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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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讨论稿)
(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一、目的
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实行评、聘分开,动态管理,鼓励员工积极主动学习,提升员工专业技术素质,调动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积极性,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价值创造热情,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由技能管理向岗位价值管理的转变,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技术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技能人员。
三、晋升通道
专业技术系列: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
操作技能系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副主管技师----主管技师
四、技术评审组织机构
(一)设立领导小组(技术评审委员会):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
职能:指导、监督、审批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评聘和考核工作。
(二)设立工作小组(技术评审小组):
组长:人力资源部部长
成员:人力资源部相关人员、从各专业临时选聘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
职能:负责专业技术和操作技能评聘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审批权限内的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及考核事项;组织实施公司级技术聘任评审工作。
五、技术人员的考评
(一)公司承认通过国家正规专业技术等级认证取得的资格。
(二)公司按照关键技术岗位确定的技术岗位,国家通用工种中没有的,按照公司出台相关的制度已经取得技术等级认证的内部技师。
注:今后不再组织认证。
(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传达关于技术人员评审的通知或出台相关制度。
按照相关规定,由个人自主报名和考试取得资格,所有费用由个人承担。
六、技术人员聘任原则
实施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分开制度,突出工作业绩和技术成果,坚持好中选优的聘任原则,名额不足时可以空缺。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规范的竞聘程序。
1、所从事的岗位要和专业或工种对口,不得高聘。
2、专业技术系列的,除了采矿、选矿、地质、测量、电气、机械、建筑、冶金、会计、经济、政工11个专业外,其他专业不聘高级职称及以上,最高聘任中级。其中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政工师由公司统一聘任,名额不分配到二级单位。
3、担任领导职务的管理人员同时又聘任技术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待遇。
4、人力资源部每隔两年,根据公司战略及生产经营需要,结合三定手册确定公司及各二级单位技术人员聘任数量,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执行。(见“技术职务聘任计划审批表”)
5、各二级单位以公司下达的聘任数量为上限,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聘任岗位技术人员,名额可以空缺,但不得超过规定的人数。
6、专业技术序列中的初级、操作序列中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数量暂不设名额限制。
七、评审程序
1、每两年评审一次。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指标,评审委员会下达通知至二级单位。
2、二级单位自行成立技术职务评审小组,主要职能是负责制定单位评审技术人员的考核方案并执行相关工作。制定的方案须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3、二级单位根据公司下达的指标,组织人员报名,经过技能评审小组的评审,择优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技能人员。
4、二级单位需将聘任名单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确认无争议后将聘任人员名单报送工作小组审核,公司总经理批准生效。
5、副主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副主管技师、主管技师聘任由公司统一聘任,按原制度执行。
6、公司统一聘任的技术职务,由工作小组报送聘任计划,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后实施统一竞聘(若参与竞聘者均不符合聘任标准或无人参与竞聘,名额可以空缺)。竞聘过程执行以下程序:
公布聘任数量及标准----员工报名或部门推荐----专家小组评审、工作小组考核(专业答辩50分、360度考核20分、绩效评价30分)----分数由高至低排序
后择优确定目标人选----报领导小组审批。
八、聘任与考核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操作技能人员经评审确定聘任后,由二级单位负责人与之签订聘任协议,聘期为两年。
每年对聘任人员进行考核(聘任单位为考核主体,公司统一聘任的,由工作小组考核),考核方案需报人力资源部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二级单位对本单位的聘任技术人员考核主要是针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续聘一年,考核不合格的,中止聘任。每两年重新按照以上程序进行评审。
(二)如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并停止相应待遇:
1、离开所聘任专业岗位;
2、在聘任期内,因违法、违纪或工作严重失职,渎职等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3、工作表现平庸,缺乏积极性,不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能力要求,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九、薪酬
被聘任的人员按相应岗级享受薪酬待遇。本办法发布前已聘任且享受相应岗级待遇的,本办法执行后如果未被聘任,则降级聘任,其薪酬待遇暂时保留原待遇90%,但不得低于所聘级别薪酬标准,仍高出部分,在年度增资中予以冲减。自本办法发布后的第二个聘期开始,凡未被聘任的,不再享受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因正常工作调动解聘的,工资维持到解聘年度的年底,职务晋升的,则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薪酬待遇。
因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原因解聘的,立刻取消其技术职务工资。因年度考核不称职而中止聘任的,中止后技术职务工资标准调降一级。
十、专业技术管理工作
(一)人力资源部和各二级单位专业技术评审领导小组,共同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评审、聘任考核和管理工作。
(二)按所从事的岗位实行考评聘用,如有岗位调动,则按新的岗位需要职数进行竞聘,否则不聘。
(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包括聘任、考核、工作岗位调整或离职的,需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为考评、聘任、发放薪酬等提供依据。
十一、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