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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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

评选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载体建设,巩固近年来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促进我市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传承和合理利用,鼓励全社会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培养和壮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福州市地域范围内,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为主要职能,从事传习、展示、培训、交流的机构、活动场所和空间。基地涵盖内容可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区域性的生态保护区、展示博物馆、学校、传习所、展示中心、活动中心、曲堂等形态。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或机构,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

(一)扎根于福州市地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地方特色,并至少有一个项目已列入福州市级及以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

护名录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基地必须具备有相应的场所,面积一般不少于平方,并满足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场所应通过实物、图片、音像等多种表现形式,全面展示该项目的历史渊源、技艺流程、相关工具(道具)、传承谱系、成品(成果)等多方面的信息。

(三)基地根据项目类别的不同,应当以集中交流、培训、师徒传承、嫡系传承等各种方式开展传承、展示、研讨、交流等活动。要求有活动计划,每年面向社会自行组织开展传承活动不少于次;开展非遗项目进校园、进社区、进广场等社会宣传活动一年不少于次。

(四)基地应有至少一名市级(含市级)以上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若干名熟练掌握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工作人员,有一批热心于传承项目的骨干或志愿者,并有专门的传授人常年进行技艺传授。该传授人必须是该项目认可的传承人,或者是受项目传承人委托有能力担当该项目传承工作的人员,接受传承的学员人数在人(含)以上;

(五)基地需建立系统完整的传承档案,包括传承基地的管理制度、人员名单、物品清单等,以及传承、社会宣传活动的相关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等。

第四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机构申报基地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积极建立数字化信息管理,配备完整的数据库档案。

(二)保护传承工作突出生产性项目的开发和利用,制定了全面的传承计划和中长期的发展规划。

(三)强化文化产业新兴业态的研究,扩大生产规模,促进技艺类项目向生产性保护方面发展;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建立非遗项目研究开发的合作关系。

(四)连续年(含)以上参加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展演、展示活动,参演展示总数不少于次。

第五条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由福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和管理。

第六条基地的权利和义务:

(一)表演类项目、技艺类项目的传承基地,要积极参加县(市)区以上各级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类展演、展示活动,每年参演展示不少于次。

(二)基地必须有指定或兼职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必须熟悉该传承项目的基本情况,要密切配合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的日常工作。

(三)基地中以学校培训或传统师徒传授的方式进行项目传承的,要有明确的传承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积极参加各级文化部门开展的各类展示、传播、研讨、交流等活动,并在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基地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所确定的传承规划、传

承活动,以及组织开展各项社会活动的工作计划与资料,需收集整理并报送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存档。

(五)基地每年要有固定的经费保障,其活动经费可通过生产经营活动、社会力量资助、承接政府工作任务的专项扶持等方式筹集。

(六)基地评审认定后,由福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授予专用标识并向社会公布。

(七)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相关活动中可对基地予以一定的政策和经费支持。

(八)基地各项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并建立“退出机制”,每三年组织一次评审认定和复查评估。

基地及代表性传承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传承职责、不开展传承活动、不参加社会宣传活动;或者管理不善、丧失第三条规定的条件者,予以摘牌。

第八条本办法由福州市文化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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