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彩电行业价格联盟违法性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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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彩电行业价格联盟违法性问题的分析

一、案例事实1

2000年6月9日,国内彩电企业的9个著名厂家康佳、TCL、海信、创维、厦华、乐华、金星、熊猫、西湖9家彩电老总齐聚深圳,宣告“中国彩电企业峰会”成立,正式签订“停战协议”,并组建行业联盟。然而,彩电巨头长虹未能参会,却为此次“价格联盟”蒙上一层“阴影”。

TCL总裁李东生在作主题发言时表示,峰会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背景下,由多家彩电企业就行业发展规划进行协商合作的,自愿的、松散的经济合作组织,其目的是想通过设立各品种各规格的最低价格,来规范彩电业的无序竞争行为,根除彩电业的恶性价格战。经过近几年来的多次彩电价格大战,峰会成员企业均认识到过度的价格竞争只会给整体彩电行业造成损害,影响彩电行业的科技投入和发展后劲,恶化竞争关系和经济环境。最近,在彩电原材料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彩电价格一降再降,已使整个行业跌至危险边缘。在此背景下,九家彩电企业自发组织成立了“中国彩电企业峰会”。

参加联盟的九家企业经过协商已达成三项合作:一、开展技术合作,推动国内数字广播电视技术标准的制订;二、联手开拓国际市场,将国内产大于求的彩电生产能力转移到国际市场;三、制定行业自律价,规定各品种、各种规格彩电的市场最低价。

“彩电峰会”的9大彩电企业联合推出彩电价格最低限价,并宣布从即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新价格。峰会规定,今后凡是低于此价的产品均视为质量和价格没有保证的。为保证价格同盟的有效执行,峰会单位将联合组成调查团进行监督检查,违反者将被清出门户。

此外,此次彩电企业峰会的另一重要任务就是要建立一个与彩管行业协会对等的组织形式,协调行业利益,而不必依靠单一企业的力量去争取无果的谈判。据悉,显像管一般占电视生产成本的30%至40%,若能成功降价,生产商的边际利润可以提高3至4个百分点。6月9日下午,“彩电峰会”中的8家彩电企业老总和8家彩管厂商开始谈判彩管降价一事。有参加该会议的企业透露:9家峰会成员与彩管行业达成了一个协议:今后彩管价格只随季节浮动,峰会成员以统一的价格购买彩管,而未加入峰会的企业购买彩管的价格将比会员统一价高出一定的比例,至于具体的价格,无论是峰会成员的购买价格,还是非会员的高出比例,还在继续谈判之中。

二、案例争议焦点

在2000年的时候,我国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当时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彩电企业峰会的彩电最低限价是否违反了《价格法》。而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已经出台,当时的彩电行业价格联盟若发生在现在,是否也构成违反《反垄断法》,这值得我们进行进一步的思考。本文旨在从竞争法,特别是反垄断法的角度来对该案例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三、案例分析

(一)“价格联盟”是否违反了《价格法》

1、关于“制止低价倾销”

国家计委价格处负责人表示,任何价格行为都必须依法进行,凡是搞价格自律、价格同盟而妨碍了市场竞争的,将依据《价格法》进行处罚。然而,9大企业并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方式有何不妥,他们认为,9家企业并非联手哄抬价格,只是把价格回调到行业平均成本的水平。他们的法律依据同样是《价格法》的规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是一种倾销行为。2康佳的法律顾问认为,峰会提出的彩电最低零售价,实质上是根据原材料、生产成

1参阅:“综述:彩电行业价格联盟全记录”,载于网址:/eat.asp?id=9539,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0月3日。

本和销售费用制定的。低于这个价格进行销售,无疑是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也有违去年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关于制止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64号)文件精神。峰会9家企业现行的大部分产品价格都在峰会认同的最低售价以上,低于此价就会无利可图,其目的是执行计价格[1999]264号文件精神。3

中国彩电企业峰会源于一个特殊背景,当时彩电的价格大战已将行业利润降到较低,一些产品已跌破成本价。因此,彩电峰会就举起“反对恶性竞争”大旗,实施部分产品的“保价”策略,要将价格回调到“行业平均成本价”。然而,彩电峰会是否有权制定所谓的“最低成本价”,却值得怀疑。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根据《价格法》制定的《关于制止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试行办法》(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息产业部定期发布彩色显像管、彩色电视机主要品种、规格的行业平均生产成本。因此,行业平均生产成本需要由价格主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制定与发布,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权在于价格主管部门。而峰会制定的行业自律价,规定的各品种、各种规格彩电的市场最低价,并宣称凡是低于此价的产品均视为质量和价格没有保证的。这种行为,其实并没有得到任何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实际上是以制止低价倾销的名义,扰乱了市场价格竞争秩序。

另外,《办法》中所规定的行业平均生产成本只起社会指导作用,作为举报低价倾销行为的参考标准,对低价倾销行为的监督处罚权也在于价格主管部门。4另外,《价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对市场价格进行检查和处罚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权,是行政执法行为,任何企业和组织未经法定授权不得越权行使。9大企业并没有用法律手段去举报或者起诉那些“低价倾销者”,而是联合组成调查团进行监督检查,将违反者清除出去。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政府行使执法权,也很明显是一种违法行为。以一种违法行为制约另一种违法行为,正是中国经济转型期的特有现象。

2、关于《价格法》第十四条

彩电联盟总体来说应该是彩电企业在销售淡季的一种短期市场策略,尽管联盟企业都清楚涨价是非常困难的事,但它们希望通过联盟给出的信息,让消费者产生“彩电将要涨价”的预期,从而将潜在的消费变为现实的消费。这可以说是联盟的直接动机。5然而,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权益”。“价格联盟”的行为,在客观上违反了市场竞争原则,具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嫌疑。制定的行业自律价,使各类彩电价格平均上涨至少10%,并且武断地宣称“凡是低于此价的产品均视为质量和价格没有保证的”,因而,这种行为首先限制了市场的竞争,最终也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价格联盟”的行为是违法《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的。

(二)“价格联盟”是否是卡特尔行为

在我国竞争法理论研究中以及国外反垄断法律实践中,横向协议和纵向协议历来是两种严重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是反垄断法所要制裁的。横向垄断协议,又称为卡特尔行为,是指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环、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简言之,横向垄断协议是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这之间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6

访问日期2011年10月3日。

3参阅:“综述:行业自律价格算不算违反价格法”,载于网址:/eat.asp?id=9513,最后访问日期2011年10月3日。

4参阅:韦大乐:“九家彩电企业价格联盟的违法性”。

5参阅:吴寿康:“从价格战到价格联盟:家电企业出路在哪里?”,载于《上市公司》200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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