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综合概述(ppt 49页)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 资法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我国鼓励和促进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具体政策
措施:信息和技术支持;财政金融支持;投资 保险与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税收保护。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现状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 资法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指以资本来源国的政 府授权的保险机构为保险人,以本国的海外投 资者或者其所拥有的外国实体为被保险人,以 被保险人在东道国投资所可能发生的非商业风 险为保险危险的保险制度。
第六章 国际投资法律 制度
第四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述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 法的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定的 未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一定经济 过程的行为。 (趋利性和风险性)
《 中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 第八条 : 合营企业依 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 以享受减税 、 免税的优惠待遇 ; 外国合营者将 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 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 资法
资本来源国亦称“资本输出国”,是与 “东道国”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资本来 源国的对外投资法律制度主要包括: 一、对外投资鼓励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三、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资者可以在东道国内进行投资的领域。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1995年6月8日;1998年1月 1日;2002年4月1日;2004年11月30日;2007年12月1 日;2011年征求意见):鼓励外商投资产业;限制外 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第八讲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3.国际投资环境
• 国际投资环境是指投资者从事国际投资活 动时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 民族传统文化、民族心理等诸多因素的总 和。 • 法制环境在投资环境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 位。改善与优化投资环境,必须加强和完 善法制。
4.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体系
•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 总和。传统国际投资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际 私人直接投资。 • 国际投资法律体系,是由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有 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共同形成的一个独立 的法律体系。它包括:国内法规范,其中又分为 资本输入国法律规范和资本输出国法律规范;国 际法规范,分为双边投资条约、多边投资条约和 世界性多边投资条约。它们共同构成国际直接投 资法律体系。
– – – – – 政府:特许协议 项目公司 建设公司 经营公司 融资银行
BOT图示
投资者 投资者
政府
项目公司
融资银行
承包商
用户
第二节 国内投资法律
一、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的管制和保护制度 二、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一、资本输入国对外国投资的管制和保护制度
• 资本输入国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 益,维护一国经济安全,通常要根据本国 国情、经济发展水平等对外国投资者在本 国的全部投资经营活动进行法律管制。随 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投资自由化得到迅 速推动,各国对外资的管制都不同程度地 从限制向逐步放宽过渡。
5、国际投资的主要法律形式
• • • • 1、三资企业设立(合作与合资企业的比 较) 2、分支机构的设立 3、企业购并 4、项目合作与开发(BOT )
• ●1988年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出发展石油化工下游 产业计划。 • ●1989年3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与英荷壳牌公司签 署合资经营南海石化项目意向书。 • ●1991年2月项目进入可行性研究阶段。中外双方各 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开展项目研究协商。 • ●1994年2月南海石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国家 计委。 ●1996年8月壳牌公司向中国国家计委提出项 目新方案。 • ●1997年12月国家计委正式批准南海石化项目。 • ●2000年10月中海石油化工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作为 与壳牌公司合资的南海石化项目合营公司的中方股东, 首期注册资金1亿元。10月28日中海壳牌石化项目(原 南海石化项目) 合营合同在北京正式签订。10月29日 中海壳牌石化项目地方合同在惠州签约。 • ●2002年11月1日中海壳牌石化项目举行建设奠基典 礼,项目正式动工建设。
国际投资法第四章
2020/11/10
国际投资法第四章
1.关于外国国民资金和收入汇兑 的一般性规定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8条的规定, 美国现代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一般规定,“为预 防货币储备降到很低的程度或为使处于很低程 度的货币储备能够合理增长”缔约一方可对缔 约另一方国民资金和收入的汇兑实行限制。同 时,条约又禁止缔约一方实行的外汇管制对缔 约另一方国民的投资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 实行“专横的歧视”。
二战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 剧增。与此同时,众多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纷纷 赢得独立,并极力恢复和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从 50年代末开始,一场大规模国有化运动在发展中国 家逐渐展开,至60-70年代达到高潮。
从40年代开始,美国等发达国家纷纷立法,建 立旨在保护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制度。但对于海外 投资者母国投资保险机构国际代位索赔权的实现仍 无法保证。
“揭开公司面纱”目的有三:防止条约滥用、 保护缔约一方公司在国有化或征收方面的利益、确 保外国公司在美国注册成立并控制的公司能享有条 约权利。
2020/11/10
国际投资法第四章
(三)关于外国国民及其财产待 遇的规定
对外国国民及其财产,美国友好通商 航海条约通常规定了两类待遇标准,即绝 对待遇标准和相对待遇标准,后者可以再 分为最惠国待遇标准和国民待遇标准。
(四)关于国有化或征收及其 补偿的规定
美国早期友好通商航海条约中有关“充公”、 “扣押”、“禁运”等规定,是美国近现代此类 条约关于国有化或征收及其补偿条款的“前身”。
早期条约一般规定:缔约一方对缔约另一方 国民的财产实行充公、扣押以及禁运等,必须给 予补偿;有关补偿的标准包括:公平补偿、充足 补偿、公平和充足的补偿、相应补偿。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机制与投资保护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际投资机制与投资保护在当今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投资成为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之一。
为了促进和保护国际投资,国际经济法中涌现出了一系列的国际投资机制和投资保护措施。
这些机制和保护措施旨在建立一个稳定、透明、公正的国际投资环境,并为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保护。
一、国际投资机制国际投资机制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仲裁。
国际投资协定是各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定,旨在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提供适当的保护和激励措施。
协定的内容通常涵盖投资保护、非歧视待遇、争端解决等方面。
投资者可以依据协定的规定,通过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例如,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大量的双边投资协定,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保护。
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在国际机构下进行的独立、公正的争端解决方式。
投资仲裁的目的是解决投资争端,确保投资者获得公正对待,并为受到投资损害的投资者提供赔偿机制。
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如国际中心商事纠纷争端解决组织(ICSID)等,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中立的仲裁平台。
二、投资保护投资保护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通过规定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国际投资法要求各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给予最惠国待遇。
这意味着各国不能对不同国家的投资者产生歧视,要给予相同的待遇。
这一原则有助于打破保护主义壁垒,构建开放的国际投资环境。
其次,国际投资法规定了合理与公平待遇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应当在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规制时,提供合理与公平的待遇。
这一原则保证了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不合理的干扰。
此外,国际投资法还包括投资保险、知识产权保护、利润转移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措施旨在提供风险保障,确保投资者能够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取得合理的回报。
三、国际投资机制与投资保护的挑战与改革国际投资机制和投资保护不仅面临着挑战,也需要进行改革。
首先,全球化下的跨国投资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和争议日益复杂化,需要不断完善国际投资机制和投资保护措施。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目录一、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概论和特征 (1)二、国际投资法的作用 (2)三、我国的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3)四、海外投资及中国对海外投资的管理 (6)内容摘要:国际投资始于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国际直接投资更是发展成为国际投资的主要方式。
1979年在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利用外资、特别是利用外国直接投资发展我国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由于经验严重不足,我国有关外资的立法和实践也存在着许多有待完善和解决的问题。
国际投资法以国际直接投资为调整对象,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严谨而又颇具特设的体系,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直接投资具有重要作用。
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国际投资对于中国的作用在经济问题上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际投资法作为调整投资关系的法律手段,国际投资法对于保护、鼓励和管制国际投资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外资企业对中国带来的经济推进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是受人瞩目的。
中国在经济大潮的推动下,国际投资法为中国的外企业的管理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在借助国际投资法的制约下对外资的引进,有着长足的进步,当然外资企业也带动了中国的经济。
依据国际投资法,中国对外资的管理也在不断的改进着。
关键词:国际投资经济外资企业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对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外国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在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投资,而境外投资或海外投资则是指资本输出国的投资者在国外进行的投资。
因此,国际投资主要是相对于国内投资而言的。
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它是国际资金流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这种形势的出现,必然会有法律的制约,国际投资法的出现在若干年来,已经体现重要的效果,不同的观点同样也涉及到国际投资法的主体、对象、调整范围及其渊源。
国际经济法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 • • • •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般方面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 的概念
•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 定的未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 一定经济过程的行为。 (趋利性和风险性)
(二)投资资本的形式构成
• 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构成,是指可以作为 资本来进行国际投资的各类形式的财产。 不同国家的法律和不同的国际法律文件, 可能对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有不同的规定。
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主要有下述 几种:
• 1.货币; (1)必须是中国外汇管理部门认可的硬通货;
国际投资的资本形式主要有下述 几种:
一、投资形式
• (三)两合公司 • (四)无限公司和合伙
一、投资形式
• (五)独资公司 这里的所谓“独资公司”,是指由单 一投资者所成立和拥有的,其全部股本, 资金、利润和风险均由该投资者享有和承 担的公司。
国际经济法
劭景春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第四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一、投资形式 • (一)股份有限公司 • (二)有限责任公司 • (三)两合公司 • (四)无限公司和合伙 • (五)独资公司
•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的国内法规范引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这个定义缩小了国际投资法的范 畴,——它将那些调整国际间接投资、国 际公共投资和灵活方式国际投资的法律规 范全部排除在国际投资法之外。
第二节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 一、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有了到其他国家投资的 意向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投资形式来实施 其投资。外国投资在东道国须采取什么样 的商业形式,这一般是东道国的商法典、 公司法、企业法或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事 项。
经济法的投资法律制度
经济法的投资法律制度投资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而投资合法合规、有序可控,则离不开完善的投资法律制度。
因此,经济法的投资法律制度是保障投资领域自由市场和公平竞争、促进投资和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投资法律制度的核心投资法律制度的核心是创造公平、可操作的投资环境,使各类投资主体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下、依据规则和法律规范来进行投资。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现代化的投资法律制度,使投资更加公平、规范和健康。
二、投资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一)对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和修改为适应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制定了外商投资法和实行开放型经济政策。
外商投资法不仅系统规定了吸引外商投资的基本政策、外商投资的准入与退出、国民待遇以及营商环境等方面问题,同时还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和制度框架。
(二)公司法的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逐步建立了一套现代企业法律治理机制,建立了对公司制度的股份制度改革以及与股票市场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还规范了公司的合规管理和诚信经营。
(三)证券法的完善证券市场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机制,提高了证券市场的资信度和市场行情的有效性。
(四)民间借贷法的制定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我国实行了民间借贷法,规定了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借款人及各自权利和义务上的要求和限制,使民间借贷交易更加规范和健康。
(五)知识产权法的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资产之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建立和完善为保护和促进知识产权提供了极其重要的法律基础。
近年来,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与互动。
(六)城市房地产法的制定和完善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房地产是经济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
城市房地产法对营造和谐、有序、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房地产市场的合规性和公开性,打击房地产市场乱象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三、投资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一)注重依法治理、依法监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注重全面使用法治思维和方法,加强对投资市场的监管和治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环境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国际投资法概述
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国际投资法概述【摘要】为了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面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作者整理了司考《国际经济法》知识:国际投资法概述,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形式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
它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非股权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证券投资)前者是指一国私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BOT(即“建设-运营-转让”)合作方式等。
后者是指将借贷资本输出到国外,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购买外国股票、其他有价证券和贷款等。
国际投资法主要调整国际直接投资。
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和内容国际投资法的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际投资法主要涉及下列内容:国际投资的市场准入问题;国际投资的待遇标准问题;对外国投资的管制问题;对国际投资的保护问题;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问题。
1.国内立法。
国际投资法的国内法律规范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关于私人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律规范。
调整国际投资的国内立法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对资本输入的法律调整和对资本输出的法律调整。
2.国际立法与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包括国际投资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多边投资公约,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输入国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与条约的总称。
双边投资条约包括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等几种形式。
双边投资条约主要包括受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外国投资的待遇、政治风险的保证、代位权、投资争议的解决等内容。
在多边条约方面,目前尚无全面规范国际投资各方面的多边条约,已生效的多边条约主要为《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及世贸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等。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制详述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 投资担保业务
•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组织
形式 • 四、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
第二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建立的背景 •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资担
保业务 • (一)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职能 • 其宗旨:鼓励在会员国之间,特别是向
•
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地位与 组织形式
• (四)机构的组织管理机构
• 理事会为机构的最高权利机构。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国的 一位理事及其副理事组成,理事副理事由会员国按其自行 确定的方式指派。理事会推选一名理事为主席。理事会至 少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也可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在任何其他 时间召集。
• 董事会事实上是机构的执行机构,负责机构的一般业务 ,负责机构一切有关政策和法规的事项。董事会应由不少 于12名董事组成,其人数由理事会决定。董事由理事会选 举。
• 适用范围:第一条规定:协议仅适用于与货物 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TRIMS )。
二、 TRIMS协议
• (二)禁止实施的TRIMS • 第二条规定:任何成员不得实施与GATT(
1994)第3条(国民待遇)和第11条(一般取消 数量限制)不符合的TRIMS。 • 1、不符合国民待遇的TRIMS • (1)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 中使用一定价值的当地投入,其生产的最终产品 中必须有一定比例的零部件是从东道国当地购买 或当地生产的;不论具体要求是规定特定的产品 、产品的特定数量或价值,还是规定该企业生产 的一定比例的产品数量或价值。
二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宗旨与投 资担保业务
• (四)合格的投资者
• 公约第13条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 法人都有资格取得机构的担保: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概论
包括协定的解释、修订、终止以及争 端解决等问题。各国在执行国际税收 协定时,应遵循协定的规定,并加强 国际合作与协调,以确保协定的有效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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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与责任
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其法律地位通常由公司注册所在地的法律确定。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 需遵守东道国和投资来源国的法律法规。
跨国公司的法律责任
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遵守国际劳工标准、环境保护、反腐败等方 面的规定。同时,跨国公司还需关注其供应链中的法律责任问题,确保供应链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国际投资争端的类型
国际投资争端主要包括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投资者之间的争端以及投资者与东道国私人 主体之间的争端等。
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机制
为解决国际投资争端,国际社会建立了多种争端解决机制,包括国际商事仲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 心(ICSID)仲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等。这些机制为投资者提供了多元 化的争端解决途径,有助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04 国际投资法律制 度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与保护
国际投资的法律形式
国际投资主要采取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其中直接投资包括绿地投资、跨国并 购等,间接投资则主要通过国际证券市场进行。不同投资形式受到不同法律制度的规范
和保护。
投资保护的法律制度
各国通过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投资保护公约以及利用国际商事仲裁等方式,对 国际投资进行法律保护。这些法律制度旨在确保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降低投资
仲裁协议
2015年省考公基: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及WTO
2015年省考公基: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及WTO中政中政专家解析:十、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一)国际投资国际投资是指一国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入他国以取得收益的经济活动。
广义的国际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种形式。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用于他国的生产或经营,并掌握一定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它是资本要素国际流动的主要方式之一。
国际间接投资则指一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向别国提供贷款,或在境外购买某国企业发行的股票或某国政府发行的债券等有价证券以取得收益的投资行为。
(二)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间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调整对象为:(1)国际私人投资,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跨越国境的投资;(2)国际私人直接投资,指跨国投资者从事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并具有一定的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而间接投资者则对投资企业不谋求经营控制权;(3)因国际私人投资而产生的国内法关系和国际法关系,主要是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及与东道国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投资者与本国政府的关系,以及投资国与东道国政府间的关系。
(三)双边投资保护协议双边投资保护协议是指东道国和投资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和保证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双边条约,是国际投资保护的重要法律形式,在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中出现最早,作用也最显著。
(四)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法又简称外资法,中国称之为外商投资法,指一国调整本国境内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十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一)世界贸易组织概述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市举行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部长会议决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英文缩写为WTO),以取代成立于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
1995年1月1日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
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
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用
经营
实例:英吉利海峡隧道
3. 合同体系
〔1〕 特许协议:
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时期 和特定地区内允许其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 利,投资从事于根底设施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 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 的法律协议。
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2〕股东协议: 成立工程开展公司
〔3〕工程贷款协议:合同主体?
“福耀模式〞 法国圣戈班集团
香港三益开展公司
香港鸿桥开展公司
福建耀化玻璃集团
B. 直接收购:
a. 协议收购: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的法人 股或减持国家股 “北京旅行社〞
b. 要约收购:发出公开要约的形式,分别收购国 家股、法人股和流通股,到达一定的股权比例
国家股
上市公司
法人股
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
CH4国际投资法 §1 绪论
一、国际投资:资本的跨国流动
东道国:外国投资〔Foreign Investment)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Overseas Investment)
投资主体:私人投资与官方投资
投资方式: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国际投资与国际贸易
二、国际投资法:
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法标准和国内法标准 的总称
友好通商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投资保护协定 〔2〕区域性国际投资条约 〔3〕世界性国际投资条约 WTO的TRIMS协议;MIGA;ICSID
2. 有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守那么和指南 〔1〕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2〕?跨国公司行动守那么?〔草案〕 〔3〕?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
四、国际经济法的热点问题 1。外资待遇标准 2。国有化/征收的补偿问题 3。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4。投资争议的解决
国际投资法资料新之发展中国家的国际投资法制
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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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汇兑的 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11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 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 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 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 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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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第57条
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 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 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 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 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 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 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 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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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 的保证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27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设立的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其所得税税率比 本法施行前有所提高或者所享受的所得税减征、 免征优惠待遇比本法施行前有所减少的,在批准 的经营期限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 关规定执行;没有经营期限的,在国务院规定的 期间内,依照本法施行前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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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 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 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 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1.关于征收或国有化及其补偿的规定 2.关于投资原本和利润兑汇的规定 3.关于外国投资者待遇的规定 4.关于稳定性(stability)的保证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6)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节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国外进⾏的以营利为⽬的的⼀种经济活动。
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投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分类。
如按投资者主体可分为政府(官⽅)投资和私⼈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按投资形式与性质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这些分类的⾓度不同,强调的重点也不同,实际上各种分类是彼此联系,相互交叉的。
我们这⾥主要介绍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这两种类型。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国的私⼈投资者以营利为⽬的,将有形资产或⽆形资产投资于外国的企业,并对投资企业享有直接控制权的经营活动。
直接投资最典型的特点是投资者对资本的使⽤有控制权,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决策权。
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资本运动的基本形式,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轻重的作⽤。
随着⽣产国际化趋势的⽇益加强,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直接投资更为国际社会所注⽬。
直接投资的具体⽅式有多种,最常见的是: 1.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的⽽取得其股份,或收购、兼并外国原有企业; 2.在外国创办独资企业,或与东道国投资者联合设⽴合营企业; 3.在外国新设分⽀机构,如分公司、分⽀店等; 4.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 5.BOT(BUILD-OPERATE-TRANSFER)投资,即“建设—经营—移交”。
这是⼀种新兴的直接投资⽅式,1984年在⼟⽿其⾸次出现。
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资项⽬公司签约,由项⽬公司筹资建设基础设施项⽬,项⽬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费、服务费,回收投资并获利。
协议期满,该设施所有权⽆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的投资⽅式。
(⼆)间接投资(Indirect Investment) 所谓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资本的接待来完成资本跨越国界的转移,主要包括⼀国政府或国民对外进⾏的证券投资和贷款,也包括国际⾦融组织对各国的贷款。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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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共同管理(原则性的规定) (一)董事会的组织---最高权力机构 1、董事会人数的确定 (1)未作上限规定: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 (2)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经营者的多少来确定 2、董事名额的分配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 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 • 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 (1)保障少数股权者的代表权 • (2)避免董事名额相等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概述
• 一、国际投资的定义 • 1、国际投资----资本的跨国流动 • 2、分类 • 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和体系 • (一)1、概念----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 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 • 2、特征
•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 1、国际法方面的渊源 • (1)国际投资条约 • (2)国际投资案例 • (3)联合国有关决议 • (4)国际投资惯例 • 2、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律 • (2)资本输出国的对外投资法律
中外合作企业的法律与实务
• 一、共同投资 • (一)投资与合作条件的概念 •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 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 产权利。 • 与合资企业在共同投资的性质上没有区别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 供的合作条件,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合作各方约 定,也可以共有,或者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合 作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作各方共有。 •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或者提供 的合作条件由合作企业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经合作他 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 2、亏损的处理 • (1)储备基金可用于垫补企业亏损,但一般 只是暂时垫补,不能将储备基金与亏损额相 冲抵,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董事会决定, 才可将储备基金与亏损额相冲转 • (2)合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从下一年 度的所得中提取相应的数额弥补,不足弥补 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 (3)合资企业以前年度存有未分配利润,可 用于弥补当年亏损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
浅谈国际投资法的法律制度【摘要】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领域中的重要分支,其规定了跨国投资活动的相关法律规范和保护措施。
本文围绕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发展历程、主要原则、法律体系、争议议题和未来发展展开讨论。
国际投资法的必要性体现在促进跨国投资、保护投资者权益和解决投资争端方面。
该领域的发展趋势包括加强国际投资合作、完善投资法律体系和处理投资争端的机制。
国际投资法的意义在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实现共赢局面。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际投资法将继续扮演重要角色,为促进各国经济合作、提高投资效率和推动全球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法律制度、发展历程、主要原则、法律体系、争议议题、未来发展、必要性、趋势、意义。
1. 引言1.1 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和促进跨国投资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发展,维护国际投资秩序稳定等方面。
国际投资法为投资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增强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安全感,促进了跨国投资的流动和发展。
国际投资法还有助于解决投资争端,提高了国际投资的预测性和稳定性,推动了全球经济的发展。
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促进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和交流,推动全球化进程,促进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国际投资法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国际投资秩序、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2 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国际投资法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国际投资法是指规范国家与外国投资者之间投资活动关系的一系列国际规则和法律制度。
这些规则和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确保投资环境稳定和可预测,促进跨境投资的发展。
国际投资法也可以理解为规范国家之间投资活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这些规则通常由双边或多边的国际协定、投资条约以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法律框架构成,旨在协调国家间的投资政策和行为,促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化和便利化。
国际投资法的定义涵盖了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投资活动和协调国家投资政策等方面,是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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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形式
• (六)风险合营(joint venture) 风险合营是基于合同所建立的投资形
式。风险合营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其性质 彼此有别。下述两种风险合营,有时被外 国投资者所采用。
(六)风险合营(joint venture)
• 第一种,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各自的名义, 根据他们之间的风险合同所从 求必须以当事人各自的名义进行。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 怎么样来规范国际投资行为? 目的: 1.要把投资行为纳入自己的法律轨道。 2.要给投资者以适当的保护。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对于什么是国际投资,人们的理解不尽相同, 表述亦不尽相同。 • 首先,国际投资应当包括资本跨过一国边界,并 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这是构成投资国际 性的最常见的情况。 • 第二,国际投资也应当包括资本虽未跨过一国边 界,但却是来自于外国所有者的投资。 • 第三,就中国的现实而言,那些来自台湾、香港 和澳门的投资亦被视为国际投资。
• 国际投资法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的国内法规范引国际法规范的总和。 这个定义缩小了国际投资法的范 畴,——它将那些调整国际间接投资、国 际公共投资和灵活方式国际投资的法律规 范全部排除在国际投资法之外。
第二节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 一、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者在有了到其他国家投资的 意向后,应当采取适当的投资形式来实施 其投资。外国投资在东道国须采取什么样 的商业形式,这一般是东道国的商法典、 公司法、企业法或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事 项。
• 第二种,是由一个公司和其他公司或个人等共同 建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风险合营。在美国,此 种风险合营通称“风险合营公司”(joint venture corporation)。
一、投资形式
• (七)信托(trust)
所谓信托,是指因其于信任,由信托人将财 产移转给受托人,而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来 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投资形式
• (一)股份有限公司 一般地,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投资形式
适合于需要资金巨大的投资项目。 特点:可以小搏大
一、投资形式
• (二)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属性,决定了它
一般适合于那些无需太多的资金,那些公 司发起人自己的投资就足够的,以及那些 不想让其他人参与的投资项目。 特点:适合中小项目的兴办
(二)国际投资的种类
• 长期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和短期 投资(short-term investment)——前者常指 为期5年以上的国际投资;后者则常指5年 以下的国际投资。
(二)国际投资的种类
•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和间接投资 (indirect investment)——前者指以取得或 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或者 以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为直接目的国际投 资;后者则是指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 式的资本增殖为直接目的的国际投资。
第四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第二节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 第三节 资本来源国的对外投资法 • 第四节 国际投资法律保护的一般方面 • 第五节 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国际投资法 的概念
•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 定的未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 一定经济过程的行为。 (趋利性和风险性)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 (二)国际投资的种类 公共投资(public investment)和私人
投资(private investment)——前者是指 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组织为一定 的社会公共事业所作的国际投资;后者则 是自然人或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为其自己的 赢利目的所作的国际投资。
一、投资形式
• (三)两合公司 • (四)无限公司和合伙
一、投资形式
• (五)独资公司 这里的所谓“独资公司”,是指由单
一投资者所成立和拥有的,其全部股本, 资金、利润和风险均由该投资者享有和承 担的公司。
国际经济法
劭景春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
第四章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二节 东道国的外国投资法 一、投资形式 • (一)股份有限公司 • (二)有限责任公司 • (三)两合公司 • (四)无限公司和合伙 • (五)独资公司
一、投资形式
• ( 十 ) 非 股 权 安 排 ( non-equity arrangement) 根据合同,一方当事人以非股权的途 径与他方当事人合作,并能产生投资的社 会经济效果的各种交易形式,即称作非股 权安排。
一、投资形式
• (九)分支机构(branch)
公司或合伙在其总部或总机构(headquarters, main office)的所在地以外设立的派出或附属机 构,即为该公司或合伙的分支机构。第一类,是 设于外地的代表处、办事处和联络处等。第二类, 是设于外地的分公司。分公司可以从事其总公司 经营范围内的各种业务。但其经营活动的责任须 由其总公司来承担,因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
(二)国际投资的种类
• 一项投资是否构成直接投资,关键是看它 的投资者是否能有效地控制或参与管理作 为投资对象的公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 体。换言之,区分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的 基本标志,是投资者是否对其所投资的公 司、企业法人或非法人团体拥有有效控制 权或是否能够参与其经营管理决策。
二、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信托的具体种类很多。其中的商业信托、投 资信托等由信托协议所设立的信托,很多都是以 获取利润为目的的信托,因而可为投资者所用。
一、投资形式
• (八)子公司(subsidiary)
所谓子公司,是指因其股权受另一公司即母公 司(parent company)控制,因而其经营管理权 也受后者控制的公司。在具体的法律性质上,子 公司通常可以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 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母公司以子公司的形式 到东道国投资,有两个明显的好处:一方面,母 公司能够拥有对子公司的控制权;另一方面,子 公司仅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因而使外国母 公司的责任范围也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