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县卫生局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2、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3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罚制度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 (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 (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 (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 (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 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 (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3 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 28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 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 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3 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 28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 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3 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28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医院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001]
医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5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1)(2)(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8)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2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3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28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三)招聘程序:被聘用者本人申请,医院办公室审查,护(四)聘用办法:录取后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正式予以聘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累计超过(含)30 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一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违约金 3 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28 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 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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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
01 添加目录标题
02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认定
03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聘用
04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管理
05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考核
06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奖惩制度
添加章节标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
认定标准
认定范围:明确哪些 人员属于卫生专业技 术人员,包括医生、 护士、药剂师等
惩罚制度
违反职业道德:警告、记过、开除等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章制度:警告、记过、降级等处罚 医疗事故:依法追究医疗事故责任
奖惩程序
奖励程序: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经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确定奖励对象和等级
惩罚程序:由相关部门调查取证,根据违规情节和严重程度,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培训管理
培训目标:提高卫 生专业技术人员的 技术水平和综合素 质
培训内容:包括专 业技能、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等方面的 培训
培训方式:采用线上 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 包括课堂教学、实践 操作、在线学习等
培训考核:对参加 培训的人员进行考 核,确保培训效果 和质量
继续教育管理
继续教育目的: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水平和能力 继续教育内容:医学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 继续教育方式:培训班、学术会议、网络教育等 继续教育考核与奖惩:对参加继续教育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激励其不断学习和进步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奖惩 制度
奖励制度
奖励原则:公平、 公正、公开,以 精神奖励为主, 物质奖励为辅
奖励条件:在卫 生工作中做出突 出贡献,取得显 著成绩的卫生专 业技术人员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 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 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3 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 28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 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 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3 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 28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作者:————————————————————————————————日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 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 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3 万元。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县卫生局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1、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2、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3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 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 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3 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 28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必须勤奋好学孜孜不倦努力做到学识渊博业务精良。
只有这样讲起课来才能深入浅出得心应手才能使学生产生敬重感自觉自愿地接受教育和指导。
因而利用暑假时间我参加了继续教育学习活动。
通过不断地学习使我们不但在理论上对教育、教学有了更深层次的体会从而在教学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现把这几个月学习的心得总结如下一、通过学习使我重新认识了自己的责任树立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县卫生局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2、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必须勤奋好学孜孜不倦努力做到学识渊博业务精良。
只有这样讲起课来才能深入浅出得心应手才能使学生产生敬重感自觉自愿地接受教育和指导。
因而利用暑假时间我参加了继续教育学习活动。
通过不断地学习使我们不但在理论上对教育、教学有了更深层次的体会从而在教学中取得了一定成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县卫生局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2、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3万元.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 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3 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28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 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 天者;(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总5页)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 年。
、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 天者;☎✆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 )依法应征入伍的。
、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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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
(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
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兵团卫生行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
(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确定聘用关系。
1、聘用合同的期限为一般为 5 年。
2、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3、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聘用后发现聘用人员学历不符合报考条件者;
(2)聘用后无法胜任工作或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工作者;
(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影响较大
的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的发生;
(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 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 天者;
(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7)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8)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1)试用期内发现医院未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的;
(2)依法应征入伍的。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 3 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身体健康,无明显疾患,年龄在 28 周岁以下(特殊情况者除外);持有教委认可的中等及以上医学院校毕业证
书,具有执业资格证书者予以优先。
(三)招聘程序:被聘用者本人申请,医院办公室审查,护理部组织专业考试,院领导面试,成绩合格者,择优录取。
(四)聘用办法:录取后试用期为 6 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正式予以聘用。
医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本人签订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一)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录用,即分配至相关科室,纳入科室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我院制定的规章制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三)专业技术人员同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由所在科室负责考核,评出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与合同续聘、工资、奖金、晋升晋级挂钩。
(四)聘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合同内容; 2、聘用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也可根据医院、聘用者双方实际情况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结果,决定续聘与否,但续聘年限最多不超过 10 年。
如聘用者连续二年参加执业资格考试未取得执业资格证,即不再续聘。
(五)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金;
2、聘用者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合同,都必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离院不得带走医院科技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
(一)在院长直接领导下,由医疗质量与业务考核小组负责制定年度业务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科室负责人分配。
(二)根据医院卫生服务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短期培训、进修等业务学习,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三)各科室每周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学习,业务学习计划由负责人制定,并上报办公室备案。
(四)每季度以各科室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三基”业务理论考试及技能考核,时间为季度末(四十岁以下必须参加,外出进修者除外),试题以临床多选题为主,考试形式为闭卷笔答。
学分成绩由护理部汇总、登记、备案,作为年终业务考核的一部份。
(五)考核的原则:客观公正、全方位、制度化、效率原则。
(六)考核的具体方式:直接领导考评、同行考评、下属考评、自我考评、组合考评。
(七)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根据医院工作特点,制定量化的考察要素,建立健全简便、易操作的考核系统。
医院负责对各科室责任人的考核工作,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科内考核工作。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奖惩
(一)医院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授奖:记功授奖等级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记功等级由院领导组织人员统一审核确定。
1、保护医院财产物资安全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业绩突出,为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3、对医院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4、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医院楷模者。
(二)医院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记过处罚等级有: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记小过、记大过、开除等。
若职员行为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医院有权起诉;所有人员的奖惩记录,均纳入医院考核内容。
1、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贪污、盗窃、殴斗、诈骗、索贿、受贿、私吃回扣,违反医院财务制度者。
2、玩忽职守、责任丧失,屡教不改给医院形象、业务、效
益带来损害者。
3、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4、触犯医院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
本实施意见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