稽核企业参保人数、实际工资水平及用人单位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情况,同时强化劳动监察力度,对不按实际用工人数和工资水平参保和缴费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的,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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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7月1日起漳州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从漳州市卫计委获悉,我市出台《漳州市生育服务证管理规定(试行)》,7月1日起全面实施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届时,我市不再申办一孩《生育服务证》,再生育审批权限也将由县一级卫生计生部门下放至乡镇(街道)。

实行一孩生育登记制度
《规定》明确,取消一孩《生育服务证》审批制度,改为一孩登记制度,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生育前持身份证、结婚证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所在村(居)委会进行登记后,可自主安排生育。

对于需要一孩《生育服务证》的,可携带夫妻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到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登记后当场领取。

再生育审批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
再生育服务证审批权限采用委托制。

由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发放。

优化再生育审批办证效能
《规定》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怀孕前可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及夫妻双方近期免冠两寸照片及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书面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依据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并通过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内部流转办理,打印申请人人口信息卡审核无误后,进行发证。

未能在怀孕前领证的,应当在孕后领取。

夫妻一方户籍跨地区(本省外市或外省)的,经出具婚育证明或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可在我市发证。

办理一方负责在30天内将登记情况通报另一方户籍地卫生计生部门。

无法查证当事人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核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可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事实,予以办理生育服务证。

除《福建省办理再生育申请不适用承诺制的十四种情形》外,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以虚假承诺进行一孩登记或获得再生育资格的申请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此外,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以出具委托书,由村(居)计划生育管理员或近亲属代办生育服务证。

推行电子化网上办证
《规定》说明,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网上办证和预约办证,实现生育服务证电子化,取消纸质生育服务证。

开展生育服务证全程网上办理工作,并对申请人提供申请的业务办理进程及办理结果进行短信告知。

《规定》还提出优化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措施。

如,县、乡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设立计划生育服务窗口,落实首问责任;再生育审批时限缩短为15个工作日;无法亲自领证的,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主动送证上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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