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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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

金融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赵玉花

2016/6/12

美国金融监管具有双重多头的特点。双重是指政府和地方监管;多头是指多个部门监管。主要体现在功能性监管和机构性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

赵玉花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国际金融方向),32013110146)

摘要: 美国金融监管具有双重多头的特点。双重是指政府和地方监管;多头是指多个部门监管。主要体现在功能性监管和机构监管。

关键字:金融监管,双重监管,机构性监管,功能性监管

0引言

基于美国是当今世界金融市场比较完善的国家,故研究其金融监管体系的优点与缺点。以此作为研究本国金融监管的借鉴,更好地发展本国金融市场的监管。

1美国金融监管特征

双重多头:双重监管是指政府,地方监管;多头监管多个部门监管。其主要体现在机构性监管和功能性监管。

2机构性监管:

2.1美国金融机构

美国金融机构是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构成。如图1所示

图1

2.1.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是指美联储体系,全称美国联邦储备体系,如图2所示。美国联邦储备体系是由含有7名成员美国联邦储蓄理事会,12个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联邦储蓄银行,由12名成员组成的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3000个会员银行,以及3个咨询委员会。其中,12个地区每家区域性储备银行都是一个法人机构,拥有自己的董事会,银行的总裁由每个银行的理事会选择,理事会成员一般来自当地银行和企业界。联邦市场公开委员会是由十二名成员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全部成员七名,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其它四个名额由另外11个联邦储备银行行长轮流担任。该委员会设一名主席(通常由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担任),一名副主席(通常由纽约联邦储备银行行长担任)另外,其它所有的联邦储备银行行长都可以参加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讨论会议,但是没有投票权。美国联邦储蓄理事会负责制定货币政策,

监督12个联邦储蓄银行,3000个会员银行,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负责执行货币政策。所以,美联储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管理监督角色。会员银行是美国的私人银行,除国民银行必须是会员银行外,其余银行是否加入全凭自愿而定。加入联邦储备系统就由该系统为会员银行的私人存款提供担保,但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存款准备金,对这部分资金,联邦储备系统不付给利息。

图2

2.1.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则是由国民银行以及州立银行组成。其中国民是会员银行,州立银行中分别有州立会员银行和州立非会员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储蓄机构,契约机构,金融公司和投资公司及银行。其中储蓄机构包括互助储蓄银行,储蓄贷款协会,信用合作社,货币市场基金(互助基金)。契约型机构包括人寿保险和退休基金。

根据存款和非存款机构划分,分为央行,商业银行和储蓄机构为存款机构,契约型机构以及金融公司为非存款机构,以及证券公司和投资银行。

2.1.3政府性机构有房屋住宅机构

政府性机构有房屋住宅机构即美国联邦住宅管理局(FHA),农业信资机构,其他政府信资机构。

2.2美国的金融监管系统介绍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包括有联邦政府以及州管理系统,如图3所示。其中联邦政府包括有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贷款委员会(Federal Home Ioan Bank Board,FHLBB)现被储贷监理署OTS所取代,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ssociation,NCUA)。州管理系统包括有州银行管理部门,以及保险监理署。

图3

其中货币监理署属于财政部下设三个单位之一,另外两个是货币金融局和货币监理办公室。如图4所示:

图4

2.3不同的金融机构对应的监管机构

国民银行由OCC和FDIC以及FRB监管,州立会员银行由FRB(FRS)监管,FDIC&州立机构监管互助储蓄银行,OST监管储蓄贷款协会,NCUA&州立机构监管信用合作社,SEC&CFTC 监管金融公司,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所进行的证券业务以及商品期货业务,州政府保险监管署监管人寿保险,如图5所示。

总结来看,OCC,FDIC,FRB是对银行业监管;SEC和CFTC对证券业务以及商品期货业务监管,主要对商业银行从事的证券业务监管较为严厉;州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同时FHLBB 是储蓄贷款协会监管,现在被储贷监理署(OTS)所取代;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州立机构对信用合作社监管。总结来看,美国联邦政府的监管体系主要部门正如上文所讲。所以,机构性监管可见是不同的监管机构对应不同的金融机构,但是监管体系存在重复监管或者遗漏监管的现象。这是美国监管体系的漏洞。同时美国监管机构的确立与一些较为重要的法案联系在一起。例如,证监会是由1934年证券交易法确立地位,FDIC是由1933年格拉迪斯蒂格尔法案确立。

图5

3功能性监管:

顾名思义,即对于从事多项业务的金融机构进行行内业务的监管。主要表现在金融控股公司上。即母公司由相应的行内监管机构监管,子公司有行业内金融机构监管。如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贷会控股公司(THC)与证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别由联储、储贷会监管局和证监会进行监管。但是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对于拥有跨行业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其母公司的监管实行伞形监管与联合监管共存的制度。美联储对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监管权,即所谓伞形监管。但在伞形监管条件下,对拥有其他行业大型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行业监管者也可以作为联合监管者实施监管。如,传统银行控股公司在收购证券子公司后,证监会有权作为其“联合监管”机构实施监管。

美国确立金融持股公司为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存款机构、证券与保险三者的监管关系上,美联储拥有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的权力,必要时也对证券、保险等子公司拥有仲裁权,因此美联储是能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行业的唯一一家联邦机构,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凌驾于其它监管机构之上。

图6

4资料来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美国金融监管》

[2]改革和完善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曹凤岐(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北京100871)

[3]《比较金融制度》杨胜刚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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