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卫生奖惩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首钢矿业公司公共卫生安全奖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工作、生活环境的公共卫生,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首发[2004]509号文《首钢总公司公共卫生安全奖惩办法》,结合矿业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卫生安全,是指单位落实国家在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食品、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以及爱国卫生等法律、法规方面所应达到的规定、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各单位在经营生产中,必须落实国家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规定,为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杜绝各类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职工有权对单位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违规违制行为向上级专业部门反映情况并提出质疑。

第四条本办法是在执行矿业公司现行规章制度和奖惩条例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加大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奖惩力度,充分发挥奖罚激励机制作用而实施的经济手段,适用于矿业公司所属单位。对在矿业公司承包工程、作业项目、承租房屋(场所)等外单位的处罚,由业主单位实施。对业主单位管理不到位或处罚不落实的,对业主单位予以处罚。

第五条矿业公司专业部门要定期、适时地组织对各单位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提出考核和处罚意见。

矿业公司办公室是矿业公司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归口管理

部门,负责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遵循的原则是:严格执行国家在职业病防治、传染病防治、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以及爱国卫生等法律、法规,落实首钢总公司及矿业公司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以奖惩分明的经济手段促进公共卫生安全工作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七条处罚分级审批:

(一)处罚10000元以上的项目,由矿业公司主管经理审批后执行。

(二)处罚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项目,由矿业公司办公室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由矿业公司统一印制《首钢矿业公司公共卫生安全工作处罚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处罚通知书》),并由矿业公司办公室卫生科按专业管理权限分别归口建档。执行中由办公室卫生科专业主管人员按照规定提出处罚意见,填写《处罚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被处罚单位,一份在该单位主管部门留存,一份由卫生科按专业归档备案。

第九条处罚扣款工作程序:

对公司所属单位实施处罚,由卫生科出具《处罚通知书》,并按月填写《首钢矿业公司公共卫生安全处罚情况汇总表》,报送劳动工资处。由劳动工资处在月度考核时,将罚款从被处罚单位的工资总额中足额扣出;当月无奖或奖金总额不足处罚金额时,逐月补扣。

第十条处罚扣款用途:

(一)对各单位的扣款,用于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奖励。(二)公共卫生安全奖励根据实际情况由办公室卫生科适时提出,

经公司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章奖励

第十一条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奖励:

(一)严格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规范,管理工作有创新,取得实效的,给予2000至4000 元奖励。

(二)在上级组织的重大职业病防治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受到表彰的,给予1000 元至2000元奖励。受到国家、北京市表彰的给予5000至1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职业病方面坚持科技进步,管理工作规范有创新,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给予300元至500 元奖励。

(二)日常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职业病事故的发生或事态扩大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

(三)在上级组织的重大职业病防治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200 元至500 元奖励。

第十三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予以奖励:

(一)在矿业公司组织的“厂矿爱卫标杆单位”“后勤爱卫管理先进单位”、“处室卫生定置达标单位”“社区卫生先进”等创优活动中评为先进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

(二)由于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的好,在全国、市及区组织的卫生检查中成绩突出,受到表彰的,给予1000元至5000元奖励。

第十四条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包括食品、生活饮用水及公共场所卫生),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国家、北京市、石景山区及首钢总公司表彰的,按照总公司有关标准,奖励500至2000元。

(二)日常工作中,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群体食物中毒、食源性反应及水源性疾病暴发事故的发生或事态扩大的,给予500元至1000元奖励。

第十五条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积极采取措施,为控制疫情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给予500至2000元奖励。

第三章处罚

第一节职业病防治

第十六条未按规定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或经检测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而未采取治理措施的,由职防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或危害项目变更时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由职防办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落实“三同时”,并报职防办备案,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职防办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并扣主管领导风险金5%;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扣主管领导

风险金10%。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或审查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擅自开始施工的,处罚业主单位50000至100000元,并扣主管领导风险金10%。

第十九条引进、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电离辐射源,未向职防办申报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安排未办理放射工作证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每有一名职工处以500 元罚款;因此引发职业健康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生一起处以5000元罚款。

放射工作人员作业时未佩带个人剂量监测笔(送检期间除外),每有一名职工处以500元罚款;

非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或在放射工作场所停留的,处放射源管理单位500元罚款。

第二十条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未设置公告栏或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内容的,由职防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至3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的,由职防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2000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与职工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未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每有1人,处罚1000元,超过5人处罚10000元。

第二十三条未向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