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核医学科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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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核医学科工作制度
(一)科室场所设置与布局合理,符合放射防护要求。
(二)科室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核医学专业学习,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接受放射防护培训并通过考核,查体合格,获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严格掌握放射性核素检查治疗适应证及禁忌证,申请单由经治医师填写,经核医学科医师同意后方可办理预约,按规定提前作好准备。向患者详细交代注意事项,治疗时严密观察病情,记录完整。
(四)认真执行放射性核素仪器使用、药品分装和投药操作规程,严防放射性物质扩散污染和事故、差错发生。
(五)患者使用放射性核素前,必须经两人计算及核对品种、剂量、用法,核准无误后方可使用,向患者交代注意事项。应用不同放射性核素和应用较大剂量治疗患者,应设立专门的住院病区。
(六)及时报告检查结果,如与临床表现不符,应研究原因,必要时组织复查。建立索引卡,统一登记保管,定期追踪观察。
(七)与临床科室密切联系,配合临床医疗、教学、科研,积极开展新业务、新技术。
(八)核素治疗病房保持整齐清洁,非住院患者不得进入。患者服用放射性核素后,在专用厕所大小便,不得随意走出病房。住院医师对经治患者每日至少查房2次,做到病历完整,记载内容准确。出院时,应向患者详细交代有关事宜。
(九)严格落实防护原则和各项要求,确保患者与工作人员安全。加强工作人员计量监测。
(十)每周至少组织1次集体阅片,必要时与放射、超声科联合阅片,研究诊断和检查技术,解决疑难问题,不断提高诊疗质量。
(十一)备齐常用急救药品器材,科室医师熟练掌握急救技术。
(十二)严格放射性核素订购、领取、保管与使用,防止丢失、变性或浪费。
(十三)经常对机器清洁保养,每月检修1次。建立仪器设备账册和技术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保养,严格质量控制。
(十四)加强资料管理,详细记录和保存患者应用药物种类、药物标记质量、给药剂量、检查时间以及仪器条件,定点存放影像检查资料、软盘及磁带,借阅照片须办理借片手续及时登记差错事故,定期统计报告与疾病诊断符合率。
(十五)加强安全管理,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贮源室、射药物注射室。认真登记核对,定期清查,严格交接手续。遇有疑问立即报告、迅速查清,妥善处理。落实消毒隔离措施,做好清洁卫生工作。妥善处理防护用品、放射性废弃物及被污染物品。
(十六)加强应急管理。一旦发生放射性泄漏,立即启动实施应急预案,向医院总值班室、医疗管理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当地环保及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