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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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责任、义务有关规定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不应肢解工程。

3、建设单位应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设备材料采购供应进行招标。

4、建设单位应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5、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6、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7、下列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

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其他工程。

8、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付: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

场检验(试验)报告;

(4)有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

格文件;

(5)由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10、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11、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2、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3、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里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纸审查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14、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15、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1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职责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5)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6)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8)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a)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

b)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

c)提供原始资料

d)不得干预投标人

e)送审施工图

f)依法委托监理

g)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

h)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

i)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j)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k)关于竣工验收:验收主体、验收条件

(1)完成设计与合同的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与施工管理资料

(3)有主要材料、构配件的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责任

(1)未验收不得使用

(2)验收后,建设单位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理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3)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合理使用期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

1.违反资质管理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经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肢解发包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3.擅自开工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

4.违反验收管理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5.未移交档案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擅自改变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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