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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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管辖)【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管辖)【圣才出品】

第六章 管 辖【知识框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确定管辖的因素 管辖恒定管辖的分类 级别管辖的概念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标准 级别管辖的内容地域管辖的概念地域管辖概述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地域管辖 原则一般地域管辖例外 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的概念专属管辖专属管辖的种类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概念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发生原因 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的适用 协议管辖的概念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构成要件 默认管辖的概念默认管辖 默认管辖的意义 积极要件 默认管辖的要件消极要件裁定管辖的概念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裁定管辖的种类 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异议的概念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提起的条件 管辖权异议的客体 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对管辖权异议处理的程序 管 辖【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管辖的概念和意义(1)管辖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的意义①司法权是一项通过法院来行使的国家权力,而管辖权则是司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通过科学、合理地确定管辖,可以充分体现国家主权。

②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明确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避免因为管辖不明出现推诿或者争抢案件的情况。

③通过对管辖的规定,可以使当事人明确案件的受理法院,方便当事人通过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其合法权益。

2.确定管辖的因素(1)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将绝大多数案件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而且管辖法院尽可能是与当事人住所、义务履行、争议标的有联系的法院。

(2)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①考虑到不同法院的具体情况,合理规定不同法院的管辖范围,方便法院审理和执行。

这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法律事实与法院之间的密切联系程度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②防止可能出现的各种妨碍审判权公正行使的因素,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第三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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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第三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诉讼的人。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三人参加之诉中的地位就是原告,是诉讼的当事人。

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既对抗本诉的原告,又对抗本诉的被告。

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他们对自己权利的主张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因此对他们提起独立的请求,将他们同置于被告的地位。

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概念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无独立请求权的类型辅助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辅助型第三人 辅助型第三人的参加诉讼的条件 辅助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的诉讼地位被告型第三人制度设立目的被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一般被动地参加诉讼 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的情形不应作为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形第三人设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实现诉讼经济。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对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如不允许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独立请求权而参加诉讼,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加以合并,就有可能作出损害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体权利的判决。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1)对本诉中的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这一条件也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

所谓独立的请求权,是指第三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于本诉原告向被告主张的请求权,而是同时直接针对本诉原告和被告的。

(2)所参加的诉讼正在进行中(诉讼系属中)。

正在进行的诉讼应从何时起到何时止,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从第三人参加的性质看,应从被告应诉起,到诉讼审理终结止。

原则上第三人参加诉讼应在第一审程序中参加,但作为例外,法院也允许在第二审程序中参加诉讼。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裁判权的范围)【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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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民事裁判权的范围【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法院裁判权:1.法院裁判权的含义(1)法院裁判权行使的范围,实质是法院可以通过裁判解决纠纷的范围。

理论上,只有法律上的争议才能成为法院裁判的对象。

(2)在我国,由于不同的裁判对象,必须通过不同的诉讼程序,并由法院内部分工不同的裁判机构具体行使,因此,法院的裁判权又具体分为:民事裁判权、刑事裁判权和行政裁判权。

2.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1)审判权包括了法院审理和裁判两个方面的权力和权能,而在法院“主管”的问题法院裁判权的含义裁判权与审判权的区别法院裁判权的范围法院裁判权的分类法律规定的范围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 理论上认定的范围判断标准 民事裁判权范围的政策调整 范围变化的原因 表现形式 区分的意义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定区分方法民事争议与内部争议的界定民事裁判权的范围上,实质不是有无审理权的问题,而是法院有无裁判权的问题,即法院有无权力裁决这些纠纷。

(2)在诉讼开始后,关于法院是否对当事人提起的争议拥有裁判权的问题,往往要经过审理后才能判断。

也就是说,法院裁判权行使范围的本质是法院能够作出裁判的争议范围,如果将法院主管的范围等同于审判权的范围,则有可能混淆了审理权和裁判权的界限,因为即使法院对该争议没有裁判权,但并不等于法院没有对该案件是否具有实体裁决要件(诉讼要件)进行审理的权力。

3.法院裁判权的分类(1)分类标准①该争议是否属于法院裁判权的对象;②该争议是否属于特定裁判权行使的对象,即该争议的性质。

(2)分类①属于民事方面的争议,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民事裁判;②属于刑事方面的争议,适用刑事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刑事裁判;③属于行政方面的争议,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作出的裁判是行政裁判。

一、民事裁判权范围界定的标准1.法律规定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3条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对法院民事裁判权的行使范围予以了抽象的界定,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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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将裁判机关置于中立的地位,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对抗,查明争议的焦点和案件事实, 作出正确的裁判。人民法院在诉讼中的中立地位是民事裁判公正的保证。
三、辩论原则 1.现行《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 1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该规定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对此,可以 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 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相应地,也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 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2)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包括案件的实体方面、对如何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上争 议的问题。 (3)辩论的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或“言词辩 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书面辩论主要在其他阶段。 (4)辩论原则所规定的辩论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除特别程序以外,在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贯彻着辩论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叔。 (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论原则,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权利,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行为仅仅是让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可将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称之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2.约束性辩论原则 (1)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日本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辩论原则作为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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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框架】
涵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诉讼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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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点 (1)民事纠纷涉及的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2)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 的。 (3)民事纠纷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争议。 3.分类 (1)不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 (2)涉及身份关系的民事纠纷。例如关于婚姻关系的争议、关于收养关系的争议等。 二、民事诉讼 1.自力救济 (1)概念 自力救济是在不通过他人所设定的程序、方法和第三者力量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实力维 护自已被损害的利益或权利,从而解决争议的方法、手段和过程。 (2)特点 ①自力救济是在人们相互之间最早采用的、最原始的解决冲突的方法。 ②自力救济是一种最简单的、最直接的方式,在权利救济方面具有其经济性、便利性和 一定程度的实效性。 ③自力救济容易导致暴力行为,使冲突性质发生转化,激化冲突并派生其他争议,缺乏 社会公正性等。 2.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 规范的种类
民事诉讼中的判例、指体制的概念
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种分析工具的价值
民事诉讼体制 民事诉讼体制的两大类型
我国民事诉讼时体制的转型
我国古代的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沿革 清末至 1949 年的民事诉讼法
新民主主义时期解放区的民事诉讼制度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以及至今《民诉法》的修改
对制度目的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制度应有的目的,即目的设定的科学性问题,防止人们主
观的偏识和臆想。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
(1)概念
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是指人们在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时,要求或期望该制度达到的目标。
(2)民事诉讼制度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任务
①相同之处是目的和任务都是人们主观上的设定。都是一种主观上的追求。
【重点难点归纳】 一、民事纠纷 1.民事纠纷的概念 民事纠纷是指由于人们之间主观意识的差异和人们所处的客观环境的不同,必然不可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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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也称为合议制。

合议制度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规定了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基本审判组织形式。

合议制度的概念 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制度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的主体范围和情形 回避制度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公开审判制度的涵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的意义公开审理的例外 多审级制度的涵义两审终审制度 多重审级制度的优缺点两审终审制的概念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2.合议制与独任制的区别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

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只适用于简易程序审理和简单的民事案件。

(1)优势合议制与独任制相比,具有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形式公正的优势。

(2)缺陷合议制的缺陷在于提高了审理的成本,因此,以合议制为主的大陆法系国家也在探讨如何实现两种审理形式的互补。

3.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是根据合议制度由三名以上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陪审员与审判员的比例各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陪审员在诉讼中与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义务,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审判员相同,与合议庭的审判员一起共同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当事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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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当事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当事人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当事人的分类 诉讼权利能力概念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关系 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诉讼行为能力 诉讼行为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当事人的诉讼义务诉讼行为的特点取效性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诉讼行为的种类 与效性诉讼行为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当事人适格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当事人变更的概念当事人的变更 法定的当事人的变更当事人变更的特征任意的事人变更原告和被告的概念 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原告和被告的确定 原告和被告的主体 法人 其他组织 企业歇业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被撤销 企业被注销登记当 事人1.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

2.当事人的分类(1)狭义上的当事人和广义上的当事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广义上的当事人,除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

(2)形式上的当事人和实质上的当事人。

形式上的当事人是纯粹诉讼上的概念,与实体法律关系没有联系。

而实质上的当事人,也称为正当当事人,则是从实体法的角度观察的结果,通常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正当当事人。

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当事人,只能是形式上的当事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概念诉讼权利能力,也称为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或者当事人能力,是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资格。

当事人必须具备当事人能力,是实体判决要件之一。

(2)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关系一般而言,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如公民、法人。

在某些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可以有诉讼权利能力,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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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技术性要求
这使得人们不能方便适用民事诉讼程序,也使得诉讼技术有可能成为遮蔽案件真实的
障碍。
六、民事纠纷解决与 ADR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能够替代民事诉讼解决民事纠纷的 方式。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团体、组织有关解决纠纷的机制都属 于这种替代方式。除了这类可称为“裁判外的 ADR”以外,国内外也在尝试“裁判内的 ADR”的各种方式及其建构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调解就是一种裁判内的 ADR 制度。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性 (1)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审判外或者诉讼外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程序和制度的总称。 其含义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 ①狭义说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限定在“非诉讼、非仲裁的纠纷解决方式”范围内。 ②广义说不仅包括狭义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而且包括仲裁及行政机关准司法纠纷 解决程序。 (2)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 ①替代性。在纠纷解决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是对审判或者诉讼方式的替代。但替 代性并不等于私力救济性;也不意味着它可以取代诉讼。 ②选择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以当事人的自愿选择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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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概述
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概念
民事争议 特点
解决方式
民事诉讼的含义
民事诉讼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的特色
程序的刚性化
民事诉讼的局限性 事实认定的形式化
成本较高
存在如何诉讼的技术性要求
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含义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2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含义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的依据辩论原则的含义辩论原则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基本含义约束性辩论 约束性辩论原则的合理性理解约束性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处分原则的含义处分原则的具体表现处分的种类处分原则 处分原则的重点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的关系处分原则的背景及依据我国现有处分原则的误区诚实信用原则的缘起与认识基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当事人真实陈述的义务促进诉讼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 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 禁反言诉讼上权能的滥用诉讼上权能的丧失我国的司法语境与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过程的根本性、指导性规则。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体现在它对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问题作出了高度抽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中的各项具体的制度和关于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是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与民事诉讼法具体规定的确定性和精确性的统一,使民事诉讼法构成了一个科学的法律系统。

(4)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中的具体落实。

宪法原则是针对整个法律体系而言的,具有更高的抽象度和涵盖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比宪法原则更具体化,能反映本法域的基本特点。

(5)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原则性规范,也是对诉讼主体的基本要求,不过它与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要求仍有所不同。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普通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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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 普通程序【知识框架】起诉的概念 起诉概述 起诉的条件 一事不再理起诉和受理 起诉的方式和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的法律效果受理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开庭审理的概念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的主要程序法庭笔录开庭审理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延期审理的概念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情形审结期限 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的性质 法院调解的范围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意义 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的实施调解协议及效力 调解的消极作用 撤诉的概念撤诉的条件 撤诉 撤诉的法律效果 按撤诉处理的情形缺席判决概念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适用情形 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反诉 反诉的要件反诉的程序 诉讼上的抵消 诉讼终止的概念诉讼终止 诉讼终止的事由诉讼终止和诉讼终结 诉讼终止的程序和法律效果 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 诉讼终结的事由 诉讼终结的程序和法律效果 普 通 程 序【重点难点归纳】一、起诉和受理1.起诉概述(1)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原告实施的要求法院启动审判程序,审理裁判自己提出的特定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条件①起诉的积极条件所谓起诉的积极条件,是指起诉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起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a.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所谓“直接利害关系”,一般是指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直接涉及自己的民事权益。

b.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已经使被告特定化、具体化。

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这里的“事实和理由”是原告所认为的事实和理由,是一种形式上的要求。

法院在审查受理时并不确认其真实性。

d.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②起诉的消极条件所谓起诉的消极条件,是指起诉不应具有法律、司法解释或审判惯例所确定的情形。

主要有:a.不属于“一事再理”。

b.不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或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情形。

c.双方当事人没有就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1.涉外民事诉讼(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是指涉外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 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和渊源形式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同等对等原则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司法豁免原则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原则 确定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般规定 地域管辖 特殊规定 专属管辖集中管辖诉讼竞合期间:答辩/上诉/审限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和送达 送达对象:住所地标准 送达 送达方式:7种概述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涉外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内容涉外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主体涉外。

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

②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外。

即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③诉讼标的物涉外。

即诉讼标的物在外国。

凡是具有以上三个涉外因素之一的民事案件,就是涉外民事案件。

(3)适用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

2.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概念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不同于国内民事诉讼的特点,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对其作了特别规定。

(2)特点①涉外民事诉讼往往涉及国家主权。

涉及若干国家的主权的民事纠纷的解决不能只依靠一个国家的力量,而需要各国在相互尊重对方国家主权和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司法协助。

而国内民事纠纷只依靠国内的力量就能解决。

②涉外民事诉讼,涉及多国,在文书送达、当事人传唤等程序问题上耗时比国内民事诉讼多,期间设置比国内民事诉讼长。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4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4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圣才出品】

第14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1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范围和措施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程序、解除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当事人的救济程序行为保全:行为保全的概念、目的、实施先予执行的概念、程序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范围和适用条件先予执行错误的补救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种类及适用诉讼费用 诉讼费用的负担、诉讼费用的交纳和退还对诉讼费用决定的异议及处理司法救助与诉讼费用的免、减、缓期间:期间的概念、种类、计算、耽误送达的概念和意义送达 送达的方式送达的效力和送达回证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重点难点归纳】一、财产保全1.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1)财产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2)财产保全的种类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保全制度包括假扣押和假处分两种。

其中针对金钱或者可以转换为金钱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称为假扣押;针对金钱以外(例如物、权利和行为)的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称为假处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和诉前财产保全制度。

其中“财产”包括金钱和非金钱财产,所以我国财产保全制度实际上包括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假扣押和假处分制度。

(3)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①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前财产保全制度针对的是民事争议发生以后,利害关系人来不及起诉,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因为有关财产被处分或者被转移,导致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

②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必须情况紧急,如果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情况紧急,是指债务人有可能马上转移、处分财产,或者因为某种客观原因,财产有可能发生毁损、灭失。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简易程序)【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简易程序)【圣才出品】

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1.简易程序的概念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通常来讲,对简易程序的概念可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1)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它既包括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又包括简易程序的概念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简易程序的意义 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起诉和答辩 举证期限的特殊规定 审理前的准备 对简易程序异议的处理 简易程序中的调解 开庭审理 对当事人的告知 简易程序的主要内容 法庭调查和辩论庭审笔录当庭宣判宣判 定期宣判裁判文书的简化小额案件诉讼的特别规定简 易 程 序小额诉讼程序。

从目前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已经分为了上述两类简易程序。

(2)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狭义的民事简易程序不仅排除了其他简易化的程序,而且也排除了小额诉讼程序。

(3)小额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是从传统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中分化出来的,专门用于审理诉讼标的额更小的案件的程序。

(4)最广泛意义上的民事简易程序这种简易程序是民事诉讼中所有简易程序的总称,它既包括通常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特别程序中的简易程序;既包括整个的简易程序,也包括局部适用的简易程序;既包括初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也包括上诉审程序和再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

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简易程序包括了一般简易案件审理程序和小额案件的特别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依然适用两审终审原则,而小额案件的诉讼则一审终审。

2.简易程序的意义(1)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减少诉讼成本。

(2)提高审判效率。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简易程序的适用法院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均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2.简易程序的适用案件(1)简易程序主要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1.概念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排除干扰,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顺利进行,对实施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

具体来讲:(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妨害,保证民事诉讼顺利进行。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既包括审判阶段,也包括执行阶段。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概念 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 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性质与意义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拘传 训诫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既包括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包括妨害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外的人,如旁听群众。

(4)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在适用时,依照行为人妨害民事诉讼的程度轻重不同,既可单独适用某一种强制措施,也可以将几种强制措施合并适用。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区别(1)适用的主体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适用的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

(2)适用的对象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实施了妨碍诉讼秩序的行为人采用的,无论是本案的当事人、诉讼参与人还是案外人,只要他的行为妨碍了诉讼进行,均应对其适用相应的强制措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本案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适用,对案外人则严禁适用。

(3)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对已经实施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适用,具有惩罚性;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其预防性,旨在防止被告人、嫌疑人串供、毁灭证据、逃跑、自杀或继续犯罪等。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读书笔记(张卫平教授)

民事诉讼法笔记(王亚新)★要求:掌握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主要规定,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概念★主要参考书目:《对抗与判定》(第六章、第三章、第十章,有关证明、起诉和诉权、执行程序)《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我国为何强调审理过程中的口头、直接、公开原则?;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 第一部分概述●民事诉讼概述一,民事纠纷是指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社会冲突或争议二,民事诉讼1,概念:是指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程序和制度。

2,特征:(1)中立性: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中立的地位,以保证裁判的实体公正和形式公正。

法院的中立地位不同于调解和仲裁,一方面,对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有进行控制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不能在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拒绝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

(2)强制性: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这体现在:被告不能拒绝法院的审判,不到庭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不能强制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判,即被告应诉的强制性;法院作出的决定、裁定和判决,当事人必须服从,履行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不主动履行的,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的申请下,强制执行。

(3)诉讼对象: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法院在解决民事争议时,必须适用实体法的规定,如果没有实体法的规定,便无根据可以适用。

(4)严格性: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相比之下,民事调解和仲裁在程序和方式的严格性上就不如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与其他相关制度1,人民调解制度特点如下:(1)主体:主持调解的主体是作为群众自治性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而不是司法机关。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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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是实现诉的具体方式和形式,诉是起诉的基础和内容。起诉的功能是启动一审程 序,使诉的目的能够具体得以实现。
3.诉与诉讼请求的关系,国外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 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 (2)另一种观点认为,诉是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诉讼请求则是原告 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3)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将诉讼请求分为狭义和广义,狭义的诉讼请求其涵义与第一 种观点相同,广义的诉讼请求除了狭义的诉讼请求的涵义外,还包括原告对法院提出的要求 审理和裁判的请求。 二、诉的种类 根据诉即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主张其法律 关系存在的确认之诉是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其法律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是消极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1)涵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这里所谓的给付,并不仅仅指被告对原告金钱或实物的交付,还包括被告履行原告所要求的 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2)前提 原告享有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前提,原告的给付请求权的产生是因为在原告
即在物理属性和经济价值上具有共同性,并且可以用一定的方式加以度量,相互之间可以替 代的物。
c.行为给付之诉,是指权利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4)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的关系 ①产生的时间 a.给付之诉先于确认之诉存在,当时诉讼的作用只限于变更私人之间现实存在的利益 关系。 b.确认之诉对解决现在民事争议亦有积极作用。即通过确认,有可能防止相关民事争 议的发生,具有补充性质。 ②两者的关系 给付之诉的审理要求法院首先对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与否予以确认,因此,确认 之诉就成为给付之诉的前提。也可以说,任何其他类型的诉都包含着确认的因素和前提。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9章 裁 判【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19章 裁 判【圣才出品】

第19章 裁 判19.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判决的概念、种类、内容判决 判决书的补正、公开判决的效力 种类判决的既判力民事裁定的含义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民事裁定的效力民事决定的含义民事决定民事决定的适用范围裁判【重点难点归纳】一、判决1.判决的概念(1)判决是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所作出的裁判的一种类型,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和非讼案件审理程序终结时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2)判决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争议的民事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判定。

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审理和作出判决,也不能干涉法院进行审理和作出判决。

(3)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对案件审理之后作出的终局性判定。

判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在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之后才能作出最后的判定。

一旦人民法院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判决,当事人便不能再对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进行争议。

(4)判决是人民法院具体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体现,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对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任何人都不得推翻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法律关系。

2.判决的种类(1)根据判决所裁决的诉的不同种类或不同性质,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形成判决。

这种划分与诉的种类是一致的。

①给付判决。

给付判决是在认定原告请求权存在的基础上,判令对方履行义务的判决。

②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单纯确认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判决。

③形成判决。

形成判决是指变动现存法律关系的判决。

形成判决确定时,不需要通过强制执行便自动发生法律状态的效果,一般情况下,形成判决的效果是使已经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再存在。

形成判决在法律效力方面具有形成力,这种形成力具有绝对效力,不仅及于当事人,也及于一般第三人。

在诉的种类上,我国早期的民事权利理论中没有形成权的概念,历来只承认变更之诉,而不承认形成之诉。

但现在,我国的实体法理论已经承认和肯定了形成权概念,在逻辑上应对形成判决予以肯定,与此相应的逻辑应当是形成权——形式诉权——形成之诉一—形成判决——形成力。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权)【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权)【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诉 权【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诉权的涵义1.诉权的概念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没有这项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便不能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判,实现实体权利。

2.对诉权的理解(1)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因而相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而言,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

诉权的存在不是由实体权利所决定的,而是根本法直接赋予的,是国家赋予当事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手段。

(2)诉权与诉讼上请求的关系。

诉权是一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限,而诉讼上请求是当事人行使这种权能的诉讼行为。

诉权是实现实体权利的一种手段,是一种潜在的权限。

(3)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不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集合和概括。

某些诉 诉权的概念诉权的涵义 对诉权的理解诉权的概念起源双重诉权说诉权的学说 私法诉权说 诉权的学说 公法诉权说诉权否定说诉 权讼权利与实现诉权有关,是诉权的具体表现,例如,起诉权、上诉权、再审诉权(在再审之诉的场合)。

(4)诉权具有自由性。

所谓自由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诉权的行使是由本人决定的,是否行使不是一种义务;二是即使当事人不当地行使了诉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也不会承担责任。

二、诉权的学说1.诉权的概念起源诉权的概念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理论中特有的概念,关于诉权的各种认识构成了诉权的各种学说。

由于诉权这一概念在民事诉讼理论中的基础性,因此,诉权理论也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又由于诉权概念的抽象性,也使诉权理论成为民事诉讼理论中最为复杂和最有争议的理论,可与证明责任、当事人适格、既判力、诉讼标的等并称为民事诉讼理论中的“猜想级问题”。

2.诉权的学说(1)双重诉权说①内容a.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行答辩的权利。

通常称为起诉权和答辩权。

b.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原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要求的权利和被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上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权利。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裁定与决定)【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裁定与决定)【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 裁定与决定【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裁定1.民事裁定的涵义(1)民事裁定的概念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程序问题以及个别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程序问题是指不直接涉及实体权利、义务的问题。

民事裁定是人民法院保障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实现诉讼目的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2)民事裁定与民事判决的区别:①处理的对象不同:民事裁定主要用于对程序问题的处理;民事判决则用于对实体问题的处理。

涵义民事裁定的涵义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裁定效力概述 民事裁定的效力 裁定的羁束力 涵义民事决定的涵义民事决定 决定与裁定的区别民事决定适用的范围裁定与决定②适用的阶段不同:民事裁定既可在诉讼阶段适用,也可在执行阶段适用;判决只有在诉讼阶段才能适用,并且绝大多数是在诉讼结束时适用。

③上诉的期间不同: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期间为10天;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间为15天。

④形式不同:民事裁定既可以书面的形式,又可以口头的形式;而民事判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

2.民事裁定适用的范围明确适用裁定的,有以下情形:(1)对原告起诉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3)驳回原告起诉。

(4)是否准予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

(6)决定中止或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笔误。

(8)决定中止或终结执行。

(9)决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决定不予执行公证机关债权文书。

3.民事裁定的效力(1)裁定效力概述①最高人民法院和第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定,一经送达便产生法律效力;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裁定,除了关于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的裁定一经送达便发生效力;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制作的有上诉期的民事裁定,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不上诉的,在上诉期间届满后生效。

(2)裁定的羁束力①裁定羁束力的概念裁定的羁束力,是指裁定对法院的约束力。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法院的职权)【圣才出品】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法院的职权)【圣才出品】

第四章 法院的职权【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法院的地位:1.法院是民事纠纷的裁判者,其最基本的职权无疑是对案件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判权。

2.法院是程序的控制者,其基本定位和控制是消极和被动的。

3.法院的职权应当是一种职责和权力的统一。

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法律行使权力时,同时也是履行一种职责。

一、程序控制权 法院的地位 程序控制权的涵义程序控制权 诉讼启动控制权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程序事项裁决权涵义程序事项裁决权程序事项裁决权包括的内容调查取证的不同涵义 调查取证权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释明权的基本涵义释明权的范围释明权 释明权与辩论原则的关系理解证明责任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民事诉讼中释明权的运用与当事人举证事实认定权的概念事实认定权事实认定权的内容实体争议裁判权法院的职权1.程序控制权的涵义程序控制权是指法院对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发展、终止以及程序进程的方式和节奏的决定权。

2.诉讼启动控制权(1)诉讼启动控制权涵义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当事人启动,但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应当被启动,法院必须加以审查,看是否符合启动的基本条件。

(2)诉讼启动控制权的理解①一种理解是纯程序性,这种控制实质上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控制,在实务上不过是对诉状的审查,主要是看诉状能否有效地送达给被诉的当事人。

②一种理解为控制是实质上的控制,要求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必须符合若干实质性条件。

③从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出发,法院对程序启动的控制应当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

3.促使程序高效率进行的职权(1)意义诉讼效率是诉讼实施的价值要求之一,纠纷的解决不仅要公正,同时还要尽量做到低成本和时间上的快捷。

(2)防止对诉讼效率的片面追求在实现诉讼效率方面,法院尽管是民事纠纷裁判的中立者,但同时也是诉讼效率的获益人,诉讼效率也是裁判者所追求的利益,法律也应当注意避免裁判者对诉讼效率的片面追求。

民事诉讼法必须考虑当事人诉讼权利行使的有效时间和空问,不能仅仅考虑裁判者审判的方便,而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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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1.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在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为保证民事
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
手段。

2.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特点
(1)强制措施既可以适用于审判阶段,又可以适用于执行阶段;
(2)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并不限于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只要案外人实施了妨害民
事诉讼的行为,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排除妨害,从而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概念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概述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特点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拘传的概念 拘传 拘传的适用对象 拘传的适用程序 训诫 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责令退出法庭 罚款 拘留
对妨
害民事诉讼行
为的强制措施
3.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意义
(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保障法院顺利完成审判和执行工作;
(3)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法院的权威。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1.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包括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程序、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2.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1)必须是已经实施并且妨害了民事诉讼的行为
这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客观要件。

如果只是行为人主观上的一种打算而没有实际实施,或者尽管实施了但不足以妨害民事诉讼,都不是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从程度上看,如果行为人所实施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已经很严重,构成了犯罪,那么就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处以刑罚,而不再处以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前者例如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

后者例如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这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主观要件。

如果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实施了客观上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不能称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这是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时间要件。

此处所说的“诉讼过程中”,不仅包括审判过程中,而且包括执行过程中。

即只要是行为人在受理起诉以后执行结束之前实施了妨害民事诉讼的
行为,不管该行为是在法庭上实施的,还是在法庭外实施的,都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3.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必须到庭的被告”包括:
①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②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在执行程序中,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

(2)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

这些行为主要表现为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4)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5)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6)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7)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8)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民诉解释》第188条的规定,这类行为包括:
①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移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造成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②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③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④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⑤有义务协助旅行的个人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9)利用诉讼、仲裁、调解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条文。

目的在于应对当事人恶意串通利用诉讼、仲裁、调解侵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的违法行为。

(10)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有关单位擅自转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存款,或擅自解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冻结、划拨银行存款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12)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

(13)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行为。

(14)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
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行为。

(15)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所实施的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

(16)其他拒不协助的情形。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及其适用
1.拘传
(1)拘传的概念
拘传是指法院在法定情况下,通过派出司法警察依法强制有关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的强制措施。

(2)拘传的适用对象
①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②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必须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3)拘传的适用程序
①拘传的适用前提是上述人员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在拘传前,应向被拘传人说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经批评教育仍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

②拘传必须经院长批准,并使用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

2.训诫
(1)训诫,是指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况较轻的人,通过批评教育的方式,指出其违法之处并责令其加以改正的强制措施。

(2)训诫的适用对象仅限于违反法庭规则,情节显著轻微,尚不足以作出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措施的人。

训诫在所有的强制措施中,强制力最弱。

(3)对于训诫,现在还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3.责令退出法庭
(1)责令退出法庭,是指法院强行命令违反法庭规则的人离开法庭,从而防止其继续妨害诉讼活动进行的强制措施。

(2)责令退出法庭的适用对象是实施了可处以前两类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尚不足以处以罚款、拘留措施的人。

责令退出法庭在强制力上比训诫要重,但比罚款、拘留要轻。

(3)对于责令退出法庭,现在还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4.罚款
(1)罚款,是指法院强制妨害民事诉讼的人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强制措施。

罚款的强制力轻于拘留,重于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

适用罚款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2)罚款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实施了《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第114条、第117条所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9条所规定的拒不执行海事强制令的被申请人。

(3)关于罚款的金额,《民事诉讼法》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4)适用罚款必须经院长批准,并使用决定书。

(5)被罚款的人不服罚款决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上级人民法院复议时认为强制措施不当,应当制作决定书,撤销或变更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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