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37号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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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解读财税[2013]3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财税[2013]3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财税[2013]37号文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13]37号文《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分两个层面明确了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一是明确试点前的特殊处理办法,二是明确试点之后应按正常程序办理认定。

首先,本公告普遍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即已完成税制转换的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和即将进行税制转换的试点地区、试点行业。

其次,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缴纳营业税,计算营业额,而试点实施后缴纳增值税,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

公告对如何根据试点纳税人试点前的营业额计算应税服务销售额,通过计算公式给予了明确。

对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项目的,明确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分别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即: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提供应税服务)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再次,试点实施前,各地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本公告制定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办法,就计算年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截止时间、具体认定程序等做出规定,以保证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同时,对试点实施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公告也做了明确,即所有增值税纳税人(包括试点纳税人),都应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2013年税收新政以及政策解析汇总

2013年税收新政以及政策解析汇总

2013年税收新政以及政策解析汇总1、流转环节道道征税链条机制环环相扣解读条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文件摘要:一、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专家解读: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直销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

据了解,直销企业的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直销员按照批发价向直销企业购买货物,再按照零售价向消费者销售货物。

二是直销员仅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

第一种直销模式下,货物的所有权已经由直销企业转移给了直销员,符合现行增值税关于销售货物的规定,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应按照其向直销员收取的价款确定;第二种模式下,直销员仅相当于推销员,在直销企业和消费者之间起到中介介绍作用,直销企业和直销员之间并未发生货物所有权的有偿转移,直销企业应以向消费者收取的货款确认销售额。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第二种营销模式下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可以区分为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直接将营销员界定为企业雇佣的非正式员工。

财税[2013]37号的理解 10会计8班 李秀云 2010910005

财税[2013]37号的理解 10会计8班 李秀云 2010910005

财税[2013]37号营改增的理解姓名:李秀云学号:2010910005 班级:10会计8班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财税[2013]37号文相对于财税[2011]111号文主要在应税范围解释方面有了很大的改变。

在交通运输陆路运输方面,财税[2013]37号文新增了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其他方面与以前基本相同。

在部分现代服务业则有了较大的不同。

一、财税[2011]111号文规定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二)信息技术服务。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三)文化创意服务。

1.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4.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零税率【由普金网整理提供】日前,浙江省某货物运输公司的徐会计询问。

该公司自2013年5月份以来,承接了部分往返台湾、香港、澳门的货物运输服务,据悉,对该部分货物可以有税收优惠,但具体又不是十分清楚,徐会计要求给予明确,同时,对提供该运输服务所外购的项目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以下称《通知》)第一条明确,经国务院批准,《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所列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该条第二款又明确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以陆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具有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并具有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至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具有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的船舶;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上述交通运输服务的,应当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且其经营范围应当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

而提供港澳台交通运输服务所外购的项目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对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以及购进按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财税(2013)37号文新旧对比

财税(2013)37号文新旧对比
5
第二十二条……(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增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6
第二十二条……(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八条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税收缴款凭证。
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二条……(五)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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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财税106号与37号文件 试点实施办法新旧政策变化对照表

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 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
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增加“邮政业”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 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 ★增加“邮政普遍服务、邮政
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 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
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 第十六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税方法计税。
计税。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 第十七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
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 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
或 (者三雇)主单提位供或应者税个服体务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 (四)财政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 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
第二十一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
将“增值税税额”修改为“增 值税额”
第二十二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小陈税务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二条

小陈税务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二条

小陈税务解读营改增(财税(2013)37号文件):第十二条作者:小陈税务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小陈税务解读:本条是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规定。

俗说:就是算税的时候,基数乘于什么比例。

1、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2、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适用税率为增值税基本税率17%。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和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解释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交通运输业服务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

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以及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交通运输业服务征税,适用税率为11%。

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航空运输湿租业务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属于交通运输业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未纳入本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畴,仍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适用6%税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对于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营改增中哪些行业跨境应税服务可免税
财税[2013]37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范围,但不够细化,具体哪些行业可享受免税待遇,什么情况下免税规定业不是很清晰。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发布,详细规定了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的条件及行业明细。

神州财税网结合财税[2013]37号附件一《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的规定对行业明细及享受免税的条件进行了详细梳理,希望能对您的工作提供帮助!(作者:王虎)
营改增中跨境应税服务免税行业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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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营改增中跨境应税服务免税行业明细表.xlsx。

财税【2013】37号文解释

财税【2013】37号文解释

旧的应税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 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 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 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 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 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 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 询服务。
修改要点
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新旧应税范围注释对照
新的应税范围注释
二、
旧的应税范围注释
变化5 增值税进项税 额抵扣政策调 整 (征3%扣 3%,汽车抵 扣
变化6
广告业范围
零税率优先
提纲
主要变化点
试点办法对照
应税范围对照
试点有关事项对照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旧办法
修改要点
将原来涉及营改增的 财税文件合为一份, 共分为“营改增实施 办法”、“应税服务 范围注释”、“试点 有关事项”、“过渡 政策规定”、“零税 率和免税政策规定” 五个部分。
修改要点
为解决有形动产租赁可 以抵扣,公司自购无法 抵扣问题,删除本条款, 无论是自购还是租赁的 交通工具均可抵扣。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 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 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 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 销售额。
对广告服务的部分表述 作修改,取消策划、设 计、制作,增加广告代 理,主要为适应文化事 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而 进行调整。
新旧应税范围注释对照
新的应税范围注释
二、 (三)文化创意服务。
旧的应税范围注释
修改要点
5. 会议展览服务, 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 展示、经贸洽谈、民间 交流、企业沟通、国际 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 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 业务活动。

解读财税(2013)37号营改增办法

解读财税(2013)37号营改增办法

解读财税〔2013〕37号——六方面梳理“营改增”试点新政变化要点2013-6-28 9:40:17来源:山西宏启税务师事务所作者:【大中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明确。

与之前试点政策相比,财税〔2013〕37号文新增“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并规范了相关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营改增”试点文件整合为“一个办法,三个规定”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市等8个省(直辖市)。

增值税的特点决定了“营改增”最好一次性在全国、全部行业推开,那样一来税率设置比较简单,抵扣链条更完整。

而之前之所以分行业、分地区推进,则意在防范改革中不可预见的风险。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之前的通报,通过一年的试点,总体看“营改增”渐行渐好,大部分的试点企业实现减负。

“营改增”不仅解决了重复征税、完善了税制,更重要的是助推了经济的增长。

为此,2013年4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加快“营改增”的步伐,从8月1日起至年底扩大到全国范围,力争让全国所有的试点纳税人都能够分享“营改增”带来的红利。

2013年5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对“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予以了明确。

“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必然面临着试点政策的再次调整、整合。

前期试点过程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本着边试边改的原则,针对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

2013年税收政策盘点

2013年税收政策盘点

2013年税收政策盘点2013年,以结构性减税政策为重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一系列文件。

系统梳理一年来税收政策调整脉络,可以帮助大家更好把握税制改革方向和重点,迎接2014年的挑战。

一、“营改增”双扩围,五大政策变化影响深远文件名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执行起始日期:2013年8月1日政策要点:自2013年8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在全国范围推行,财税〔2013〕37号与此前“营改增”执行的政策相比,有五大变化。

1.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试点。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服务。

2.纳税人购进摩托车、汽车、游艇可以抵扣进项税。

3.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基本淡出。

与前期试点政策相比,全国试点政策只保留了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差额征税政策。

4.运费抵扣政策发生变化。

取消了试点纳税人和原增值税纳税人接受运输服务,按交通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取消了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服务,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的政策。

纳税人除了取得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统一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5.纳税人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和零税率政策有变化。

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的,可以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优先适用零税率。

政策点评:为适应“营改增”的全国推行,财税〔2013〕37号文件整合、调整和完善了前期试点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对上海市推行“营改增”以来的一些政策进行梳理、清理,将“营改增”试点涉及的绝大部分文件汇集为一个文件,较好地解决了文件繁琐、管理不便的问题,有利于试点企业以及税务人员掌握和操作。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规定:
一、财综〔2012〕68号文件第二条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财税【2013】37号对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注释,其中,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广告设计、策划属于设计服务,实物广告制作原属于增值税范围,均不属于广告服务,无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其他广告制作一般是广告发布的其中环节,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公司取得一些活动组织收入,请您对照财税【2013】37号对广告服务范围的注释,如不属于该范围的,就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允许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扣除。

上述凭证包括增值税发票和营业税发票。

二、按规定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按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费额:
应扣缴费额=接收方支付的含税价款×费率。

营改增文件--财税【2013】37号相关政策解读的讲义

营改增文件--财税【2013】37号相关政策解读的讲义

营改增文件--财税【2013】37号相关政策解读2013年7月22日一、营改增文件整体情况介绍二、财税〔2013〕37号文简述三、财税〔2013〕37相关政策要点解析一、营改增文件整体情况介绍营改增文件已失效和将失效(8个)1.被财税〔2013〕37号将失效的6个2.被财税〔2013〕9号失效的2个已生效或将生效(23个)1.方案1+办法12.一般纳税人认定(3)3.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4)4.会计处理(1)5.纳税申报(2)6.零税率及免抵退税办法(1)7.征收及预算管理(9)8.税控系统抵减税(1)二、财税〔2013〕37号文简述(一)整合、调整和完善了前期试点政策(二)新增广播影视服务税目并进行解释(三)试点应税服务销售额做出重大调整除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继续按原营业税差额征税规定执行外,其余有关差额征税规定不再执行;(四)对应纳增值税计算方法做出调整1.除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外,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代开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是征3%抵3%;2.取消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不得抵扣的规定。

(五)梳理应税服务税目解释如“广告服务”税目中增加“广告代理”,删除“广告的策划、设计、制作”,将“广告设计”从“广告服务”中调出并入“设计服务”等等。

三、财税〔2013〕37相关政策要点解析财税〔2013〕37号一正文四附件正文背景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的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随着该文件的出台,一些相关文件将作废。

作废文件4个附件1.试点实施办法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3.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情况4.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试点实施办法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2.应税服务3.税率与征收率4.应纳税额的计算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地点6.税收减免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内容:1.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3.纳税人分类4.一般纳税人分类(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业税税率是多少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业税税率是多少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征收率。

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业税税率,希望能帮到你。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营业税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8号)的规定:三、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由于“现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以营改增之后不会对“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作出调整,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其应税服务部分同样要按一般纳税人的规定计算税款,不会出现“销售商品按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小规模”这种状态。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的税率1、营业税税目税率表税目征收范围税率、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 3%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工程作业 3%三、金融保险业 5%四、邮电通信业 3%五、文化体育业 3%六、娱乐业歌厅、舞厅、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服务业 5%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 5%九、销售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5%2、营业税计算基数企业当期全部营业收入除发票上明确记载价格折扣外能抵减任何项目营业税额额=营业收入*相应税率营业税的税率多样化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不同,它不按商品或征税项目的种类、品种设置税目、税率,而是从应税劳务的综合性经营特点出发,按照不同经营行业设计不同的税目、税率。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运输企业在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者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跨境服务免税政策及管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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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什么
• 一、回顾跨境服务增值税政策 • 二、讲解跨境服务增值税备案操作 • 三、布置前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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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服务政策脉络
• 涉及三个文件
• 财税[2011]1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 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自2012年1 月1日起执行,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备案及前
期试点期间税款清算有关问题的公告》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简 称“3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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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公告主要内容
• 一、日常备案管理 • 二、前期税款清算 • 三、有关核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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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号公告政策规定
• (五)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播映服 务。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发行服务,是指
向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转让体
育赛事等文体活动的报道权或者播映权,且该广播影视节
目(作品)、体育赛事等文体活动在境外播映或者报道。
• 财税[2013]37号 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 税政策的规定 》
•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5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细化了免税服务的具体范围,对个别 在判定时可能引起争议的情况,作了进一步明确。提供和 接受。

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
在境外的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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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要点
为解决有形动产租赁可 以抵扣,公司自购无法 抵扣问题,删除本条款, 无论是自购还是租赁的 交通工具均可抵扣。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提供应 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后,发生提供应税服 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 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 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 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 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 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 销售额。
5. 会议展览服务, 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 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 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 等举办的各类展览和会议 的业务活动。
增加“或者组织安排 的”,使组织展览或者 会议列入范围。
新旧应税范围注释对照
新的应税范围注释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 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 和播映(含放映,下同) 服务。
将广告设计从广告服务 中抽出,不再计征文化 事业建设费。增加文印 晒图,引自财税 【2012】86号
新旧应税范围注释对照
新的应税范围注释
二、 (三)文化创意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 电影、幻灯、路牌、招贴、 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 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 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 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 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 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 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 示等。
政策解析
财税【2013】37号
提纲
主要变化点
试点办法对照
应税范围对照
试点有关事项对照
主要变化
变化1
将相关财税政 策合为一份, 营改增财税字 文件基本废除。
变化2
变化3
试点地区扩 大到全国, 取消所有试 点地区的概 念
试点行业增加 “广播影视服 务”及其范围 注释
主要变化
变化4
试点行业营业 税差额纳税政 策废止 ,仅保 留融资租赁。
变化5 增值税进项税 额抵扣政策调 整 (征3%扣 3%,汽车抵 扣
变化6
广告业范围
零税率优先
提纲
主要变化点
试点办法对照
应税范围对照
试点有关事项对照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旧办法
修改要点
将原来涉及营改增的 财税文件合为一份, 共分为“营改增实施 办法”、“应税服务 范围注释”、“试点 有关事项”、“过渡 政策规定”、“零税 率和免税政策规定” 五个部分。
修改要点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 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 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 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 议展览服务。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 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 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将商标著作权调整为 “商标和著作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新旧应税范围注释对照
新的应税范围注释
修改要点
全国营改增后,除铁路 运输外不再有运输费用 结算单据,除铁路外, 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和7%扣除率的政策不 再执行。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五)接受境外单位 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 服务,从税务机关或 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 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 (以下称税收缴款凭 证)上注明的增值税 额。
旧办法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 指陆路运输服务、水 路运输服务、航空运 输服务、管道运输服 务、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 创意服务、物流辅助 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修改要点
在应税服务中增加 “广播影视服务”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旧办法
修改要点
第九条 提供应税服务, 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 务,但不包括非营业 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 务。
财税[2013]37号
财税[2011]111号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第三条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 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 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 的非企业性单位、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 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 第三条
旧办法
修改要点
规范管理,不经常提 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 性单位方可选择按照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修改要点
为适应营改增范围逐步 扩大,将“提供交通运 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服务”修改为“提供应 税服务”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一)从 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 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货物运输业增值 税专用发票、税控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下同)上注明的增值 税额。
旧办法
(一)从销售方或者提供 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 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 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 的非企业性单位、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 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 指陆路运输服务、水 路运输服务、航空运 输服务、管道运输服 务、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 创意服务、物流辅助 服务、有形动产租赁 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 率规定的,优先适用 零税率。 无
旧办法
修改要点
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提供 应税服务,如设计服务, 可能既适用零税率(设 计服务),又适用免税 (电路设计及测试服 务),为规范征管,规 定优先适用零税率。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 1日起执行。
对广告服务的部分表述 作修改,取消策划、设 计、制作,增加广告代 理,主要为适应文化事 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而 进行调整。
新旧应税范围注释对照
新的应税范围注释
二、 (三)文化创意服务。
旧的应税范围注释
修改要点
5. 会议展览服务, 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 展示、经贸洽谈、民间 交流、企业沟通、国际 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 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 业务活动。
旧办法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 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 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 发票、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和通用缴款书。
修改要点
将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缩 小范围至铁路运输费用 结算单据,将通用缴款 书修改为税收缴款凭证。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扣 税凭证,是指增值税 专用发票、海关进口 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农 产品销售发票、铁路 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 税收缴款凭证。
旧的应税范围注释
修改要点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 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 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 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 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 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 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 务活动。包括广告的策划、设计、 制作、发布、播映、宣传、展示 等。
修改要点
进一步明确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 于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旧办法对照
新办法
(四)接受铁路运输服务, 按照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 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 ×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铁 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 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 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 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 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新旧试点有关事项对照
新的试点有关事项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 应税服务,适用《试点 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 税税率,不再适用《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 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09〕8号) 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旧的应税范围注释
修改要点
增加广播影视服务注释。
新旧应税范围注释对照
新的试点有关事项
(七)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 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 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 和播映(含放映,下同) 服务。
旧的试点有关事项
修改要点
增加广播影视服务注释。
提纲
主要变化点
试点办法对照
应税范围对照
试点有关事项对照
旧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试点地区的 单位和个人,以及向试点 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 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 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 人,是指机构所在地在试 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 户,以及居住地在试点地 区的其他个人。
修改要点
由于营改增扩大到全国, 此条款已无效,因此删 除。并新增了新办法的 实施时间。
二、 (三)文化创意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 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 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 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 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 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 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 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 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 等。
旧的应税范围注释
修改要点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 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 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 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 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 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 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 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 工程设计、创意策划等。
旧的应税范围注释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是 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 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 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 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 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 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 询服务。
修改要点
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新旧应税范围注释对照
新的应税范围注释
二、
旧的应税范围注释
旧办法
(四)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 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 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 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 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 (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 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 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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